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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理事会与欧盟的广播电视政策法规

时间:2023-02-23 21:19:44 新闻传媒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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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理事会与欧盟的广播电视政策法规

 [摘要] 针对传播技术的进步、广播电视业经营与市场的变化,欧洲理事会与欧盟为规范欧洲范围内的广播电视,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性法规文件,力图构建全欧统一的信息与思想交流平台、统一的广播电视业市场,推广“欧洲意识”,抵制美国影视业的“入侵”。这种全方位的法规管理框架对欧洲广播电视业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欧洲理事会;欧盟;跨国广播电视;公共广播电视
[中图分类号] G210  [文献标识码] A
欧洲国家众多,广播电视业发达。为促进泛欧框架下广播电视业的发展,欧洲理事会与欧盟一直致力于跨国广播电视与公共广播电视领域的立法规范工作,并且卓有成效。
一、欧洲广播电视法规及其变化
1989年5月,欧理会制定了《欧洲跨国广播电视协议》。协议规定各国不得妨碍跨国广播电视,提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实行反驳权制度、播出欧洲制作的节目等原则。其中要求成员国用半数以上的时间播放欧洲制作的节目。该组织还专门成立了“跨国电视常设委员会”,作为成员国之间进行协调并监督协议执行的常设机构。其实,协议中的规定仍处于各国讨论之中,直至同年10月,当时的欧共体十二国颁布《无国界电视指导原则》,才将协议中规定的上述原则确定下来。指导原则中关于节目播出的标准最为突出,即要求各国电视节目总量中应保证“欧洲作品”(即欧洲制作的节目)最少不得低于50%(不含新闻、体育、广告、电视购物等节目);而且10%以上的节目时间或节目预算属于独立制作人制作的欧洲节目。另外,还对节目赞助与广告也有相应的规定。欧共体也设立了一个联络小组,在各成员国与欧共体之间就指导原则实施方面的问题与意见进行交流,以保证其顺利实施。指导原则于1991年10月生效,至1993年底,欧盟所属国家已全部通过此项立法,而上述协议则于1993年5月才正式生效。

