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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与反垄断

时间:2023-02-20 10:45:19 证券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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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与反垄断

  内容提要:进一步开放政府垄断的行业和市场,扩大市场竞争的范围,在国家经济命脉部门实施大刀阔斧的结构性改革,不但有利于解决当前国民经济面临的一些难题,而且对于形成健康的市场经济和廉洁高效的政府,从制度上消除腐败并以此凝聚民心,有着长远的战略意义。

  当前,国民经济面临两个比较急迫的问题。第一,受到需求方面的严重制约,经济增长的速度减缓,对就业、收入和收入分配形势产生了持续的压力。第二,市场秩序混乱,妨碍社会公正的普遍实现,对人民群众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信念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能不能顺利解决两大问题,对于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解决上述两大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其中,进-步开放政府垄断的行业和市场,扩大市场竞争的范围,在国家经济命脉部门实施大刀阔斧的结构性改革,是一项关键之举。

  政府垄断国民经济的命脉部门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及其体制基础已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最重要的是国家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方向,在原先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间、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市场竞争已经展开,按照价格机制配置的经济资源,其范围和深度都大大增加。我国各类经济主体凭借各自掌握的资源在市场上追逐收益、福利和利润,正在成为新的经济行为准则。

  在新的形势下,政府垄断经营的国民经济命脉行业已经不可避免地卷入了市场经济。主要表现是,原来由政府直接控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始享有决策自主权;在许多命脉部,独家国有公司垄断经营的格局正在变成数家国有公司之间的“寡头垄断竞争”:虽然还是政府定价为主,但是价格形成开始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在许多命脉产业的边缘地带和有关联的产业环节,非公有经济包括外资开始进入。所有这些,使得我国原先政府独家垄断经营的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开始发生了某些变化,在投融资和经营服务等各个方面都出现了新的特征。

  但是,由于政府的行政性垄断没有得到根本消除,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呈现了一种“半行政、半市场化”的体制特征,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正的严重障碍。无论政府垄断命脉行业和部门在过去有多么重要的历史意义,现实的状况要求我们不失时机地提出深化改革的任务。我们必须看到,打破政府行政垄断、在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开放市场竞争,不但有利于解决当前国民经济面临的一些难题,而且对于形成健康的市场经济和廉洁高效的政府,从制度上消除腐败并以此凝聚民心,有着长远的战略意义。

  有必要指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所要解决的破除行政垄断问题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垄断”不是同一个层次的问题。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也会因为各种原因形成市场的集中和垄断。欧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主要针对的是具有市场权力的私人公司,防止这些私人公司通过合并、杀价、价格联盟以及将在某一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扩大到其他市场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和小公司的利益,阻碍创新、服务质量改善和技术进步。对于发达国家实行反垄断法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关于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我们应该加以密切的关注和研究。但是,在从根本上解决政府行政垄断问题之前,中国不宜贸然照搬照抄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更不宜将两种不同性质的反垄断混为一谈。

  也必须指出,当前和今后我国从制度上消除行政垄断命脉产业的根源,在实际操作中将不可避免地触犯相当一些部门的既得利益。这些既得利益,常常与“国家经济安全”、“意识形态”、“政府监管”、“公共利益”以及“国家竞争力”等等名目纠缠在一起,难以识别和区分。因此,破除政府垄断的体制改革,不是一件容易操作的事情。为此,有必要将改革目标的明确与实施的分步和渐进很好地结合起来。当前,应该从刺激投资的效果可能比较明显的基础产业部门开始,从中国加入WTO 协定已经做出承诺的领域入手。

  一、我国“反垄断”实践的若干值得注意的问题

  我国在国有经济改革、政企分开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历史进程中,早就遭遇了“国民经济命脉”部门的改革攻坚战。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就着手开放原来半军事化管理的民航业,实施独立核算的公司化经营,组织多家竞争,引进市场机制。90年代后,开始了电信和邮政体制的改革,并提出电力、高速公路和铁路投资和营运体制改革的新任务。根据已有的改革实践,以下概略地讨论我国在这些部门开放市场的经验和教训。

