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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大学知识产权经营

时间:2023-02-21 19:27:23 财政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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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大学知识产权经营

大学在西方属非营利教育机构,知识产权经营(IntellectualPropertyManagement)则属商业行为,长期为大学所排斥。然而,自斯坦福大学1970年首创“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简称OTL)模式”经营知识产权,并取得骄人业绩以来,西方大学设立OTL经营知识产权已蔚然成风: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耶鲁大学等排名在前100位的美国研究型大学,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普遍经营知识产权;以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和帝国理工学院为代表的英国大学仿效美国大学,自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经营知识产权;就连以东京大学为代表、产学合作相对落后的日本大学,也在政府的推动下借鉴美国经验,从1998年开始尝试经营知识产权(OTL是斯坦福大学知识产权经营专门机构,其他大学对这一专门机构的叫法则不一定与斯坦福大学相同。例如,这一专门机构在哈佛大学为“技术和商标许可办公室”(Office  for  Technology  and  Trademark  Licensing,简称OTTL),在哥伦比亚大学为“科技风险事业”(Science  &TechnologyVentures,简称STV)。本报告为行文方便,将西方大学设立的这一专门机构统称为OTL)。

  不仅如此,西方不少一流研究型大学的知识产权经营业绩也蔚为壮观。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为例,该校2001~2002财年知识产权经营业绩如下:许可总收入(GrossRoyalties)高达1.33亿美元,连续第4年居全美大学榜首,将昔日的领头羊——斯坦福大学远远抛在后面;申请专利206件,其中美国专利133件,外国专利73件;获专利授权70件,其中美国专利60件,外国专利10件;签订《专利许可协议》55份;成立8家创业企业。截至2001~2002财年末,哥伦比亚大学正在执行的《专利许可协议》为200份;为接受学校技术许可而成立的创业企业已达50多家(其中4家已经上市),学校在当中许多企业都拥有股权(哥伦比亚大学数据来源为http://wwwstv.columbia.edu/about/reports/。2001~2002财年,斯坦福大学的许可总收入为5270万美元)。

当代西方大学知识产权经营

  本报告即以美、英、日三国为例,介绍和剖析当代西方大学知识产权经营。

  一、定义和产生背景

  (一)定义

  大学知识产权经营是指国家将其资助大学研究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下放给大学,大学作为技术转移(technology  transfer)公共平台,设立专门机构从事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营销,并以许可(licensing)的方式向企业界转移(transfer)技术(此处要注意区分“转移”、“转让”和“许可”三词。其中,“转移”和“转让”的英文都是“transfer”,但中文意思差别很大:“转让”与“许可”相对,都是技术交易的一种方式,“转让”指出让技术所有权,“许可”指不出让技术所有权,而只出让技术使用权;“转移”一词强调的是技术交易之后,技术已从一方传递(passing  over)至另一方,而不涉及技术交易的具体方式。基于此,“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由于涉及技术交易的具体方式,属于法律用语;而“技术转移”由于不涉及技术交易的具体方式,属于经济和政策用语,并由此派生出其他用语,例如“横向技术转移”、“纵向技术转移”、“国际技术转移”、“北南技术转移”等)。

  当代西方大学经营的知识产权资产(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ets)主要有专利、版权、商标、生物材料(Biomaterial)、集成电路光罩(Maskworks)和专有技术(Know  how)等,其中以专利最为重要。

  (二)产生背景

  二战后,一方面,西方各国都很重视资助大学研究,产生了大量高水平科技成果,以美国最为典型;另一方面,二战后西方国家之间经济竞争激烈,到上世纪70、80年代,美国企业的领先地位已受到严重挑战,如何有效提升企业竞争力成为美国亟待解决的政策问题。在美国于上世纪80年代出台的诸多对策中,大学技术转移(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占据重要位置,实施20多年来,成效显著:美国企业界不仅收复了失地,而且竞争力之强,已令西方其他国家难以望其项背。美国的这一政策经验被广为仿效,大学技术转移现已成为西方各国技术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鲜为人知的是:西方大学技术转移的载体正是大学知识产权经营,而西方大学知识产权经营的实质就是大学技术转移。

  如果深究下去,则可提出如下问题:当代西方大学技术转移为何要走经营知识产权的道路呢?原因主要包括:

  第一,不把研究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则大学实际无可转移的技术。知识产权实质为一种排他的权利,忽视知识产权将使大学技术转移陷入尴尬境地:要么新技术因为过早公开而丧失新颖性,任何人都无法将其转化为知识产权,沦为公共品之后的新技术将很难吸引企业投资;要么他人抢先把新技术转化为知识产权,学校转移技术反而构成侵权。

