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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村治研究

时间:2007-1-30栏目:

公地”的制度安排吗?农协也应当是村办企业权益的合法持有者。另外,原来“公社”一级的“集体”资产,在“社改乡”过程中,似乎不知所终,其实大都纷纷演变为乡镇政府所有或实际控制。如果按照一些学者的主张,撤销乡级政府建制,缩编为乡公所,则应有一些乡镇财产“物归原主”,由农协代领。在县乡机构改革中,如农技、农机、农经之类的所站,也可以精简整顿后整体划归农协,或成为个别“收编”的对象。最后,现在已有人在讨论减持国有股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问题,但是,国有资产净额当中属于历史欠账的部分,除了包含国有企事业原有职工的应提未提的养老金之外,还有在农业统购统销和工农产品剪刀差的体制下所转移的巨额农村积累。所以,也不妨在国有资产净额中划出一定比例,由全国性农协持有,以加强其行业协调实力。这样做,并无私有化之嫌,还有助于国有企业改革。至于划出比例的确定,并不需要太精确,好比是“肉烂烂在锅里”嘛。

    政府以立法方式,赋予农协一定的专营权,隐含地换取农协在行政上必要的合作。譬如,现行的粮食、棉花和化肥、农药等专营权,如果还要有所保留,就可以赋予农协,至少也要确立农协的主渠道地位。台湾的经验可资借鉴,在那里,“农会经收三分之一的生产稻谷,分配五分之四农民使用的肥料。农会办理农业推广计划。”而台湾“政府”的农业改进计划透过农会达与农民。台湾“政府”的责任减轻至仅限于政策制定和辅导监督,而将实际执行之责任交付农会[ ]。目前台湾农会开展的四大业务,供销(包括供给、运销、仓储、加工、制造、运输等)、信用(包括存款和放款)、农业推广(包括家政改进,农事指导等)、家畜保险(包括疾病预防、疾病治疗、死亡赔偿)等,深入和带动千家万户。

    农协有此实力,很大程度上可以市场化运行。而国家在农村的财政收入,也可以通过农协完成。当然,农村税费本身有一个改革问题。釜底抽薪的办法,是大力精简税费[ ],在归并之后,也尽量不要直接针对农民个人收取。此外,政府的法定义务,如农村基础教育,应由财政确保,不应成为农民的负担。这样农村的官民矛盾可以大为缓解,原来村委会的那种不尴不尬的苦衷,可望消解于无形。至于村委会的名义是否保留已经无关紧要。可将村委会作为基层农协的常设执行机构,以在较大程度上兼容于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可将村委会变成农协的一个内设的社区服务部门,不再直接由选举产生;或者完全取消村委会,最多只设一个礼仪性的村长。

    为免农协重蹈传统农村合作社的覆辙,社团民主非常重要。与大陆具有基本相近的历史文化背景的台湾,其农会最早产生于1899年。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农会会长和重要职位,多为各级行政长官兼任或者委派,农会成为殖民政府控制农产品的半政府机构。有研究者指出:“因长期受日据政府的控制,一切以统治国家的利益为依归,而使其组织和会员关系脱节。以致会员与对农会的业务漠不关心[ ]。1949年,台湾农会和合作社两大农民组织合并之后,农民组织被地主、商人和退职政府职员把持。195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当时有一半以上的农会会员不知农会为谁所有,回答农会为农民“自有”的只有一人。1953年,美国教授安德森提交考察报告后,农会被改组,中心内容就是废除了指派农会干部的做法,使所有会员代表,农业小组正副小组长、理事、监事以及业务主管、总干事,都由农会成员以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台湾农会的真正发展是在1953年……将农会交由农民控制,因而会员人数

急剧增加,业务数量逐年扩展”[ ]。现在,台湾的“农会法”规定了自上而下的农会选举制度、规定了各级农会会员代表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为自耕农、佃农及雇农。理事及监事会要有三分之二为佃农和自耕农。台湾农业发展和乡村建设的这些经验教训,非常值得我们注意。

    村治不仅仅是田间地头的事情。如果仅仅通过村民自治的渠道,尚无法把农民的利益反映到诸如“入关”谈判这样的决策过程中去。农协组织,或农协参与的组织却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以澳大利亚农场主联合会中谷物委员会下属的小麦管理委员会(也称小麦局)为例,法律规定设立一个由11人组成的理事会,其中主席一名(必须是小麦种植者),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代表一名,小麦种植者代表5名(每州一名),由联邦初级产品能源部任命的专家代表4名,其中一名必须是小麦种植者代表。这个理事会的成员由澳大利亚谷物委员会推荐,联邦政府初级产品能源部部长任命。如果部长认为谷物委员会推荐的成员不合适而不予任命,则由谷物委员会重新推荐。对小麦管理委员会理事会的成员,部长只有任命权,没有推荐权[ ]。

    如今,美国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大多通过民间非营利组织发放,不仅为了提高效率,也有利于规避WTO的限制和禁止性条款。本文前述的美国新奇士橙协会,其资金大部分就来自美国政府对果农的退税和对农业的预算补贴,一小部分来自会员缴费。类似的协会已遍布美国,如华盛顿苹果协会、美国小麦协会等上百家。又如农技推广机构,在国外通常采取非营利组织的形式,在加入WTO之后,政府仍可予以资助,这是各国保护农业的重要途径,也符合WTO的绿箱政策。

    农协的层层组织,自下而上,不宜采取“民主集中制”,而应发展类似“联邦制”的组织形式,借助各种纽带包括企业集团式的股权或契约纽带,联为一体。这类网络化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将大大拓展中国农民生活的公共领域。如哈贝马斯在分析十八、十九世纪欧洲国家政治民主化进程时,特别强调了这一时期资产阶级各类自治组织的作用。他认为,资产阶级公共生活在促使欧洲国家公共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分离,培育资产阶级主要的民主原则方面功不可没[ ]。就我国的实际来说,现有工会、青联、妇联、工商联等全国性群众组织,而农民作为中国最大的一个阶层,也应当有自己的组织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决策过程中反映自己的诉求,以利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所以,村治整合的要义,不止在基层,更在基层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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