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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债务与宏观经济波动[2]

时间:2007-3-28栏目:金融学论文

“企业间债务增加”共同发生,于是经常听到人们说“库存积压引起资金紧张”,或者“企业债务拖欠引起库存积压”。这些观念似是而非。
    首先,是因为没有人买或人们买不起,即没有资金来购买产成品,才发生了库存积压。如果以前在正常情况下产品卖得出去,现在因货币紧缩而发生库存增加,则说明是“资金紧张”造成了库存积压而不是相反。从个别企业的角度看,当然可以说是产品卖不出去,占用了资金,资金回不来,无钱买东西发工资,也不能还别人的债;但是,从全社会的角度看,资金是流通的,不是在A的手中使用,就是在B的手中使用(当然流通速度会发生变化);产成品积压是因为“别人”资金缺乏不来买你的产品,而不是因为你的产品积压而导致社会的“资金紧张”。
    其次,产品积压,没卖出去,说明就这些产品来说没有交易发生,即没有货币中介的交易,也没发生由企业间债务为中介的交易,也就根本没有引起什么企业间债务的增长。“下游企业”在“最下游企业”拖欠债务而没有购买“上游企业”的产品,是由于“最下游企业”缺乏购买手段,既没有货币,也无法再用制造企业间债务实现购买,总之是因为有人盲目生产,又没发生企业间的债务,才形成了库存积压,而不是相反,是库存积压导致了企业间债务。
    有的企业产品老化,没有市场,但又继续购入原材料进行生产,结果是产品积压,欠的债还不上。这种“坏债”,当然是经济当中的一种微观的或结构性的隐患(只能用停产、破产、改革等方式解决)。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中,我们也要分析一下:第一,这些企业在经济高涨时期卖得出东西,而现在卖不出去,这是因为宏观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第二,假设这些企?quot;改好了“,生产对路了,产品卖出去了,如果经济的总体规模没有变,总需求还是那么大,那么人们买了这个企业的东西,一定少买了另一些企业的东西,这个企业不欠帐了,另一些企业却会增加欠债。这说明,微观的”生产不对路“问题、市场竞争问题,与宏观的总需求缩减问题是不同的,是可以分别加以分析的,也是需要由不同的对策加以解决的。
    当库存积压发生,我们首先要问的是”为什么没有人有钱来买东西“?就微观问题或结构问题来说,是因为产品”不对路“或质量太差而没人要;就宏观问题来说,则是因为人们缺乏购买手段,或是缺乏货币,或是无法继续增加企业间债务(不能?quot;赊卖”),而不存在相反的因果关系。就宏观问题而言,是“资金紧张”(这件事的发生可以是因为必要的紧缩政策)引起“库存积压”和“企业拖欠”这两个后果,而不是相反;同时,也不是“库存积压”引起“企业拖欠”。

    五、各种“清欠”方式及其效果

    5.1 我们面临的特殊问题
    企业间债务不能无止境地扩大下去,问题发展到一定程度,自然产生了如何解决的问题。
    如果企业是“预算硬约束”的,自己的债务要由自己负责,还不上债要受到社会的制裁,直至破产倒闭,由债权人对其进行清偿或强迫还债。那么,一方面,企业间债务的极限会很快达到,另一方面,企业间自己会采取各种方式及时偿债,因而会在市场经济中存在一种企业间自己自动或被迫清债的机制。企业清债的措施包括:第一,减少自己本来的资金储备?quot;闲置资金“;第二,出售或抵押一部分自有资产,包括拍卖一部分别人欠它的债务或自己欠人的债务(这需要存在一个商业票据交易机制,而卖出债务的价格显然要依当时的经济形势与企业的市场前景、还债能力等所决定而打一折扣)。在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债务长期不还的最终后果便是破产,这当然是信用状况彻底恶化的苦果。
    但是,我们面临的问题却是企业预算软约束,欠债可以一直拖下去不还,也不会受到什么惩罚,至少不会破产。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企业间债务量会无限增长,另一方面也不会?quot;自发的还帐机制”,再加上市场体制还不健全(比如说还不存在债务转让或拍卖的市场),信用制度与法律体系(执法)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待和处理企业间债务问题?
    5.2 一些“清欠”措施的局限性
    解决企业间债务增长的根本性措施当然是要进行制度的改革,最终实现企业的预算硬约束。