  第二,大学技术转移决非一个简单的技术交易问题,而是要通过推动新技术及时、有效、公平、合理地扩散,促进企业间的自由竞争。大学知识产权经营下,技术交易的突出特征便是只许可、不转让,对于应用面很广的基础专利,学校将采取普通许可(non-exclusive  license)方式,使有需求的企业都能得到该项技术。

  第三,大学技术转移必须促使新技术得到及时有效的商业化。一方面,接受学校技术许可的企业有勤勉商业化新技术的义务,另一方面,学校负有监督企业和保证新技术及时有效得到商业化的职责。大学知识产权经营下,学校只出让知识产权使用权,而不能出让知识产权所有权,因而学校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始终掌握主动权。对于需要采取独占许可(exclusive  license)方式转移的技术,一旦商业化不力或失败,学校有权中止许可协议,从而收回技术,另觅企业。

  二、国家的激励政策

  (一)下放知识产权所有权

  西方国家通过立法、不成文规定以及行政命令的方式,允许大学获得国家资助大学研究所产生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美、英、日三国为例:

  ——美国1980年出台著名的《拜杜法》(Bayh-Dole  Act),规定联邦政府资助大学研究产生的科技成果

,只要大学愿意花钱申请专利,把专利许可给企业界,以及监督企业实施专利,则专利所有权归大学。

  ——在英国,大学研究的主要资助机构研究理事会(Research  Councils)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研究理事会自身不试图拥有知识产权所有权。这就使得大学有机会获得公共资助大学所研究产生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在日本,国立大学正改制为“独立行政法人”,文部科学省“乘此东风”,着手修改国立大学职务发明归属政策,国立大学教师使用国家经费和设备产生的职务发明由国家所有改为大学所有。

  国家下放知识产权所有权,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包揽技术转移效果不好。国家资助大学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在美国长期由联邦各资助机构负责转移,在英国由英国技术集团(British  Technology  Group,简称BTG)垄断经营,在日本则由日本学术振兴会(Japan  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Science,简称JSPS)负责转移。但政府包揽技术转移的结果是技术转移效率低下,例如,1980年美国联邦政府拥有约28000项专利,却只有不到5%被许可给企业界;而英国政府1984年打破BTG对大学科技成果的垄断经营,也正是考虑到这方面因素。因此,国家下放知识产权所有权,意在调动大学的积极性,启动大学技术转移。

  (二)允许发明人分享收入

  西方国家在下放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同时,也不忘给予发明人激励。美国《拜杜法》规定发明人有权分享专利许可收入;在日本,过去政府规定科研人员专利所得每年不得超过600万日元,如今这一上限已被废除。

  三、学校的配套政策

  (一)配套政策的着眼点

  国家层面的激励政策(即为“上”)只有与基层的政策和实践(即为“下”)实现互动配合,国家政策才能在基层得到自觉、自愿、有效的贯彻和落实。在法律完备的市场经济国家,对于“下”,除非存在不合理的政策管制,国家一般不予介入,而由当事人按法律框架商定。

  下放知识产权所有权,是国家(作为研究资助方)主动调整自己与大学(作为研究承担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而属于“上”;职务发明问题由于涉及大学(作为雇主)与教师(作为发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因而属于“下”。

  推动大学经营知识产权,“上”“下”互动配合非常关键:一方面,国家如果不下放知识产权所有权,大学将基本无知识产权可供经营;另一方面,如果大学不就职务发明问题出台相关政策予以配合,则国家政策再好也无法落到实处。

  大学如果决定经营知识产权,须围绕职务发明问题出台两个配套政策:一是坚持职务发明归学校,二是给予发明人丰厚的回报,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配套政策之一:职务发明归学校

  西方国家有关职务发明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英国和法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归雇主;第二类是美国,《专利法》中无职务发明这一概念,并且为保护发明人的利益,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但实践中雇主完全可以在与发明人签订雇佣合同时就约定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利归雇主;第三类是德国和日本,法律虽然规定发明人享有职务发明的原始所有权,即发明人有权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但同时也都留有“特别通道”,让雇主得到职务发明所有权。

  对于职务发明归属,无论法律规定如何地有利于或不利于雇主,都只是一方面,并且这一方面不是决定性的。易遭忽视的另一面是:雇主知识产权意识是强还是弱?雇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营销是关心还是不关心?如果雇主对知识产权漠不关心,那么,即使法律规定有利于雇主也无济于事;反之,雇主完全可以走“特别通道”获得职务发明所有权。

  国家激励政策出台前,绝大多数西方大学忽视甚至排斥知识产权,更谈不上经营,只有极少数大学敢于做“异端”(斯坦福大学在《拜杜法》出台时已成功经营知识产权10年)。因此,当国家出台政策鼓励大学经营知识产权时,西方大学一改以往对职务发明归属漠不关心的态度,出台积极的知识产权政策,明确规定职务发明归学校。

