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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政策及其启示

时间:2023-02-21 19:28:31 西方经济学 我要投稿

国外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政策及其启示

中小企业融资具有其特殊性,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机关和政府都对中小企业融资给予特殊的支持,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组织支持、法律保证系统、财政支持系统,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也为我们以邻为镜,为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政府资金支持提供了借鉴。
      一、国外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政策
  (一)财政援助
  财政援助是政府根据为使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及社会的某些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目标制定各种扶持政策和资金援助计划。财政援助的应用环节是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鼓励中小企业出口等。主要援助形式是财政补贴和贷款援助。一般说来,政府的财政援助是有限的,而且是非普惠的(与税收优惠不同),其功能在于引导。为推进特定目的而实施的财政援助政策是一事一时的临时措施,有其特殊性,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中,因此比税收制度更直接,更鲜明地体现政府意图,是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一种直接援助。
  1.财政补贴
  从各国的比较来看,财政补贴以法国最全最好。法国财政补贴的主要做法有:中小企业每新增一个就业机会,政府给予2-4万法郎的财政补贴:对三年内新增6名职工以上的中小企业,每名新增加职工由地方领土整治部门补贴1.2—1.5万法郎;对三年内增加30人以上的服务行业,每增加一个员工由地方领土整治部门补贴1—2万法郎;对每个雇佣学徒提供1.6万法郎的补贴津费;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可补贴其投资的25%;对雇佣青年和单身妇女的中小企业也给予一定的补贴;对节能企业,每节约1吨石油补贴400法郎。
  英国政府为了鼓励失业人员开业,对小企业实行补贴政策。为了帮助失业者自谋职业,鼓励他们开办小企业,以减少失业,英国政府制定了企业补贴计划,对自主开业的失业者,每周补贴40英镑。
  2.贷款援助
  政府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主要方式有:担保贷款、贴息贷款、政府直接的优惠贷款等。贷款援助环节是中小企业的初创、技改和出口等最需要资金的地方。
  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援助以贷款援助为主的国家主要是美国和日本。其中,美国又以担保贷款形式为主,而日本则以政府建立的专门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低息贷款的方式为主。美国中小企业局(SBA)的主要任务就是以担保方式诱使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具体做法有:一是一般担保贷款。SBA对7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总贷款额75%的担保,贷款偿还期最长可达25年。二是少量的“快速车道”贷款担保。对中小企业急需的少数“快速”贷款提供50%额度比重的担保。三是出口及国际贸易企业的贷款担保。担保贷款不低于50万美元,担保比例可高达总投资的90%。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援助以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为主。目前,这样的金融机构有“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工商组合中央金库”等。它们对直接向国外投资所需的资金给予低利率、对于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中小企业,其投资的一部分给予长期、低利率融资。此外,日本政府还设立“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小企业信用公库”以向中小企业从民间银行所借信贷提供担保。
  (二)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虽然与财政援助在表面上看并不一样,但是在本质上都是政府对企业采取的财力资助政策,有利于中小企业资金的积累和成长。发达国家企业税收一般占企业增加值的40%-50%。在实行累进税制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税负相对轻一些,但也占增加值的30%左右,负担仍较重。为进一步减轻税负,大多数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在统一税收制度基础上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主要有:降低税率、税收减免和返还、提高税收起征点、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加大税收宽期限等。通过各种税收优惠可使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少一半以上,使其赋税总水平由占增加值的30%降到15%左右。
  1.对所有中小企业普惠的税收优惠
  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是普惠的,这对中小企业的生存至关重要。应该说,各国都制订了程度不同的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但相对而言,以德国和加拿大最为典型。
  德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1984年开始实行对中小企业有利的特别优惠条款;1986年开始税制改革。目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中小企业营业税起点从2.5万马克提高到3.25万马克,对统一后的德国东部地区的起点更是从15万马克提高到100万马克;提高中小企业设备折旧率,从10%提高到20%;所得税最高税率降到53%,最低税率降至19%,最低税率的高限从年收入的1.8万马克降至8100马克;对周转额不超过2.5万马克的小企业免征周转税等。
  加拿大制定了不少适应于中小企业的减免税收特别条款。(1)资本所得税扣除。这一特别条款,主要是鼓励对中小企业投资,帮助中小企业主积累退休基金和促进中小企业向下一代转移,只适应于出售由加拿大人控制的并继续经营的个人企业;(2)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投资减税。这一特别条款主要是鼓励私人部门和中小企业在加拿大境内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提供一种直接的利益激励,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与商业化,适应于所有的公司和个人;(3)可允许的商业投资损失。可允许的商业投资损失是指中小企业股份或债务转让中出现的净资产损失,它可以从其他收入中扣除。这一特别条款,主要是为了鼓励个人和公司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适应于所有个人和公司。总的来说,净资产损失(75%的资产损失)可以从应税资本所得(资本所得的75%)中扣除。
  2.对特定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
  为鼓励对发展国民经济和提高国民生活起重要作用的特定行业及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政府对特定的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
  德国对50%~60%的手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在落后地区的新建企业,可以5年免交营业税,对所消耗完的动产投资,免征50%所得税;对中小企业中占据相当比例的合伙企业,工商所得的免税额为4.8万马克,对4.8万~14.4万马克工商所得,实行1%~5%的等级税率。
  日本政府对“指定行业”中对发展国民经济和提高国民生活水平起重要作用的特定行业,实行合并时的免税注册;对企业协会、医院或诊疗所等所拥有的固定资产,以及环保设施中的特定固定资产,免征固定资产税。
  (三)风险资本
  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需要的资金是不一样的,那些高风险的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更需要资本性的资金投入,即风险投资或创业资本,而非一般性的银行贷款。针对这种情况,国外许多国家设立了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政府、或民间创立的为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提供的具有高风险和高回报率专项投资基金。其中欧美等国家多由民间创立,而日本等国主要是政府设立。
  美国的风险基金最为发达,遍及全国500多个“小企业投资公司”,其中大部分主要是向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基金的。1995年共有7万多小企业获得总共110多亿美元的风险基金。
  日本的风险基金也很发达。70年代后,日本开始实施中小企业现代化政策,进一步提出了中小企业要实现知识密集化、高技术化的政策

