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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职教育中的“政校企”合作模式

时间:2022-08-18 19:42:27 综合教育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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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职教育中的“政校企”合作模式

  论高职教育中的“政校企”合作模式
  
  罗颖飞
  
  摘要: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区别于其他高等教育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办学模式,当下学界对校企合作的必要性、原因、突破等多有讨论,却较少论及政府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应当发挥的作用。拟在分析当前校企合作的现状的基础上,分析“政校企”合作模式的必要性,并说明三方在合作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此模式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政校企”模式
  
  一、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现状及瓶颈
  
  职业教育的基本目标是为市场经济培养具有专门技能的职业人才,市场的需求决定了职业院校的办学目标、专业设置及其人才培养模式。自职业教育在我国兴办以来,校企合作就是高等职业院校的主要办学模式之一,它指的是校企双方充分利用彼此之间的不同资源,基于双方的共同利益来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达到“双赢”的局面。
  
  校企合作的办学理念不仅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外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基本特征。然而,与国外成熟的校企合作模式相比,我国高职教育中的校企合作仍处于探索阶段,这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校企双方的合作意愿不均等
  
  校企合作模式的基本立场是要实现合作双方的“双赢”,但目前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远未达到这一高度。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市场经济仍处于劳动密集型的发展阶段,大部分企业主要承担的是发达国家企业的商品零部件生产,对高新知识和技术的依赖性不强,导致企业对高等院校的依赖不够,对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意愿不高。而高职院校承担着保障生源和就业率等社会压力,因而积极努力扩宽与企业的合作渠道,对校企合作项目的依赖性和期盼较高,从而形成双方合作意愿不均等的局面。
  
  2.校企双方的投入、收益不均等
  
  高职教育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才兴起的教育模式,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仍处于低端位置,被视为“次等教育”,国家政策倾斜和资源投入不高,在生源质量和就业率方面都不如普通高等教育院校。这导致在合作的过程中校企双方的投入与收益不成正比:高职院校积极发展与企业的合作,向企业索取各种资源,如要求建立实习基地,加强专家的技术指导,增设仪器等;企业却不能同等地获得与投入成正比的效益,如充足的高素质技术人才。这是双方开展平等合作的一大障碍。
  
  3.企业对合作的积极性不高
  
  目前,我国高职教育中的校企合作项目基本呈现出“学校主动,企业被动”的局面,这与企业的社会承担意识不强有很大的关系。很多企业认为中国劳动力资源充足,自己处于买方市场,因而危机感不强,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很多企业负责人抱着“搭顺风车”的想法:认为校企合作“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把校企合作的社会职责寄希望于其他同行企业,导致了校企合作的被动局面。
  
  二、从校企合作到“政校企”合作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校企合作工作所面临的诸多瓶颈,是由于校企双方在合作意愿、投入产出、积极性等方面严重失衡所致。要想进一步推进高职教育中的校企合作项目,引导双方的合作向良性循环发展,
  
  亟须解决如下三个基本问题:
  
  1.平衡合作双方的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无偿的付出和收益,校企双方的合作是建立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之上的。要维系校企合作的源动力及其良性运转,必须搭建企业和高职院校之间利益兼容的平台,使校企合作不是单方面的意愿或行为,而是双方的共同意愿。由于企业和学校分属不同领域,双方的直接利益兼容性较弱,因此,政府在引导校企双方建立平等互利关系方面负有首要责任。
  
  2.引入有效的激励机制
  
  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利益主体,任何企业都会把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然而,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大部分企业之所以不愿意开展合作或在合作中过多地投入,是因为校企合作没有提供或保障企业的应得利益,从而导致企业的主体性缺位。笔者认为,市场主体的利益既可以通过市场经济的投入来获得,也可通过政府的激励行为来实现。在校企双方利益不均等的情况下,政府有必要出台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的奖励办法,保护企业的切身利益,这样才能保证校企合作项目的长久发展。
  
  3.建立健全完善的保障制度
  
  高职教育是近年来才兴起的新兴高等教育形式,国家的扶植力度和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都有待建立和完善,这同样是导致校企合作项目对企业缺乏吸引力和约束力的原因。在发达国家,校企合作项目之所以获得源源发展的动力,在于各国都制订了一套成熟的校企合作体制:德国建立由校企共同培养劳动力的双元制,法国通过政府和企业行会建立学徒培训中心,日本的大中型企业则直接设立自己的专属职业院校等。这些学工体制均不约而同地以利益为引导,以法律为约束,从而保障了校企双方合作的良性循环。中国高职教育的未来方向也必须摸索出一条适于国情、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保障的校企合作制度之路。
  
