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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思维与辩证法理论的创新

时间:2022-08-15 11:49:36 和谐社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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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思维与辩证法理论的创新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然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层理论内蕴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成为理论界近来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张奎良先生与郭和平先生从辩证思维与和谐思维的关系的角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根据进行了阐述,表达了对和谐思维所具有的意义的不同理解 (分别见2005年 2月8日和4月5日《光明日报·学术版》) 。笔者认为,对和谐思维意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囿于传统的辩证法理论的阈限内,它更体现了对辩证法性质的全新认识和对辩证法内容的丰富和扩展。只有理解了从对立斗争的思维向和谐共处思维转换的创新性质,才能使哲学理论更符合当代历史发展的实际,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哲学的理论根据和思维方法。   从理论上说,辩证法作为一种自觉的理论形态始自德国古典哲学,用以解决近代认知主体哲学的固有难题——主客的二元分裂。自觉的辩证法理论贯穿的是近代启蒙理性的文化精神,是人成为主体,通过自己的能动活动来征服和改造世界的现实历史状况的哲学表达形式。正如马克思在评价黑格尔辩证法时所说:“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辩证法,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非对象化,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可见,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20页,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第2版。)然而,黑格尔虽然利用辩证法的形式抽象地表达了人的自我创造和征服改造世界的过程,但“他只看到劳动的积极的方面,没有看到它的消极方面。劳动是人在外化范围之内的或者作为外化的人的自为的生成。”(同上)这即是说,近代的启蒙理性也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在现代化的初期,人们幻想以理性为工具,通过发展科学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来改善物质生活,促进社会的进步。但对自然的征服和占有的态度,必使理性向技术理性转化,必导致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分裂、冲突,最终不但使人和自然尖锐对立,而且对自然的征服会反过来作用于人本身,变成对人的统治和压迫,造成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压制和剥夺。法兰克福学派曾用“启蒙的辩证法”这一概念来描述现代文化精神的这种双重性以及启蒙理性必然走向自己反面的过程。   理论的思考反映着现实的状况,西方现代化过程的经验教训给我们以这样的启迪:社会的发展不是单纯的经济增长过程,只注重经济效益的想法,不但容易使经济的发展走向单纯追求产值的错误道路,从而忽视人和环境的协调,造成发展的不可持续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会使经济的发展失去人文导向,导致忽略社会公平的矛盾。正是西方现代化的教训使我们必须确立以人的发展为核心的综合协调的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正是据于这样的历史背景。   正因为和谐社会是针对西方的以经济发展涵盖社会发展的现代化模式的弊端而提出的,因此也必须发展贯穿着启蒙理性精神的辩证思考方式。辩证法作为一种弘扬主体创造精神的哲学理论,固有一种西方文化的向外的、通过冲突和斗争而征服和占有的倾向。现代化的过程使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得到了极大的增强,更坚定了人们通过斗争、竞争而促进发展的信念。在这样的理论思考方式中,对立、斗争比和谐、统一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因为和谐虽然是目的,但必须通过斗争来实现。由此,矛盾、对立、斗争被看成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发展与对立、斗争解决矛盾等同起来。黑格尔就是这样思考问题的,他把事物之间的关系看作是矛盾的对立关系,这种矛盾对立的思维蕴涵的是一种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思维,即主体只有把自身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创建不同于自身的客体,才能在对象中印证和反思自身,并且只有通过克服异己的对象,扬弃外化的表象,才能使主体返回自身,确证自身的本质。在这样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中,确立对象和克服对象都是不可或缺的,由此,对立和斗争就成为辩证思维的主旋律。其实,这种矛盾、对立、斗争的思维正是资本主义现代化初期社会矛盾尖锐化的反映。也正是这样的历史背景使马克思接受了这种思维,资本主义早期血与火的历史使马克思坚信,迄今为止的人类文明史就是对立和对抗的历史,阶级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所引发的一系列对立和冲突中渡过的。如果仅此而已,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就会被理解成矛盾对立冲突的同义语,这也正是斗争哲学能够盛行一时的理论原因。但是,如此来理解马克思的理论就太片面了,甚至可以说是误解。