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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社会审计权利与义务不平衡的影响及其对策

时间:2007-4-2栏目:会计论文

与被审计者相分离,使审计者在经济上 完全独立于被审计者。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产权关系明晰且所有者人数较少的企业。应明确审计委托人就是所有者。由此进一步规定,审计费用不能作为企业的费用,而只能作为所有者监管其代理人的费用。对所有者人数过多,对外公告会计年报的公众公司和对外发行债券的公司,由于其投资者和债权人极为分散。难以将他们统一起来作为审计委托人并承担审计费用,可以将证券交易所作为审计委托人,并承担审计费用。因为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盈利性的中介机构,是审计信息 的受益者。审计信息的存在是证券市场得以生存的基础。证券交易所 支付的审计费用可以从信息发布收入和证券交易手续费收入中得到补 偿。除了正常的会计年报审计之外,对于其他的各种专门审计事项,也必须坚持将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者相分立。比如注册资本验证,可以由负责注册资本登记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审计委托人,并支付审计费用。审计费用则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业务费的一部分,在向注册申请者收取的注册费用中列支。总之,在确定审计委托人时,要坚持谁受益谁就应承担审计费用,以及审计费用不能作为企业费用列支,而只能作为审计信息受益人的费用处理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平衡与社会审计相关的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社会审计取得完全独立于被审计者的地位。 

当然,如按上述设想来平衡我国社会审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会 使一些不愿支付审计费用只希望无偿使用审计信息的人退出审计市场,使审计业务量减少。但同时更应看到,这样做会使一些审计信息 使用者为了保证自身利益,根据审计信息取得的成本与效益原则,增 加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从而使审计业务量增加。审计市场中这种审计 信息使用者的结构调整,将有助于规范审计市场的建立,从而促使审 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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