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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概念分析

时间:2023-02-27 09:35:16 社会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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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概念分析

权力是什么?这个问题不但困扰了许多哲学家、思想家,也广受人们的关注,正如福柯所说:“在西方工业化社会里,人们最迫切而强烈地关心像‘谁实施权力?如何实施?对谁实施?’这样的问题。”[1]一.“权力”概念综述

权力在词源上对应的拉丁语或英语词汇大致上有两种取向,一种认为是拉丁语中的“Potere”,原意为“能够”,或具有作某事能力,后派生出英文“Power”。另一种认为“权力”一词出于拉丁语“Autorias”,一是指意识和法令,二是指权威,由此派生出“Authority”这个英语单词。在本文中,取的更多的是前者“Power”的含义,特别在后文中会论述到韦伯对权力和权威的详细区别时,我们会发现在汉语中,权力这个词对两个含义是兼而有之的。

在汉语中“权”原指测定物体重量的器具,后引申为动词,衡量、揣度之意。现在把权力引申为“一个人依据自身的需要影响乃至支配他人的一种力量”。无论是《现代汉语词典》还是《社会学词典》都将权力作为一种力量来看待。[2]但在《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却将权力视为一种关系,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是另一个人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这些辞书上对“权力”似是而非的解释并不能令我们满意,历代学者大家对此都有自己的看法。

1.从亚里士多德到罗素

对权力最早的论述,不得不追述到亚里士多德那里。亚里士多德曾说,主人只是这个奴隶的主人,他并不属于这个奴隶;奴隶则不仅使其主人的奴隶,还完全属于其主人。这种不对称的依赖关系,其基础是奴隶根本不能获得实现其自身目标所需要的资源,因而依附于主人对一切暴力手段的垄断。[3]这种依赖关系的建立,就是权力关系的形成了。

而对权力最先下了明确定义的,应该是哲学家罗伯特·罗素,他认为权力是故意作用的产物,当甲能够故意对乙的行为产生作用时,甲便具有对乙的权力。[4]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或预见效果的能力。这个定义明确了权力在实施过程中的方向性和有意性,说明权力是一方指向另一方,并且故意为之的结果,这两者正确与否我们姑且不论,但它确实阐明了权力的一部分含义,只是过于表面化。

罗素又进一步将权力分为“对人的权力和对事物或非人类生活方式的权力”[5]。对人的权力是我们通常所能感受的,但对物是否也存在权力呢?我们应先明确,罗素这里所指的事物应该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实体的物,比如动物、植物或者无生命的桌子等,人和这些东西之间应不存在所谓的权力关系,如果真的存在,那么就意味着人类拥有了对动物无限的权力,只要技术手段允许,对地球上的所有生物植物矿物,人都有了不可节制的生杀夺予的权力,这与其称之为“权力”,不如称为“强力”,因为它和老虎吃野兔的弱肉强食并没有什么分别。将权力概念称为影响力术语的达尔曾说,“在政治分析中,影响力术语通常限于人类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对于罗素定义中“物”的另外一个应有的含义,即由人组成的各类组织之间,权力是存在的,并且这将成为后文分析的重点。所以本文中权力的定义出发点是以人或以人作为核心的组织为主客体的。

在治人之权中,罗素又把它分为影响个人的权力和有关组织的权力。影响个人的权力有三种,一是对他身体的直接的物质的权力,二是以奖赏和惩罚引诱得来的权力,三是舆论的力量。组织形式权力的种类有三,一是军队、警察形式对身体强制性的权力,二是经济团体利用奖赏和惩罚的鼓励或威慑,三是学校、教会、政党的舆论。