因为,马克思所讲的对立和对抗的历史,特指的是“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即辩证法以对立和矛盾的形式来表达只适用于阶级社会。马克思是这样表述的:“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3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这即是说,矛盾、对立和对抗,只是阶级社会的发展状态,在未来社会中,发展还是会继续的,但不再以对立、对抗的方式来进行,自由个性的全面和谐发展的含义即在于此。把历史的发展分成性质不同的阶段,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发展状态,对立、对抗的发展形式只存在于阶级社会,这才是马克思对辩证法理论的真实全面的理解。   在“左”的错误时期,由于误读了马克思的理论,把马克思关于阶级社会发展状态的阐述误解为是对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状态的说明,辩证思维也就被等同于矛盾、对立、斗争的思维。于是矛盾的斗争性被赋予了绝对的地位,在斗争性和同一性的关系中,强调斗争性是同一性的基础,斗争性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永恒的。这就在理论上导致了两个错误,一是对斗争性作了狭隘的理解,把斗争性等同于对立和冲突;二是抹煞了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似乎同一是可有可无的,只是为矛盾的斗争提供场所。改革开放以后,虽然理论界纠正了对辩证法的错误理解,强调了对斗争性不能作狭隘的理解并强调了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提出了单独的斗争性和单独的同一性都不是事物发展的动力,但对同一性意义的认识还是不够深入,没有由此引申出和谐思维的思考方式。这从新矛盾理论的研究中就可见端倪。新矛盾观把矛盾分为极性关系、运演关系和结局关系,认为对立是矛盾的根本属性,这就表明对立、斗争的思维仍然是新矛盾理论的深层构架,在这种构架中,就不会真正有和谐的位置,由此思考问题也不会真正理解提出和谐思维的意义。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转变矛盾的对立、斗争的思维方式,而要从协调、平衡、共处的统一性的视角去观察和处理问题,并以此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这是因为,首先,这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目标和过程的性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是一个不完全的阶级社会,这样,我们就不能再用观察阶级社会那样的对立、斗争和矛盾冲突的眼光看待和处理问题,而要以积极的态度、宽容的心情,从矛盾双方的协调、统一去认识问题。如此才能防止矛盾的扩大化,用最小的改革成本去解决问题。另外,尽管当代社会的发展离马克思设想的自由个性的和谐发展还有很远的距离,但“以人为本”的理念日益被社会所接受,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被确定为人的全面发展,而人发展的全面性就内在地包含了和谐发展的内容,要求社会机制的协调和平衡,使人能够突破片面性的局限,以和谐、全面的方式来规划行动和生活。其次,当代和平与发展的主流趋势,使合作与双赢成为发展的重要形式。现代化的进程是同技术理性的发展关联在一起的,由此带来了人与自然的对立,以及人与人的分裂等等人类生存的难题,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和随之而来的冷战局面,促使人们不断反思,使人们日益认识到,对立和对抗、矛盾和冲突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相容共处,协调合作才是正确的选择。由此,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征服和占有的意识被生态平衡的观念所取代,在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关系上,对立和斗争被共处和互利所取代。一国两制、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共存等一系列对立面同一的事实证明,在当代,和谐统一的方式也是事物发展的重要途径,这就需要我们发展辩证思维,深入研究协调、平衡在发展中的意义。   和谐思维不是无矛盾的思维,和是指不同事物之和,“和而不同”,即多样性的平衡。只有多样性的平衡才能“和实生物”。这种多样性平衡的现实意义在于,改革的深化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不同的人和群体在享受改革成果方面必然有所不同,不同利益的矛盾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是怎样对待和处理这些矛盾?是用对立、斗争的方式来处理,还是用平衡和协调的办法来处理?和谐思维要求建立博弈平衡的机制,从而能够协调各种利益,使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的成果,达到化解矛盾,政通人和的目的。所以,和谐首先即意味着博弈的平衡和公正。   和谐思维又要求把目标的完满性变为过程的持续性。在以往的理论中,和谐都被理解为理想的终极状态,大同社会或自由个性的全面发展成为同现实无关的、可望不可及的事情。而对当前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以及与此相伴随的和谐思维方式却不能这样理解,它不仅意味着我们要达到的目标,更是我们达到目标的方式和过程,它要求确立这样的理论视角:以协调、平衡的方式来推进社会的发展。这就不同于西方文化的征服、占有、对立、斗争的思维,而是更多地体现着中国文化的整体性、平衡性的思考方式。而这种思考方式在改革进入矛盾多发期和凸显期的今天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化解矛盾,减轻技术理性带来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对立冲突,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的协调发展。   总之,辩证思维不仅意味着对立和斗争,和谐与平衡也是它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只有对辩证法理论进行不断的创新,赋予它以时代发展的新内容,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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