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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家族性商社治理过程及其经验教训

时间:2007-3-23栏目:西方经济学

p; 8.6%      6.3%
利率        11.45%       31.32%     4.74%
外汇汇率      888.10     1964.80   1145.40
证券市场指数    765.20       280.00     984.50
外汇储备    333亿美元   39亿美元   714亿美元

  
  韩国政府在低估家族性商社的抵抗情绪的同时,本身的改革又是用“一刀切”的官僚化方法,家族性商社立即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者直接予以还击。
  1、2000年韩国最大30家商社家族直接持股的比率在政府“大刀阔斧”的改革下,由1997年的9.3%大幅下降到2000年4.5%的水平,成绩不可谓不显著,但是这些家族性商社交叉持股的比例却在上升,2000年家族直接与间接持股的比重还是保持在43.4%,甚至比危机前1994年42.7%的水平还要高。这说明了政府对家族性商社交叉持股的治理几乎是失效的(图2);
  2、政府“八项措施”之一就是打击家族性商社的频繁且巨大的集团内部交易,但是按照政府在2000年8月公布的金融统计数据,16家家族性商社集团内交易额占集团总销售额的平均比重仍然超过30%,尤其是最大的四家现代、三星、LG与SK内部交易分别高达38.1%、41.7%、38.0%与36.1%,这无疑给了政府“八项措施”有力的还击;
  3、政府规定韩国最大四家家族性商社债权与股权比率在2000年底必须下降到200%以下。四大家族性商社也马上“很配合地”拿出了政府满意的成绩单,现代、三星、LG、SK四大家族性商社的债权与股权比率随之下降为平均172.9%,而一年以前该比率还居于300%以上。实际上这是家族性商社陪政府玩的一个“数字游戏”:1999年底现代、三星、LG、SK四大家族性商社所有子公司债权与股权比率分别为296%、444%、358%、255%,但是若除去金融性分支机构,则债权与股权比率分别下降为223%、194%、273%、228%。该比率快速下降的原因还在于四大家族性商社采用所谓“循环投资策略”的机关,所谓“循环投资策略”,是指集团内公司A投资公司B、公司B投资公司C、公司C投资公司D、公司D投资公司A,因此没有实际的资本投资发生,但是每个公司的帐面资本是在增加,这样债权股权比率便“大幅”下降,而且这种策略还可以“免费”增强财团会长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如果是上市公司家族性商社还可以通过这个过程剥削少数股东权益而获利。
  总之,韩国经过一年的危机又进入经济高速增长的新阶段,1999年12月股票指数、外汇储备已大幅超过1997年6月水平,GDP增长率已从1998年的-5.8%飞升至1999年的10.3%,韩国经济总体上恢复到1997年前的水平,部分指标甚至超过危机前水平(表2)。
  PSPD的姜河松将家族性商社的上述造假蒙骗行为称之为“伪装的诅咒”,事实上整个韩国的整体经济是不是这种的“伪装的诅咒”?这很难给出一个明确的回答,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是1999年底韩国的利率又恢复到4.74%的低位上,而一年以前IMF为韩国设置的利率水平高达31.32%,即使是IMF干预前的1997年6月,利率也高达11.45%(表4),而本文的研究表明低利率是韩国家族性商社赖以形成与发展的基础。
    (三)政府启动的公共基金注入政策延缓了商社治理的时机
  在韩国金融危机爆发时,韩国金融机构的坏帐约为1100亿美元,这相当于当年韩国财政预算额的1.3倍,政府随后发行了64万亿韩元的政府债券以消除坏帐并重组金融机构。但政府实际注入的公共基金远远政府发行的公债,达到107万亿韩元。韩国政府热衷通过注入公共基金的方式治理经济危机,而不是从公司治理的角度重组韩国企业,大宇财团的倒闭证明了政府公共基金注入政策的短视性。政府并没有在危机过程中及时解散大宇财团,政府继续靠向金融机构注入公共基金维持了大宇两年的生命,因此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是政府最终纵容了大宇破产的灾难,并丧失了改革的最佳契机。随着1999年大宇的破产,大宇的实际债务高达800亿美元,全韩国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卷入其中,导致以前靠政府公共基金注入的金融机构再次出现坏帐,这也就意味着韩国相对于再一次面临危机的冲击,只不过规模小一些而已。若政府不再下定决心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解决韩国商社的家族式管理,韩国还有可能面临着一次又一次的金融“余震”。
    四、简要结论
  韩国的家族性商社对韩国经济的腾飞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作为韩国的国家英雄,韩国三星与现代财团在1985年进入财富50强行列,到1993年韩国有12家家族性商社进入世界500强(李维安等,2002)。但是这些家族性商社的问题并没有因为其成为知名跨国公司而消失,反而问题越积越深。虽然韩国政府于1974年就开始整治,以及后来IMF以及世界银行的介入,政府才全方位对家族性商社进行整治,但是由于韩国家族性商社所带来的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非“一日之寒”,这些解决措施的效果还难以确定与评估。但是韩国治理家族性商社中的教训却是深刻的,即若政府不正视家族性商社对经济发展潜在的危害,进而坚定地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进行整治,那么家族性商社的治理只能流于形式。
  韩国治理家族性商社的漫长而痛苦的过程无疑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即绝不能低估家族式管理的危害。与韩国一样,华人家族企业也同样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也正是如此,在内地“国退民进”的大背景下,大量的家族企业开始形成与发展,不少还通过国内外证券市场迅速扩大。我们在充分利用家族式管理的优势发展民营企业的同时,必须要重视韩国的教训,必须建立起高标准的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体系,因为日后治理的成本太高。
这些大型商社都是被创始人及其家族成员所控制。1997年7月,韩国前30家大型商社被家族控股的平均比例是43.0%,被家族直接控

