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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政策法律环境与信用体系

时间:2023-02-20 08:25:56 电子商务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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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政策法律环境与信用体系

    在电子商务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中,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危机也悄然袭来,虚假交易、假冒行为、合同诈骗、网上拍卖哄抬标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发生 ,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乃至全球电子商务快速、健康的发展。

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政策法律环境与信用体系

    而与此同时,近几年来,建立信用体系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逐渐得到了更多部门和企业的关注.上海于2000年率先出台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并于2001年根据试点情况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2001年底深圳也出台《深圳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两会”之后,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十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北京发布了《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3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2004年3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开展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些法规的先后出台,提出了对于依法披露、合法征集、信用服务、失信惩戒、信用管理等推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设想和指导意见,在政府立法规范信用征信领域作了一些探索,但这和征信行业发展的整体需求相比是远远不够的。在征信服务行业的准入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迄今为止并没有出台较全面的管理规范。

    可以说,市场经济是信用化的商品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生命线,特别是在经济进入全球化的过程中,信用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电子商务和信用服务都是发展很快的新兴领域,市场前景广阔,从二者的关系看,一方面,电子商务需要信用体系,而信用体系也很可能最先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广泛的应用并体现其价值。因为电子商务对信用体系的需求最强,没有信用体系支持的电子商务风险极高,不堪设想;而在电子商务的基础上又很容易建立信用体系,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再加上电子签章四者相互呼应交叉形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进行技术处理,就可以建立信用体系,并且该信用体系对电子商务是可控的。于是,整合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或者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就成为一种需求,一种目标,一项任务。

    而与此同时,我们还发现,信用体系与电子政务之间也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共享是信用体系真正建立的前提和保障,而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又是电子政务发展的有力的推进器。至于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之间的唇齿相依的密切关系,就更不用详述了。

那么,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及信用体系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政策法律环境将对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造成怎样的影响?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与信用体系在本质上存在共性

    首先,如果仅从字面考虑,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之前的“电子”即电子通信技术或电子化,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应用进行的电子化服务。而电子通信技术的核心功能就是传递信息,实现信息的快速、跨地域的流通。所以,与传统的商务、政务相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最大不同就在于更广泛、更快捷的信息流通,通过强大的信息流的实现来优化传统的商务、政务的模式,消除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商务与政务中的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等问题。而信用体系的本质也正是特定信息的公开、流通,以信息公开透明作为信用体系的支撑,以信息的流通来发挥其功能。所以,信息的公开与流通是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与信用体系内在的要求和运行的基础,其间存在着本质的共性的必然联系。或者说,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核心都是信息,是信息社会的重要组成和突出表现。

二、电子商务的规范与发展需要信用体系

    第一,电子商务作为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证,生存和发展将十分困难。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风险都将提高,买家付款后不能及时得到商品,卖家卖出商品不能保证收到货款,商品质量问题,网上重复拍卖问题等等,都难以避免。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主要采取四种较为典型的信用模式,即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中介人模式是将电子商务网站作为交易中介人,达成交易协议后,购货的一方要将货款、销售的一方要将货物分别交给网站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当网站的办事机构核对无误后再将货款及货物交给对方。这种信用模式试图通过网站的管理机构控制交易的全过程,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业欺诈等商业信用风险,但却需要网站有叫大的投资设立众多的办事机构,而且还有交易速度和交易成本问题;担保人模式是以网站或网站的经营企业为交易各方提供担保为特征,试图通过这种担保来解决信用风险问题。这种将网站或网站的主办单位做为一个担保机构的信用模式,也有一个核实谈判的过程,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实践中,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适合用具有特定组织性的行业;网站经营模式是通过建立网上商店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权后,让购买方将购买的商品的款支付到网站指定的帐户上,网站收到购物款后才给购买者发送货物。这种信用模式是单边的,是以网站的信誉为基础的,这种信用模式一般主要适用从事零售业的网站;委托授权经营模式是网站通过建立交易规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按预设条件在协议银行建立交易公共帐户,网络计算机按预设的程序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以确保交易在安全的状况下进行。这种信用模式中电子商务网站并不直接进入交易的过程,交易双方的信用保证是以银行的公平监督为基础的。

    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所采用的这四种信用模式,是从事电子商务企业为解决商业信用问题所进行得积极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这些信用模式所以据的规则基本上都是企业性规范,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要克服这些问题在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好的法律法规环境,包括银行、工商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协同作战,才能使交易双方在政府信用作为背景的基础上建立起对电子商务的信心。

    第二,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人们确立了的几种基本的模式,那就是技术手段、行 政管理、法律制裁与信用保障。在电子商务和网络发展的初期,人们更多地偏重于从技术上进行规范,如加密、认证等安全