提到权力,还必须说到一个鼎鼎大名的意大利人——马基雅维里。这个被莎士比亚称为“凶残的马基雅维里”的政治思想家,将人类看的愚不可及,总有填不满的欲望、膨胀的野心,总是受利害关系的左右,自私自利。人民有屈从权力的天性,君主需要的是残酷,而不是爱。人应当在野兽中选择狮子和狐狸,象狮子那样残忍,象狐狸那样狡诈。马基雅维里有句名言:“只要目的正确,可以不择手段”。这种将权力的作用发挥到极致的“马基雅维里主义”与中国古代的韩非子的“人主虽不肖,臣不敢侵也” 、“统治者要掌握绝对的权力”的言论倒有几分相似。

2.韦伯的定义

到了近现代,权力的相关研究蜂拥而起,有学者从马克思的观点出发,把权力看作是阶级的产物;有学者认为韦伯提出的定义更具实践意义,权力是意向性的;也有学者在权力中看到冲突和矛盾。

首先我们要提到的,就是马克斯·韦伯的经典定义:权力,就是一个或若干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即使遇到参与活动的其他人的抵制,仍能有机会实现他们自己的意愿的能力。简言之,就是一种A迫使B实施B不受强迫本不会去实施的行动的能力。韦伯的定义强调了权力关系中的压迫性和反抗性,强调个人意愿对他人行为的影响是权力的核心。罗伯特·舒茨也同意韦伯所下的定义似乎更有道理,“权力将表明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的能力或潜力,即在某种社会制度内对于其他人存亡所系的问题规定条件、做出决定,即采取行动的能力或潜力”[6]。也有学者持相近的观点,认为权力就是个体促使他人执行其个人指示和命令的能力。[7]

但也有学者对韦伯关于权力总带有强制性的说法持怀疑和保留态度。罗伯特·比尔施达特认为,威胁本身就是权力。权力是使用暴力的能力,而不是真正使用;是实施制裁的能力,而不是真正实施。[8]其实,这也是权力定义中争论比较大的一个焦点,即权力到底是一种威慑力,还是一种经现实验证了的能力。甲方拥有了能迫使乙方去作本不愿不做的事的能力,但这种权力没有在现实中使用过,这算不算权力?从实证的角度来看,甲方拥有的这种能力在没有显现出来之前,是不为人所知,即无法进行测量的,只有当甲乙双方中的某一方受到这种能力的感知,运用了权力,权力才得以显现,比如甲利用自己作为上级的地位来向乙传递了某种信号,迫使乙向他送礼。但也会有另外一种情况,甲方没有进行任何的暗示,而乙方受到其他人的影响,去向他的上级甲送礼,这是不是权力的一种表现呢?当然,这并不符合韦伯定义中权力的强制性的一面,这是韦伯定义的缺陷,但这确实也是一种权力,这是由甲方的自身潜在的资源(包括地位、身份、财富等)引起的。

3.帕森斯的定义(S|?.nqD@{ObVgcib=F}8 5KXy论文中国网6XnuQEJ3EqNgc NO@c:iZD(

帕森斯在对韦伯的定义进行研究后,指出韦伯的权力定义有两个明显的漏洞,第一是这个定义中已包含了冲突和对抗的假设,A克服了B的反对,就意味着B为了A的利益而牺牲了自己的利益,但这忽略了权力关系可以是一种互惠关系的可能性,权力可能是一种有助于AB双方都实现其各自目标的手段。[9]第二是把权力中相互作用的特性转变为权力主体的属性,只将权力作为一种人的能力进行考察,这是远远不够的。论文权力概念分析来自WWW.66WEN.COM免费论文网

因此,作为结构功能论的创始人,帕森斯认为系统是在经验现象的复合体中存在相互依存的确定关系,社会系统为满足社会功能的需求,形成了四个重要的子系统:经济系统、政治系统、文化系统和社会系统,而政治系统生产一种资源,即权力或职权,它以此来交换经济系统生产的资源。因此,帕森斯把权力视为一种系统资源。“当根据各种义务与集体目标的关系而使这些义务合法化时,在如果遇到顽抗就理所当然会有靠消极情境之采取强制实行的地方,权力是一种保证集体组织系统中个单位履行有约束力的义务的普遍化能力。”[10]可见,在帕森斯那里,权力是一种约束能力,这种能力的体现就在于当权力的实施遇到阻力时,它能够用消极制裁来使其得以继续实施下去。有学者将帕森斯的定义简化为“权力是坚持其某些职责以造福于整个社会制度的能力”[11],这无疑放大了帕森斯结构功能论的一面,体现了帕氏定义的部分精华。但我们也应看到,帕森斯在论证了韦伯的疏漏之处后,自己的定义似乎也只是部分的解决了第一个漏洞,对于第二个,帕氏定义也没能给出一份满意的答案,仍将权力作为一种行动主体的能力来处理。

