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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宏观调控中地方政府问责机制的博弈设计

时间:2011-2-11栏目:房地产论文

责机制。从而下面的问题是中央政府应该怎样设计这样一份地方政府土地问责机制T(ecx)),促使地方政府的行动符合宏观调控意图。
  
  (三)地方政府土地线性问责机制设计
  
  为简化起见,不妨设e=x=a+∈,其中随机变量∈服从均值为0、方差为a2的正态分布,即∈~N(O,a2)。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察查处成本设为C(e(x))一c。+dx,其中c。为基础成本,d是中央政府监察查处成本系数,O
  
  不失一般性和为分析简便,本文只考虑线性问责制度Tcecx))一t+hx,其中t表示一旦中央对地方政府问责后地方政府最基本的应受罚额,h是问责系数,O
  
  据此可建立在土地调控中中央针对地方政府失责行为的最优线性问责机制为:T+(0(x))一t’+h´x。
  
  从该线性问责机制易知,只要获取模型中h+和t‘的各项参数数据,就可在文中理想条件下对土地宏观调控中地方政府的失责行为进行定量考核和责任追究。
  
  (四)地方政府土地失责行为线性问责机制的理论内涵和现实解释
  
  对上文所建立的地方政府最优线性问责机制T+(.)作进一步分析,可发现该模型具有更深的理论内涵和现实意义。
  
  1.从上面结果h+可看出,模型中所设计的问责系数h与中央政府的土地监察追责查处成本系数d、中央调控效果折扣系数k,以及地方政府土地政策执行产出投入系数l、地方政府绝对风险规避系数p和地方经济产出方差d等参数有关。同时容易得,这说明随着地方政府在土地调控中失责行为的加重,虽然短期内可能带给地方GDP和财政收入较快增长等土地投机收益,但由于与中央土地调控宗旨或阳奉阴违或背道而驰,导致中央土地调控新政屡成空文,严重阻碍了土地宏观调控效应的发挥,无疑会加重中央对地方土地失责行为的不满,促使中央对地方失责行为提高查处力度和投入。正如对闲置土地的清理方面,中央历年发布了“国八条”、“国六条”、“国四条”和新“国十条”等多项严厉政策,但均遭遇地方政府阻力,终使中央痛下决心,向各省市派遣督察组打击囤地、炒地等现象,规范地方土地市场秩序。
  
  2.根据线性问责机制模型,问责系数h“可看作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土地失责行为进行追究的边际失责补偿,也可视为地方政府失责行为的边际失责风险代价。地方政府土地失责行为的风险代价为
  
  风险越规避,且地方政府土地政策响应行为的经济产出方差越大,即地方政府的任一土地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越大以及地方政府响应中央土地调控政策的投入系数越大,则地方政府在中央土地调控过程中一旦采取了失责行为后被问责的后果就严重,其边际失责风险代价越大,这反而将有效压缩地方政府土地失责行为的收益空间,限制地方政府土地失责行为所得,有助于中央抑制地方政府在土地调控中所犯失责行为的动机,进而约束地方政府的土地政策失责行为。说明如果从制度环境方面提高地方政府土地失责行为代价,并违者必究,究者必罚,定可使土地调控政策在执行环节更为通畅,如近几年对不少违规用地的失责地方官员进行严厉处分就表明了中央坚持土地调控的决心和毅力,对那些具有土地违规失责动机的地方政府无疑起到了震慑作用。
  
  可见地方政府对中央下达的上地调控政策越积极响应,其风险规避特征越典型,则其在土地宏观调控中的失责程度越低,但地方政府的土地政策行为经济产出就越少。同样地,若地方政府的土地失责行为对中央宏观调控目标损害程度越严重(k越大),或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土地政策响应行为的监察追责投入越高(d越大),均会加大地方政府的土地失责风险成本,如上分析,最终将使地方政府的土地失责行为得到收敛。这也解释了:随着近些年来各地违规违法用地行为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到国家宏观经济走势,中央势必制定从紧从严的土地调控方针政策,同时加大土地督察的投入和力度,防范地方政府在土地调控中的失责行为。
  
  四、总结与政策建议
  
  地方政府的土地考核和问责机制是关乎中央土地宏观调控成败的重要制度安排,土地调控效应和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本文从非合作博弈论的委托代理视角研究了在土地调控政策传导过程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博弈行为和效用函数,以及地方政府如何权衡其偏差执行政策的收益和风险,并通过局部改进HolmstromandMilgrom模型,设计了一份对地方政府偏差执行行为的线性问责制度,规范地方政府政策执行行为,使其符合土地调控方向,实现中央土地宏观调控目标。而这份线性问责制度由于其严格的假设背景和简单的框架设计,也只是为地方政府土地考核问责体系提供一种理论分析和定量绩效考评的思路,而对地方政府进行土地考核还涉及到更多的指标和配套条件。因此,如何完善和拓展文中的地方政府土地政策问责机制,以及具体如何应用于对地方政府的土地考核问责,还有待后续进一步研究。
  
  政策执行是政策运行成败的关键,土地政策也是如此。随着2009年12月开始的新一轮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密集出台,为防范地方政府在执行土地政策时的阳奉阴违,打击地方政府短期化的土地违法投机行为,加大土地保护力度,促进集约用地,建立长效科学的地方政府土地问责制度势在必行。虽然当前将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方面已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但其可操作性亟待加强,应用范围还有待推广。必须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权利与责任、财权与事权、利益与行为选择的关系,确立中央在宏观调控中的主导地位,调整地方政府违法用地的收益成本结构,加大对地方土地违法事件监察力度,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地方政府及政府官员土地考核制度,提高地方政府对抗中央调控的经济与政治代价,转变地方政府短期逐利的“土地财政”路径依赖,加强两级政府的互信互赖及各类宏观政策资源的组合利用,共创中央与地方在土地宏观调控中的双赢局面。
  
  [参考文献]
  
  [1]宋艳林:《我国土地市场发育的三方博弈分析》,载《生产力研究》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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