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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学校德育问题的若干思考

时间:2007-4-22栏目:班主任论文

构,承负着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就德育而言,从目标到内容、方法、手段,都具有极强的系统性、全面性,它负责贯彻以政府命令形式出现的社会意志,对学生进行政治教化、观点培养和习惯养成。就其控制手段而言,学校德育具有非常强的制度性,其对学生的影响带有很大程度上的强令性,即学生必须按照他被学校所期望的方式去内化社会的道德规范系统,表现出道德行为,否则,他就会遭遇到各种各样的制裁而感受到强劲的压力。因而,学校德育对学生的影响的结构性较强。

与此不同,家庭对学生的德育影响的结构性稍弱。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除具有与社会相一致的地方外,还是一个有着特殊的利益需求的群体。因而,家庭对孩子的德育方面的影响,从内容上说,较之学校的全面德育影响而言,多侧重于道德品质方面的影响,诸如劳动的习惯、文明礼仪,一般不强调对孩子的政治观点教育和思想观点教育。从控制手段上看,多靠家庭生活中的说服和感染,父母大多成为孩子学习的榜样,所以,控制手段的结构性稍弱。与前两类的影响又有所区别,社会环境尤其是社会风气、社会的道德面貌、精神氛围对学生的德育影响,其结构松散,控制手段最弱。如果说家庭、学校所传递给学生的价值观念是经过较严格的过滤和筛选的,那么,社会则将形形色色、异彩纷呈的价值观几乎是赤裸裸地呈现在学生面前,并且影响方式是现实的、生动的、鲜活的,尽管其控制手段最弱,影响结构松散,影响情境具随机性,但它的影响过程却是潜移默化的,影响的结果却具有深刻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人将社会形象化地比喻为“大染缸”。

由于家庭、学校的结构性较强,再加上种种因素的限制(在学校方面表现为功能的缺陷、“教育过度”等;在家庭方面则表现为家长制的作风、“代沟”等),学生在学校的“异化”感较强,主体性受到抑制。学校、家庭之外的学生,其身心状态可以从紧张的结构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在真实的生活情境中的自主性得到解放。之所以会出现“5+2=0”的德育现象,我们认为,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上述原因,当然,“2”所蕴含的不一定都是负面影响,如果“5”和“2”的方向协调一致起来,就会出现“5+2>7”的德育效应。学校、家庭、社会对学生的德育影响虽有着各自不同的特性且影响方向也不完全一致,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社会提供的价值取向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校、家庭的取向,并进而通过它们,将这种影响扩散、传递给学生。

学校一方面竭尽全力地抑制社会不良风气对孩子的影响,一方面将正面的影响纳入自身的结构之中。学校可能利用自身在学生德育影响方面的权威地位,迫使家庭德育影响方面与自己保持同步;家庭也会对社会、学校施加给孩子的德育影响进行加工和调整。由此可见,学校、家庭、社会出于各自的利益需求,在对学生的德育影响方面并不保持绝对一致性,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大体如下表所列:不同德育影响源对学生的德育影响的比较影响源控制手段结构性影响方式影响内容学校严控最强道德教化规范筛选家庭宽控较强教化熏陶经过加工社会弱控最弱耳濡目染略加筛选当社会整合程度较高时,学校、家庭、社会三种影响源在影响的方向上呈现出较多的一致性;当社会整合程度较低时,三者之间更多地在方向上表现为矛盾性。当矛盾积聚到一定程度时,学校德育就会遭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否定和批判。反过来,学校、家庭、社会三种德育影响源如果能充分发挥功能,保持方向上的一致性,社会的整合程度就会提高。学校德育作为主要的社会道德净化机制之一,也才能释放出其强大的功能。当前,“一元化”的价值观念体系行将崩溃,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道德观念体系尚未有效重构,价值取向趋于多元化,不同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趋于频繁,学校、家庭、社会之间在德育影响的方向上并未能够实现和谐统一,相反,却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因此,就学校而言,如何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协调来自于其它方面的德育影响,优化德育效果,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是个非常紧迫、非常重要而又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三、主体性——现代学校德育的生长点