4.达尔的定义

在如何为权力这种“使他人产生预期的行为”的能力下一个较完善的定义上,多数权力理论是从行为学的角度出发的,他们所关注的是某人或某一群体的行为对他人或其他群体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许多组织行为理论家的定义或多或少都受到达尔的影响,在权力的相关文献中,达尔的定义也是被引用最多的。

达尔首先批判了以往权力分析中的三个谬误,一是权力硬块理论,将权力视为单一的、坚硬的、打不碎的硬块,要么有权,要么没权;二是权力同资源混淆,用金钱代替权力;三是权力与报酬和剥夺混淆,将权力定义为其结果的报酬和剥夺的分配。[12]

达尔在《现代政治分析》中将权力等一系列相关概念,糅合成一个综合性概念:影响力术语,用于表述权力的概念。达尔受到韦伯的极大影响,提出权力并不是个人所拥有的什么,而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并进而提出了权力的定义:“甲对乙拥有权力是指甲能使乙做乙本来不一定去做的事。”[13]权力是使行为发生变化的直接原因,没有权力的存在,这种行为本不会发生。如果将社会中的各个组织作为各个单位关系子集,在这些单位中,“一个以上的单位的行为在某些条件下依赖于另一些单位的行为”[14],这种依赖关系就是权力在起着作用。达尔举例说,如果某人站在马路上命令车辆都左拐或右拐,车辆都不会执行他的命令,而警察就有这种权力。H·西蒙将达尔的定义归为:A的行为引起B的行为。这个简单明了的定义淡化了原先韦伯和帕森斯定义中强制性的一面,强调了权力作为两者间关系的一面,这为后来组织理论对权力的研究起了很大的影响。

5.组织社会学的定义

在达尔之后的诸多组织社会家在其基础上,纷纷对权力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法国著名的组织理论大师克罗齐耶对达尔关于权力研究进行了概括:A对于B的权力,是A在与B的协商中使交换期限对自己有利的一种能力。权力是一方在与另一方的关系中获得对自己有利的交换条件的能力,权力关系就可以被认为是双方参与的一种交换关系和协商关系。[15]

克罗齐耶认为达尔的定义中存在三方面的矛盾:一,双方自觉自愿的、而且蕴含着互相矛盾的权力关系与那种在一方或另一方,或在双方同时都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施加的不自觉的权力之间存在着何种不同。二,A对于B行使权力的能力,会随着行动的变化而变化,而且经验也告诉人们,对措施进行统一标准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一种权力都是具体的。三,权力关系不仅是具体的,而且是相互的。[16]这三方面的矛盾,归结起来就是对权力定义中传统的重视冲突性以及方向性的一种反思。权力关系中不仅仅可以有冲突,也可以有妥协和协商,“A与B的权力关系中蕴含着一种重要因素,即协商的因素,使得双方的每一次关系都要求互相的交互和适应”。[17]但这种在协商的因素调节下,权力呈现出双向性,而非韦伯和帕氏定义中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单向强制性,即A对B有权力,B对A也可以有权力。不过,既然要构成权力关系,权力双方的关系仍是不平衡的,虽然双方都能在权力实施中找到自己的利益,“B同意去做A要求他做的这件事,B必须要在这件事中找到他的利益”,但如果两者拥有获取利益的相同手段的话,权力也就无从存在于这两者之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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