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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建公安本科院校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的构建

时间:2023-02-27 03:51:22 综合教育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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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建公安本科院校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的构建

  论新建公安本科院校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的构建
  
  作者简介:孟玉珍(1965-),女,湖南洪江人,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语言学、高等教育学研究。
  
  孟玉珍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摘要:新建公安本科院校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公安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意义重大;构建公安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应当明确监控与评价的范围、监控与评价的对象、监控与评价的内容,解决监控与评价谁、监控与评价什么的问题;明确监控与评价的工作主体、工作方法,解决谁来监控与评价、怎样监控与评价的问题;建立畅通的监控与评价反馈机制,健全监控与评价的制度、办法,解决长效运行的问题。
  
  关键词:公安教育;本科院校;实践教学;监控与评价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884(2013)04-0069-03
  
  高等教育,质量为立校之本。加强能力培养是提高公安教育质量的核心任务。近几年来,全国各省市公安学校逐步升格为本科院校,新建公安本科院校成为了培养应用性公安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场所,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别是实践教学质量,培养公安工作急需的、具有实战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的公安高级专门人才,实现人才培养和公安工作需求的有效对接,高质量地通过学士学位授权评估和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是摆在新建公安本科院校面前的重要任务。
  
  针对日趋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按照科教强警的要求,根据公安机关对公安人才培养的特殊需要,新建公安本科院校把培养“应用性、技能性、创新性”公安高级专门人才作为人才培养目标,在教育教学中越来越重视公安实践教学,加强了公安实践教学的基地建设、人员配备、经费投入及考核评估。然而,时至今日,公安实践教学仍然面临着教学质量如何监控、教学效果如何评价、教学信息如何反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如何改进等等问题,教学质量未能得到有效保障,教学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因此,科学构建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加强对实践教学过程与结果的质量监控与评价,对于新建公安本科院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促进公安高等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公安院校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的构建,包括监控与评价的范围、监控与评价的对象、监控与评价的内容、监控与评价的方法以及监控与评价制度的建设等多个方面,以下分别加以阐述。
  
  一公安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公安实践教学是相对于公安理论教学而言的各种教学活动的总称,其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内容一般包括基础实践、警务实践、科研实践和社会实践等模块,旨在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警察职业技能、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具体分解为基本实验技能训练、擒拿格斗、警务技能训练、警察临战技能训练、模拟侦讯、痕迹检验、刑事化验、社会治安情况调查、公安工作综合实训、业务课程见习、业务课程论文、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等。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从课内的实践到课外的实践,从校内的实践到校外的实践,从学校规定的实践到学生自主的实践,从实务性实践到理论性实践等等。因此,公安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范围也相应较为广泛。
  
  (一)课外实践教学活动和课内实践教学活动
  
  公安实践教学活动,既有课后由学校专门组织安排的,也有专业教师在课内自行组织安排的。课外实践教学固然重要,课内实践教学同样也很重要。当前,信息技术高度发达,文字、图像、音频、视频多媒体技术,可以将案例场景演绎得栩栩如生。在课堂上,通过信息技术,展示典型案例,再现现实场景,同样使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觉,通过课内的实践教学,同样可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提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课内实践教学也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课外实践教学一样,同属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范围。
  
  (二)校内实践教学活动和校外实践教学活动
  
  公安实践教学活动,既有在校内通过实验实训平台进行的,也有在校外通过教学实习实训基地进行的。例如,湖南警察学院在校内建立了多种多样的实践教学平台,拥有刑事科学技术实验室、射击馆、模拟街区、心理行为训练基地、电子取证实验室、警务战术训练基地等59个校内实验、实训场所,成为了学生进行基本技能实验实训的重要场所;同时,学院还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为依托,建立了37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学生通过在实习实训基地集中进行实习、见习,了解公安工作全过程,培养公安工作实战能力。无论是校内实践教学还是校外实践教学,都应该纳入到质量监控与评价的范围中来。
  
  (三)学校规定的实践活动和学生自主的实践活动
  
  公安实践教学既有学校规定的实践教学活动,也有学生自主参与的实践活动。学校规定的实践教学活动,固然要制定标准进行监控与评价,学生自主安排、参与的实践活动同样也应该制定相应的质量监控与评价标准进行跟踪监控与评价指导,以期鼓励学生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到公安实际部门见习、实习、调研,参与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以增强对公安工作的感性认识,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实战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实务性实践教学活动和理论性实践教学活动
  
