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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理论之比较分析:马克思主义与新制度主义

时间:2023-02-20 22:36:06 社会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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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理论之比较分析:马克思主义与新制度主义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马克思主义和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在国家理论上的共识和分歧。在国家的产生上,诺思对国家模型的构造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分析之上的,具有深厚的唯物主义基础;在对国家职能的认识上,诺思在暴力潜能、统治阶级利益的至上性、国家的暴力潜能和“诺思悖论”这四个方面深受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马克思主义相关论述的一种归纳或展开。在两者的分歧方面,指出了诺思对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攻击的错误性,论述了诺思把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归结于“暴力论”或“掠夺论”的不适当性,并在最后简单地总结了诺思国家理论的五个方面的不足,这些也是与马克思主义者国家理论的分歧之所在。但诺思等对国家的有关论述又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使我们更深入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有关论述,并且他们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来分析政治等问题,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关键词】国家 马克思主义 新制度主义 诺思

据报道,最近英国在网上评选千年的思想伟人,马克思名列榜首,得票率远远超过位居第二的爱因斯坦。[1] 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对整个世界的历史进程、对当代社会主义建设、都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道格拉斯·C 诺思(Dauglass C. North)是当代西方最著名的经济史学家、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典型的代表人物之一,1993 年,瑞典皇家科学院把当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他和另一位美国学者福格尔(Robert Forgel ),以奖励他们在“把现代的统计方法用于对过去的经济发展过程进行重新研究”方面以及在“证明稳定的制度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方面所作出的杰出贡献,称诺思是“新思想的启迪者和提出者”。新制度学派以制度作为内生变量的分析方法不仅在经济学界,而且在政治学、社会学、行政学等领域产生了广泛而重要的影响,这种新制度主义(New Institutionalism)分析方法在其他领域内的交叉运用也为其他学科的发展提供新的空间,为社会科学界注入了一股活力。[2] 诺思的国家理论是其三大理论支柱之一[3] ,在其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他说过:“理解制度结构的两个主要基石是国家理论和产权理论。”[4] 尽管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的成就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不可能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同日而语[5] ,并且是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对这一点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但客观地说,在新制度学派的国家理论中有一些带普遍价值规律的东西,在一定的意义上它们同马克思主义的相关论述是有相通之处,而且,不管怎样,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提供了一种分析问题的新思路和角度,对于拓展我们的思路和视野是不无裨益的。怎样认识这两种理论的差异和关联?对这个问题的论述,理论界并不多见。所以,对这两种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在学理上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从国家的产生、国家的作用两个方面来作一下分析和梳理,并在最后对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学派的国家理论的不足之处作一简要的总结。

(一)

对于什么是国家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没有一个人能界定它的科学涵义,没有一个人能正确分析它的作用和影响。各种非科学的解释把国家问题复杂化,“未必找得到第二个问题,会象国家问题那样,被资产阶级的科学家、哲学家、法学家、政治经济学家和政治家有意无意地弄得这样混乱不堪。”[6] 马克思从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将国家的本质根植于市民社会中,从而科学的揭示了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主要是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一角度来展开论述。马克思从对黑格尔的法哲学的批判中得出了他的国家理论。黑格尔在近代开始形成的国家和社会两元化的历史背景下,以其特有的逻辑思维方式论述了国家和社会的不同的质的规定性。他承继了启蒙思想家高扬人的主体性和理性的传统,将人的理性拔到一种“绝对理念”的高度,这对于人的进一步解放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他同他以前的启蒙思想家一样,将人看作一种抽象的存在物。这种对人的形而上的认识影响了他对国家的正确理解。在黑格尔看来,国家相对于社会更具有本原上的意义,社会只是绝对精神的特殊领域。马克思对黑格尔这种绝对的国家观念作了中肯地评价:“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作一种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但错误的是:他满足于只从表面上解决这种矛盾,并把这种表面当作事物的本质。”[7] 与此同时,马克思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辩的色彩。社会结构和国家经常是从一定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的表现自己的。”[8] 马克思的这种对人的本质的认识,使“人在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论断成为必然。而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必然具有坚实的物质基础。正是社会的物质性使得社会相对于国家就更具有本原上的意义。马克思把黑格尔颠倒的国家观重新地颠倒过来,“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他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9]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论述了国家的产生必须从社会中寻找之后,接着就论述了国家是怎样从社会中产生这一问题。在这一方面有最经典论述的是恩格斯。他在掌握了大量的历史材料之后,特别是根据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中的材料,完成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得出了关于国家的科学定义:“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10]所以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国家起源问题的论述是从历史上的社会物质关系入手的,这是其科学性的原因之所在。