  1、开放市场、引进竞争、打破垄断的基本方针

  我国的基本经验是,以试验、探索、渐进的办法逐步证明原本国家垄断的命脉部门也是可以并应该打破垄断、引进竞争和开放市场的。在思想冲破禁锢的态势下,我们不难发现,各个基础设施部门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技术经济特征,在不同的环节、不同的层次上引进市场竞争。以电信为例,早先的认识是增值业务可以开放竞争,但基础电信业务不适宜开放。但是,开放电信增值业务的良好效果鼓励我们探索开放基础电信业务的竞争,进而又探索开放基础通信网络的市场竞争。这表明,基本方针对头,就会产生逐步推进的力量。否则,全国六、七家电信营运商拥有独立网络、互相竞争又互联互通的格局,是不可能出现的。同样道理,航空、铁路、电力的市场开放,都是分层次、分环节展开的。

  2、政企必须分离

  国家垄断的实质是政府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注意美国的管制改革的经验,而必须同时注意西欧国家改革国有化的经验。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传统的计划体制的“行政全能”特征,就是经济活动,特别是命脉部门的经济活动,已经高度行政化甚至军事化。在这样的背景下,仅仅成立一些附属于政府管理部门的挂牌公司,断然不能解决问题。必须在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司与承担市场秩序管理的政府部门之间,有清楚的、制度性的界分。1993年我国政府决定成立联通公司来与中国电信开展竞争,方针是正确的,行动在全世界看也相当领先(其时,新加坡和香港还没有类似行动),但是,我国电信市场的竞争程度到1998年还远不尽人意。1999年我国对原邮电部实施改革,2000年电信重组的力度举世瞩目,表明政企分开对于打破原有的既得利益结构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政企分开为未来的市场秩序奠定了制度基础,防止政府的管理权力与市场利益搅在一起。

  3、价格机制是关键

  传统的观念把基础设施部门排除在市场竞争的体系之外,就是作为命脉部门的经济资源配置不应该以价格机制为归依。基础设施部门的供求远离市场竞价的基本原则,主要靠计划价格加数量配给来调节。结果,我国基础设施部门长期以来就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这实际上已经表明,用行政定价这样笨拙的办法,是不可能在技术变化加速、分工体系日益复杂的条件下,把基础部门与它们形形色色的“客户”有效连接起来。基础设施部门无疑是有特殊性的,但是,它并没有特殊到可以使价格机制失效。多方竞价的体制看起来很“乱”,但惟有如此,才能灵便地调节供求,适应技术和市场千变万化的需要。

  4、开放市场与竞争主体的产权改革并举

  在

市场竞争与反垄断

任何行业里私人公司之间的竞争也会出现竞相杀价、争取顾客的行为。但是,一旦市场参与者的出价在边际上等于其经营成本时,在理论上这家公司就只好退出竞争,因为再低的价格就意味着“亏本”。在市场实践中,就表现为具有竞争优势的公司收购缺乏进-步成本优势公司的资产,引发兼并。或者相对弱势的公司主动转业,另谋出路。这表明,公司资产的产权在市场活动中并不是无所谓的,而是竞争行为的约束。有效的产权制约不但引发有效的市场竞争,而且控制竞争的“度”,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调整结构”。

  国有公司的经营权在公司管理层,公司经营好坏与管理层和工人的利益直接相关(程度依改革的进度而定)。从这一点看,进入巾场竞争的国有公司与任何私人公司是类似的,都具有从事经营竞争的动力。但是,国有公司资产的“老板”是政府(并且分散由若干不同的政府部门按照等级制原则控制),远离市场,难以及时了解市场的变化,决策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并且政府工作人员与政府拥有资产的利害关系非常间接。-旦市场形势涉及资产的价值和安全,政府难以做出灵敏、快捷和合理的反应。在这样的约束条件下,才出现国有公司“杀价直至亏损”的行为,而政府不免在“行政定价的僵化”与“开放价格但国有资本大幅度亏损”这两极之间进退失据。

  因此,“开放市场与产权改革”必须并举。这里所谓产权改革,就是变清一色的国有公司为股份化公司,而国家不但有必要出让、转售一部分国有股权,而且要考虑出售控股权,甚至全部股权,主动变成小股东或者全面退出。否则不可能从制度上解决上述矛盾。至于是否叫“私有化”,是一个综合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考虑的词汇选择问题,与我们这里讨论的经济行为的约束和逻辑没有任何实质关系。