股的比例是9.3%,已达到相对控股的水平,因此本文将大型商社称之为家族性商社。韩国家族性商社中家族直接控股的比例差别很大,最小的是锦湖商社,家族直接控股的比例仅有2.3%,最大的是Newcore商社,家族控股的比例为36.4%;而家族交叉控股的比例则较为平均。按历史时间分析,家族性商社,无论是直接持股,还是交叉持股比例,自1983年以来,一直呈缓慢下降趋势,13年间,家族持股的比重下降13个百分点,平均每年1个百分点,直接持股与交叉持股下降的幅度也是几乎是同步的,但LG财团例外,其家族持股的比重一直在40%以下徘徊,没有呈现出下降趋势的特征。
  最大30家商社的家族性特征还表现在这些家族性商社的CEO都是属于创始人家族的,Komm(1999)以LG集团为例,发现家族成员在LG高层管理人员中的比例为10.8%,但其影响力点数比例却高达21.6%,说明这些家族成员都占据了最高的管理职位;Nam(2001)对韩国现代财团的研究也发现,会长/社长中家族成员的比重高达76.9%,在副会长/社长中家族成员的比重则仅为7.5%,此外Nam(2001)还发现韩国的最大家族商社通常是在家族内继承的,而职业经理人继承家族商社的仅有1例。
      一、韩国家族性商社形成的机制分析
  Weidenbaum(1996)就认为华人家族企业在东南亚很少达到像韩国家族商社这样庞大规模的原因在于,韩国家族商社通常被视为“国家英雄”。在政府推进重化工业产业政策时,这些国家英雄们,如现代财团的郑周永、三星财团的李健熙等发挥着巨大的创造力,支撑着韩国经济飞跃式的发展。另一方面韩国政府为了推动家族性商社成为巨型的跨国公司,扩大韩国的出口水平,一直实施低利率的金融政策(如图1),而正是因为长期实行低利率政策,在促进经济腾飞的同时,也为家族性商社埋下了潜在的祸根。
  附图
  图1:低利率政策与家族性商社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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