对国家产生的问题,在诺思那里同样是其国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在批判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国家理论。

他首先批判了理论界的两种国家观念,即契约理论和掠夺理论。他认为契约理论只是解释了契约为什么被订立和契约本身所具有的功能,而没有注意到在实现集体利益时个人利益的状态,在某种程度上丰富多彩的个人利益被忽略了,也就是说这种理论只解释了最初达成契约的得利,但未能说明在国家产生后不同成员如何实现其利益最大化;而掠夺理论虽然注意到了统治者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而向被统治者收取租金的一面,但它仅仅注意到国家的暴力性质,而没有注意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者之间的互动,实际上被统治者不是完全的无能为力,他们对被统治者也有一种制约的关系。所以他认为这两种理论“都是不全面的。”[11] 在对它们进行反思后,诺思依靠他经济史学家所特有的缜密和严谨,在浩如烟海的经济史材料中,特别是在对英、法、西班牙以及罗马等近现代国家进行分析后指出:“专一的公共所有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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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专业化和分工的扩大和一种规定、裁决和实施所有权的特殊组织形式国家的出现。”[12]国家的出现是“古代世界最主要的成就”,[13]. 因为他认为,“在整个历史上,当人们需要在国家(但可能具有剥削性)与无政府之间作出选择时,人们均选择了前者。几乎任何一套规则都好于无规则。”[14]这里诺思的国家的起源同马克思的国家起源有异曲同工之妙,他也是从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来论述国家的产生,从经济方面而不是从超念的理性方面来论述国家产生的必然性。

在前面批判的基础上,诺思创立了一个关于国家的理论模型:1 、为取得收入,以一组产出保护与公正作交换。并且提供这种服务具有规模经济;2 、国家试图像一个带有歧视性的垄断者那样活动。为了使国家收入最大化,它将选民分为各个集团,并为每一个集团设计产权;3 、存在着能提供服务的潜在竞争对手,国家受之于其选民的机会成本。[15]从上面这个模型可以看出,诺思是将国家看作一种特殊的组织,这种组织中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潜在的统治者在各自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的前提下进行博奕,带有浓厚的经济人色彩。这里我们再一次看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影子。

但是在国家产生这一问题上,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又有很大不同,他们正是以此来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展开批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的两个方面:

第一,诺思等新制度主义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在于没有解决好集体理性和个人理性之间的冲突问题。他们认为,在马克思主义者那里,集体理性好像同个人理性是一致,整个阶级的行动是每个阶级成员行动的总和;诺思等认为,个人理性只是集体理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将经济人的假设推广到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在同一阶级内部的行为也要作一番成本—收益分析。对于这种差异,诺思认为在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方法中,“阶级作为基本的行动单位,这个集团太大了,内部情况也很不一样。马克思在许多非正式分析中承认这一事实,……无论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还是新古典方法,都没有解决白搭车[16](Free Rider)问题,这个问题对解释集团活动是至关重要的。”[17]新制度经济学的另一个著名的代表人物,奥尔森(Mancur Olson)也对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方法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如果组成阶级的个体采取理性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争取阶级利益的行为”[18],其理论的落脚点是要解决阶级理论中的集体行动的问题。