  5、在改革中兼顾投资人、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在基础设施部门开放市场竞争的过程中,要在动态中兼顾投资人、经营公司和市场消费者的利益,保证协调发展,是一个战略性的问题。投资人包括政府和非国有的境内外各种资本主体。我国的经验是,政府必须取改善基础设施产业整体投资环境的立场,而不是取仅仅保证政府投资最大回报的立场。政府只有保护所有投资人的利益,才能保护自己作为部分投资人的利益。另外,当代世界强国的政府都是靠税收过日子,没有一个靠政府投资的资本收益过日子。政府靠投资取利,或者把政府资本的赢利目标放在首位,与民争利、破坏市场秩序、动摇民间投资信心,从长远经济增长来看,一定得不偿失。

  境内外私人资本投资到原本政府垄断的产业部门,有复杂的动机和预期。中国的经验是,香港,甚至欧美主流资本市场都可能在一段时期内,将政府公司的市场垄断权作为投资的目标,并期望借此分享高额的行政垄断租金。但是,一旦政府政策调整,加大市场的开放程度,改变定价政策,原先可预期的垄断公司的高额利润就可能在竞争中烟消云散。就是说,这类投资人除了承担一般的风险,还要承担一项特别的“触礁风险”:他们在做投资的决策时,预期有一大片肥水(垄断利润)将流进他们的腰包,但是等到投资到位以后,不但肥水消失,而且水落石出,使得他们的投资“触礁”。

  在一个基本市场环境发生急剧变化的时期,“触礁风险”难以避免,如何应对就值得认真研究。矛盾在于,如果强调“投资风险自负”原则,不但容易引发二级市场的股价震荡,而且增加投资人对未来的疑虑;如果“迁就”投资人分享垄断利润的预期,放缓基础设施产业开放市场的步伐,势必抑制市场需求的扩张和消费者利益。我国手机“双向收费”政策的调整引起的香港股市动荡以及后来的“套餐计划”调整了公司、投资人和客户之间的利益,是处理“触礁风险”的一个重要案例。这里最重要的教训是只能在开放市场的总政策下兼顾各方利益。为了矫正预期的偏差,政府应该对基础设施部门的市场开放,有一个总体的规划,像WTO 协定一样,事先公布开放市场的大致步骤和时间表,引导各方建立“市场总要逐步开放”的合理预期,并可根据政策实施的时间表来盘算各自的利益和选择策略。如果时间进程在实践过程中需要调整,比如开放的步骤加快或开放力度加大,就应该考虑像新加坡和香港政府提前开放电信市场时的做法一样,给予公司及其投资人适当的财务补助,减少其“触礁损失”。

  6、逐步改变政府的工作重点

  在基础设施产业开放市场竞争的每一个发展阶段,政府的作用都不尽相同。我国在这方面的主要经验是,政府审时度势,确定不同阶段的不同工作重点,尽最大努力消除行政惯性和利益惯性的不利影响。同时要不断适应变化的形势要求,改变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和对政府官员的素质要求。

  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的实际做法是政府包办命脉部门的投资和营运,所以,要开放这些关键产业部门,非由政府来充当“第一推动力”不可。我国民航、电信体制已经发生的改革,铁路等部门正在酝酿的改革,无一不是由政府主动发动的。经验表明,一个具有改革开放意识的中央政府可以凭借其权威大大节约解放思想、提高共识、采取实际行动(而不是空发议论)的成本。中央政府开放市场的坚定决心和意图,是调动各方积极力量的基础。

  在一个产业部门由一家国有公司独家垄断的局面被打破之后,政府要主动考虑放开对价格的行政管制。必须明确,价格竞争是全部市场竞争的基础;允许数家公司彼此竞争经营、又由政府对定价机制实行行政性的审批和管制,是不可能收到按照经济合理原则配置资源的效果的。对于开放价格后可能引起的企业亏损,甚至行业亏损,要有清醒的认识,进一步通过增强企业的资产产权约束、加强市场重组来解决问题,而不要退回到政府控制价格的老路上去。随着经营职能向竞争的经营公司的转移,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转向对公司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重要的是,无论是关于公司资质的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要逐步减少行政审批的范围。

