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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广播电视语言传播的影响力

时间:2023-02-23 21:15:52 新闻传媒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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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广播电视语言传播的影响力

 语言是什么?语言是人类交际和思维的重要工具,是人类文化和人文精神的重要载体,是人类认识和把握世界的方式。语言的功能是交际,语言的本质特征是其动态性和人文性。语言是人类的存在之家。人类对语言认识的深化,标志着人对自身认识的深化。
广播电视作为大众传播媒体其社会使命是向社会大众传播信息,语言是广播电视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广播电视在向社会传播信息的同时也在向大众传播语言。作为一种语言职业的广播电视,承载着信息传播和语言传播的双重使命。语言传播正是由于大众传播媒体特别是广播电视等现代媒体的出现和发展,而由“古典传播方式”跨入了“现代传播方式”的时代。正是由于广播电视的传播,大大提高了语言传播的速度,大大拓展了语言传播的范围,大大增加了语言传播接收者的数量,大大丰富了语言传播的内容,使社会的语言生活空前活跃,生机盎然。
广播电视媒体的语言影响力是巨大的。“媒体的语言影响力,指的是媒体对社会语言生活发挥作用的大小。”[1]不同类型的媒体对语言影响的方面是不同的。报刊主要影响书面语,广播电视主要影响口语或书面语的口语表现形式(英特网由于出现时间短,语言使用不具有权威性,对社会语言的影响还较小)。不同媒体或媒体栏目,对不同受众群落的语言影响力也有差别。与其他媒体相比,广播电视拥有范围最广、数量最多和层次最为丰富的受众群体。不同媒体的语言影响力有大有小。“一般说来,权威媒体和社会亲和力强的媒体,对语言的影响力大。权威媒体主要影响社会主流用语,社会亲和力强的媒体主要影响大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用语。”[2]广播电视无疑是集权威性和社会亲和力于一身的“强势媒体”,它对社会语言生活的影响之巨大是其他媒体所无法比拟的。回顾百年来语言统一所走过的道路,成就最为显著的时期应是改革开放的20年,这20年推广普通话的速度之快、质量之高前所未有,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广播电视的普及和发展。“广播电视提供了普通话语音的样板,而且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对社会具有较强的亲和力,许多人愿意模仿他们的语言,从而加速了语言的传播。”[3]

需要指出的是,媒体的语言影响力是与媒体使用语言的状况有着密切关系的。广播电视传播的信息主要凭借有声语言才得以传递,有声语言运用的好坏、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广播电视传播的质量与威望。而广播电视传播的质量与威望,又关系到其语言的影响力。重视有声语言的运用,不仅是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责任,而且也是其自身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因此,深化和加强对广播电视有声语言及其传播规律的认识,对于更好地发挥广播电视传播的功能,提高传播效率和增强传播的效果,对于完善、发展广播电视语言传播理论和丰富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理论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广播电视有声语言的影响力主要体现在其引导社会语言方面的无法比拟而又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标志作用。长期以来,老百姓一直把广播电视有声语言作为全民族共同语的标准和标志,特别是把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的有声语言看作是标准语形式的代表。可以说,一个地区的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语言就是这一地区语言的标准;中央一级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语言标准就是整个国家的语言的标杆——这已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之音》曾分批把中文部的主持人派到北京广播学院播音系短期培训学习。当时的中文部主任就曾说过,他认为,只有中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播音员的语言才是最标准的普通话,所以,《美国之音》要派华语主持人到专门培养优秀播音人才的北京广播学院来学习。2001年8月,北京广播学院播音主持艺术学院组织教师到欧洲考察,在德国柏林《德国之声》电视台也了解到,他们的电视新闻播音员也必须说德国汉诺威标准德语,因为代表国家形象。
广播电视作为语言职业理应责无旁贷地担负起社会语言标志的神圣使命,其从业人员,包括各级领导,栏目、节目的负责人和编导人员,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都有义务为发挥这种语言的标志作用和维护这种语言的标志地位尽心竭力。同时,也有理由为自己能够拥有这样一份神圣义务和使命而感到自豪,感到责任之重大。然而,在当前的广播电视传播中却有一种淡化、弱化语言标志地位和作用的倾向,其表现:一是所谓“时髦”的“港腔、港调”;二是所谓“另类”的“怪腔怪调”;三是造作的“嗲腔嗲调”;四是上述几种情况的混合。这些都与广播电视社会语言的标志作用和地位及其要求相去甚远。这些现象的产生一方面与港台和域外文化影响的大背景有关;一方面与主持人自身认识和主观追求有关,同时也与我们的一些领导、编导的模糊观念、片面认识有关。有的认为,“普通话标准不标准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有个性”;有的甚至错误地认为,“标准的普通话是与受众生动交流的障碍”;有的电台、电视台在招聘节目主持人时居然把会说“带有南方口音的普通话”作为一个录取标准。这些认识和作法显然都是与广播电视社会语言的标志地位和作用的要求极不相称的,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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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作用。