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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状”能否为高校免责?

时间:2022-08-17 14:26:13 综合教育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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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状”能否为高校免责?

 

特邀嘉宾

劳凯声:北师大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 王孙禺:清华大学教育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佟丽华: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李   健:北京市法律工作者

讨论

协议内容是否有效

■协议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     劳凯声:这要看签的协议是否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是否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是法律规定学校没有责任的,到时候出了问题学校当然不会负责任。如果法律规定这些情况下学校有过错,要负责任,那么签了协议也没用。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有效性或者合法性必须有几个,一是双方的共同表示,单方的协议是不成立的。其二,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如果这个协议的规定和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则以法律为准,而不以协议为准。只有一种特别规定,就是按规定可以协议优先的。这种情况下,签了协议就以协议为准。如果不属于这种情况,如果协议的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样的协议内容就属于无效协议。     在学校里如果是正常的运动,在运动过程当中发生意外伤亡,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它是不负法律责任的。学校禁止不了大学生出校门,但如果学生在校外出车祸死了,学校就不该负责任。因此,如果协议的内容超出法律的规定,协议中的规定实际上是无效的。如果没有超出法律规定,不签协议学校也可依据这样一些法律来免责。 ■出了事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王孙禺:大学生的情况跟中小学还不完全一样。大学生还有一点公费医疗在里面,比如体育课摔伤了,住院了或者到医院看病,或者是做点小手术,学校会相应承担一些。所以这种矛盾不是特别尖锐。而像自杀这样的伤害事故,当然要看责任了,不是说校园里的所有伤害都归学校来负责。而学生一旦出了事,也不会因为签了这个协议,学校就一点责任都没有。这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学校现在也很重视对学生心理健康的辅导与咨询工作。学生工作系统也应加强对有心理障碍的学生的关注,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李健:学校的这个协议,按道理说是无效的。因为这个协议是一种强制性的或是格式行为,免除自己的责任,增强对方的责任,这在合同法上是无效的。事情出来后,要具体分析它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双方应承担什么责任。不是说签了协议,学校就没有责任。学校若有责任,即使签了合同,一样要承担责任。     每件具体事情要根据它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签这种集体性的免责条款,从原则上来说是无效的。如果出了事,到法院,这个东西只是一个参考依据,不能作为证据来提供。

协议能否为高校免责

■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是协议规定不了的     佟丽华:中小学生主要是未成年人,大学生根据现在的情况,基本上是成年人。现在针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管理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要求。针对未成年人,法律会要求更多一些,也就是学校的管理保护责任更重一些。但是针对成年人,这种管理保护的责任可能就要弱一些。但学校同样存在管理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另外,未成年人在出事以后,法律责任是父母和学校之间的争议;而成年的大学生受到伤害后,更多的是学生本人和学校之间的一种争议。     但是无论怎样,学校对学生肯定有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当学校没有尽到这样的职责时,出现问题学校还是要承担责任,这是通过协议规定不了的。     这些协议本身说明不了任何问题。实际上学校的责任也好,学生的责任也好,更多的还是,一是学校和学生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二是要宣传这种法律规定。大学生更多是成年人了,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更多的要通过法律途径,没必要通过签订这种协议的方式。 ■这份协议没有意义,关键是学校有无过错     劳凯声:因此,我认为根本没有必要签协议。这种情况非常清楚,不属于签了协议就以协议为准、协议优先的情况。一个学校出了学生伤亡事故,就要依法来处理,根据《民法通则》,如果学校有过错,就属于侵权行为,学校就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学校就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因为大学生都是成年人,他和中小学不一样。如果出了事,可以根据现行法律,很好地、妥善地来处理。因此这个协议是没有意义的。     佟丽华:我认为这种协议没有意义。现在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这种法律责任,更多的是通过法律给以规定,而不是双方之间的这种约定。举个例子,如果学校在管理过程中有过错,即使签这个协议,该承担法律责任还得承担。如果学校没有过错,不用签订这个协议你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关键的一点是学校有没有过错。

