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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体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

时间:2007-10-2栏目:综合教育论文

时,旧体制的不适应性开始显露,主要表现为体育事业发展经费不足和体育行政部门管、办矛盾突出两个方面。因此,通过80年代和90年代对旧体制的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符合现代体育发展规律的新型体育体制与运行机制;彻底打破了体委系统独家办体育的集中式组织管理制度,并开始推动体育社会化、科学化、产业化和职业化,籍以促进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在改革过程中,大陆体育体制逐步由政府集中型管理体制向政府与社会结合型管理体制过渡,力图改变原有体制过度强化政府的权利,抑制社会组织参与体育管理和发展体育的积极性,而造成体育社会组织极度萎缩的弊端。大陆在体育改革中,不断进行体育体制创新,积极寻求社会支持的渠道,扩大社会组织对体育管理与发展的参与程度,充分发挥社会办体育的实效。
  2001年,在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举国体制”,即“举全国之力,集全民之智”的体育事业组织与管理方式,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共同举办,财政和市场双重推动的体育事业运行机制,这是一种着眼于新世纪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体制创新。这一新型“举国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对新世纪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10]。
  就大陆目前的体育运行机制而言,还处在一个两种体制并存的阶段。是一种旧的体制逐渐弱化,一种新的但不完整的体制逐渐诞生、强化的混合时期。在体制转轨时期,旧的运行体制已被打破,过去某些运作机制已不适应现实的要求,而新的运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新旧两种体育运行机制并存交替局面将会持续一个较长的时期。如在“单位制”弱化的同时,开展社会体育的相应组织、机构、制度尚不健全,或处于空白,或整合力度不够,而使社会体育的发展受阻。从管理学的角度看,机制就其本性而言,要求完整。只有完整,其子系统才能通过阈值、传导、自动控制达到协调,整个系统的状态才能优化。如果一旦某一个环节被破坏,很可能整个系统的状态就被破坏。如大陆在竞技体育方面优于台湾,这与集中管理体制下的特有运作机制有关,即在特定的时期,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资源,实现竞技体育的发展目标。对社会体育的发展而言,台湾则明显优于大陆,这也与其社会体育组织、机构、制度等方面发展比较成熟有关,而大陆则刚刚起步,尚未建立良好的社会体育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3.2 台湾体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分析
  台湾体育管理体制属于混合型管理体制,此种体制的优点是政府可以发挥主导作用,亦可鼓励社会对体育的参与和支持,缺点是权责不容易划分清楚。台湾早期的管理体制大多采取与民间社会团体分权管理体育,而近年来已开始逐步强化政府的管理职能。其原因是:在台湾早期的体育理念里,体育是教育的一环。在1997年7月台湾“体委会”成立以前,依照当时“国民体育法”的规定,由“教育部”体育司主管台湾体育行政工作,办理台湾体育的规划、辅导与考核事项。因此,台湾体育行政组织隶属于教育行政体系之内。在“教育部”体育司主管台湾体育工作期间,各级政府对学校体育非常重视,将其列为体育工作的首位,其学校体育管理体制也比较健全,使学校体育得到较好的发展。但台湾早期的竞技体育与社会(国民)体育管理体制却不够健全,由于体育主管机关的层级不高,专业工作人员缺乏,政府偏向于与民间社会团体分权管理体育,许多业务由民间体育社团组织代理。如,台湾竞技运动选手的选、训、赛工作,教育部“体育司”就委托给台湾体育运动总会(原体协)主办。这种“委办”形式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操作过程中,“体总”在人力、财力、物力及管理方面都难以得到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强有力的管理权限,难以解决选、训、赛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难题,以至台湾地区运动训练与竞赛水平不高,这也是台湾竞技体育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据报道,在台湾奥运和亚运体育代表团中有3成以上是中学生选手,这说明了台湾竞技体育人才严重匮乏,究其原因,也是其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不完善而造成的。客观地说,中学生选手无论是在其代表资格,或是竞技运动水平上均存在争议,也很难有所作为。在社会体育管理方面,依台湾地区“人民团体法”成立的民间体育团体与组织,是以“内政部”为主管机构,业务则接受体育专业主管机关的指导与监督。“体委会”与台湾各体育社会团体组织之间并无直接隶属关系,只存在财政补助与业务指导、监督方面的关系;各体育社会团体其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不受“体委会”的制约。台湾地方政府对社会体育团体组织的管理也是采用立法或经济补贴等方式间接地进行管理,此种多头马车式的领导管理体制给台湾早期社会体育的开展带来诸多不利因素,如政府统筹不够,行政管理效能低,社会体育活动不活跃,体育运动设施利用率不高,造成大量社会体育资源的浪费等,这种尴尬局面直到1997年7月台湾“体委会”成立后才逐渐结束。
  就台湾体育运行机制而言,目前也是处在一个新旧两种体制及运行机制并存的阶段。一方面台湾主管体育行政工作的最高机构是“体委会”。但“体委会”在台湾省(市)、县(市)、乡(镇)等地方政府中并无体育管理机构。由于“体委会”缺乏其基层体育管理机构,“中央”、地方与民间体育社会组织均无法直接衔接。因此,其业务仍然依赖教育部门的专职体育管理机构及相关社会体育团体组织推展。另一方面,台湾“全国性”民间体育组织业务重叠性较高,其组织的自主性不足,且社会体育组织的主管机构是“内务部”,而“体委会”与它们之间的关系只是业务指导关系。因此,其业务也难以推展。加上社会体育组织、教育行政机构及体育行政主管单位之间缺乏密切联系,甚至带有浓厚的官方及派系色彩,在执行业务或发挥政府权力时,经常会因为权责、法令、制度、经费预算及人事运作等方面的问题,造成业务中断或政策执行不力,产生不必要的困扰与障碍。所以台湾地区体育行政管理政令不畅,体育运动无法做到有效地推展、监督与管理。这种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也使台湾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及国际体育等相关组织机构与资源无法得到有效整合。这也是导致台湾地区竞技体育运动水平不高和社会体育人口比例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4 研究结论
  两岸分别在两种不同社会制度下发展,所形成的体育管理体制均属于“混合管理型”,但在实际操作中各有所侧重。台湾体育管理体制过去偏向于与社会团体分权管理体育的混合型管理体制,但近几年来却开始逐步强化其政府的管理职能;大陆体育管理体制是由政府集中式管理体制向政府与社会共同管理体育的混合型管理体制过渡,倡导社会组织参与体育管理。目前,这两种体制在各自的社会背景下均发挥了各自的作用,促进了各自体育运动的发展。具体来说,大陆应在竞技体育管理上保持“举国体制”的优势,而在社会体育、体育产业、两岸体育交流等方面应发挥社会组织与民间团体的力量,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台湾应该继续加强政府对体育的统筹管理,特别是对政策的制定、法规的推行、运行机制的改革,以及竞技体育管理等方面加强其政府行为。
  两岸体育管理体制改革都是采取渐进的方式进行,新旧双重体制并存局面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且新旧两种体育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并存交替局面将会持续一个较长的时期。因此,两岸在体育交流中,应做到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在互动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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