广播电视不仅传播语言,而且与语言规范的关系也十分密切。这种密切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形成、丰富语言规范;二是向社会传播语言规范。语言规范既不是语言学家书斋里的逻辑演绎,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对大量语言实践的研究与总结,并随着语言的变化不断地丰富与发展。广播电视媒体作为使用语言的“大户”,在其丰富的语言实践中,不仅会巩固已有的语言规范,而且能够创造和发展新的语言规范。如广播电视在汉语读音方面所创造的规范,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事例。语言的规范不仅体现在成文的规范中,而且也体现在具体的语言应用中。广播电视在传播语言的同时,也在传播语言规范。广播电视语言本身就是在传播语言的各种规范。“广播电视播音员的读音就是汉语语音规范的体现。”[4]
国家三部委《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普通话是以汉语传送的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规范语言。”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语言既是社会语言的标志,同时也是社会语言的规范,而且是最高层次的规范。现代语言学发展的语言规范观认为,语言规范的本质是为了更好地交际,同时,语言的规范是动态的和分层次的。规范的广播电视有声语言既吸取了书面语言的精练、严谨的精华,又吸收了口语的形象、生动的营养,同时,又剔除了社会自然语言杂芜、随意的缺憾,在语音的声、韵、调、轻重格式、语流音变异及词汇、语法等诸方面都表现出了普通话标准语的规范,作为一种职业语言和领域语言,规范的广播电视语言又表现了有声语言表达技巧运用的丰富性与合规律性、语言分寸的贴切性和语言样态切合语境的严整性。居于大众传媒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形象地位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由于其影响的巨大和地位的特殊,使他(她)在传播的同时也成为了民族文化和人文精神的负载者和体现者。这种传播与体现是通过有声语言来实现的。他(她)的语言面貌、语言能力、语言水平、语言规范程度,影响所及绝不仅仅限于个人形象和节目的传播效果。因此,广播电视有声语言的规范与否绝不是一个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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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为三级六等,又规定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必须达到一级乙等以上[5],并实行了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广播电视语言传播的规范性的落实,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从语言规范是动态的、分层次的观点来看,从广播电视语言传播的重要性、特殊性来看,从播音、节目主持专业人员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现状来看,这一制度还需要完善,这方面的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现存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从表现出来的语音面貌来看,在播音岗位上还有部分节目主持人没有达到相应等级(中央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是一级甲等,省级以下台是一级乙等)。其中有的是目前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参加测试;有的是参加并通过了测试,但在播音主持工作中又表现出语音面貌的“回潮”;还有的就根本达不到相应的等级要求,语音面貌不过关、不达标,但是却因“节目需要”、“受众欢迎”或“领导特许”,仍旧主持;再有就是追求“另类”的有意为之,本来可以说得规范和标准,但偏不规范、标准地去说。二是现在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内容、形式、方法和要求,对播音专业人员来说,有的过于简单化、模式化和静态化,与播音主持语言传播专业工作的实际联系得不够密切,很难真实、准确地反映被测者常态的语音面貌和动态的语用状况。因此,第一,需要根据行业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特殊的、更高的标准,如可参照广播电视语言传播的样式、样态及节目、栏目来考虑设置测试的部分内容;第二,应研究被测人员常态语言状况的内容、方法和机制;第三,应研究、建立对广播电视语言传播及传播者语言状况的动态监测机制和制衡机制;第四,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制定对于不遵守语言规范的专业人员的追究和处罚制度,包括追究任用语言未达标人员的领导的责任,等等。
3.传播作用。当今社会还没有其他任何一种大众传播工具能够像广播电视一样具有如此广泛而巨大的传播作用。即使面对网络传播的冲击,广播电视语言传播的优势也是无法被取代的。这种优势主要在于传播的范围广、影响大。一期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的播出,究竟全国有多少人收看,伊拉克战争的电视直播报道全世界究竟有多少观众收看,恐怕是无法精确统计的,广播电视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广播电视有声语言打破了地域、民族、国家的界线,使地球变成了一个“小小的村落”。卫星传输使得一个地方电台、电视台的节目可以对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受众产生影响。几年前,我曾到越南电视台讲学,那里搞汉语节目的同行就对我与越南毗邻某省电视台主持人的读音错误提出质疑。2000年我到香港广播电视媒体访问,他们的主持人曾表示对内地的一些主持人的“港台腔”表示不理解。他们说,我们是实在说不好标准的普通话而不得不那样去说(港台腔),而内地的主持人为什么可以说得标准却反而像我们这样说呢?