但体制改革是一件长期的事情,不可能一时奏效,在此过程中债务还在增长。因此,问题便归结为在中、短期内,如何缓解这一问题?这一直是困扰人们的难题。以往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主要有三:第一,银?quot;注资清欠“;第二,债务各方”多方磨债“,即相互抵销一部分债务;第三,”三不原则“,主要就是不还旧债、不付货款、不发新货,以此来逐步减少债务。
    以往的经验已经证明用银行注资清欠的办法不能解决问题,反倒会前清后欠,越欠越多。同时,由银行出面注入资金统一清欠的作法还是属于一种”一刀切“的计划经济作法,而不能使市场的优胜劣汰选择机制发挥作用。企业与企业是不同的;不同企业欠下的债务的性质与质量从而其债务的”市场价值“也是不同的;有的企业产品有销路,经营状况也好,一时由于其他企业拖欠而欠下债务,从长远看是能够还上的,因而其市场价值就高些;而有的企业属于该破产、被淘汰之列,所欠债务本身就属于不良债务,不值什么钱,银行帮它还债,实际是高估了其价值,使它占了好企业的便宜,并助长了不良企业靠在国家与好企业身上而不思进取的恶习,因此,属?quot;劣币驱逐良币”的作法。在向市场机制过渡过程中,这种作法应尽量减少与避免。
    企业间实行的所谓“磨债”,即多方债务人与债权人走到一起,将相互之间可以抵销的债务冲抵掉,这种办法当然有助于削减一部分债务,但也有其局限性,难以普遍实行。这是因为第一,根据理论分析与实例研究,由于企业债务?quot;源头“是投资资金和最终需求增长速度下降,而在投资项目还未完成投产之前,债务链不会是”闭路“的,大量债务无法通过企业磨债加以处理(无论是银行组织还是企业自己进行)。第二,在”实物偿债“的场合,这显然受到实物交换本身的限制,受到实物的”通用性“的局限。如果是象能源、基本原材料这种通用性较强的部门欠债,情况会好些,但恰恰是这些处在生产环节的最上游的部门企业被人欠最多(最下游的债务最终都会递推到这些最上游部门)。这些部门的债至少是无法用磨债的方法解决。
    ”三不原则“是在企业间拖欠问题发展到一定极限条件下不得不采取的较为严厉的措施,也是有利于打消人们无限借债预期的较为有效的措施。事实上,1993年以来,出于宏观调控、抑制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的需要,中央货币当局自己一直在采取一种不妥协原则,即一直不搞”注资清欠“。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产业已经被巨额拖欠首先逼到了”极限“,到了再没有现金收入就难以为继(发不出工资)的地步。于是我们看到了煤炭、电力、冶金等”最上游“部门最先搞起了”三不主义“,以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三不原则“自然是有效的。1995年上半年,在全国企业间债务继续增长15%左右的情况下,煤炭行业人欠款下降了16.2%;冶金行业下降8.3%。事实上,在各行各业,只要欠债总量增长到一定程度使企业难以为继下去,都会或多或少地采取”三不原则“,有的更严厉些,有的则采取”至少付50%现款“或至少还20%才发新货的办法,等等。对个别企业来说,实行三不原则的界限在于它是处在生产流程和债务链条的哪一环节上。上游企业人欠大于欠人,三不原则就可以较为严格,因为不必担心别人也对它实行三不原则;而对另一些处在”下游产业“的企业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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