  公安实践教学活动,既有务实性、以增强感性认识为主的教学活动,也有理论性、以增强理性认识为主的教学活动,实践教学不能仅仅局限于实务性的实践教学活动,理论性的实践教学活动同样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性实践教学活动的形式主要是调研报告、课程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对学生来说,调研报告、学术论文的写作虽只是一种理论观点的表达,一种理性思维和科学推理的过程,但要求有足够的论据支持其所做出的结论。事实上,调研报告、学术论文写作的过程,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因此,不可忽视这种理论性的实践教学活动[1]。
  
  研究公安实践教学活动的范围,了解公安实践教学活动的种类和形式,也就为构建公安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即解决了公安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工作范围问题。
  
  二公安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对象——评教与评学结合
  
  公安实践教学与公安理论教学一样,是师生双方共同的活动,既有“教”又有“学”,公安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对象,既包括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也包括参与实践教学的学生,因此,对于公安实践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价,应当两方面结合,即评教与评学结合,二者不可偏废。
  
  (一)健全公安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组织机构
  
  公安实践教学活动的种类很多、形式多样、涉及面广,应当构建结构清晰、职责明确、内外兼顾的实践教学监控与评价组织机构,既评教,又评学。例如,湖南警察学院就构建了学院、专业系部(实验中心)、教研室(实验室)三级监控与评价的组织管理体系。学院成立公安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组长,教学评估处、教务处、教学系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标准和具体实施方案,负责指导教学质量监控部门、教学督导团和各专业系部(实验中心)开展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研究解决实践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团,聘请校内外具有丰富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的教授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组成。教学督导团对实践教学进行督导,深入现场听课、考察、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学生实践技能操作等,把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相关专业系部(实验中心)及教研室(实验室),重大问题提交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领导小组,召开专家研讨会进行分析研究,指导专业系部(实验中心)及教研室(实验室)分析问题并逐步解决问题。专业系部(实验中心)、教研室(实验室)则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种信息,引导教师发现问题,进行反思,对实践教学的内容、方法等进行具体规划、改进与完善,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二)制订科学合理的公安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标准
  
  无论是评教,还是评学,都应当有一定的标准,既要有定性的评价,又要有定量的分析,二者有机结合。制订适合于新建公安本科院校自身发展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标准,能够有效指导实习基地的建设、实验实训场馆的合理使用、实践教学师资的科学配备、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衔接,有利于对实践教学状况进行有效的监控与评价,切实促进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
  
  对于实践教学的教师,应当从教学态度、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予以监控与评价,并对各项指标赋予分值,较客观地评价出实践教学的教学状态。对于学生的评价,一般由专业教师对照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评价标准,通过实际操作,检测学生实践技能的掌握程度。较之于评教,许多学校对评学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事实上,在检测实践教学质量方面,评学更能说明问题。除了由专业教师根据学生表现给出分数外,学院教学质量监控部门还可以采取督导抽查、技能比武等方式来检测学生的学习效果,宏观掌控实践教学质量情况。
  
  (三)吸收学生参与实践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价
  
  现代教育理论认为,学生是一切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只是起主导作用。公安实践教学活动亦不例外。教师在实践教学活动中是否起了主导作用,教学质量如何,作为受教主体的学生有着最直接的发言权。广泛听取学生评教意见应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学生评教可以采取常态评教与集中评教相结合的方式。常态评教可以采取填写教学日志的方式,每单元实践教学活动结束后,由学生及时填写教学日志,对教师的教学情况作出评价。集中评教一般每学期进行2次,原则上在期中和期末进行。
  
  (四)注重校外实习的评教评学
  
  校外实习基地,是公安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通过专业实习,既可以检验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公安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可以检验教师在校内进行各项实践教学活动的教学效果,同时,实习本身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实践教学活动。学院派出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基地的指导教官共同指导学生完成这项综合性的实践教学活动。因此,对实践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价,应当注重校外实习部分,构建校内校外相结合的监控与评价体系。专业实习中,应当制订相应制度规范实习带队教师的行为,使他们切实履行指导教师的职责;应当由实习基地指导教官和学校派出的指导教师,根据实习指导书和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的综合表现能力作出评价。
  
  三公安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内容——突出能力本位
  
  公安本科教育,仍然是一种职业教育,对于公安实践教学活动而言,虽然种类很多,形式多样,但总的目标是一致的,即根据公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学生,以获取感性的公安业务知识、进行警务技能训练,培养实战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因此,公安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应当突出能力本位,无论评教评学,都以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考核评价为主要内容,兼顾对学生掌握相关知识、具备相关素质的评价。公安人才需要什么职业能力、实践教学中应当考核评价哪些能力素质?以下以湖南警察学院治安学本科专业为例加以说明。
  