《欧洲跨国广播电视协议》只适用于跨国广播电视及其节目流通,对各国国内广播电视并无制约作用。《无国界电视指导原则》所规定的节目与广告标准既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国内广播电视,也适用于欧盟国家之间的跨国广播电视。显然,后者的约束力强于前者。因此,指导原则真正在欧共体范围内为欧洲跨国广播电视规定了具体标准。
跨国广播电视还涉及作品著作权、邻接权等权利及其经济利益等问题。起初,各国对此各执己见,颇有分歧。欧盟委员会于1993年9月制定了《关于调整卫星广播及有线系统转播中著作权及相关诸权利处置规则的指导原则》,1995年1月生效。1994年,欧理会通过了《邻接权宣言》与《关于跨国卫星广播中著作权及邻接权诸问题的欧洲协议》。这些文件在保护跨国广播电视作品著作权、邻接权等权利的同时,不妨碍新传播技术的利用,保证跨国广播电视节目的传播与接收,为跨国广播电视协议与指导原则的有效实施与修改提供了法律支持。1997年7月,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广播电视的立法与行政部门互相协调,修订其1989年指导原则。新指导原则详细规定了国家管辖广播电视服务的具体标准,继续执行欧洲节目配额制,但允许各国在执行时保留一定的灵活性。原则将“欧洲作品”推广至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合制的节目,并对“独立制作人”如何更容易更有效地帮助各国执行原则中的标准重新作了规定。欧理会为完善1989年协议的内容,并与已经修改的《无国界电视指导原则》相一致,也于1998年9月修改了原有协议。其中对广播者、广告等概念重新进行界定,对答辩权、公众获取信息权、广告及电视购物等内容重新作了表述,着重增强协议执行的操作性。修改后的协议与指导原则在目的与内容上相辅相成。
2001年11月,欧理会通过关于音像遗产保护的协议及议定书。2002年1月,欧理会还成立了名为“未来欧洲跨国电视协议”的专家组,讨论该协议如何适应不断变化的广播电视环境。相信欧理会与欧盟将会有更新的广播电视管理规范出台。
在公共广播电视方面,欧理会曾于1994年在布拉格召开会议,主要讨论“新闻自由与人权”和“公共服务广播电视的未来”两个议题。此次会议之后,欧理会通过了“保证公共服务广播电视独立”的决议,旨在消除政府对广播电视的负面影响,并提出一些咨询建议。布拉格会议标志着欧理会在东欧剧变之后开始从新的泛欧角度重新规划欧洲的公共服务广播电视业。①在1999年1月促进媒介多元化的建议中,欧理会强调公共服务广播电视应该体现社会不同阶层的呼声与利益,并在节目中反映出来,要求各成员国保证公共广播电视机构的编辑独立与组织自主权,在运作与资金方面确保公共广播电视实现其在民主社会中的作用,各国应根据传媒技术革新与经济发展状况适当调整相关政策法规,有效保障媒体多元性。2000年6月,欧理会40个成员国召开以“未来的媒体政策”为主题的部长级会议。会议指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传播网络化时代,欧洲传媒应反映欧洲文化的多样性,保持私营媒体与公共媒体机构的运作平衡。与会者批评了媒体集中及其趋利取向,认为公共广播电视在欧洲社会民主、经济、文化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②12月,部长代表会议颁布《文化多样性宣言》,重申公共服务广播电视对维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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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公共广播电视机制也给予肯定与认同。1996年9月,欧盟议会决议指出:“欧洲的媒体政策在成员国内以及在欧洲大的范围内都应该大力支持公共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在公共广播电视事业中引入竞争机制时,应充分考虑到广播电视在达成欧盟其他目标方面所起到的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次年6月,欧盟委员会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共广播电视事业问题的议定书,并成为欧洲共同体条约的一部分。议定书规定,将在不侵犯每个成员国权限的前提下,为公共广播电视机构提供资金。这笔资金是给予公共广播电视机构用于完成每个成员国具有公共服务价值的事项。议定书中还阐明了各成员国的权能;建立和组织公共广播电视机构;确定公共广播电视机构的社会价值;等等。这是欧盟立宪机构第一次明确承认公共广播电视的作用。③1998年,欧盟委员会还通过一项所谓“媒介融合”时期广播电视法制的绿皮书,认为有必要深入讨论公共服务广播电视机构应承担的公共利益的内容,并检验其在市场竞争中提供公共服务的程度。④这些规定为欧洲各国维护公共广播电视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欧理会与欧盟的目标
欧理会与欧盟十分重视欧洲范围内广播电视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工作,主要是因为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整个世界的传播技术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变化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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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众传播技术日新月异。卫星电视传输技术的普及与革新,使广播电视结构发生了质的飞跃。欧洲国家众多,经济发达,电视信号的跨国溢出与接收和各国广播电视业密切相关。90年代以后,数字信息压缩与传输技术同网络服务又成为时代宠儿,为开发新的频道提供了技术前提。这使得欧洲广播电视迫切需要制定共同标准,消除原有规定因技术进步而引起的模糊性。
第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从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与默多克进军欧洲以后,欧洲各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抵制美国影视业的大举入侵。美国影视业一直是其对欧盟出口中的第二大创汇产业,这不仅严重阻碍欧洲广播电视业的发展,也使欧洲在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另外,欧洲广播电视内部市场也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电台电视台数量增多,规模扩大,媒体并购变化无常,各国之间的广播电视纠纷也时有发生。1996年,欧洲法院判定瑞典不得禁止欧盟其他国家针对儿童的广播电视广告;欧盟还要求法国允许播放含有酒类广告的体育电视节目。*这促使欧理会与欧盟对协议和指导原则进行修改,尽量减少欧洲各国在跨国广播电视方面的磨擦,从而达到互惠互利。
第三,私营化浪潮方兴未艾。当前广播电视业私营化的规模与势头已经严重威胁到公共广播电视业的生存环境,再若缺乏法律上的保障,其资金与经营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私营化浪潮与美国影视业的大举入侵,同时还使欧洲原有的社会生活与文化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维护公共广播电视业的生存及其作用,增强“欧洲意识”,成为理事会与欧盟在跨国广播电视与公共广播电视领域的重要任务。
在一体化与信息化程度不断深入的欧洲,这三方面因素交互作用,共同推动着欧洲广播电视法制的完善。也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欧理会与欧盟力图通过这些广播电视法规达到以下两个目标:
一、构建欧洲信息与思想自由交流平台,推广“欧洲意识”。《欧洲跨国广播电视协议》与《电视无国界指导原则》充分体现了《欧洲人权公约》与欧洲《表达与信息自由宣言》中的相关规定,⑥在欧洲各国共同,遵守的标准之上,鼓励利用新技术、新方式进行广播电视节目的自由流通,促进信息与思想的自由交流。扶植公共广播电视业,继续发挥其促进欧洲政治民主化与文化多元化,维护与发扬欧洲文化及其价值观念的功能。
中、东欧国家在90年代初经历了政治体制剧变之后,广播电视业也开始转型,它们在跨国广播电视与公共广播电视方面也面临着同西欧各国一样的问题。目前,欧理会与欧盟的相当一部分工作就集中在如何使这些地区原来国有广播电视机构转变为公共广播电视机构,并趁此机会将协议与指导原则等法规中的规定推广到这些国家。
二、建立欧洲广播电视业的统一市场,与美国抗衡。欧洲各国通过协议与指导原则中有关节目与广告内容的标准,遵守共同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等相关规定,逐步统一欧洲范围内的广播电视立法规范;通过保护欧洲作品扶持欧洲影视业的发展,将广播电视业纳入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轨道,最终建立欧洲广播电视业统一市场,增强整体竞争力,扭转美国影视产业在欧洲独占鳌头的局面。
协议与指导原则生效以后,美国对“欧洲作品”及其制作的规定十分不满。在1993年前后进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极力推崇包括影视及文化产业在内的“自由贸易”原则。以法国为主的欧盟国家则针锋相对,一再强调要将文化产品排除于谈判范围之外,并最终取得胜利。欧盟坚持“欧洲作品”标准的规定,成为缓解美国影视业在欧洲入侵程度的杀手锏。

