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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时间:2022-08-15 01:15:35 工作体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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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现阶段,领导干部树立并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其侧重点应该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出发,确立权力两重性的理念,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崭新观念。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一开篇就向世人宣告:我们党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紧接着又告诫全党: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这两段话耐人寻味,令人深思。它说明:历史选择不是一劳永逸的,它只能说明过去,不能说明现在,更不能说明未来;人民选择也不是永不更改的,任何政党都不是天生下来就应当掌权,就能够执政,也不是执了政以后,就千秋万代永远属于你一个政党,而是面临着人民的再次选择或重新选择。当今世界上一些大党老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使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无产阶级政党执政后,为什么也会面临着兴衰成败、生死存亡的严峻考验和重大危机?
  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告诉我们,无产阶级政党之所以能够夺取政权并掌握政权,是因为它不仅代表着世界上最受剥削、压迫的阶级,而且代表着世界上最先进的阶级——无产阶级。因而它比资产阶级政党更革命、更先进,它能够始终代表社会发展的前进方向。而资产阶级政党之所以出现相互倾轧、相互争斗、派系林立的现象,是因为它代表的不是世界上最先进的阶级,所以它即使夺取了政权,也会下台。这一理论便成为共产党执政的理论根基。然而现实却让我们看到,由列宁亲手缔造的、由无产阶级中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布尔什维克,也会在执政74年之后,像资产阶级政党一样,分裂、解体,乃至下台。这一活生生的现实,对我们原有的理论根基提出了挑战:无产阶级政党既然代表的是世界上最先进的阶级,为什么党内也会出现“既得利益集团”,为什么也会像资产阶级政党一样,解体垮台,乃至被人民和历史重新选择?严峻的现实迫使我们重新思考,共产党执政后手中掌握的权力,除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之外,是否还具有人类某些共同的特性。
  过去,我们较多从权力的阶级性出发,去区分剥削阶级与无产阶级政权的不同之处,教育广大干部要时时牢记共产党是为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而献身、而奋斗的,因而必须为最广大的人民服务,而不能像剥削阶级那样,当官作老爷,甚至为个人牟取私利。这一认识与教育的侧重点,在战争年代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十分正确并卓有成效的。这一理念支配了我们一代又一代的共产党人,涌现出了“居高位而一贫如洗,理万财而分文不沾”的方志敏,“心里装着人民,惟独没有自己”的焦裕禄。在这些英烈和楷模的身上,无不闪耀着共产党人为民献身、为民掌权的光辉品格。然而,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以来,随着权力的下放与分散,执政的领导干部手中仍然掌握着更多而更广泛的实权。说得具体一些,就是领导干部手中具有的审批、调拨、分配、人事任免等各种权力,而这种调动人、财、物等资源的大权,在体制转换的条件下,极易出现“以权换钱、权钱交易”等严重的腐败现象。这一现状,使我们不得不从更广阔的视野,也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去探究权力自身的特性,从而开辟权力观的新视角,树立适应新时期需要的崭新权力观。
  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告诉我们,无论是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无论是资产阶级政党,还是无产阶级政党,只要你执政,都摆脱不了一个共同的难题——权力的腐蚀。不是因为无产阶级政党姓“社”、姓“共”,具有不同于资产阶级政党的显著的阶级性,因而权力就难以对共产党发生腐蚀作用,或者说共产党天生就具有防范权力腐蚀的免疫力。实际状况并非如此,而是因为权力本身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权力具有整合性和强制性。权力是以专政机器和行政力量为后盾、为基石的,离开了这些,权力将失去威严,丧失威慑力,也就无法将分散的人群和社会组合起来。然而另一方面,权力又具有利益性和诱惑力。因为权力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在特定的时期内,只有少数人能够得到这一资源,而多数人不可能得到。这样,少数人便可以享受到多数人所得不到的名誉、地位和特权。这种名誉、地位和特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便可以产生某种机遇——权钱交易的机遇,这种机遇,对任何人来说都具有极大的诱惑力。这就是权力的两重性特征。自古以来,有了国家,这种权力的两重性就像人的影子一样,不可分离地摆在执政者面前,对统治者产生着双向的作用。一方面,统治者既可以利用它治国安邦,为民造福,实现宏伟的志向和社会价值,得到民众的认可与追记。另一方面,又可以利用它祸国殃民,巧取豪夺,为自己、为少数人获取并垄断高官厚禄,甚至不义之财。统治者所产生的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行为,便是权力两重性作用的结果。在这种权力共性特点的作用下,任何人都逃脱不了它的桎梏。特别是一个党长期执政,时间越长,其早年的励精图治,可能就会逐步转向惰性发展。
  由权力的两重性的特点出发,要求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必须深化“执政为民”的观念,将其具体化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它包含以下四层含义:
  一是权为民所属。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主权在天的神权政治,主权在君的君主政治。资产阶级思想家在批判和反对“神权至上”和“君主至上”的封建专制意识的斗争中,针锋相对地提出“全部主权的源泉根本上存在于国民之中”,“一切权力只能来自国民”,即“主权在民”的思想。为什么主权在民而不在天、不在君?人民手中的主权又是从哪里来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大自然所赋予每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是生而就有的,是不可剥夺、不可侵占的。因而,人人生而平等,人人拥有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人人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同等权利。这一思想中所体现出来的精华,值得我们借鉴和吸收。
  二是权为民所授。既然权力的主人是人民,那么,授权的主体自然就是广大民众,而不是少数人甚至个别人。人民当家作主,不可能10亿人都掌权,只有将自己的主权暂时让渡给自己信得过的人。这种让渡的方式,只能是民主选举,而不能由少数人包办代替。这就要求必须树立授权主体是人民,而不是少数人,授权方式是“群众公认”,而不是上级个别人认可的观念。
  三是权为民所用。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就必须对人民负责,就必须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但是,长期以来,在“官本位”体制及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一种“潜规则”,即领导干部“位高权重责任轻”。领导干部可以享受特权,可以一言九鼎,可以超越法规,却不可以被民众质询、问责。这种“潜规则”,极易造成权力层充斥“逐利者”,而非“干事者”,充斥“为己谋利者”,而非“为民谋利者”。只有树立起权责统一的施政理念,才会促使领导干部小心翼翼、兢兢业业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为此,必须实行民主用权、科学用权、依法用权,将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置于党规国法之内,用严格而具体的法规、条例界定和限制权力的范围、边界与主体。
  四是权为民所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因此,要时时处处受到公众的监督和管理。这种监督和管理的前提与条件,一是过分的权力必须分解,只有分解了权力,实行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才能达到相互监督和制约。二是落实公民的质询权、问责权、撤换权、罢免权等一系列权利,权力既是人民授予的,人民就具有收回权。选举权与罢免等权相联系,相作用,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与监督的链条。上述前提,既包括建立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方式与手段,也包括构建权力结构、权力层级、权力运行程序等一整套机制。
  由此可见,“权力观”既是一门亟须深化的老课题,也是一项刚刚开启的崭新系统工程。加强思想教育,促使领导干部转变观念,树立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内涵,仅仅是树立正确权力观的一部分。而构建这种崭新观念生成的有效机制,才是治本之策。这同样需要我们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出发,去探寻执政党分解、制约和监督自我权力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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