  经验还表明,仅仅有中央政府开放市场的战略决心,没有相关政府部门的具体部署、落实细节并解决转型中无数具体问题,开放市场的大政方针是不可能自动得到贯彻的。但是,主管部门多年的行政惯性以及管制权力在市场条件下的“货币化”,甚至“资本化”趋向,容易形成严重的障碍。为此,在开放大产业的市场竞争过程中,在政府系统强调政治纪律、强调令行禁止是完全必要的。同时,必须按照“政企分开”的总方针,坚决要求一切政府管制部门与所管制行业的任何企业实行人财物完全脱钩。政府和政府部门从一切直接的市场活动退出,是政府现代化的基本标志,也是消除转型时期腐败的重要措施。

  政府部门的设置以及文官的素质要求必须随命脉产业部门的市场开放而变化。总的趋势是,直接控制产业活动具体经营目标和经营行为的政府机构要逐步缩小直至完全消亡,而监督产业部门和企业活动是否符合由法律界定的抽象规则的政府部门要逐步增加和加强。为此,必须适时调整相关部门官员的素质和知识结构,熟知产业部门技术经济、具有“动手能力”的干部要转向企业去工作,而需要更多具有监督能力、具有相关抽象规则知识的官员到政府监管部门工作。必须理解,在政府部门集中了大量具有工程专业背景的干部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特色。在开放市场、政府改变职能的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更多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专家到政府

部门工作。

  二、“反垄断”政策面临的主要选择和约束

  1、开放市场的总框架

  在加入WTO 的谈判和协议中,关于开放我国基础设施部门市场竞争的问题,事实上已经破题。为此,总的说来不必另起炉灶,单独确定“反垄断”的经济纲领。但是,对外市场开放引起的既得利益的重大调整,有可能激发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绪,酿成某种复杂局面。对此,我们有必要加以防范,建议近期要适当强调“对内开放”。所谓对内开放,就是那些长期由政府以国有经济形式垄断的产业部门和市场对国内非国有经济成分开放。对内开放的程度,拟等于或者高于中国在WTO 协议中承诺的对外开放的程度。

  在实施对内扩大市场开放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大力借鉴、照搬我国加入WTO 过程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对内开放必须有坚强的政治领导。如同改革开放、加入WTO 等重大决策一样,扩大对内开放市场先要有关于我国和世界大势的战略判断。必须由战略判断来指导战术细节的选择,而不能颠倒过来,由操作细节来决定选择大政方针。特别要防止各种局部的既得利益的考虑与纷繁的“专家意见分歧”绞在一起,失去对大机会和大趋势的把握。

  2、明确政府退出市场的顺序

  在各大产业部门,政府退出的具体步骤各不相同,但是根据已有的国际国内经验,可以确定如下一般顺序:(1)充当开放市场的第一推动力,实行政企分开,组建数家竞争性公司;(2)从行政定价转向市场定价(3)进一步加大市场准入的力度,特别是消除市场准入方面的所有制歧视;(4)政府转向无所有权歧视的经营公司的资质管理、牌照管理和行为监督;(5)培育多种非政府管制的控制机制,包括竞争者的互相监督、行业自律、消费者及其组织的监督、舆论监督等等,逐步减轻政府管理市场的行政负荷;(6)加强法治意识和实践,使我国历史上的“民举官纠”传统,在现代民商法的轨道上得到发扬光大。

  3、考虑多种市场准入的形式

  民航可以组建数家彼此竞争的营运公司,电信可以形成并行的基本网络,但是机场、铁路和编组站以及电力的传输网怎样“数家竞争”,还是一个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从目前的经验看,我国可以更多地考虑多种市场准入的方式。主要是:

  替代竞争。比如所有运输工具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替代,因此,看起来只有“一个”的铁路网,事实上与公路、航空、水运等一样,也是有竞争对手的。消除对“替代服务”的限制,将各类交通手段之间方便地连接起来,可以消除和减轻“独家”的垄断行为。

  投标性竞争。对于替代效果相对很弱的产业,例如电力传输网,可以考虑“多家投标进入”的竞争。就是说,电力网是只有一个,但是谁获取经营权是可以数家竞争的。独家的“在位营运商”因为迫于潜在竞标者的压力,其行为与永久性的独家垄断商的行为是不同的。当然,投票程序、中标原则和标期的设计要经过很好的论证。

