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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场域中的三重权力互动分析

时间:2007-1-30栏目:

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的本意是一个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或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关系的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某一地域的共同体由于经济上的封闭性或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的对中央政府的相对独立性。宪法中所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内涵至少说明,农村社会不再是一个行政化的社会,应该把农村社会非政治性领域的运作过程与国家系统内部政治性权力的运作过程区别开来。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加明确地把国家的政权组织与村级组织作了制度化的区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国家政权组织,也不是国家政权组织的派出机构或附属物;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村民委员会开展的人民调解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村级秩序的维持主要依靠村民自我约束制度,如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村民道德评议办法,财务民主管理办法等。这些都反映出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性组织与政府组织的本质区别;2、为了使村民委员会真正成为一个自治性组织,而不至变为政权机构的附属物,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政府(乡镇)与村民委员会不是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指导——协助”关系,基层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可见,国家通过制度创新划定了国家与农村社会的权力边界,这一边界实际上是对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产权关系以及基于这种产权关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正式确认,从而为国家权力在农村的上收以及村庄自治权力的萌生和成长提供了制度保障,舍此,国家权力与非国家权力在村庄场域的互动便无从谈起。

当然在国家介入村民自治制度供给的过程中,广大农民也在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可以说,村民自治这种基层民主制度的导入过程是农民的主动性制度创新与国家强制性导入相结合的过程。

(二)国家权力层级中的乡镇权力

庞大的国家权力本身也是有结构和层次的。如果说改革开放以前国家权力基本上同质、同构、一体化,那么随着以“分权让利”为主线的改革的推进,国家权力开始出现地方化、部门化和分利联盟化等趋势,具体落实到村庄场域,国家权力的不同层级和部门各有其不尽相同的运作方式,发挥不同的功能,其中关键是乡镇。乡镇是国家权力在农村的基础和末梢,以乡镇党政组织为载体的“乡政”权力运行是国家权力与社区权力互为渗透、互为影响的连接点。

“乡政”权力运行主要由乡镇党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构成。对农村基层的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大量个案研究表明,“乡政”权力是一个以乡镇党委为核心,以乡镇党委书记为“当家人”,党政高度一体化和政治、经济、行政与社会权力高度集中的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 处于“乡政”权力 “金字塔”顶端的是乡镇党委书记,第二等级的是党委副书记,而以“行政一把手”排在第一位,第三等级的是党委委员及行政副职,第四等级是各站、办、所的负责人,处于权力结构边缘的是人大主席团、妇联、团委等机构的负责人。

虽然包括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内的一系列成文法律都已规定了乡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划定了乡政权力和村治权力各自的运作空间,但中国自上而下(中央—地方—基层)的压力型政治体制以及乡镇在这一体制中的特殊地位造成了乡政权力与村治权力在结构上的断裂,同时,国家的农村发展战略、乡镇政权的特殊功能 以及乡、村利益的分殊,又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乡政权力与村治权力在功能上的冲突,由此导致两种权力的运作界限不明、相互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当然从总体上看,代表国家权力、高度组织化的乡政权力是造成冲突的主要原因。大量的个案研究显示,以乡镇党委为核心的乡政权力既可能是村治权力成长的有力推动者,又可能是它的主要障碍,也就是说在村庄场域村庄精英和村民究竟能拥有多大的自主权,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乡镇。遗憾的是,多数乡镇对村治权力采取的是排斥和抑制态度。 

三、扮演主角的村庄精英


在村落场域的三重权力结构中,村庄精英居于承上启下的中介地位,构成村庄三重权力互动的交叉点和集合部。因此对村庄精英的分析是村庄权力结构分析的切入点。实际上近百年来,中国大陆乡村政治精英的地位、作用一直是海内外研究中国农村问题的政治学家、人类学家、家关注的焦点。他们的研究卓有成效,提出了许多富有创见和概括力、解释力的理论、概念。如早期的“双轨政治”(费孝通) 、“士绅操纵”(孔飞力) 、“士绅支配”(周锡瑞) 、“经纪体制”(杜赞奇) 。近期的“主人—代理人”理论(司考特·罗泽尔、李建中) 。“边际人”理论(王思斌) 、“保护人、代理人、承包人”理论(宿胜军) 、“庇护关系”理论(Oi ,Jean C)。 这些概念(理论)多少带有当年马克斯·韦伯所提出的理想型概念的印记,即依靠财富、地位和权力这三个范畴进行定义。 这里本文无意讨论精英概念的具体内涵。根据行文的需要,我们把精英限定为乡政村治格局下的村庄精英。贺雪峰、仝志辉将之分为治理型村庄精英(治理精英)和非治理型村庄精英(非治理精英), 吴毅提出了“村治中的政治人”的概念 ,党国印阐述了“乡村权势阶层”现象&nbs p;。我们则在两分法的基础上再进行详细的分析阐述。首先,我们主要把村庄精英分为掌握村庄正式权力资源的体制内精英和掌握传统资源等其它资源的体制外精英。其内涵和外延大体类似于治理精英和非治理精英。体制内精英即通常所说的村干部,指以行政村党支部、村委会的主要干部为代表的干部群体。其宽可以包括党支部正副书记、村委会正副主任、治保主任、民兵连长、妇联主任、共青团书记和会计等,其窄只指党支部正副书记,村委会正副主任等村里的主要干部。体制外精英主要指在村庄中有一定政治社会影响力的村民,包括宗族头人、宗教领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富裕起来的经济能人等。下面分而述之。

(一) 体制内精英

1、村庄性质与体制内精英

体制内精英掌握和运用村庄自治权力的状况不仅受制于国家权力特别是乡镇政权力而且也与村庄的性质直接相关。仝志辉、贺雪峰在《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一文中,按社区记忆和经济社会分化程度二维因素把村庄性质分为四种理想类型 。1、在社区记忆较强,经济社会分化程度低的村庄,当传统资源被少数人独占时,体制内精英往往由具有传统权威的宗族精英或宗教精英担任。当村庄治理精英在国家过度提取资源情况下进行村庄治理时,他会备感为难,村民此时甚至可能漠视他们的影响,而认可一些传统的宗族或宗教精英对村庄公共事务的支配。2、在社区记忆强,经济社会分化程度高的村庄里,有经济能人,有传统权威,有两者合二为一的“高大威猛型”精英。高强度的村庄社区记忆会带来将精力、金钱、关系投资在村内事务上的足够回报,富裕的高大威猛型精英有着将生活世界面向村内的理由,他们很可能充任村庄治理精英,这种情况下会极大地提高村庄权力的合法性。但同时由于非治理精英的强大,体制内精英的国家代理人意识就比较弱,而大多成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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