对于马克思主义和新制度学派的在阶级问题上的一些分歧,我认为应该从全面的宏观的层面上去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不是没有注意到作为整个阶级与作为阶级中的一员在行动上的差别,相反马克思、列宁在许多地方谈到这一问题并妥善的解决了新制度学派所说的“集体行动”或“搭便车”的问题。马克思指出了“工人阶级在反对有产阶级联合权力的斗争中,只有组织成为与有产阶级建立的一切旧政党对立的独立政党,才能成为一个阶级来行动”[19],列宁揭示了阶级意识的重要性,“只有当每个工人都意识到自己是整个工人阶级中的一员,都认识到他每天同个别老板和个别官吏进行小的斗争就是在反对整个资产阶级和整个政府的时候,他们的斗争才是阶级斗争。”[20]无论是组织成为先进的政党还是加强阶级意识的培养,其目的都是为了使无产阶级作为一整个阶级来行动,按新制度学派的说法是为了解决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相冲突的问题。其实诺思自己在另外一个地方指出了马克思主义者对解决这一问题的贡献,“马克思主义者关于阶级觉悟、阶级团结和意识形态的大量文献中被大量引证(虽然是反面的)。列宁及其后的马克思主义者已充分意识到这现实问题,即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极其革命实践提出搭便车问题”[21]在这里,诺思实际上已经指出了马克思主义者的阶级觉悟、意识形态等理论是解决“搭便车”问题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这与他自己的理论构想,即“为解决搭便车难题,需要构造一个意识形态理论”[22]是完全一致的。如果马克思的阶级意识、觉悟等不能够解决搭便车的问题,那么诺思所构建的意识形态理论同样也不能解决。[23]诺思在这个问题上好像陷入了矛盾和困惑之中。个中原因是因为他没有全面、深入地考察马克思主义,只分析了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中的表层而没有对它进行透视。

第二,诺思简单地把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归结到他所批判的掠夺理论中去,这实际上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的误读。诺思认为,“国家掠夺论或剥削论由一些极不相同的社会学家所持有,他们包括马克思主义者……”[24]实际上,马克思主义者是反对掠夺论或暴力论的,国家的产生只能到经济根源中去寻找。这在恩格斯的《反杜林论》里有精辟的论述。恩格斯在批判杜林的“本原的东西必须从直接的政治暴力中去寻找”这一荒谬的论点时,以私有财产的形成为例,指出:“在私有财产形成的任何地方,这都是因为改变了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是为了提高生产和促进交流��因而是由于经济的原因产生的。在这里暴力根本没有起任何作用。”[25]并且按诺思自己对暴力论的有关评判,马克思主义者所说的国家并不符合暴力论国家的标准。诺思说过,“掠夺论忽略了签约最初签订的得利而着眼于掌握国家控制权的人从选民中榨取租金。”[26]而恩格斯在描述国家的产生时,就精辟地指出:“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27]从这里可以看出,恩格斯所指的国家,并不是“忽略了签约的最初得利”,相反,在国家成立时,无论是对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来说,都有好处。只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到了剥削阶级的社会里,国家才变成维护剥削阶级的利益而拼命地为自己榨取租金。诺思等新制度主义者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错误,是在于他们把国家在产生后日益成为一种脱离社会之上的力量这一历史现象看作一种永恒,没有认识到国家产生于社会并终将回归到社会之中。

(二)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之所以要把国家政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自身统治阶级的利益,“国家无非是有产阶级即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用来反对被剥削阶级即农民和工人的有组织的总和权力。”[28]国家产生后,统治阶级就获得了统治被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反抗的新的手段。之所以是一种新手段是因为国家是有组织的暴力“总之,在全部暴力论中,正确的仅有:到目前为止,一切社会形式为了保存自己都需要暴力,甚至有一部分是通过暴力建立起来的。这种具有组织形式的暴力叫做国家。”[29]国家的这种暴力是由各种暴力机关组成的,“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30]国家正是在这种阶级的性质和暴力的性质下行使着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由于国家是从社会中分离出来的管理机构,所以统治阶级在进行政治统治的时候,不得不从事一些社会管理职能,“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31]马克思在分析英国人在印度进行殖民统治的时候得出了统治者执行社会职能的重要性,不列颠人虽然在印度那里接受了财政部门和军事

部门,却完全忽略了公共工程部门,结果,“不能按照不列颠的自由竞争原则——听之任之原则——;来发展的农业便衰落下来了。”[32]社会职能主要是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公共产品,如法律、公共工程等。由于国家在本质上是阶级统治,所以,社会管理职能是服务于、从属于阶级的统治职能,社会职能的扩大并不能否认和抹杀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内部职能除了有政治统治的职能和社会的管理职能之外,还有外部职能,即保卫自己国家的安全、预防外敌的入侵或侵略他国,在这两种职能中,内部的职能是主要的,它制约一国的外交政策和走向。