  在法律上开放准入。这种模式的含义是,法律并不禁止多家进入,只是因为新进入者要支付庞大的沉没成本,所以假设预期的收益抵不过成本,市场上就没有第二家竞争公司。这种模式与在法律上只准一家垄断的模式差别在于对在位商构成潜在竞争压力,一旦在位垄断商价高质次达到一定限度,潜在进入的预期收益将上升,竞争就从潜在的状态转变为现实。

  4、政府管制机构的管理范围逐步扩大,管制的重点逐步缩小

  为了充分发挥替代竞争的作用,政府管制部门的设置要逐步超越按照计划管理产业生产时代的界线,例如,对航空、铁路、高速公路、水运等各式交通的分别管制,要逐步被对整个交通部门的综合管制代替。后者不但要处理每个交通市场开放的个性问题,还要监管各个交通市场之间妨碍替代性竞争的那些行为。又如,在电信与电视传播之间,各种能源市场之间,都有替代性竞争的可能性存在,要跨越目前政府部门的设置,加以综合管理和利用。但是,政府对大交通市场、大通信市场以及大能源市场的管理,重点却越来越集中,就是从直接的市场准入审批和价格管制退向管理竞争者资质、依法监督行为。

  5、逐步扩大法院对市场管制的介入

  为了更有效地妥善处理基础产业市场里的各种利益矛盾,要把目前“政府管制部门对应被管制市场和企业”这样单一的“上下垂直关系”,逐步改成更多样化的产业利益纠纷的解决机制,形成包括行政管制、法院裁决、市场自组织的仲裁,以及庭外和解等多种方式在内的复合体系,提高信息交流和处理的质量,防止矛盾的积累和问题的拖延,加强对权力的制衡,增加利益协调的程序性权威。为此,建议考虑在相关法规修订、重立的过程中,增加设置专业的市场法庭,比如通信市场法庭、能源市场法庭、交通市场法庭,专门受理这些市场管制中发生的政府管制部门与公司和消费者在管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矛盾,既限制行政管制的权力、防止管制权力的滥用,也减轻行政管制的负荷和压力,为管制消亡准备条件。

  6、为市场重组留有空间

  基础设施行业的竞争局面一旦形成,要因势利导,让市场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必要明确,政府为了形成竞争性的市场,可以组建若干家经营性公司。但是,多家竞争的公司一旦组建,特别是相继进入资本市场之后,进一步的重组(包括分拆与合并)可能成为一项常规事件,要随市场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完全要政府来定夺公司的进一步重组,可能让政府的决策负担过于沉重,又容易导致过大的风险。因此,在这件事情上,政府应该“善始”,却不一定“善终”。要更多地按照公司法和其他市场法规,将基础产业市场的重组交给市场去解决。以民航、电信为例,因为开放市场竞争的尝试较早,现存的市场结构、公司定位包括业务划分,都要不断随市场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可能完全指望靠政府的行政命令来完成全部重组。

  7、调整国有资产存量来补偿“触礁损失”

  制定一个对内对外开放市场的时间表,有助于建立投资人、营运公司和消费者对未来变化的合理预期,有助于持续融资。但是,未来经济局面的变动包含许多变数,其中一部分不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控制。一旦情况变化,对各方预期的利益可能发生重大影响。为此,按照国际经验,要建立必要的财务补偿机制。由于开放市场是全社会收益的事项,由此发生的费用一般要由政府的财政来担负。但是,在政府财力不宽余的时候,或者需要补偿的金额超过政府财力,就会发生“承诺无法兑现”的问题。

  考虑到我国的特殊情况,即命脉部门的大公司全部为政府所有或控股,因此,我国有条件考虑通过国有资产存量的调节,保证各项承诺的兑现,向有关方面提供减少“触礁成本”的补偿。以我国移动电信为例,手机“双改单”收费政策引发境外投资人抛售,可以在政策出台时,配合宣布公司将消除一部分国有股权以增大非国有投资人持股比例,作为新政策可能带给老投资人触礁风险的补偿。很清楚,存量补偿与财政现金补偿的性质是一样的。但是,对新老投资人而言,国有股资产主动消股可能是更大的利好消息,因为这表明政府股本退出的另外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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