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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而正确地行使党员权利

时间:2022-08-15 01:46:21 学习心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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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而正确地行使党员权利

 “权利”一词在古代汉语里很早就有了,但大体上是消极的或贬义的。比如,荀子说:“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荀子·劝学》)西汉桓宽说:“或尚仁义,或务权利”(《盐铁论·杂论篇》)。19世纪中期,当美国学者丁韪良和他的中国助手们把维顿《万国律例》翻成中文时,他们选择了“权利”这个古词来对译英文“rights”。从此以后,“权利”在中国逐渐成了一个褒义的、经常被赋予正义色彩的词,并且被广泛使用。现代意义上的“权利”一词,一般是指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对中国共产党来说,党员的权利就是指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可以并应当行使的权力和应当享有的利益。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在强调党员要忠实履行义务的同时,也需要充分认识党员权利与党的先进性和党员先进性的内在而密切的联系,引导并保障广大党员依照党章党规,有效而正确地行使党内民主权利。一、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重要体现和重要条件党员能否有效而正确在行使权利,关系到党员先进的发挥,关系到党的生命力和创造力的保持,从而也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一)保障党员权利有效行使与保持党的先进性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第一、党员权利得到有效行使的程度关系到党生命力和战斗力的强度。共产党要永葆其旺盛的生命力和坚强的战斗力,离开了广大党员的主体意识和创造力精神,是不可想象的。正如江泽民在2001年“七一”讲话中所指出的:“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级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而发挥党员的主体意识和创造精神,根本条件是保障党员权利的有效和充分行使。苏联共产党宣布解散的时候,全党1900多万党员之所以无动于衷,根本的原因就是党内的高度集权和个人崇拜窒息和磨灭了全党和智慧和布责任心。由于不需要也不允许党员有自己的思考,他们的个性和积极被压抑,也失去了对组织和责任感和归属感。以至于党遇到突发事件时,下级干部和普通党员的反应都十分冷淡,党的战斗力完全瓦解。苏共在有20万党员时能够夺取政权,在有200万党员时能够打败希特勒。却在有近2000万党员的时候亡了党,苏共的教训充分说明,保障党员权利,对于党保障生命力和战斗力,是何等的重要!第二、党员权利得到有效行使的程度关系到党内民主的实现程度。发展党内民主,是国内外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启示,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内在要求,是增强执政党的凝聚力、提升执政党政治权威、优化执政党组织功能的迫切需要,是党的事业旺发达的重要保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而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全体党员在党内能够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真正发挥主体作用,使党的意志充分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党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决定着党员对待党内民主的态度,决定着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程度,进而决定着党内民主的进程甚至成败。党员主体权利得不到确立、保障和行使,党内民主不可能健康发展,甚至寸步难行。因此,要发展党内民主,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就必须充分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引导、鼓励和支持广大党员充分而正确地行使党内民主权利。第三,党员权利得到有效行使,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首先强调的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也就是说,坚持民主的基础上,始终要以发扬民主为基础前提,只有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正确的集中。在党内,发扬民主主要是在广大党员中充分发扬民主,主要是实行民主实行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而在党内开展民主的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都要以党员拥有充分的民主权利为前提。如果党员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选出的干部就不可能真正代表广大党员和利益,做出的决策就不可能真正符合广大党员的意愿,民主监督也必然流于形式和软弱无力。因此,只有充分保障党员权利,才能真正贯彻执行好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总之,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得到的效行使,有利于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保证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科学化;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及时有效地同各种错误倾向进行斗争。从而,与保持党内先进性有着内在而密切的联系。(二)有效而正确地行使民主权利是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的一个基本条件在党内,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都有权参与党的工作。共同管理党的事务。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负责精神,维护党的利益,保证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党章第四条规定了党员应享有的八项权利。这八项权利是党的性质、宗旨和历史使命的要求,也是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树立强烈的权利意识,充分而正确地行使党内民主权利,是一个共产党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而且,从一个党员是否认真地正确地行使党章赋予自己的权利当中,也可以衡量其觉悟和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一个党员如果不参加党的会议和接受党的教育,不参加关于党政策问题的讨论和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对同志的缺点,错误漠不关心,不敢提出诚恳的批评,不去认真行使自己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或者不能正确地行使这些权利,就很难说他是个合格的共产党员。可见,能否正确而充分地使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是衡量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尺度。所以,在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在日常的党员教育管理中,都非常有必要进行党员权利和教育,使每一位党员增强权利意识,懂得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是非常充分的,也是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可侵犯和损害的,从而增强党员行使权利的主动性和自信心,增强维护党的事业和党的利益的责任感。