国家职能同样是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者所关注的对象。在诺思那里,根据他的的国家模型,国家的主要作用是界定和行使产权,“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奕的基本规则。”[33]据此,他提出了关于国家的两个目标:“一个目标是规定竞争和合作的基本规则,以便为统治者的所得租金最大化提供一个所有权结构(即规定要素和产品市场的所有制结构);另一个目标是,在第一个目标的框架内,减少交易费用,以便促进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这两个目标导致一组公共(或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用以降低规定、谈判和实施构成经济交易基础的契约的成本。”[34]无论是追求自身统治租金的最大化,还是追求社会产出的最大化,都可以说是国家经济人性质的表现。这两个目标的实现要受竞争的约束和成本的约束。至于国家为什么处于界定所有权结构的地位和提供各种制度安排,诺思认为国家具有一般社会组织所没有的“暴力潜能”(Violence Potential )的性质,由它来界定和行使产权,具有比较优势,可以避免因“搭便车”行为所造成的制度短缺或制度创新机制的丧失,并且由国家来提供产权具有规模经济,能降低交易费用。诺思根据这两种目标来分析历史上有效的和无效的制度创新,以及以此来解释历史上国家兴衰的原因。国家提供保护和公正,并不是不耗成本,当成本大于潜在的收益,当统治者追求租金最大化和推进经济增长这两大目标相冲突;当统治者代理人的利益与统治集团的利益不一致以致监督费用很高时,就会使得对经济增长无效的产权制度得以出现或延续;另外国家是由不同的利益集团所组成的集合体,是不同利益的“均衡者”,制度的变迁或创新必然会引起利益的调整和重组,同时居于统治地位的个人或团体在政治上依赖于特定群体的支持,所以经济政策的选择往往是具有政治上的意义,如果利益集团与统治集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国家的中立性就无从谈起,一项有利于整个国家的制度创新就不可能得以产生,或者是一项无效的制度安排就得以保留,所以诺思说国家在某种程度上象一个带着“歧视性的垄断者”。这里诺思揭示了“诺思悖论”:“国家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35]. 国家的两重性源于制度供给的非中立性或歧视性,而制度供给的非中立性或歧视性又源于理性分析下的各种成本——收益计算,国家正是通过制度安排这一内生变量来影响经济的发展。在这里诺思的独到之处在于把已有的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同国家理论结合起来,说明经济组织的存在和相互替代,也说明了国家这个特有组织的特性和作用,从而将国家这个组织与一般的经济组织区别开来。

诺思对国家的两大功能和相应的约束函数的论述,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马克思的影响和启发,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一种表现或是引申:首先,诺思的关于国家具有暴力潜能的性质,无论是从其内涵上还是从其表现上,我们都看不出同马克思所分析的国家的暴力性质有什么大的区别;诺思所提出的国家的主要任务是界定和行使产权,这同马克思国家的社会职能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唯一的不同是前者是分析国家的社会职能如何通过制度创新来实现,后者则从战略高度上把握了国家社会职能的重要性;其次,诺思同样象马克思一样,认识到了统治集团利益的至上性。在诺思的两种国家职能里面,统治者追求“自身租金”的最大化这一原则是优于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这一原则的,因为第二个目标框架不得不在第一个目标框架之内,并最终受其影响和控制,这与马克思“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36]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

再次,诺思对国家是一个带有歧视性的垄断者组织的论述,揭示了国家的非中立性,认为它不可能超越各种社会利益集团而追求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总会为社会提供有效的产权,“即使对历史和当代世界作一般的考察,也可以清楚地看到‘无效率’的产权是常态而非偶然。”[37]诺思对国家非中立性的揭示,其实可以理解为是对国家的阶级性的翻版,因为阶级性同样是一种非中立性。

最后,诺思为我们所揭示的“诺思悖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而国家又是人为的经济衰退的原因。其实,这并不是诺思的首创。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述政治权力时早就有过类似的思想:“在政治权力对社会独立起来起来并且从公仆变为主人以后,它可以朝两个方向起作用。或者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去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和经济发展之间就没有任何冲突,经济发展就加速了。或者违反经济发展而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除去少数例外,它照例总是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陷入崩溃。”[38]

(三)

诺思的国家理论,在很多方面有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影子,他所提出的关于国家存在的重要性、国家的垄断性、暴力性以及国家对产权的规定行等方面,在马克思主义那里都有较详尽的论述,所以通过了解诺思的国家理论可以更好的理解马克思理论的精髓,重新认识马克思理论的伟大意义。在肯定诺思国家理论一定的积极意义时,我们必须认识其局限性:

