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谬

时间:2023-02-22 02:26:01 数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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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谬

 

 

在爱因斯坦的“相对论”遭到质疑的今天,又进一步增强了本人对“真理”的追求欲望,面对我所从事的教育事业——小学教育中真理的载体——教材之数学教材、教参,我有话要说:

我们整个社会都在关注着少年儿童的成长,他们是我们国家的希望;社会把这个责任交给了我们教师,并赋予我们一个值得骄傲的头衔——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做为一名教师,我也深感荣幸,看到如今社会对教育事业的重视,我觉得我必须对自己的工作负责。

教书离不开教材、教参,对教材、教参的出版和使用,我想这肯定是国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的一件事情,会派出精兵强将编排并进行最终的审核。我们一线教师拿到教材、教参,可以说是“百分百”的相信教材、教参的内容都是“真理”,哪怕有时想不通,最终也常常怀疑自己。而当我们在论文评比中,看到对教材、教参的“真理”提出质疑时,也往往把作者放在“钻牛角尖”这个位置上,不愿多提,有时是很忌讳。最近从相关报道中获知某省高考中的一道数学题是一道“有问题”的题目,许多专家都指出了这个问题,但出题部门却不肯承认。(确有此事)

我们教师把教材、教参视作“神圣”的东西,对此当中存在的知识性错误表示难以置信,这可以理解,因为我们的国家这么重视,加上我们(小学教师)所涉及到的只是小学教材、教参,“小学内容”,我们(不是我)这么多的专家怎么会弄错呢!我曾经也是这么认为的。而我们的专家也应该有同样的想法:我们专家这么点东西会弄错吗?真的弄错,那太丢面子了。所以对刚才讲到的出题部门不肯承认我也可以理解但不予支持。

到了今天,我们人类(是不是我们国家的我倒还不清楚)对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提出了质疑,我也有兴趣说一说现在五年级教材、教参当中的“谬”(包括有知识性错误和不合理两个方面),供大家商讨:

一“谬”出自 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课本(试用)数学第九册 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

这是与人教版第九册数学相配套的20038月第二版教学参考书上第23页,有关近似值取值范围的一段话:

……让学生了解2的取值范围是在1.5~2.4之间,2.0的取值范围是在1.95~2.04之间。……

此中存在明显的错误,前面它把比2.4大的一些小数排除再外了,如2.412.4112.42等;后面它把比2.04大的数排除再外了,如2.0412.0422.0411等。这个结论由于概括不够完整,因此是一个“谬论”,要知道教育参考书是我们教师的“精神领袖”不容出错。

有人说,这可能是一个失误,自己改一下就行了,我叫他改了一下:

取近似值结果是2的一位小数的取值范围是在1.5~2.4之间;取近似值结果是2.0的两位小数的取值范围是在1.95~2.04之间。

我给其他数学老师也看了一下,他们都说:“对、对、对。”

我问:“‘之间’包括两头吗?”经过讨论,最后定下来:不包括。(你不要激动,可以保留个人意见),那么:取近似值结果是2的一位小数的取值范围是在1.5~2.4之间;取近似值结果是2.0的两位小数的取值范围是在1.95~2.04之间。又是一个“谬论”。因为,前者把1.52.4给排除掉了,后者把1.952.04给排除掉了,本应是的现在没了,当然错了。它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取近似值结果是2的一位小数的取值范围是在1.4~2.5之间;取近似值结果是2.0的两位小数的取值范围是在1.94~2.05之间。这样就OK了,但在现在的教育中又有哪些教师给学生定下的结论是这样的呢?老实说,以后试卷上有这样的题目,我还不敢让学生这样写呢!

二“谬”(结果欠合理)出自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课本(试用)数学第九册  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  2003年第2 

书本第58~59页对求两个数的最小公倍数方法进行讲述,可以说编排得很好,学生都知道了两个数的最小公倍数=两个数公有质因数的积×两个数特有的质因数之积;

紧接着的一节课是求三个数(121618)的最小公倍数(书本61页),学生利用上节课的思路去摸索求法也得出了结论:三个数的最小公倍数=三个数的公有质因数(之积)×两个数公有质因数的积×特有质因数的积,可在书上我们可以看到:[121618]=2×2×3×1×4×3=144的结果。对此我认为“1”不应该乘进去,因为它不是质因数,它的意思是表示12它没有特有的质因数。“4”至少应该在教参上提醒教师让学生明白它表示16这个数特有质因数的积。如此一来,才能使学生在知识的自我探究、积累的过程中减少冲突,使过程显得极其自然。不然的话像“怎么不是质因数的“1”也乘进去了?合数4也乘进去了?这样的问题存在于学生的脑海中,将会严重影响学生的主动探究能力。

三“谬”(练习设计有问题)出自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课本(试用)数学第九册  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  2003年第2 

书本第8384页。教学真分数、假分数、带分数认识之后的练习,练一练中第1题中第二小题:有大小相等的三个三角形,两个全部涂满颜色,第三个被平均分成了两份,涂了其中的一份,,然后要求用分数表示涂色部分,这道题可以有两种理解方法:A把一个三角形理解成单位“1”那么它应表示成二又二分之一;B把三个三角形看作单位“1”,那么它应表示成六分之五。两种答案,易造成学生“左右为难”。聪明的人说:“这是一道开放题”,但本人认为“是编者没考虑周到所致”,这种题目出现在这里,A答案的可能性较大,那么它要补充的就是在三个三角形的上面各标上“1”,表示把一个三角形当作单位“1”。

提出以上“谬”论,主要的用意是呼吁老师们,要善于检验“真理”、完善“真理”、驱除“伪真理”,教书中要避免照本宣科,要发扬主动探究的精神,为我们的学生做榜样。

 

申明:对本人的观点有不同看法者,敬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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