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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强事件有感—小谈婚姻法的权益保护

时间:2022-08-18 23:02:18 感想随笔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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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强事件有感—小谈婚姻法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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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强事件有感—小谈婚姻法的权益保护

  Yulia&凌

  这几天一直抢占各类媒体新闻热门头条的,便是娱乐圈实力派演员王宝强的离婚事件了。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微博上发布离婚声明,指出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宋喆有不正当关系,因无法容忍恶意背叛婚姻、破坏家庭的行为而选择离婚。

  我与娱乐圈八竿子打不着,其中是非,不敢妄加猜测,相信此事自有水落石出之日,也相信法律必将给予"犯错"之人于惩戒。这次,我仅想从婚姻法的角度谈谈此案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据新闻报道,王宝强的妻子马蓉早已带着两个孩子飞往国外,其家中现金以及账户中的钱财全部被转移,公司也早已成空壳。针对此事,如果说马蓉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属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马蓉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防止人财两空,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针对离婚时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此法条可知,如果马蓉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属实,在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的前提下,法院可以视情节判决马蓉"少分或不分"该财产。在司法实践的处理中,一般应把隐藏、转移、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毁损、变卖的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这一司法解释也加大了对夫妻双方婚姻忠诚的保护力度。但如何将保护力度落实到实处,实现自己的最大权益呢?就需要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学会利用法律知识、法律武器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在婚姻关系中如何防止人财两空同时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用法律术语表示即如何收集对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地位较"低"的当事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常处于证据收集的劣势。并且,目前家庭资产状况日趋复杂,除了住房,还有股权、经营权等。发生离婚诉讼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甚至编造假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受害方对新型的理财方式不了解,或者根本就不知情; 不知道一方在外面做了些什么,每天见到的是明面上的这些东西,对于暗处的一无所知,那么,就无法完成法律要求的证据收集任务;当客观事实不能被完全证明时,只能尊重法律的真实,看着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归属他人。由此可见,在离婚过程中,如果有迹象表明夫妻一方转移财产了,另一方则需开始收集证据、进行财产保全了。就好比马蓉已转移资产,当事人王宝强可以申请法院查询其银行账户的转账记录并让其说出此款的去向和用途等。通常最好的维权方式就是在离婚诉讼前就把相关证据搜集好,尤其是财产方面的证据。财产证据收集好了,就防止了对方当事人隐瞒财产,但并不等于财产万无一失了,还需要预防对方恶意转移财产的风险,那么,就需要我们在诉前或诉中看情况进行财产保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使对方失去了对该财产的支配权或转让权。财产保住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得到了保护。

  除此之外,在王宝强离婚声明发出之后,各种舆论都指向了他的妻子马蓉,甚至许多网友主张马蓉净身出户。对于这种说法,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没有法理可依的。"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法律上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的制度。我国《离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以说出轨不会影响财产分配,但是如果对方的出轨为真,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点也会影响婚姻双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因为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一方有优先抚养权。

  最后,关于离婚事件,舆论与新闻铺天盖地,这其中的真真假假谁又能断定呢?婚姻法并不能保护爱情,法律没有规定一个人必须爱另一个人一辈子。

  然而,无论岁月怎样流逝,时代怎样变迁,我们对爱情的渴望和对婚姻的向往都是不会改变的。我衷心的祝福各位能够遇到可以携手共度一生的人,愿各位未来的感情生活幸福美满。

  (个人小感,如有不对,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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