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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下的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

时间:2022-08-05 13:18:45 综合教育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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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下的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

  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下的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

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下的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

  董春丽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摘要:高等法学教育发展和改革,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在现有教学模式基础上深入探讨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作为国际型法律人才目标实现的专业基础课程之一,综合始创国美国法学诊所和现有高校诊所式教学模式积累的经验,最终提出适宜有效的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教学模式改革建议。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教学改革;模式

  课题项目:武汉科技大学教务处(项目编号:2013Z040)

  作者简介:董春丽(1976-),女(汉族),湖北武汉人,法学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是大学本科专业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大学本科毕业生是否可以成为适应对外经济交往需要具有积极意义。因此,教学模式选择、规划,运用讲授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就成为当务之急。

  法律教学模式历经教师主动型传统教学模式、教师为主学生辅助半主动型案例教学模式直至当今倡导学生为主教师辅助型诊所式教学模式。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演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学生被动转化为学生主动学习的过程。那么什么是“诊所式”教学模式?为什么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中践行诊所式教学模式呢?

  一、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缘由

  诊所式法律教育首先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型法学教育方法,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Frank。诊所法律教育常常被描述为“在行动中学习”法律,即在有法律实务经验的老师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学生积极参与各种法律实践开展法律教学活动,增强法律运用的真实感,让学生切身体会实际办案以及操作运用法律的过程。

  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下的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必要性分析

  面对日益激化的国际经济摩擦,运用诊所式教学模式讲授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才能使学生切实掌握国际经济法律法规、国际经济惯例基本内容,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职业技能。

  1. 教师主动型传统教学模式讲授国际经济法弊端。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从教学内容上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共五大部分。运用传统教师讲、学生听;教师板书、学生抄笔记完成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其结果注重学生基础理论的单纯记忆而忽视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培养和提升,导致期末考试成绩高分却对国际经济法主要内容无法融会贯通,认知实习和毕业实习面对真实涉外案件无法独立分析案件事实、独立提出案件解决方案。

  因此,教师主动型传统教学模式显然不符合法学教育宗旨,运用这种教学模式讲授国际经济法必须摒弃。2.教师为主学生辅助半主动型案例教学模式讲授国际经济法弊端。案例式教学法是美国法学家首创的一种实践教学方法,以案例讨论课的形式进行,由任课教师选择案例,或者由教师按照事先选好的案例教材按照教学计划依次推进。由于教学计划的安排和教学课时的要求,为了完成既定教学大纲任务,往往在教材、老师课件上随附有说明或解释性内容。因此,容易造成学生不需要进行严密逻辑思考,更加谈不上在教师引导下学生按照所学的法学基础理论各抒己见甚至提出相互碰撞的法律意见。

  国际经济法案例由于涉及当事人、案件事实、法律规范带有涉外因子,因此往往了解争议案件事实、案件分析及案件解决方案提出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案例教学模式最终只能在教师有目的提问、学生在有限时间内提出观点意见并分组讨论、教师再质证、学生再分析……最终教师只能在有限的学时和并不完善的跟进教学配套中,由学生象征性讨论后直接给出虚拟案件的处理意见。

  案件的虚拟性、法律法规的国际型、学生知识的有限性、学时的固定性等主观和客观原因造成案例教学模式空泛、成效差的结果。

  3.学生为主教师辅助型诊所式教学模式适应国际经济法讲授。与案例式教学法的渊源相同,诊所式法律教育也是起源于美国的一种实践教学模式,不同之处在于:将案例真正还原到现实生活中,将案例讨论从课堂搬到案件现场,将学生从案件的旁观者转变为当局者。学生是课堂的主人,(www.fwsir.com)案件使用真实案件材料,使用“模拟角色训练与评价”和“真实案件的代理”等多种创新教学方式,使学生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经融法、国际税法、争议解决方式五大部分知识在真实案件中融会贯通。

  三、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下的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实践“瓶颈”

  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首次在全国7所高等院校尝试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程。随后越来越多有资质的高校相继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程。那么诊所式教学模式进行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改革在实践操作中将会面临哪些实际问题呢?