  由此可见,要想把校企合作的工作往纵深推进,必须建立政府、学院、企业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由过去的校企双方的合作变为“政校企”三方主体的合作模式,形成“以政府为主导,通过院校协调,企业积极参与”的良性循环。在过去的校企合作项目中,政府或多或少地承担了部分的工作,但还未上升到在合作模式中成为核心主体的程度。新的“政校企”模式需要政府把自己视为合作中的主体,积极发挥领头羊的作用,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克服当下激励机制和保障体系缺失或不健全的现象,消除企业的顾虑。简言之,由校企合作到“政校企”合作的新模式是推动校企合作飞速发展的突破口,政府作为合作的主体之一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政校企”合作模式的可操作性
  
  “政校企”的合作模式不仅是基于校企合作现状而提出的一项理念构想,也具有切实可行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实际上,“政校企”模式不是对校企合作思路的全盘否定,而是对现行思路的优化,它要求政府、高职院校、企业三方主体各执其能、各执其事,共同实现高职教育的办学宗旨,创造尽可能多的社会经济效益。
  
  1.政府在“政校企”合作中的职能
  
  首先,政府在“政校企”合作的新模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校企合作尚处探索阶段的初期,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力度是决定校企合作能否获得长足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笔者认为,政府可在推动合作建立、协调合作进展、监督合作成效三方面来发挥自己的主体性作用。
  
  在当下,较少有企业主动寻求与高职院校建立校企合作关系。这就要求政府积极发挥其主导作用,为当地高职院校与企业牵线
  
  搭桥,推动双方建立合作关系。当地政府可基于本地的经济产业格局,指导本地高职院校设立相关专业和课程;并通过招商引资、创立工业园、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来吸引企业与高职院校建立合作
  
  伙伴关系。
  
  其次,持久的校企合作需要校企双方不断地调整和沟通,而政府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润滑剂的角色。高职院校和企业分属不同的社会领域,双方的利益兼容性较弱,在开展校企合作的过程中,难免会基于不同的利益出发点而产生摩擦和分歧,这需要政府直接参与到校企合作的过程中,找寻解决矛盾的办法,确保校企双方始终处于矛盾而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中。
  
  最后,校企合作的成果不是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单方面得失,而是有必要纳入一定的监督体系之中。只有在对已经完成的校企工作成果进行评估和总结的基础上,未来的校企合作才有可能向深层方向发展。这需要政府建立一个对校企合作的监督机构,通过验收每一项合作成果的得失利弊,不断总结经验,逐层深化校企合作的力度和广度。
  
  2.学校在“政校企”合作中的职能
  
  当前的高职院校对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需求较为强烈,依赖性大。这是由高职院校所承担的生源、就业等压力决定的。笔者认为,要突破校企合作中的被动局面,高职院校应在合作过程中充分利用协调沟通的功能,确保“政校企”合作的“中间热”。
  
  高职院校首先应当定期、适时地与政府沟通,向政府及时反映自身的需求,通过政府的推动作用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如期向政府反馈合作项目的具体进展,通过政府协调校方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分歧。
  
  除此之外,高职院校尤其应当在保障企业的既有利益的同时,充分利用企业的产业资源,来完成既定的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目
  
  标。校方可建立专门的产学指导委员会,与企业建立经常性的沟通,了解企业的需求,并传达自身的需要,不断深化和扩大合作交流的层次。
  
  3.企业在“政校企”合作中的职能
  
  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利益主体,企业是校企合作中的实际投资者,它力求获得最大的收益。因此,充分调动企业在合作中的积极性,促使企业由可有可无的合作态度向积极参与的合作态度转变,是校企合作进入良性循环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企业应当尽可能地参与到“政校企”的合作模式中,才能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企业首先应当参与到高职院校的专业建设和课程设置中。高职院校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专门技能的高素质人才,能够直接
  
  满足特定领域的需求。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需求,建立与高职院校的对话通道,向校方直接反应自身的需求和变化。
  
  其次,企业应当参与到高职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中。这主要体现为,企业可指派经验丰富的技术员工直接加入对高职院校的课
  
  堂教学中,给学生做具体的示范和指导;并定期给高职院校的教师提供专业培训和实际的生产锻炼。
  
  最后,企业可根据高职院校的需求向校方提供一定的资金和仪器设备的支持,保障校方的教学过程得以顺利进行。有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创办或入股高职院校,使高职院校直接成为企业生产线
  
  的劳动力补给站。
  
  综上所述,“政校企”模式是对当前的校企合作模式的优化,其实质是在校企合作的开展中引入政府作为二者的协调主体,确保校企双方这一矛盾统一体在获得应得利益的同时,又受到一定的
  
  约束。笔者认为,校企合作模式的深层发展是提升高职教育质量的重心所在,“政校企”合作的新模式是未来的校企合作值得尝试的
  
  方向之一。
  
  注:本文由《探索梧州高等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有效模式》项目赞助,编号2012JGA441。
  
  参考文献:
  
  许新。高职教育政校企合作中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与考试,2012(05)。
  
  (作者单位广西梧州市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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