(三)形势的发展和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现状,迫切要求进一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我们党一贯重视发展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建党初期,我们党就对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特别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进程的推进,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参与党内事务的愿望不断增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开辟和创造党内民主的新途径,实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切实监督,然而,当前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现状,与这种形式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在落实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障碍。第一,观念性障碍。一些落后观念和习惯势力还有一定市场,阻碍着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官本位”、宗派主义和特权思想等传统观念与习惯势力在党内仍未肃清,官僚主义、家长制、等级制、个人崇拜等不良习气仍时有表现。个人高度集权,个人说了算,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个人代替组织的现象仍然存在。在对等待党员权利、义务上,片面强调党员“应尽义务”忽视党员“应有义务”在党内监督上,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监督对象,忽视党员也是监督的主体,忽视党员监督党员干部的权利;在党内管理上,片面把党员作为被管理和对象,而忽视党员在党内管理中的主人翁地位;在党内决策上,片面强调党员无条件贯彻执行组织决定,奉行“我决定你执行”的习惯方式,忽视党员参与民主决策的权利;党员对党务工作党内事务的不知情、不了解,从而导致党员的主体地位得不到充分体现。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制约甚至严重损害了党员权利的行使。第二,制度性障碍。制度不健全、机制不完善,使党员行使行使民主权利缺乏有效保障。1995年,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明确了党员正确会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党员行使权利和措施,但这些原则和措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从总体上看,对党员民主权利和保障还未完全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党员权利行使机制仍不完善,与新形势下广大党员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一是党员行使权利的机制不完善,操作不规范,对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停留在原则的规定上,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保障机制,导致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如因党内民主渠道不够畅通,反馈不够灵敏,广大党员对实际问题的反映和对党内不良现象的批评,常常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二是党内的许制度规定有明显缺陷,党内工作制度、议事制度、表决制度还没有制度化、规范化,过去制定的一些制度与现实要求脱节。许多单位尽管制定了不少党内民主生活制度,但在实践中很难有效执行。三是配套保障制度滞后,对普通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保护措施不够,导致在实际生活中,普通党员往往需要拿出很大的勇气,有时甚至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受到人为限制、党员提不同意见受到压制、党员检举揭发违纪违法行为受到报复等现象屡见不鲜。第三,素质性障碍。部分党员素质不高、民主意识不强,制约着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尽管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参与党内事务的愿望不断增强,但仍有不少党员习惯于领导说了算,一切由上级决定,不珍惜党章赋予自己的权利,自觉不自觉地将自身权利授予少数人行使,不敢出不愿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领导干部滥用手中权力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也缺少举报和提出意见的勇气,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党员的素质还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文化理论水平不高,民主意识不强,缺乏党内民主的修养,行使党员权力能力不够,这都影响了党员权利的有效行使。这些情况在相当程度上挫伤了党员的积极性、荣誉感、责任心和创造力,导致一些党员对党的工作缺乏热情。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全面、切实地保障党员权利,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所迫切需要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必须从确保党的事业万古长青的高度和视野,牢固树立党员是党的事业的主体的思想观念,确立党员党内事务中的主体地位,坚持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的统一,切实保障党员权利的充分、有效和正确的行使。二、共产党员要正确认知和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的精神,党员在党内生活中,要正确认知和行使以下八个方面的权利。(一)知情权和受培训权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是共产党员最起码的权利,也是党员提高自身政治觉悟、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必要途径。(二)政策讨论权所谓政策讨论权,是指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党的政策是否正确,是否完善对于实现党的领导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完成党的任务,关系极大。(三)建议权所谓建议权,是指党员有权利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我们党始终注意发挥党员对党的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倡每个党员中都应以主人翁的姿态,站在时代的前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关心党的事业,对党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倡议.(四)批评权和检举权所谓批评权和检举权,是指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五)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进行协商、酝酿,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党员有表示赞成、反对的权利,也可以弃权。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的被选举权(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每个党员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主权利。(六)申辩权和辩护权所谓申辩权和辩护权,是指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组织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的辩护。这样规定,是为了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是为了避免党组织因对党员的处分不当或鉴定不客观而造成对党员进而对党的事业的不利影响。