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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互联网商务立法概况和基本特点

时间:2006-11-28栏目:电子商务论文

nbsp;   根据美国政府电子商务工作组首次年度报告,全世界1995年有1000多万人使用互联网,1998年上升到1亿4千万人。在下世纪未来的十年里,将有十亿人使用互联网。1998年IT产业占美国GDP净增长的三分之一强,该产业就业人数超过700万,至2006年,全美将有一半的劳动力就业于IT或与IT密切相关的行业。

    IT产业如此重要,美国努力借助于在这一产业的技术优势建立全球市场。1999年美国国会两院通过决议案,敦促总统寻求全球一致,长期免除电子商务关税,禁止对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制定特别的、多重的和歧视性的税收,敦促总统反对由任何国家、联合国或任何多边组织对电子传输确立税收的动议。
    
    国会在1998年网络公平法案中就要求总统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经合组织、亚太经合理事会等进行双边和多边谈判,确立互联网交易关税豁免体制。1999年美国已与澳大利亚、欧盟、法国、爱尔兰、日本和韩国分别发表联合声明,对电子商务实行中立和非歧视性税收。在美国的推动下,1998年5月,WTO部长级会议通过宣言,所有132个成员国坚持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经合组织和工业集团在1998年10月全球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上,发布联合宣言,支持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的中立和非歧视原则。1999年6月,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敦促世界各国政府对电子商务少征税收。

    美国互联网商务发展的程度和规模其他各国难以望其项背。确立在线国际关税豁免制度和各国不得对互联网商务制定歧视性税收政策,受益最大的无疑是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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