  (三)配套政策之二:给予发明人丰厚回报

  国家对发明人的激励因政策适用面广,故西方国家只作笼统规定,以便为各校制定政策留出空间。学校对发明人的激励则因政策仅适用于本校,故西方大学力求简洁、明确、易懂、有力。实际中,发明人可参与两种净收入的分配:许可净收入(NetRoyalties)和净股权(Net  Equity)。

  1.许可净收入的分配

  许可总收入扣除专利费用和OTL办公费用后,即为许可净收入。许可净收入分配方案分“固定比例制”和“累计递减制”两大类。“固定比例制”指发明人按固定比例分享许可净收入,典型例子是斯坦福大学和东京大学实行的“三三三制”,即院、系、发明人三方各得1/3。“累计递减制”指学校规定1~2个许可净收入累计值“门槛”,发明人所得比例随“门槛”提高而下降,典型例子是耶鲁大学(见表1)。

  

表1  耶鲁大学许可净收入分配办法


  

资料来源:http://www.yale.edu/ocr/indust_policies/patents.html.

  2.净股权的分配

  西方大学在转移技术时,“技术入股”(也就是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学校必须把知识产权所有权划归企业,)实际属于技术转让,因而被禁止采用。但技术许可常常发生创业企业因缺乏现金流而交不起许可费,于是希望用本企业的股权抵补许可费的不足部分的情况。由于此类股权不涉及出让知识产权所有权,接受它将有助于学校把技术许可出去,因此,只要不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西方大学通常都愿意接受此类股权,并相应出台了净股权分配政策。

  净股权分配政策的典型代表为斯坦福大学,学校规定股权的15%用来弥补OTL的办公费用,故称为“办公股”(the  Administrative  Share),余下即为净股权,在学校和发明人之间分配:1/3为“发明人股”,由发明人个人处置,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2/3为“学校股”。

  四、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

  周密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大学知识产权经营的基石。西方大学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主要表现为:

  第一,知识产权条款被纳入教师雇佣合同。知

识产权条款现已成为西方大学雇佣合同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例如,哈佛大学要求教师都签订《参与协议》(Participation  Agreement),教师须在《参与协议》中作出如下承诺:一是把外来资助研究产生的发明,以及大量使用学校设备产生的发明,及时披露给学校;二是声明自己已经阅读和理解了学校的知识产权政策,并同意遵守;三是同意自己在外来资助研究中产生的发明,以及大量使用学校设备情况下产生的发明,其所有权利均归学校。

  第二,重视实验室记录的维护。实验室记录是手写的完整的试验记录,是证明试验结果于何时、何地,由何人做出的法定证据。一方面,美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市场,各国都极为重视申请美国专利,另一方面,美国把专利颁发给最先发明人而非最先申请人。因此,西方大学都十分重视实验室记录的维护,例如,哈佛大学出台内含18项规定的《记录维护规程》(Record-Keeping  Procedures)。再例如,牛津大学对实验室记录提出以下要求:永久装订成册;每页都印有页码;始终用钢笔纪录;记录要完整合格;描述所有实验程序;填写时注明日期,并尽可能填写见证人等。

  第三,注意签订《保密协议》(Confidential  Disclosure  Agreements)。发明只有具备新颖性才能申请专利,过早公开发明将丧失新颖性。如果确实需要适当公开发明的内容,则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一项发明披露后,学校便明确要求发明人在与企业谈论发明,或进行学术交流时,都必须事先签订《保密协议》。

  五、采取OTL模式经营知识产权

  当代西方大学知识产权经营的标准模式是斯坦福大学OTL模式,实践中OTL模式虽有所变化和发展,但精髓始终不变。

  第一,设立OTL。知识产权经营为专门的商业活动,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科研管理,故需要设立专门机构。西方大学视法律环境而定,有的在校内设立OTL,典型例子是斯坦福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有的在校外设立技术转移公司,典型例子是牛津大学和东京大学;还有的采取校内OTL和校外技术转移公司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做法,典型例子是剑桥大学。

  第二,招聘一支技术经理队伍。经营知识产权需要的专门人士不是高度专业化人才——专利律师,也不是普通复合型人才——专利代理人,而是高度复合型人才——技术经理。技术经理必须有理、工、农、医学科背景,必须有在企业界的工作经验,还必须熟知法律,擅长沟通,能负责合同起草和谈判等。

