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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政府发展及其前景

时间:2006-11-28栏目:电子商务论文

路的基础结构,以作为政府信息交换及资源共享的平台。从国际的经验来看,以下几个方面是重要的:

  ①推动国家信息的基础结构(NTT)的发展,加速国家信息化的步伐,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连结在一起,使整个社会彼此分享信息。

  ②以互联网络为基础,建构政府信息服务骨干网络GSN(Government Service Network),在骨干网络上提供电子窗口、电子目录、电子邮寄、电子新闻、电子民意箱等基本服务。

  ③发展和建设政府机关内部的局域网(intranet)应用环境,提供各级政府人员电子邮件、电子目录、电子新闻、电子信箱的能够环境。

  ④建设和发展电子化政府的系统平台,作为取得政府信息化服务系统及信息设施,如电话、个人电脑及工作站、自动提款机、共用信息服务站(Kiosk)等,其广泛分布于家庭、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及各级政府机关的信息设施,将提供公民以及社会各界进入政府以取得信息及服务。

  ⑤发展单一窗口、一站到底(one-stop)的政府信息服务。

  4、政府业务的电子化

  电子化政府的基础之一在于政府业务的电子化,即改变传统的政府机关的办事方式和手段。传统的办事方法、公务处理及事务管理,皆可以用现代信息及通讯技术加以改变。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政府业务的电子化,预期应向以下方面予以推动与发展:

  电子公文。政府机关的公文处理,实施公文制作电脑化,稽催管理自动化以及电子公文交换。

  电子邮寄。政府的会议通知、信息传达、政策宣传、法规颁布、意见调查等,以电子邮寄方式处理,以加快信息的流通。

  电子采购。在网络安全认证的基础上,政府机关在网络上进行采购、交易支付等电子作业。人民、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有关财务处理及支付逐步经由网络处理。政府的公共建设招标和投标,亦可随着电子安全认证制度的建立,在网上进行。

  电子法规。在互联网络上设立“电子法律、法规资料库”,建立电子法规信息服务网络,提供法规检索。

  电子规划管理。通过网络上设立电子计划资料库,保证各机关计划的制订、执行、评估的一致性。

  电子税务。通过网络提供各种税务信息服务;提供税务查询;提供纳税人利用信息卡经由网络转帐缴纳、核查税款;提供网路申报所得税、营业税等。

  电子人事。提供人事及法律检索;网络招聘等。

  电子工商。提供工商资料和信息、工商登记网上申报等。

  电子保健。在网络上提供医政、药政、食品卫生、防疫等医疗保障的信息及服务。

  电子公共事业服务。在网络上提供电力、电信、自来水、煤气等各项公共事业的自动化服务,提供查询、申报、交费等服务。

  需说明的是,行政业务的电子化过程不只是单纯的增加硬件、软件设备,更需从政府组织全面性来了解信息技术的需求、组织目标与管理模式、未来发展方向等进行整体性、合理性的规划,力求突破现有的运作方式,以更经济、更有效的方法取得政府运作所需要的技术能力以及人力,促进政府信息的流通及整合,提高行政效率与效能。

  5、政府服务的创新

  从某种程度上来看,电子化政府的特质在于它是服务型政府,即透过电子媒体创新政府的服务。电子政府期冀达成这样一个理想的服务型态:公民在尚没有走进政府机关即可获取丰富的信息;公民只需在单一机关办事,任何问题皆可随问随答,所办事情立等可取;若公民申办事情涉及到多个机关,则政府机关可在一处办理,全程服务;公民无需进入政府机关,即可经过电脑连线申办。政府服务将朝“单一窗口”、“跨机关”、“24小时”、“自助式”服务的方向发展。质言之,电子化政府要求政府创新其服务的方式,使政府服务更为快捷、更为方便、更为畅通、更为直接、更为公平、更具有高的附加值。

  6、电子化政府与政府再造

  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信息化始终是与政府的再造相联系,而且是政府再造的一个重要内容和工具。信息化在促进政府行政的现代化、民主化、公开化、效率化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对政府管理的理念、政府治理的结构、政府程序和工作流程、政府政策和政策制定都发生了重大的冲击,信息化在促进政府反应力,提升政府沟通效率,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人力精简和有效运用人力资源,节约政府开支与经费,扩大公民参与,创新政府服务等方面均显示了其比较优势。因此,电子化政府的实现必须与政府再造相结合,从目前发展来看信息技术与政府再造的结合主要体现在:应用信息技术改变传统的层级化的,公共组织的架构,建立网络型组织;改变政府运作的流程,建立一个无缝隙的政府(seamless government),即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得到服务的政府;改变政府的职能,实现导航型政府;改变政府的治理结构,从强势国家单独治理模式转变为国家与社会的共同治理;实现政府治理观念的变革,确立顾客与消费者导向的政府。

  7、电子政府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电子政府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一个完整、统一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在国外,为保障

政府信息化发展,许多国家均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在美国有《政府信息公开法》《个人隐私权保护法》《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德国有《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俄罗斯有《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权》,在英国有《政府信息公开法》等等。这些法律对政府信息化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和规范的作用。事实上涉及政府信息的立法,范围十分大,它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制度:如政府信息公开法、政府公报法、行政程序法。

  政府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如个人资料、隐私保护法、国家保密法、商业秘密法。政府信息存贮管理与内部传递方面的法律:如统计法、档案法。

  政府信息获取方面的法律:主要涉及政府因行使管理权力所向人民强制获得同意取得的相关信息的法律制度。

  8、电子化政府的安全环境

  政府信息不仅是国家资产,而且是需要精心管理的重要资产。信息安全在一定程度上是电子政府生命所在。信息安全涉及保密性(控制那些存取信息的人)、完整性(确保信息的更新与修改只能经由授权者进行)、可用性(确保信息授权用户总是能够存取信息)等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政府信息化正在由专属主机、封闭网路、开放式分散处理系统,逐步走向国际互联网的多媒体信息交流和业务处理,在此情况下,信息安全便成为一个头等重要的大问题。

  信息安全是信息服务能否健全发展的先决条件。在系统运作环境中,无论是使用者、实体设施、应用作业、资料及档案皆应严密管理。可以预料,随着政府信息化的发展,政府可能面对各种的意外灾害、电脑故障、人为破坏、侵入、泄密、窜改以及其他种种电脑犯罪,政府机关必须未雨绸缪,加强政府信息的安全管理工作,以确保国家、组织及人民的权益。为此必须:制订政府机关信息安全管理的办法,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标准、人员管理、资料管理、实体及网络管理、紧急应变复原处理、安全稽查和考核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政府行政机关内外建立电脑稽核制度;建立政府认证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提供政府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安全认证服务;加强政府信息安全教育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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