1 、将国家视为一种组织,自然可以将经济学、管理学的理论、原理和方法移植到政治学领域,为国家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虽然马克思、恩格斯早就将国家与经济联系起来,但将国家当作经济人,指出国家具有追求自身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却是新制度主义的贡献,对于国家的经济透视使学界走出了长期以来运用历史的、伦理的、宗教的、法律的眼光来分析国家、建构理论的窠臼。”[39];但是国家毕竟不同于工厂、企业,它有着自己独立的价值判断,在一国内的统治和被统治者的许多追求和行为方式并不能用工具理性的成本——收益去解释和处理,自由、平等等价值理性不能靠斤斤计较来解决。尽管诺思提到过意识形态的作用,说它“是种节约机制,通过它,人们认识了他们所处环境,并被一种‘世界观’导引,从而使决策过程简单明了。”[40]但理性经济人的色彩在其国家理论里面依然是浓墨重彩。

2 、在国家职能上,它不仅仅是提供秩序、安全和博奕规则,也就是说它不仅仅具有社会管理职能,更为重要的是国家还具有阶级统治的职能,它所制定的法律规章无不打上了阶级烙印,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诺思对此不是视而不见,而只是转换手法。实际上他所提出的追求租金最大化的目的和特定的利益集团对制度安排的影响方面,让我们看到了马克思阶级分析的影子,只是他不愿意提及罢了。

3 、诺思提出的制度、经济绩效、国家的兴衰的线形的发展模式,虽然引起了人们对制度分析的重视和关注。但是它又走上了另一个极

端,陷入了“制度决定论”泥潭。固然,自然禀赋、人力资源、资本等离开了制度离开了制度就不能发生作用,只能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活动;但是同样,离开了人,制度的创新和实施都将是一句空话,离开了人再好的制度也只能是一具美丽的僵尸。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的生产力理论仍然具有本原意义,生产力的不断提升是国家形态和社会结构更替的最为重要的原因,而人是生产力中最为重要的因素。

4 、诺思作为经济史学派的典型的代表人物,他的理论大厦是建筑在有充分的经济史料的基础之上。他的三位一体的制度变迁理论,即产权理论、意识形态理论和国家理论,都可以从经济发展的历史中找到佐证,我们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诺思受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影响。但是他对历史的许多考察所得出的结论是与马克思主义是相左的。对于封建庄园里农奴劳动的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封建主和农奴的关系是一种赤裸裸的剥削与压迫的关系。但是诺思将此问题看作是在产权界定不清的情况下农奴以自己的劳动来换取封建主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交易关系。因此要从封建主义过渡到资本主义不是对农奴的强制剥夺,而是民族国家的兴起、排他性产权的确立和法律体系的建立。我认为这是诺思为了追求其制度变迁理论的精巧而对国家的阶级性所作出的强制性剔除所带来的必然结果,诺思只看到他们之间的一种交易或契约关系而对其剥削与被剥削关系视而不见,这不仅是他与马克思理论之间的一个差别,而且也是其理论的局限性之所在。

5 、诺思等新制度经济学家建立起制度、个人选择、经济绩效的分析模型来解释长期经济变迁的成因。……个人在微观层次上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总和构成了宏观经济结果。[41] “将行为研究和制度研究融合起来是新制度主义研究努力的方向”[42]可以看出,对个人行为、个人利益的强调是诺思理论的显著特点,在他的制度变迁理论中,个人在组织中的作用被赋予了全新的解释,“阶级”、“国家”和“政党”等不再被看作是同个人一样活动的集体。也就是说对集体单位的分析和评价是建立在对个人成员的地位和行动的分析和评价之上,这在方法论上是典型的个人主义,这就导致了他过分地热衷于个人的算计。而在马克思的国家理论中,对阶级的分析强调的是阶级利益、集体利益,在方法论上属于典型的集体主义。马克思的伟大之处在于他的方法论集体主义并没有完全忽略对个人偏好的分析,只不过个人的偏好、利益严重的受他所属阶级集体的影响。

