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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村“制度贫困”看“城乡统筹”的必要

时间:2022-08-17 12:52:23 社会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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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村“制度贫困”看“城乡统筹”的必要

从农村“制度贫困”看“城乡统筹”的必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理念——“五个统筹”,并把“城乡统筹”放在这个新时期伟大发展战略的首位。中央为什么于此时把“城乡统筹”提到如此空前的高度呢?笔者此前的研究中,曾从“人文贫困”的概念出发提出农村“制度贫困”一说,今应《学习月刊》之约,要我就此谈谈对“城乡统筹”的认识,那就“旧曲新唱”吧,让我们一起再次从农村“制度贫困”的角度来体会一下“城乡统筹”的“历史沉重”和现实意义!

在中国,农村不仅是绝对贫困的“故乡”,而且它也是相对贫困的“坐标”,这已经是使统计数据都显得多余的不争事实了。那么在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究竟是什么妨碍了农民致富呢?作为经济增长的逆命题,贫困不仅有其数量表现,更有其“质量”内涵,尤其是在我国高速经济增长导致绝对贫困人口骤减、相对贫困矛盾突出的今天,人们就更有理由关心贫困的“质量”,探究贫困的根源。椐此人文贫困作为收入贫困的对称命题应运而生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人类发展报告1997》中给人文贫困下的定义是:人文贫困是指人们在寿命、健康、居住、知识、参与、个人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得不到满足,而限制了人的选择。人文贫困的定义告诉我们,贫困的根源在于人们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得不到满足而限制了人的选择,换言之,要消除贫困,就要尽可能地给人们提供选择的机会,就是要使人们除了获取实物和服务的能力之外,还有实现长寿、身体健康、较高的受教育水平以及能够自由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充分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能力和机会。而我国农民恰恰很大程度地丧失了这种机会的选择权,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村自然环境恶劣、历史上经济发育滞后……都影响着农民选择权的发挥,但是我们也遗憾地看到,迫使农民放弃选择或降低农民选择效率的诸多因素中,来自政府的体制障碍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合理的体制对农民致贫贡献极大,农村贫困的实质是“制度贫困”。正是一系列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使农民失去了致富的机会,是一系列对农村、对农民歧视性的社会经济政策使农民兄弟改革之初的“幸福生活”得而复失。

长期以来,跳“农门”曾成为多少农家子弟梦寐以求的向往,城镇居民户口本似乎就是通向天堂的“派司”,因为谁都知道这“派司”意味着政治上的优越和经济上的得利;进入天堂的人当然不能太多,于是政府就在天堂和地狱之间设置了层层藩篱——城市和农村终于被隔离为天上人间。在这种制度下,政府为了保证城市的“繁荣”,不得不痛苦地告诉农民“未经许可不得入市”,于是中国农民稀里糊涂地丧失了上帝赋予他们的一项基本权利——迁移流动的权利,他们除了选择固守家园、无奈受穷,还能选择什么呢?试想,没有选择权的行为还有经济意义吗?没有选择的劳动还有效率吗?那么,农民是否可以在放弃户口和“非法进城”之间进行选择呢?且慢,政府恩赐给农民的“责任田”还需要农民承担太多的“责任”,不得抛荒、不得转让、不得……哪怕你到天涯海角,田亩负担也是不能少的,农民对土地的偏好在政府“不经意”的安排下变成了农民对土地的依附。虽说近年来农民们经不住外界的诱惑,以政府默许的“民工”身份斗胆冲进他们向往已久的城市,但是他们倍受歧视的政治、经济地位并未因为他们现在能和“城里人”走在同一条马路上而有所改变,他们在城市没有象样的住所,没有城镇居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他们从事着城镇居民所不屑的脏、累、险、重的工作,得到的却是比城镇居民低得多的报酬。

既然对“薄命”的农民们来说,城市是如此的“不好玩”,他们为什么不选择“老死田园”,享受“山青水秀”呢?当然,如果政府能够向农民提供足够多的公共产品,作为他们扮演“陶渊明”的社会保障,那么我想,“低素质”的农民们大概也不至于“愚蠢”到不知道“享福”的地步。然而事实是,农民们不是用他们的“眼睛”而是用他们的“痛苦”清楚地看到,理论上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在现实中对农民是排斥的。农民们梦寐以求想消除的城乡差别,并不仅仅表现在城乡居民收入的巨大反差,更重要的是城镇居民大多是“公家人”,农民羡慕他们享受太多的国家财政提供的公共产品。那么公共产品为何不能惠及农村呢?因为,虽然已经“分田到户”,但法理上仍然保留着“集体经济”的名义,这为国家财政在农村的缺位提供了“理论”支持;既然农村存在着“集体”,那就尽可放心地把农民社会保障、农村公共教育交给“集体”去办,政府又何必多加“干预”呢?遗憾的是而今的农村“集体”很不争气,而政府对城镇居民又过于尽责。结果是在居民家庭收入构成中,从国家和集体获得净转移支付的部门在农村是“净税负”,即净转移支付为负,农村贫困和非贫困人口来自国家或集体的转移收入分别占收入来源的-3.56%和-1.13%。中国农村家庭的人均收入仅相当于城市家庭人均收入的2/5,然而,他们却要交纳比其所获得的财政转移支付多得多的税收,相比之下,城市家庭则可以获得为数颇多的各类财政补贴,成为净补贴受益者。农民们在还没有搞清楚“社会公平”为何物时,就已沦落为中国社会最贫穷的纳税人了。在这里,农民所能选择只能是纳税的义务,至于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权利已经被“城里人”选择去了,他们惟有发扬“自力更生”的光荣传统,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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