措施,都是以技术为核心的。但很快人们就认识到了过于依赖技术手段解决电子商务中的问题的弊端,开始更多地考虑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与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从一定意义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创造一种可信赖的商业环境,尤其是与法律制裁相比较,它既是一种“软环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难以具备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会面临技术手段所难以解决的交易的安全性与便捷性的矛盾。电子商务的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如果过多地利用技术手段和行政干预手段对网上交易进行管理,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性,但却恰恰限制了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其优势丧失殆尽。所以,总的来看,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四种主要措施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与信用保障中,信用体系可以说是一种最为灵活且最有可能与电子商务本身实现良性互动的规范模式,它可以无处不在却同时能做到大象无形,而且,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由于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它们可以很容易地做到无缝的连接,这种无缝连接所带来的效率和便捷正是电子商务十分需要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们却发现,要实现它们与电子商务的无缝连接还是十分困难的。

    第三,通过一些年来对于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实践,我们发现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虽然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但在解决办法上,基本可以分为三大类型,那就是:其一,已有成熟的解决方案,只要尽快进行立法或修订法律,就基本可以解决问题,典型的如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问题;其二,目前对于该问题还没有成型的解决方案,需要更多地从理论层面进行解决方案的探寻,较为典型的有网络的管辖权问题、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其三,也是最为普遍的一类,就是即便是出台或修订了相关法律规定,其中的法律问题也难以马上解决,需要相应的法律辅助机制的配合,或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的作用。这方面的例子有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的问题、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电子商务的安全可靠保障问题、电子商务的法律救济问题,等等。也就是说,在这一类法律问题中,我们看到,尽管相应的法律规定十分明确,但就是还有大量的违法行为存在,我国刑法对于信息安全的明确规定并没有杜绝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而我们的著作权法因应网络而做的修订也难以使那些“拿来主义者”却步。造成这种“令行禁不止”的原因很复杂,既与互联网本身非中心性、虚拟性、跨地域性和高度自治性关联,也产生于网上违法行为的隐蔽性、低成本和便捷性。而解决这种难题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要在立法与修订法律之外建立起一整套的法律辅助机制,形成完善的法制环境,从各方面杜绝和制裁违法行为。而信用体系的建立就是该法律辅助机制中的非常重要的一环。

三、电子商务一定会成为信用体系在中国发展最快的领域

    一方面,电子商务本身是信用体系存在和发展的最好的土壤,在电子商务的基础上又很容易建立信用体系,电子商务的电子化的信息流、资金流甚至物流通过电子签章相互呼应形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进行技术处理,就可以建立信用体系,并且该信用体系对电子商务是可控的、互动的。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使消费者成为参与者。在已经形成的很多电子商务模式中,我们都看到,通过BBS等方式,对于同一类消费,很多的消费者可以很快的建立联盟,展开评价和交流,而这些评价,本身就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有,互联网与传统传播方式的主要不同就在于其互动性,信息是双向交互流动的,所以,在这种沟通方式之上建立的信用机制也必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动态性。

    最后,也是我们一直提及的,电子商务不断采用最新的电子通信技术,能够保证其一直具有强大的信息沟通和利用的功能,而这样的能力会给相应的信用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并创造持续、稳定发展的氛围。

四、电子政务的建设,尤其是电子政务的政策法律建设是为信用体系建立和发展的前提

    如同电子商务没有信用体系无法开展一样,其实信用体系更需要电子政务为其创造条件。因为信用体系建立的前提是信息的充分公开和流通,尤其是那些与特定政府部门密切相关的信息,更是信用体系建立的必需数据。而电子政务的主要内容正是政府机构信息资源的公开、电子化和共享。目前我国电子政务领域的立法也是主要集中在政府信息资源公开、共享以及相应的个人数据和隐私权保护等领域,一年来,海南、深圳、上海、商务部等先后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而国家层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是呼之欲出。所有这些法规规章都将成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和发展的坚实基础,甚至比关于信用本身的立法还要重要。从法律的角度看,电子政务所涉及的问题基本都是和信用体系密切相关的,如信息公开、信息共享、部门协作、隐私权和个人数据保护以及由电子政务带来的行政的透明度与效率的提高,等等。所以,我国电子政务政策法律环境的完善将是信用体系建立的发展的前提和保障,而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又是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反过来,电子商务和信用体系的发展又可以加快电子政务的早日实现。这本身也是我国信用体系建立和发展不同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特色,或者说是后发优势的体现,那就是,我们的信用体系是建立在党和国家大力推进的电子政務的基础上的。

五、信用体系是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的重要结合点之一

    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必然是密不可分的,它们都在蓬勃发展并在很多领域交叉互动,形成一个和谐的整体,而信用体系就是他们之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结合点,因为在这一点上,它们都需要信用体系也为信用体系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它们三者之间进一步的融合必将带来更科学的电子政务,更有效的电子商务和更发达的信用机制。带来社会的变革与进步,创造出公正、合理、高效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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