  (一)公安职业基础能力
  
  公安职业基础能力,是从事公安工作最基本的能力。以湖南警察学院治安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例,该方案要求,毕业生应具备以下从事本职业的基础能力:熟练运用计算机,开展网上办公、办案;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较强的阅读能力和初步听、说、写的能力;掌握使用武器、警械的技能及其他基本警务技能;制作常用公文与公安法律文书;开展群众工作;收集和使用公安情报信息。对此,公安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对于学生而言,就应当以公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能力为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对于教师而言,就应当围绕培养学生公安职业基础能力为内容进行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评价。
  
  (二)公安职业核心能力
  
  公安职业核心能力,是从事公安工作最主要的能力。以湖南警察学院治安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例,该方案要求,毕业生应当具备以下从事本职业的核心能力:开展户政和人口管理工作的能力;调解治安纠纷的能力;管理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的能力;协同处置群体性事件和一般性突发事件的能力;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的能力;查处治安案件和侦办一般刑事案件的能力。这些能力,应当是公安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三)公安职业相关素质
  
  公安职业相关素质,是从事公安工作必备的能力素质的综合要求。以湖南警察学院治安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例,毕业生应当具备以下综合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热爱公安事业,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安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和良好的警察职业道德;实战能力强,执法规范,善于沟通,能够综合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胜任治安管理岗位工作;具备与从事治安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基本素养,具有创新精神和思维;健康的心理、强健的体魄。这些职业素质,同样需要渗透在实践教学中进行培养,因此,也是公安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公安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方法——具有多样性
  
  公安实践教学活动内容丰富、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与此相适应,公安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方法也应当是多种多样的。以下主要探讨公安实践教学中关于学生成绩的评价方法,也即学生实践能力的评价,这是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校外实践考核的成绩和校内实践考核的成绩相结合
  
  学生参加公安实践教学活动,对于其能力的考核,既要通过校内实践活动的考核成绩来体现,也要通过校外实践活动的考核成绩来体现。学生在校外见习、实习、社会调查回校以后,应当写出见习、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以此作为评定校外实践活动成绩的重要依据。
  
  (二)单项的实践教学考核成绩与综合的实习考核成绩相结合
  
  搞好公安实践教学,学生全方位的参与很重要。公安实践教学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评价,不仅要有单项的专业课程实验实训的实践教学评价,还要有综合性的实践教学(毕业实习)评价,二者有机结合,通过多方面的评价,客观把握学生实践能力的情况。
  
  (三)实务性实践考核成绩与理论性实践考核成绩相结合
  
  学生参加公安实践活动,不仅要有在实践中做出的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即实务性的成绩,而且还要有理论思考,有调研报告、课程论文,即理论性的实践成果,二者有机结合,全面考察。
  
  (四)口头语言表达成绩和书面语言表达成绩相结合
  
  在公安实践教学中,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评价还要注意口头语言表达能力评价与书面语言表达能力评价相结合。例如,学生进行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案情分析,不仅要看口头语言表达能力,还要看他们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访问笔录、侦查工作方案等业务文书的能力。
  
  (五)对个体能力的评价与对合作能力的评价相结合
  
  公安实践教学对学生能力的评价,既要注重对学生个体能力的评价,也要注重对学生团队合作能力的评价。因为,公安工作,无论是治安管理,还是侦查办案,都需要通力合作,团队协同,实际上,公安实践教学活动的安排,也往往是以小组即团队的形式进行的,因此,团队合作能力的评价很重要[1]。
  
  五公安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依据——注重规范性[2]
  
  对于公安实践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价,在不断探索、反复实践的基础上,应当制订、完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管理制度,以此来规范教师和学生在实践教学活动中的行为,确保实践教学长效有序地运行。
  
  目前,部分新建公安本科院校,虽也制定有诸如“实验室工作规程”、“实习教学管理办法”、“实训教学管理办法”、“学生毕业实习管理办法”“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暂行管理办法”等实践教学管理制度,但往往执行不力,形同虚设。而且,在制度建设方面,有关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方面的管理制度较为缺失,因此,新建公安本科院校应当制订、完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办法”、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工作规范”、“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监控与评价办法”、“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办法”、“实习(见习)质量监控与评价办法”、“毕业设计(论文)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从教师指导实践教学的监控与评价制度,到学生实践能力考核评价制度,都应当建立健全,从而形成比较完善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管理的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无论评教评学,都应以制度为依据,规范运行,逐步形成良性工作机制。同时,应当充分运用好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结果。就教师而言,应当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晋升、各种荣誉的评选授予(如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优秀主讲教师等)、年度考核、效益津贴等挂钩;就学生而言,也应当与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毕业推荐、荣誉称号的授予等挂钩,从而做到奖惩兑现,奖优罚劣,促进实践教学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 朱莉莉,韩志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若干问题探讨[J]。科教导刊,2011(6)。
  
  [2] 韩宗先,王新惠,曹长雷,等。新建本科院校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的构建[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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