  第三,自收自支。西方大学只是在OTL成立时给予一次性启动投入,OTL今后所有费用都须在经营中寻求解决:OTL每财年都首先从许可总收入中扣除专利费用和办公费用。

  第四,自主经营。一项发明披露后,关键经营权——是否申请专利,寻找合适的企业,以及《专利许可协议》的谈判等——都掌握在技术经理手中,而专利申请的具体事宜,学校通常委托校外专利事务所办理。因此,在建立起一支技术经理队伍后,西方大学不再走委托校外技术中介机构(例如英国的BTG,美国的ResearchCorporation等)推销发明的老路,而是自主经营知识产权。

  第五,力争产学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产学合作中,西方大学不再按以往“谁资助、谁拥有”的归属原则,将知识产权拱手让给企业,而是在谈判中采取多种手段力争知识产权所有权。以斯坦福大学对待企业资助研究为例,学校主要采取三种手段:一是法律,例如美国《拜杜法》规定联邦政府部分资助产生的知识产权也归大学所有;二是说服,例如向企业解释学校拥有知识产权所有权的目的是进行技术转移;三是适当的让步,例如提供资助的企业可以优先得到技术许可。

  第六,谋求企业分担专利费用。由于专利费用昂贵,大学作为非营利教育机构无力承担全部专利费用。因此,一项发明如果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则技术经理通常先找市场,即先寻找到合适的许可对象,然后再决定申请专利。技术经理会把专利费用纳入《专利许可协议》谈判,要求企业支付全部(独占许可下)或部分(普通许可下)专利费用。企业对此通常都予以理解和接受。

  第七,《研究协议》(大学和企业签订的《研究协议》主要有两种:一是《资助研究协议》(Sponsored  Research  Agreement),二是《合作研究协议》(Collaborative  Research  Agreement))。和《专利许可协议》二者分开。产学合作中,《研究协议》为“投入”端,在研究项目启动前签署,旨在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和各自义务;《专利许可协议》为“产出”端,于发明披露后签署,旨在规定专利许可的范围、期限、技术入门费和提成费率等。西方大学通常将二者分开,以避免事先确定并低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弊端。

  六、转移技术前后OTL提供增值服务

  为提高技术转移成功率,西方大学OTL并不局限于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把技术许可出去,还在转移技术前后提供增值服务。

  (一)增值服务的内容

  1.转移技术前孵化技术

  大学发明通常距离应用阶段较远,因此,为开拓市场,大学通常愿意投资孵化技术,将发明孵化至可展示的原型阶段。例如,牛津大学1999年设立了总额为400万英镑的“大学挑战种子基金”(University  Challenge  Seed  Fund)用于孵化技术,每个项目投资额最多可达25万英镑。

  2.转移技术后孵化企业

  创新和创业环境良好的大学(例如斯坦福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只提供转移技术前的增值服务,转移技术后的增值服务由校外风险资本提供;而对于创新和创业环境落后的大学而言,学校提供转移技术后的增值服务十分有必要,典型代表就是牛津大学,该校的OTL——Isis创新公司(Isis  Innovation  Ltd,简称Isis)——提供如下转移技术后的增值服务:

  第一,提供风险投资。例如,1999年,牛津大学27家学院共同出资设立总额达1100万英镑的Isis学院基金,为师生创业企业提供第二三轮的风险投资。

  第二,为师生创业企业组建提供全套服务。Isis不仅帮助师生起草商业计划书,确定企业资本结构,引入风险资本,推荐律师和会计师,还在企业最初成立阶段代行管理职责,一待企业上路,Isis便退出企业管理层。

  第三,师生创业企业名称可以包含校名。师生创业企业在组建过程中,可以要求与学校签订牛津商标许可协议,换而言之,一旦得到学校同意,师生创业企业便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牛津”字样。目前,使用牛津名称的师生创

业企业已达12家,有的已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增值服务成效显著

  仍以牛津大学为例,该校完备周到的增值服务收效显著,主要体现为:

  第一,促成了牛津大学的师生创业热。师生创业企业在牛津大学正以平均每两个月1家的速度涌现。目前,牛津大学有师生创业企业35家(其中6家是上市公司,有22家是1999年以来创办的),所有企业都很成功。这些企业总价值已达20亿英镑,共创造出4000个工作岗位,培育出30个百万富翁。

  第二,推进了牛津大学科技园建设。1991年,牛津大学Magdalen学院与英国保诚保险集团(Prudential)合资建立牛津大学第一个科学园——牛津科学园。该园现入驻高科技企业50多家,师生创业企业是牛津科学园的主体。

  第三,提升了牛津大学的时代形象。在2001年6月首度举行的“英国最具创新活力大学”评比活动中,牛津大学击败剑桥大学和帝国理工学院,一举折桂,技术转移和师生创业企业工作做得好是牛津大学取胜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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