协议是否值得推广

■这种协议不值得推广     佟丽华:可能是因为有些学校不了解这方面的法律,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或是出现事故想少承担责任。这反倒会使个别不懂法的管理者,认为这样就减轻了自己的管理责任,反而可能弱化学校的管理,不值得推广。 ■学校应采取具体教育管理措施     劳凯声:学校为了警醒学生,可以进行一些有关安全方面的教育,在组织具有对抗性的比赛时,事前要跟大家说明利害关系,要求大家要有自我防卫的意识和能力。学校应该在具体的方面多做一些,而不是简单地签一个协议。学校的根本目的是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但这并不是签一纸协议就能达到的。倒是学校应该采取一些比较具体的教育管理的措施来更好地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佟丽华: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对这个问题适当关注,还是应该督促学校具体做一些工作,加强管理,改善学校的工作,包括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来实现学校和学生双方利益的保障。

本报记者 谢凡

专访

高校: 我们为什么要跟学生签订协议

■中国石油大学(西南)教工处王老师:     出于对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配合,我们学校也跟学生签订了一份《安全责任书》。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想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警惕意识。     我们学校在安全方面是很有保障的,事实上我们以往也没有因为学生受伤害的问题遇到过什么麻烦。再加上我们是学校,教书育人才是我们工作的核心,并不存在什么要推卸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如果学生在学校生活中犯了什么错,改过的机会更多,付出的代价会更少。学生在来校之前,尽管家长叮嘱的不少,但是真正能让学生们对安全问题和自己的行为引起高度重视的不多。现在的学生自我管理能力和意识还是很不够的,如果学生做对了没有奖励,做错了也没有惩罚,他们很难较清晰地界定什么是对的、是应该做的?什么是错的、是不应该做的?没有这个判断能力,对自己的管理能力和意识也不可能提高。而我们的学生大多都是成年人,他们有能力也必须对自己所做的事情和行为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能用这种责任、权利很明晰的协议的方式再一次提醒学生,他们应该对自己所做的每一件事负责。用这份与他们的切身利益联系非常紧密的协议去刺激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从而达到使学生们更加约束自己的行为,最大限度地排除他们对个人和对他人的安全隐患。     我们与学生签订协议之前,会对学生有非常全面的教育。各个院系都会组织学生集中学习,让学生与校方有充分的沟通,然后再在学生自愿的情况下签订这份协议。

中国石油大学(西南)学生观点: 增强了学生的法律和安全意识     翟永健:我觉得学校的做法很好。这是学校加强对学生安全管理的一种体现,可以增强学生的法律和安全意识。学生真出了事,学校应该还是会管的,毕竟是在学校。这种签合同的方式会使学生的个人素质有一点提高,学生素质提高了,学生圈里的安全也更有保障了。而且这个协议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的。 能够明确学生与学校的责权     严克友:我认为合同把责任明了了,如果学生做错了事,就应该知道自己会付出什么、损失什么,但是应该正视合同,它的主要目的还是能明确学生与学校的责权。大家都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如果跟自己的切身利益连在一起,相信大家会更认真地对待一些问题,比如关于不能校外留宿这样的规定,我认为还是有好处的。 最好是学生真正自愿去签     李焱:最近,学校有很多同学在外面住,安全隐患很多。这次系里给我们开了动员大会,辅导员让我们都签,其实我认为没有必要让每个人都签。我们很多人认为,学校的这次活动只是推卸责任的手段。万一现在有些什么问题出来了,学校就可以免责了。我们对这个协议的内容和意义都有更深更多的认识。 希望学校不要因此而推卸责任     王艳:是制约了学生,不过很多同学都认为还是有好处的。平时大家出去上网什么的都小心谨慎多了,我们现在出去都要结伴而行。虽然签了协议,但希望学校不要因此而推卸责任,对于一些该管的还应该管理,该负担的责任还是应该负担起来。协议只能作为提高学生安全意识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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