  1.资金来源。诊所式教学模式进行国际经济法课程改革需要大量资金投入。首先,需要诊所的建立经费:需要一个办公场所,以便学生接待、会见当事人,也便于那些需要法律帮助的人知道在哪里可以找到提供法律服务的学生,这也可以增加法律诊所的案源,提供更多学生锻炼的机会。其次,学生办案的必要经费:法律诊所很多是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出现,无报酬而言,那么让学生自己倒贴钱提供法律帮助显然是不适宜的。再次,指导教师的报酬:国际经济法以诊所式教学模式进行课改,教师在案源提供、案件跟进、资料获取、指导学生方面都需要付出心力。要求教师在正常授课和科研项目之外无偿承担诊所教育任务,不是长久之计,应给予教师以公正回报。

  大量资金投入单纯依靠学校财政拨款是无法解决问题的,而教师从事的是学生知识给予和实践能力提升的引导,绝非筹措资金的主体。因此,通过高校自身解决资金来源困难的问题是杯水车薪。

  2.案源获取。诊所法律教育常常被描述为“在行动中学习”法律。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提升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增强学生做一名合格律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而在校大学生近乎没有律师从业资格证书,也没有办理实际案例的从业经验,因此案源通常只能由带队教师自己所涉案源提供。教师主要工作是教学和科研而不是兼职律师,因此案源非常有限,且有限案源同样涉及当事人及教师自身隐私。因此,案源获取是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教学模式课程改革实践“瓶颈”之一。

  3.带队教师配备。从配备教师来看,国际经济法任课教师通常是学术型人才,具有辩护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储备并不多,特别是具有从业涉外律师事务所独立办理涉外案件;具有法官、检察官审办涉外案件工作实践经验的教师更是凤毛麟角。因此,单纯由高校教师或者兼职高校教师组成团队进行国际经济法课程诊所式教学模式改革是实践中极其突出的问题。

  四、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教学模式建构与创新

  诊所式教学模式应用于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使学生在真实案件中由旁观者转变成为当局者。那么如何将这种实践性的教学模式切实运用在课程改革中,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探索教育部门与公益机构、司法机构结合方式解决资金难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高成本的教学模式。因此,我国目前的法律诊所应该多渠道努力,争取广泛的国内外资助。我们可以探索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提出资金申请,或者与愿意投资教育改革、促进教学课程改革的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机构进行合作,探索多渠道资金来源解决资金问题。

  我国司法机构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构。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教学改革学生必须到法院、检察院司法机构长时间深入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各级法院可以在带队师资、卷宗材料审议、案件庭审过程等各个环节无偿指导和协助,甚至对于学生学习过程予以经费补足从而缓解学生学习负担并起到物质鼓励的作用。

  在“行动中学习法律”是诊所式教学模式的精髓。从配备教师数量上看,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教师与学生师生比例最佳状态为1∶7;从从业教师结构上看,高校大部分国际经济法任课教师并没有涉外经济案件代理工作实践经验,属于理论型、学术型人才,这样根本无法胜任诊所教学模式讲授国际经济法课程。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1)加强教师自身业务素质:投入资金,资助教师在涉外律师事务所工作实习,由办理涉外经济案件的律师带领任课教师实践;委派教师到司法机构(检察院、法院)实习,参与涉外案件程序旁听、卷宗整理归档等实物工作;要求国际经济法任课教师隔期到国外学习交流……通过这些手段提高任课教师自身业务水平。(2)加强与司法机构、涉外律师事务所横向联合:邀请律师、法官与检察官到学校担任国际经济法客座教授,定期举行讲座;由其担任校外指导教师,直接带队学生,将手中代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案件作为学生实践案源,交由学生思考,学生继续跟进案件进展。

  2.加强学生学习方式观念的转变,重新制定评价体系。诊所式教学模式进行国际经济法讲授,力求在教师指导下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涉外经济案件法律执业技能,“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这种教学理念与运作模式与传统开卷、闭卷的笔头评价学习效果完全不同,应该由校内外带队教师、客座教师评教、同队队友的评价占学科成绩小部分,和涉案当事人、带队教师的交流状态、对案件的认知及建设性解决方案的提供占学科成绩的大部分。

  诊所式教学模式使学生重在平时课程内容积累与实践,而非传统教学模式考前突击,这无疑会加大学生完成课程任务的难度。因此,转变学生观念,客观逐步提升学生实践认知能力,完成国际经济法这门教学课程任务。

  五、总结

  在我国培养出“厚基础、宽口径、高质量”要求的“国际型法律人才”是我们既定目标,务实运用诊所式教学模式进行国际经济法课程改革,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地实现既有目标,应该是我们是现阶段探讨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包玉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杜承铭。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学实验教学模式探索[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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