由此可见,广播电视语言传播的这种广泛的社会性和巨大的传播作用,对节目的领导者、创作者和传播者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作为传播主体的播音员、主持人都应以更强烈的开放意识、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语言规范意识来从事播音主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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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示范作用。人民群众在把播音员、主持人的有声语言作为社会语言的标志和标准的同时,也就把播音员、主持人当作了学习普通话的教师。因此,播音员、主持人的语言也就具有了很强的示范作用。早在1956年国务院关于推广普通话问题的指示中第四条就已规定:全国各地电台应当同各地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合作举办普通话讲座。各个方言区域的广播站在他们日常的播音节目中,必须适当地包括用普通话播音的节目,以便帮助当地的听众逐步听懂普通话,学习普通话。在改革开放之前,电视还不普及,广大人民群众就把广播电台的播音员看作是“不见面的普通话老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读错了音、念错了字,对社会的影响也是很大的。曾见到过这样的报道,一个小学生在学校上课朗读课文,读错了一个字,当教师纠正他时,学生却说,电视台的主持人就是这样读的。可见“示范”作用之大。广播电视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是语言规范的最直接最有力的推行者,对社会各阶层都有影响。“对他们,在语音、词汇、语法各方面要有全面的高层次的要求。社会经济、文化越发达,他们语言规范的影响越大”[6]示范作用越强。语言规范的层次性,包括语言使用者规范的情况和要求等的层次性。对语言规范意识比较强的、在语言规范方面起示范作用的语言使用者,要求更高。2001年元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通用语言文字法》,这部法规对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等专业语言工作者使用标准的普通话又作了相应的法律规定,证明了广播电视有声语言的示范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同时,也为这一作用的实现提供了保证。

5.导向作用。由于广播电视语言传播的标志作用、规范作用、传播作用和示范作用,由于语言传播主体的亲和力作用和广播电视媒体的权威作用,使得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有声语言对社会语言发展变化同时具有了重要的导向作用。社会上很多新词新语、流行语都是通过广播电视和其他传媒推广开的。不管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客观上,广播电视有声语言在很大程度上引领着社会语言的时尚,这一状况,在青少年学生中尤为明显。个性鲜明的节目主持人,包括嘉宾主持,其一言一行、一颦一笑、一句口头禅、一个惯用语,包括言语方式、言语风格都可能对社会某一特定群体产生影响,并进而效仿之、模仿之。这种影响往往是潜移默化的。这种导向作用有积极向上的,也有消极负面的。它既与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品位有关,也脱离不了传播者即播音员、主持人个人的文化素养、语言功力和审美追求。广播电视语言的这一导向作用,要求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必须注意提高自己的语言素养和语言品位,包括语言的规范,锤炼自己的语言功力,这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和不懈的责任。
6.审美作用。广播电视有声语言具有十分明显的审美作用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规范,只是语言文化和语言传播的基本要求,“比规范层次更高的是优美。”[7]“只做到规范,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有声语言的社会功能,还应向审美层面提升。”[8]“人类的求发展、求富足,没有止境,在信息共享、认知共识之后,必然产生对美学理想的追求,期待着愉悦共鸣。”[9]广播电视有声语言在传播信息、言事明理传情的同时,必将传播美的语言、传播雅的语言,并使人产生审美愉悦共鸣。在人民广播播音的历史上,优秀播音工作者用有声语言创造情声并茂、感人至深的播音作品的事例不胜枚举。齐越播出的《谁是最可爱的人》充溢着爱国主义的崇高之美,鼓舞了千千万万的青年涌跃参军,奔赴保家卫国的前线;夏青播送的《告全国人民书》饱含着对伟大领袖的崇敬悲痛,激励亿万人民化悲痛为力量,坚定了将社会主义事业进行到底的信心和决心;赵忠祥主持的《动物世界》、《人与自然》,表现出对大自然可爱生灵的关爱之美;沈力主持《为您服务》、《夕阳红》表现的端庄亲切之美;倪萍语言的热情之美;敬一丹语言的沉静之美;白岩松语言的机辩之美;崔永元语言的幽默之美……“人们向往语言的审美空间,在那里,洋溢着对生活的热爱,对美感的享受,对未来的憧憬,对创造的欣喜……进入审美空间的语言,包含着历史的厚度、时代的高度、哲理的深度,言简意赅、辞约意丰,使人心驰神往,流连忘返。这是理想语言学派、阐释语言学派、结构语言学派、功能语言学派等所不能完全覆盖的。”[10]
优秀的广播电视语言传播者的实践,“展现了语言的音美、意美、情美,使语言进入民族化、风格化、意境美、韵律美的境地,发挥出语言的言事省人、言情感人的精妙作用,语言创作主体与接受主体都可以获得审美愉悦。”[11]优秀的广播电视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优美语言对于净化和美化社会语言,对于提高广大受众的语言文明和语言素养及语言审美鉴赏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注释:
[1][2][3][4]李宇明:《大众媒体与语言》,见姚喜双、郭龙生主编:《媒体与语言》,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12月出版。
[5]国家三部委:《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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