   
欧洲理事会与欧盟的广播电视政策法规  
欧洲的共同目标需要各国共同努力。从1993年至2002年4月,已有23个欧理会成员国和一个非成员国先后执行《欧洲跨国广播电视协议》,另外,还有11个成员国已经签署该项协议。但是,各国在执行欧理会与欧盟法规规定,尤其是欧洲节目的配额标准方面很难统一,而且差距甚远。欧盟委员会对指导原则的执行情况做过调查。在1994年第二次调查中,抽查欧洲各国频道148个,只有91个频道播出的节目内容符合规定,其余均未达到规定要求,其中英国未达标的卫星与有线电视频道就有21个之多。⑦法国与德国为维护各自民族文化,也主要是为了抵制美国影视业的入侵,在达标比例上大大高于其它欧洲国家。法国规定:公营电视台播出的节目中,60%应为欧洲视听节目,40%须为原版法语视听节目。公营电视台还应制作17%的原版法语视听节目,并将每年净营业额的16%用于独立制作。私营电视台必须严守职业道德、信息多元化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等原则。在节目播放中,也应遵循公营电视台的标准,并将每年净营业额的15%用于制作原版法语作品。⑧德国主要电视频道播出的欧洲节目比例比法国还要高,将近70%。至1997—1998年度,“欧洲作品’’达标率基本令人满意,大多数欧盟国家对节目播出的规定均高于欧盟所制定的标准,而且大部分电视频道欧洲内容的节目比例超过半数,从53.3%到81.7%不等。但仍有一些国家难以达标,其中葡萄牙的达标率最低,仅为43%。⑨此外,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欧洲一些新的专业频道和特殊利益频道难以实现欧盟所制定的标准。

各国同时也努力在传媒商业化浪潮中继续扶持公共广播电视业。1994年,英国通过了《英国广播公司的未来》白皮书,在注重商业运作的同时,仍然确立英国广播公司的核心地位。次年11月,英国政府颁布新的特许状和协议,其有效期至2006年底。与此同时,政府还对英国广播公司进行机构调整,力求提高工作效率。德国公共广播电视的地位与功能由联邦法院确认,法院要求各级立法机构应对公共广播电视的组织与资金问题作出有利的规定,以便增强其与商业广播电视的竞争能力。同时,各州政府还对电视电影业提供政府补贴,鼓励与美国影视业的竞争。法国最高视听委员会名义上是一个独立的广播电视管理机构,但其权威性实际上使它成为一个政府部门,该机构成立了一个由30人组成的执法队伍,对所有电视机构播出的节目进行监督,加强电视中公共利益的维护力度。
欧理会成员国远远多于欧盟,作为一个泛欧组织,其工作重心在于促进欧洲社会的民主进程,对泛欧广播电视的立法管理自然侧重于政治与文化方面。欧盟从成立之日起,积极推动欧洲的经济一体化进程,因而在广播电视法规方面多从消费者服务、竞争与投资保护等经济角度出发。”二者相辅相成,共同形成了一种全方位的法规管理框架。它们制定或修改的各项政策法规,有利于统一与协调欧洲广播电视业的技术标准,为欧洲广播电视统一市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随着传播技术的不断革新,欧理会与欧盟在应对公私营广播电视体制的冲突与美国影视业的冲击中,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在新闻出版、影视文化领域必将向国外开放,与世界接轨。作为一个市场潜力巨大的国家,中国有必要借鉴并学习欧洲的一些方法,保护本国的经济与文化利益。
注释:
①A media policy for tomorrow fifty years Of media policy in the Council of Europe—a review,http://www.humanrights.coe.int.
②《欧委会召开“未来的媒体政策”会议》,《世界广播电视参考》,2000年第10期,第40页。
③[德]卡尔—欧根·埃贝莱《欧洲政策背景下的公共广播电视业》,(世界广播电视参考),2000年第5期,第3—6页。
④《欧盟研讨媒介融合时代的法制),(世界广播电视参考),1999年第5期,第30页。
⑤[美]爱德华·赫尔曼、罗伯特·麦克切斯尼著,甄春亮等译:(全球媒体:全球资本主义的新传教士),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2月,第53页。
⑥《欧洲人权公约》第l0条规定:“人人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保持主张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机关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并传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表达与信息自由宣言》也强调不分国界表达思想与接收信息的自由。
⑦[德]伯思·兰格:《卫星电视与欧洲统一电视市场》,《世界广播电视参考》,1997年第7期,第26页。
⑧[法]埃马纽埃尔·米修主编《法国与欧洲信息技术法律实务指南》,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373—380页。
⑨Third:Report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Council,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on the ApplicatiOn of Directive 89/552/EEC 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Brussels,15.1.2001 COM(2001)9 final:pp.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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