(七)保留意见权所谓保留意见权,是指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申明保留,并且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八)申诉权和控告权所谓申诉权和控告权,是指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三、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必须以党内民主制度作保障;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一定要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和重点,大力发展党内民主,以充分调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党内民主的制度化第一、推进党内选举的民主化。党内民主选举制度是保障与实现党员权利的一种党内民主制度安排。党内民主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制度的根基。必须健全与完善选举制度。要改进党代表产生方式,提高党代表素质。探索党内候选人“双提名制”,即在坚持上级党组织提名的同时,允许党代表或党员提名侯选人人选。改进侯选人介绍方式,让侯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发表竞选职位演说,使选举人更好的了解侯选人情况。尽可能扩大党内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完善罢免制与任期制。切实加强对党内选举的监督。第二、推进党内决策的民主化。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逐步完善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各级党组织要贯彻落实好“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十六字方针。重大问题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和党委会(常委会)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特别重大的问题,要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直至党的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修改。决不允许任何党员凌驾于党组织之上。改进党内讨论问题的表决办法,全面推行投票表决制。不仅在常委会进行投票表决,还可以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党的代表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不仅讨论干部任免实行投票表决,讨论其他重大问题也要实行投票表决。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发扬民主作风,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群众路线,充分尊重群众的利益要求和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要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反对的意见。党的上级组织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要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第三、推进党内管理的民主化。一是班子建设的民主化。从中央要基层的各级党的委员会,都必须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在集体作出决定后,要作好具体分工,明确任务和职责,各司其职,各尽起责。要坚持党内成员间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明确在党的委员会内部,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分工和职责不同,努力形成书记和委员平等的参与班子讨论的良好局面。二是推进干部管理的民主化,按照党的十六大要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广纳群才、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扩大并落实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测试制度,推行考察预告、差额考察制度和任前公示、考察前公式制度,推进公共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积极探索公开推荐干部的工作。通过不断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努力把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三是推进党员管理的民主化。党是由全体党员构成的,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体。要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让党员注意平等的参与管理党内事务,充分调动党员参与党的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第四、推进党内监督的民主化。要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监督的规范与制度,逐步实现党内监督的规范化与制度化。适应党内民主发展的监督制度已经建立的有不少,但由于缺乏必要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使其难以操作和发挥效力。因此,应该尽快制定一个能统管全党,具有最高权威的、完备的党内监督条例,为党内监督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奠定基础;并制定诸如党员领导干部的施政监督、用人监督、作风监督、财务监督等方面的配套法规,以确定行为规范和监督依据,使监督有章可循,具有可操作性。要疏通、拓宽党内监督渠道。让党员充分先行使民主权利,通过党内民主选举、民主评议制度等,保障党员民主监督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发挥党内民主制度的防范监督功能。进一步发挥党的代表大会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作用。疏通党委班子的监督渠道,健全党委自我监督约束机制。拓宽党外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的作用,健全群众监督制度和民主党派监督机制,实行党内外监督有机结合。(二)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第一,增强党员权利意识,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作风建设.党员的民主意识、民主观念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思想条件,一是要加强党员民主权利教育,教育党员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努力提高党员的参与意识和依法维护自己正当权利的意识;强化党员的平等意识和民主观念、克服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和家长制作风。更要营造党内政治生活中浓厚的民主氛围。通过开展健康的党内生活,调动党员主体的创造与主动性,培育党员的权利意识和民主观念,形成积极参与党内事务,自觉尊重和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氛围,为党内民主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文化基础。三是要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作风建设。要使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做到尊重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善于倾听来自基层的批评意见;教育党员领导干部树立容人惊人的宽大胸怀,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去对待普通党员的批评意见,防止嘴上讲民主,行动上压制民警主,或者搞形式主义的假民主的现象。第二,落实党员的参与权,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党员的参与权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关键环节。要落实党员的参与权,首先要扩大党员的知情权。