尽管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学派的国家理论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有的甚至是谬误,但是他们通过对国家“暴力潜能”的论述、对“诺思悖论”和“搭便车”的充分揭示等,为人们对诸如国家的起源、性质和职能等传统的理论问题的认识提供了新的视角,这在学理上有着重要意义:它从经济层面把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运用到一个更微观的层次,将现代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贯注到政治学、行政学的传统领域之中,不管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学派承不承认,实际上他们这一努力在客观上使人们看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生机和活力,它不会因为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而失去其伟大的意义;不仅如此,在实践上,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对国家一系列问题的探讨,对处于改革大潮中的中国,在某些方面不乏借鉴意义:在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怎样认识和界定政府的职能?政府怎样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以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学派的解答或许能给人以有益的启示和思考![43]

 

注释:

[1] 《报刊文摘》,1999年10月11日。

[2] 对于新制度学派在政治学、行政学领域的交叉运用,在国内有很多例子。就笔者所收集的资料看,有几篇文章是介绍了这种交叉的趋势,如杨龙:“新制度经济学的政治学意义”,《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3 期;何增科:“新制度主义:从经济学到政治学”,选自《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吴毅 吴淼:“制度与国家:来自新制度经济学的政治透视”,《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第3 期。至于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方法来分析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或是农村的制度创新等更是不胜枚举。新制度经济学的活力可见一斑。

[3] 诺思的三大理论支柱是: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 美] 道格拉斯·C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第68页。

[4] [ 美] 道格拉斯·C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第17页。

[5] 实际上诺思的新制度分析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收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马克思的理论是诺思的新制度主义理论的源泉。 诺思自己对马克思的有关分析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马克思强调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产权的重要作用,以及在现有的产权制度与新技术的生产潜力之间产生的不适应性。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贡献。”参见[ 美] 道格拉斯·C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第68页。

[6] 《列宁选集》第4 卷,第42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第338 页。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第29~30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第252 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66 页。

[11] [ 美] 道格拉斯·C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和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第22页。

[12] [美] 道格拉斯·C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和变革》,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中译本,第64页。

[13] [ 美] 道格拉斯·C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和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第106 页。

[14] [ 美] 道格拉斯·C ·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和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第24页。

[15] [ 美] 道格拉斯·C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

本,第25页。

[16] “白搭车”与“搭便车”是同一意思,只是翻译在不同版本中的不同表述。

[17] [美] 道格拉斯·C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和变革》,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中译本,第62页。

[18] [美] 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中译本,第128 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卷,第138 页。

[20] 《列宁全集》第4 卷,第191 ~192 页。

[21] [美] 道格拉斯·C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第32页。

[22] [美] 道格拉斯·C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第33页。

[23] 意识形态是诺思关于制度(Institutions)分类中的非正式约束(Informal Constraints )。“意识形态一直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关心的主题。新制度经济学家更具体地分析了意识形态的经济功能。”引自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21页。诺思将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看作是他的制度理论的三大基石。其中其意识形态的理论的作用是“任何一个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克服搭便车的问题,其基本目的在于促进一些群体不再按有关成本与收益的简单的、享乐主义的和个人的计算来行事。”道格拉斯·C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第59页。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中有关阶级觉悟等的论述,其实质上就是为了克服个人的斤斤计较,从而推进整个阶级的集体行动。

[24] [美] 道格拉斯·C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第22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第202 页。

[26] [美] 道格拉斯·C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第22页。

[2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66 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卷,第519 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81 页。

[3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67 页。

[3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第219 页。

[3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卷,第65页。

[33] [美] 道格拉斯·C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第24页。

[34] [美] 道格拉斯·C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和变革》,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中译本,第25页。

[35] [ 美] 道格拉斯·C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第20页。

[3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第253 页。

[37] [美] 道格拉斯·C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第33~34页。

[3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第222 页。

[39] 吴毅 吴淼:“制度与国家:来自新制度经济学的政治透视”,《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第3 期。

[40] [ 美] 道格拉斯·C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第53页。

[41] 何增科:“新制度主义:从经济学到政治学”,第346 页,选自《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

[42] [美] 詹姆斯·马奇 约翰·奥尔森:“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5年第5 期。

[43] 比如说,诺思等认为国家的主要作用是界定和行使产权,也就是说政府的主要作用范围、作用对象应该是有限的、有所选择的,它应该从“无所不能,无所不管”的“全能政府”中走出来。这对我国现阶段政府职能的定位具有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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