,同时鼓励政府金融机构向新兴的高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目前,日本“风险企业”已达2万多家,“风险企业”已成为日本机器人的主要需求者。
  英国则成立了由100多家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小型金融公司组成的专设“风险资本协会”(BVCA),为高科技“风险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援助。
  (四)鼓励中小企业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中小企业由于受企业形态、组织规模、股东人数、资本金规模等各种条件约束,其股票难以到一般的股票交易市场上与众多的大企业竞争。为解决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问题,一些国家探索开辟第二板(高科技板)股票市场,简称“二板市场”。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
  目前,为中小企业建立专门的股票市场的国家还不多,仅有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少数国家。香港的“二板市场”在1999年11月才开通,美国在股票市场上开辟的“二板市场”是NASDAQ股票市场(纳斯达克市场)。该股票市场专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渠道;法国在交易所公司开辟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称为“新市场”业务。为鼓励中小企业来到交易所的“新市场”,法国政府还采取了一些优惠措施。
  二、对我国中小企业政府资金扶持政策的启示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资金支持系统的构建才刚刚起步,目前仍然很不成熟,构建一个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的资金支持体系,需要多方面的配合,而且要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及时的修正,因而不可能是一帆风顺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以循序渐进的方式来推进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融资的资金支持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财政援助与税收优惠是世界各国政府为扶持和保护中小企业的普遍作法。作为企业界中的弱势群体,政府的政策虽然不能代替市场自身的资源配置,但有效的引导加上有限的扶持,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商业性资金的介入,能在相当程度上起到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良性发展的效果。
  (一)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准备金。准备金的垫底资金来源可有两个方面:第一是政府财政拨款,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第二是从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发展准备金由政府掌握,重点用于支持地方产业升级换代,支持中小企业与高新科技事业的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再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新办中小企业创业资助;中小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对中小企业社会化体系的资助;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准备金等。准备金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同时在会计科目中设置坏帐准备金,用于备抵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形成的呆帐和坏帐。在中小企业发展准备金制度建立之前,先由财政拨款承担,对特定中小企业实行优惠融资政策。
  (二)建立和规范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可以考虑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基标准,对中小企业折旧部分免征增值税;中小工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比率由6%降为4%;为鼓励各界对中小企业投资,凡以国家设备作为出资或采购国产设备的,其所购设备的进项增值税可在投资企业销项税中抵扣,其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在一定年限内免征一切税收。凡为安置下岗、残疾人员新办的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三)贴息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凡为国家确定重点扶持的大企业技改配套的中小企业技改项目,可享受贷款由财政贴息的扶持;清理对中小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应明确企业在纳税后不再承担政府的其他费用,剥离企业的公共事业和社会功能。政府还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来引导中小企业投资方向和改善中小企业结构。
  (四)对“特定事项”中小企业实施资金扶持政策。如对于下岗职工创办的或者安排下岗职工就业的中小企业,可将下岗职工一年的下岗生活救济费一次性拨付给企业使用;对于贫困地区中小企业应从扶贫资金中拨出一定款项支持其发展;对于因经济不景气及与之关联的企业歇业或破产而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应提供紧急资金援助等;对于平时经营状况良好,受自然灾害损失严重的中小企业,政府应提供资金上的无息贷款。
  (五)鼓励开业促进就业,促进就业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对自创企业的失业者补贴,为其提供启动资金和对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给予补贴是促进就业的有效措施之一。政府应开始时,免费为那些下岗职工创业提供经营场地、培训人员,并给予技术和资金支持;待经营有了一定起色时,酌情少量收费。降低中小企业的进入门槛,简化新成立中小企业的审批手续,降低登记费,对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也应降低。
  (六)为中小企业提供适当的资本性融资渠道。各国的经验表明,建立风险投资体系,有助于缓解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资本缺口。近年来,风险投资在我国发展较为迅速,但是,由于缺乏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股票交易市场(如英国的“第二投资市场”、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和欧洲的“新市场”),缺乏地区性的股权交易市场,我国风险投资体系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二板市场”是风险投资基金退出投资企业、收回投资并开始新投资的重要的退出渠道之一。如果没有“二板市场”,将不可能使风险投资通过新股发行(IPO)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这显然不利于风险投资体系的发展。一个繁荣的风险投资市场必然需要一个制度化与规模化的退出通道,因此,与国际接轨,择时建立我国的“二板市场”市场是必不可少的。关于“二板市场”的建立,目前国内各界正进行着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而我国的“二板市场”即“创业板”也启动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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