“主体性”问题在80年代受到了教育理论界的重视,它最初是以探讨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客体关系”的形式出现的。当时出现了“单主体论”和“双主体论”,“单主体论”又可分为“教师主体论”和“学生主体论”。仔细分析起来,即便是教师主体论,也从不否认学生是教学过程中学习的主体。这样,关于“孰为主体”的三种观点都不否认下面的基本命题:即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都只有通过受教育者自觉、主动、积极的学习活动才能实现或接近预期的效果。而这里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大概也就是当初的“主体性”的涵指。尽管后来又有人将主体性界说为“能动性、创造性和自主性”或者“自立性、自为性、自主性、能动性”或者其它,实则大同小异。

主体性,是一种整体的特性,即主体本身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单个人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能成为主体的,只有当他在物质活动或者精神活动中自主地、自觉地、能动地将自己的体力和智力、意识对象化、客体化时,才能称之为主体。也就是说,所谓的主体性,就是指人在物质活动或精神活动中所建构起来的自主性、自觉性、能动性。道德教育的主体性,是学生在运用自身早期活动中业已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态度体系、道德观念体系自觉地同化现有道德规范时表现出来的。

主体性的形成,一要以学生一定的身心发展水平为基础,二要靠实践的锻炼。也就是说,主体性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不是“自然而能”的过程,而是一个需要培育的过程。既然主体性的形成和发展是以一定的身心发展水平为基础,那么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毕竟有限,这就决定了学生在德育过程中的主体性的发挥程度也必定有限。这是否意味着对德育影响的效果预期不能完全实现成为必然?

我们认为,对学生主体性的提法应有所保留。事实上,在我国学校教育中,学生大多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学校和教师期待学生的只是服从,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现实中的学生的主体性的发展水平是比较有限的。尤其是在价值取向多元化、道德意识模糊、道德判断含混不清的情况下,培育学生的主体性更是当务之急。培育学生的主体性,要求学校必须实施全面的素质教育,摆脱应试教育的“指挥棒”的干扰,让学生从学业负担过重而导致的灰暗阴影中走出来,不仅使道德学习,还使各项学习活动成为主体性活动。在自觉的主体活动中,学会思考,学会自主,学会学习,学会关心。培育学生的主体性,要求学校德育很好地对自身作出反思和改革。从接受心理的角度看,强控制、强结构的情境不利于学生接受德育的影响,结构性较弱的情境有助于学生消除紧张感、“异化”感乃至对立情绪,从而在身心愉悦的情境中接受影响,学生活动的主体性才能加强。因此,学校德育在为培育学生的主体性而作出改革时,必须注重开放性,认真研究家庭、社会在德育影响方面的特点,并以此作为必要的参照。培育学生的主体性,还必须加强实践,锻炼道德行为的实践力。

当前的学校道德教育,说到底,所着力解决的只是“道德知”的问题,而“道德知”的逻辑在先却并不必然地导向“道德行”,道德认识能力的提高也不意味道德行为能力的提高。一个从知识层面上牢固掌握道德规范的人却可能减少或者几乎不表现出任何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即是说,现实的学校德育更多地甚至很好地解决了“道德知”的问题,但在“道德行”或者是有意识的、稳固的“道德行”方面所作努力的成效还不显著。解决道德认识问题并不困难,只需要反复的教化和空洞的“说教”就能实现,困难在于,用解决道德认识问题的方式方法去解决道德行为的问题是难以奏效的。道德行为从根本上带有很强实践性,主体自己需要在学习中实践,在社会生活中实践,在实践中锻炼,这样,才能形成较为稳固的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之间的联系。因而,学校德育必须加强实践性,培养学生道德行为的实践力。加强实践性,培养学生道德行为的实践力,要求学校在加强道德知识教育的同时,强化基本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在养成教育中进行道德品质教育,并进而在道德品质的教育中,渗透政治教育和思想观点教育。加强实践性,培养学生道德行为的实践力,要求学校必须正确看待当前学校德育所面临的道德环境,尤其是道德环境中对学校德育尤其不利的那一部分因素。

学生是现实社会中的人,德育所影响的人最终也将在社会中生活,因此,对那些不利因素,学校德育是不能回避的。市场经济所提供的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念,最终要靠具有自觉性、自主性和能动性的个体自己作出选择。主体性作为社会新道德的“生长点”,正是在学生身心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实践的锻炼而形成和发展的。学校德育只有正视社会环境中的不利因素,并充分利用它来培养学生的道德意志力,使不利因素朝有利于学校德育的方面转化。唯如此,德育才能收到实效,学校所培养的人,才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人,才是真正道德的人,才是闪烁着“主体之光”的现实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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