党员知情权也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党员行使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扩大党员知情权的基本途径是增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以外的党内活动,要尽量对党员公开。应制定有关法规,落实党务公开和党员政治参与程序。要在党务公开制度的创新上迈上新的步伐,比如党内公开监督、公开批评、公开领导人的功过是非,公开办事程序和决策程序等。要建立工作流程和结果通报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工作,让广大党员充分了解上级领导的工作增强对党内事务的了解;要规范权力动作,增加权力动作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的发生率。要拓宽信息通报渠道,在党务管理工作中引入现代科技新成果,新方法,提高党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党务工作有效性和科学性,必须建立有效机制,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范围和渠道,一是要进一步扩大普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既要扩大参与人员的范围,从局限于领导干部扩大到尽可能多的普通党员;也要扩大参与内容的范围,使党在更深程度和更广范围内参与党内选举、决策、管理、监督;还要在参与方式上扩大范围,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让党员参与党内事务。二是要建立起有效的上下沟通机制。上级党组织充分听取党员和下级党员组织的意见,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把来自群众、来自基层,来自实践的经验集中起来,集思广益,改进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党内议事规则。建立重大问题充分论证制度,明确规定凡属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问题,决策前必须组织党员讨论。四是要建立保障党员表达意志的新机制。建立干部与党员协商对话的制度、维护党员合法权益的制度,协调处理利益矛盾的制度、接受普通党员批评监督的制度、与党员保持经常性多渠道密切联系的制度等等,以保证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更大范围表达自己的意愿,真正形成充满活力的党内民主氛围。第三,落实党员的选举权,使党的干部的任命充分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党员的选举权,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要求“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保证党员的选举权,必须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在干部选拔作用中扩大民主,落实好党员和群众的“四权”。要认真贯彻群众公认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完善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验制度,推行考察预告、差额考察、考察结果通报制度和考察前公示、任前公示等制度,扩大公示的范围。推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积极探索公开推荐干部的工作。通过不断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防止个人说了算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把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第四,落实党员的监督权,变自上而下的监督为上下互动互补的监督。党员的监督权是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要保障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必须大力发展自下而上的监督,真正形成自上而下监督与自下而上监督有机统一的新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党员监督制度。拓宽党员检举、揭发、申诉、控告、上访等渠道,制定具体严密、操作性强的制度,扩大党员参与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范围。要切实提高党内组织生活质量,紧紧抓住讲政治这个核心,牢牢把握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正确原则和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过好党内组织生活。二是要实行弹劾和罢免制。要使广大党员有权检举违法失职、蜕化变质的党员干部,并随时撤换和罢免他们。要在目前党员罢免权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明确弹劾和罢免和程序,并为弹劾权和罢免权的行使提供相应的保障。三是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众传播媒体是广大党员间接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有效渠道。要通过健全法规,规范舆论监督行为,使广大党员更有效地掌握和利用舆论监督这一武器,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三)健全党员权利保障制度,严肃处理侵犯和剥夺党员权利的行为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最根本的保证是建立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党内纪律和党内法规,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提供法规保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既要明确规定党员享有哪些民主权利,也要明确规定党员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以及采取什么措施来保障党员正常的民主权利,从而使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时有依据、有权力、有手段、有保障,有效地杜绝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现象的发生。《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明确了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党员行使权利的措施,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坚决落实。二是要加强监督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举报保密、奖惩和补偿制,并尽可能使之明晰、具体、有可操作性。对于在遵守党纪的前提下,对党内事务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员,不得进行打击;对于在党的会议上或在给党的组织的报告中,对党的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意见的党员,不得加以压制。要形成严密、互补、科学的保障体系,使广大党员在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时权利能得到有效保障,使广大党员在申诉、控告、检举之后免受打击报复,促使他们摆脱后顾之忧,在实际生活中敢于行使用权民主权利。三是要加强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案件。要把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的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制度坚持不懈地执行下去,以便督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利,防止重大决策失误和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打击报复者,必须按照党纪党规严肃处理;对坚持原则,敢于同侵权行为作斗争的党员,党组织要积极给予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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