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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至善:论朱子对《大学》阐释的一个向度

时间:2006-11-21栏目:语文论文

    所谓“端绪”、“端倪”,即我们前面所说的吾人明德之发见处,如齐宣王所发之恻隐之心。格物前须有一端绪,若端倪未见,则只涵养而无格物可言,只有当人心感事而有明德之发见时,才可就此推开穷格。可见,格物并不是凭空地去找一件什么东西来格,它是在小学成就善的基础上,由此善端推致开来:

    诚欲因夫小学之成以进乎大学之始,则非涵养践履之有素,亦岂能居然以夫杂乱纷纠之心而格物以致其知哉?(《答吴晦叔》,《文集》卷四二)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诚如我们上文所说的,若不能理解朱子对小学工夫的强调,实有误读朱子大学工夫论之可能。后人不解此意,以至于王阳明有庭前格竹子之病,按钱宾四先生所说,此正是所谓无端绪寻物去格也。XXXV  

    由此可见,所谓格物致知,不外乎指的是推致吾人之良知,所言者相当于我们所说的止于至善的工夫;物格知至,则良知之被推往极致,则为止于至善之效验。XXXVI  这里全然没有一点知识论的意味。XXXVII  反之,对于世人以为格物是为了所谓博物洽闻者,朱子辨之曰:

    彼以徇外夸多为务,而不核其表里真妄之实。然必究其极,是以知愈博而心愈明;不核其实,是以识愈多而心愈窒,此正为己为人之所以分,不可不察也。(《或问》)

    又曰:

    不是要格那物来长我聪明见识了,方去理会,自是不得不理会。(《语类》,卷15第37条)

    致知,不是知那人不知底道理,只是人面前底。且如义利两件,昨日虽看义当为然,而却又说未做也无害;见得利不可做,却又说做也无害;这便是物未格,知未至。今日见得义当为,决为之;利不可做,决定是不做,心下自肯自信得及,这便是物格,便是知得至了。(《语类》,卷15第78条,潘植录)

    格物不是为了长我的聪明见识,致知亦非为了知那人不知底道理,则朱子之格物说,不是以知识为目的,而是以成就至善为目的,也就更加显而易见了。然而,难者或指出,朱子有许多话头,显然单纯是指向对物理的探究,对此又能作何理解?其实,对朱子来说,并不存在着物之理与人之理的区别。《格物补传》中说:“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则物之理与人之理并不分离,都是天理之流行,“所谓理也,外而至于人,则人之理不异于己也;远而至于物,则物之理不异于人也”。(《或问》)因此,理虽寓于事物之中,却不外乎人之一心;心虽主乎一身,却足以管乎天下之理,XXXVIII  也就是说,事事物物虽具万理,却无不一是我的分内之事,XXXIX  对事理之探寻,正所以为印证推明我之本心,此所谓合内外之道:

    自家知得物之理如此,则因其理之自然而应之,便见合内外之理。目前事事物物,皆有至理。如一草一木,一禽一兽,皆有理。草木春生秋杀,好生恶死。“仲夏斩阳木,仲冬斩阴木”,皆是顺阴阳道理。自家知得万物均气同体,“见生不忍见死,闻声不忍食肉”,非其时不伐一木,不杀一兽,“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此便是合内外之理。(《语类》,卷15第65条,徐宇录)

    格物理本为了明人理,如格草木之理,是为了非其时不伐;格禽兽之理,是为了非其时不杀。可见,朱子既使是说要穷格某些具体事物之理,其所说亦不是知识的需要,而是道德的要求。XL   

    通过上面简要的分析,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如下几个结论:首先、朱子对《大学》之诠释,始终不离“止于至善”这一立足点。《大学》之意义,即是要人止于至善。大学工夫之进于于小学,就在于小学只成就善,而大学则要“止于至善”。而所谓“止于至善”,一方面表现为将自己本有的明德推至极致,使人心不受一毫私欲之沾染,即“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同时又表现为应事接物之际体察入微,不仅不受事物千变万化所左右而保持吾心之贞定,而且更能将事物之方方面面照管得周匝无遗,无不妥当合理,即“事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其次,要“止于至善”,工夫上要无所不用其极,一节接一节而止于至善。而在这一层层递进的工夫论体系中,最重要的是格物致知论,它是“止于至善”最重要的保证,朱子诠释《大学》之所以以重视格物工夫为特色,应落实在这一点上予以考虑。第三,与之相应的是,朱子格物的目的不在于博学多闻,而在于实践领域的止于至善,单纯以知识论的立场来看朱子的格物论恐怕有所偏差,陆、王“义外”、“支离”之批评也要重新予以审视。王阳明对朱子的批评除了对格物的误读之外,更根本的分歧在于他与朱子对“至善”理解之不同,从朱子的立场上看,阳明的工夫学说只能达于善,尚未臻于至善。

    注释:

    I  朱子曾自称“某于《大学》用工甚多”,(《朱子语类》,卷14第51条,郭友仁录)又曾言“平生精力尽在此书”。(《朱子语类》,卷14第50条,叶贺孙录)按:朱子十一岁正式受学于家庭,其父朱松“日诵《大学》《中庸》之书,以用力于致知诚意之地”,则我们可以断定朱子其时必有闻于《大学》之书(参见王懋竑:《朱子年谱》卷一上,绍兴十年庚申);而其晚年于逝世前三日,犹在修改《大学章句》之诚意章(《朱子年谱》卷四下,庆元六年三月辛酉)。则称朱子毕生用力于《大学》,不为过也。

    II  参见周予同:《周予同经学史论著选集》,朱维铮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二版,第169页。

    III  《周予同经学史论著选集》,第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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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周予同经学史论著选集》,第169页。

    V  陈来:《朱子哲学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283页。

    VI  牟宗三:《心体与性体》,第三册,台北:中正书局,1969年版,第367页。

    VII  参见艾柯等著:《诠释与过度诠释》,王宇根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

    VIII  (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下册,附录,《在现象学与辩证法之间》,洪汉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50页。

    IX  (美)戴维·E·林格(David E. Linge):《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编者导言》,载《哲学解释学》,伽达默尔著,夏镇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导言第12页。

    X  主要集中于《语类》卷七。

    XI  朱子对此论述极多,如他曾说:“疑古人直至小学中涵养成就,所以大学之道只从格物做起。”(《答林择之》,《文集》卷四三)反之,朱子又说:“今人不曾做得小学工夫,一旦学大学,是以无下手处。”(《语类》,卷14第19条,魏椿录)在朱子看来,若自小不得已失学无教者,“顾以七年之病,而求之三年之艾,非百倍其功,不足以致之。”(《大学或问》)这里所说百倍之功,即是“持敬以补小学之阙”,(《语类》,卷17第3条,廖德明录)也即所谓“涵养需用敬”之意。

    XII 朱子将持敬工夫作为小学工夫之关键,如有学生问为何格物补传中不入敬意,朱子则答之以“敬已就小学处做了。”(《语类》,卷16第61条,徐宇录)但我们应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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