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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四季度金融政策与市场动态

时间:2007-3-28栏目:金融学论文

披露力度,密切关注风险集中度和新的风险点,确保不良贷款比例和余额的持续“双下降”。

  

(四)《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台,汽车金融公司获准筹建

  

10月3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出台的《办法》是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起草,并在去年10月8日公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办法》主要从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在出资人方面,《办法》规定凡是在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均可依照一定条件发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不仅仅可以吸纳到股东单位3个月期限以上的存款,而且可以提供信贷,甚至可以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并且还可以到金融机构借款。

  

11月12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细则》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进入实际操作阶段。细则规定汽车金融机构发放汽车贷款的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可上下浮动10%—30%。并规定,新设立汽车金融公司要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不同阶段,银监会将在受理筹建申请后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书面决定。拟设公司筹建工作结束后,还要向当地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银监会又将在受理开业申请后3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开业的书面决定。

  

12月初,中国银监会先后受理三家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市场准入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查。经上海、北京银监局初审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核,申请符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12月末,中国银监会批准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和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进行筹建。这是《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后,首批获准筹建的汽车金融公司。

  

三家汽车金融公司获准筹建后,将于2004年上半年完成筹建工作,获准开业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届时,我国金融组织体系中,将增加一类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

  

(五)省级银监局相继挂牌组建,银监会组建国际咨询委员会  

  

10月10日,北京银监局挂牌成立,其主要监管范围包括辖内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此后,银监会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派出机构,相继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大连、青岛、厦门、深圳、宁波5个计划单列市设银监局,在地、市设银监分局,在部分县、市设监管办事处。

  

11月份,中国银监会甄选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组成首届国际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基本完成。6位在金融监管领域享有国际盛誉的权威人士被确定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届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这些人士均在制定银行业国际标准的国际金融机构或组织及发达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机构中长期担任过高层职务,在金融监管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很高的国际知名度。

  

银监会首届国际咨询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1月21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主要讨论国有银行的改革发展和监管、巴塞尔核心原则自我评估情况及资本市场等方面的问题。

  

(六)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次级债可纳入金融机构附属资本

  

1.          规范农村金融机构

  

为保护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金融机构的行为,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这两项新规,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则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这两类农村金融机构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面,农村商业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执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0%,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2.          规范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10月1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的主要宗旨是从市场准入、内控机制和风险监管等方面对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提供一般监管原则和基本管理规范。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是指交易产品价格由其他一种或多种基础金融资产或指数决定的交易,包括远期、期货、互换和期权交易及其他具有衍生工具特征的交易。《办法》指出,银监会是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监管机

关,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经银监会审批,接受银监会的监督检查;非金融机构和未经批准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金融机构从事的即期以外的外汇买卖,视同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守《办法》规定。

  

3.          商业银行有权单方停止支付集团客户尚未使用贷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0月29日颁布实施《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根据《指引》的有关规定,集团客户出现六种情形,商业银行有权单方停止支付集团客户尚未使用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这六种情形是: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

  

4.          中国工商银行发布我国第一个票据价格指数

  

11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正式对外发布由其编制的“工银票据价格指数”。这是迄今为止我国编制的第一个票据价格指数。工商银行每周授权其直属票据专营机构——票据营业部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工银票据价格指数”。“工银票据价格指数”包括“转贴现价格指数”和“贴现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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