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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习心得

时间:2022-05-14 21:53:49 学习心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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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习心得(精选9篇)

  我们从一些事情上得到感悟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这样可以帮助我们总结以往思想、工作和学习。那么心得体会到底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物权法》学习心得,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物权法》学习心得(精选9篇)

  《物权法》学习心得 篇1

  通过学习,我对《物权法》有了一定的了解,明白了在现实生活中,小到成熟后落到邻居家的果实,大到一座矿山,都有物权的归属问题,这些权利的归属和保护,客观上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据此,历时13年之起草与修定,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运而生。现就所学的《物权法》,谈谈所学所得。

  首先是通过学习,掌握了一些最基本的概念。使我知道了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它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在民法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明确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物权法上所讲的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这些基本的概念是以前闻所未闻,而今后会经常用到的,非常重要。

  其次是对物权法的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有: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纵观整部《物权法》,本人理解,其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一是,物是谁的。二是,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而其主要起到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可以说《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通过此次学习,使我了解到这次物权法的制定,基本内容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内容,因内容比较多,且多与原民商法内容相同或相近,在此不谈。在此本人仅提及物权法新增的一些主要内容:一是地役权。此内容全是新增内容;二是质权取代质押权。摒弃了原来质押权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质权;三是抵押权中增加了动产的浮动抵押。四是关于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法定。明确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即除了物权法中明确的几种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内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权方式均不被法律所认可。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明确为物权的一种方式。六是明确了征用与征收的概念。征收仅用于集体土地被国家收购后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的这样一种方式;而征用则指在特殊时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国家机关征用个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征用公民车辆用于制止犯罪等。七是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一事。八是不动产登记。提出:不动产应统一登记;登记按件收费,取消原按标的收费的规定;首次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如消费者购买期房,为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避免房屋的再次转让;首次提出不动产所有权的异议登记。九是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以往法律均规定“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权法却明确规定,当具备几个条件,特别是已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另外,对遗失物处理、小区车位、抵押权设立等问题一一进行了规定,便于执法人员进行操作。

  最后,学习过程中使我体会到:一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确了。我们应当有信心学好物权法,用好物权法。二是,除了认真学习,勇于实践,别无二法。三是,我本人也要以此次物权法培训学习为契机,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物权法》学习心得 篇2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物权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0xx年,李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馆馆长,出售月球土地,颁发所有权证,很快就被工商部门取缔。月球土地是李某无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受法律保护。

  起草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意义: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合同法》共同构筑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种。

  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关于“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名分已定,解决纠纷就有了依据,社会才有正常的秩序。

  关于物尽其用。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力和对物的保护,发挥物的作用,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民富国强。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物权法对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如征收补偿、拆迁规范、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等问题,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物权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这就有力地保护了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物权法还规定了确认物权的规则,如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小区各项设施产权的归属,实现了定分止争;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为正确处理物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物权法对于征收、征用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补偿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可见,物权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王轶教授认为,《物权法》出台的真正意图是让私人财产在与商业利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得到合理、恰当的补偿。

  物权法的颁布可以说是中国在走向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物权思想起源于罗马人,在17世纪被德国完善。18世纪英国首相威廉皮特的有句名言:“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私人居所,不经允许,国王也不能进入。这与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是不一样。在西方国家,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是公民、法人的权利宣言。在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有民法典,但中国至今没有。中国《民法通则》只有156条,但在200年前,法国《拿破仑法典》就有1000多页。今年三月份,《南风窗》杂志发表一篇文章,说物权法“不仅仅是权利保障法,它更是一部转变社会观念,重塑文化心理,再造政治文明的法律。”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物权法共五编一个附则,共19章247条。从内容上分析,物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另一部分是他物权。前者是物的归属法律关系问题,后一部分是物的利用法律关系问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总则——概括起来,有两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什么是物权,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都不行,不能自行创设物权。比如公房的租赁权是不是物权,在拆迁中如何保护。也有的法学界人土认为知识产权也是物权。虽然在物权法中知识产权不是物权,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担保,在作担保时就是担保物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重点有两个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这两个制度贯穿着一个原则:那就是公示原则。

  所有权——是物权体系中的核心性的权利类型。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彻底支配物,并因此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总称,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何理解这四种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核心权能。

  关于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有:

  1、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五章)、。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

  3、相邻关系(第七章)。

  4、共有(第八章)。

  5、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章)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地役权(第十四章)。同时,在第十章“一般规定”中,还规定了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等用益物权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但这种转让是有条件的,经发包人同意,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经营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目前,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们国家存在两种土地所有权形态: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家所有后才能出让。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专家组也提出集体土地直接出让,由农民直接获得土地收益,但最后没有被采纳。

  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建设用地50年,教育、科技等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农村人口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备的权利。只是4条,比较简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因而宅基地具备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但现在有一个社会现象:就是现在有一些城市人口也到农村买宅基地建房。我们淮北这一现象也很突出。物权法对转让的说法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这种转让是不合法的,产权部门也是不登记的。物权法在担保物权一章中还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根据我的理解,这也是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必要措施。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三种权利:抵押权(第十六章)、质权(第十七章)、留置权(第十八章)。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有的专家说它实际上不是一种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物权,而是属于一种单纯的事实。

  在一般法律意义上,占有有两种: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比如租赁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就是有权占有。小偷偷的物品,就是无权占有,当然这种行为还受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的约束。

  无权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物权法的占有就指无权占有。因为有权占有前面的条款已作了规定。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比如,张三从李四处借了一个自行车,张三后来去世了。但张三的儿子不知道车是李四的,就作为遗产继承。这就是善意占有。李四后来要求返还,并要求支付磨损费。因为是善意占有,张三的儿子要返还,但不需支付磨损费。但恶意占有,就要支付磨损费。如果丢失、损坏,恶意占有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坏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要支付给权利人,不够的,恶意占有要赔偿,而善意占有不需赔偿。

  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我感到学习法律,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理解社会现象,明确自己的权利,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个人修养经过法律严谨精神的熏陶也会得到提高。

  《物权法》学习心得 篇3

  通过学习《物权法》,从物业管理服务的角度来看,《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今后物业管理带来了是新要求、新气象,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适应新形式、新要求和新的挑战,才能立足于市场,才能做到依法行事、依法经营,并依法为业主做好相应的服务和立于不败之地。为此,本人积极组织全体物业同仁学习《物权法》,为的就是今后我们桂奥物业在管理经营、服务过程中能做到有章可循、依法处事,并遵循桂奥物业“更宽松、更和谐、更满意”的服务宗旨,努力为业主营造和谐社区。那么,针对《物权法》有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条例,现本人拱写一些学习心得,仅供参考:

  一.依法量身定制合身、适用的物业经营服务体系

  随着人们的居住环境要求越来越高,生活品质也不断提升,法律意识不断强化。如果我们仍然按照原传统思维来开展物业经营管理工作,那势必被市场淘汰,被业主唾弃,那么物业企业就失去了生存环境。《物权法》的颁布,同时也是对现代物业管理带来了契机,也是物业服务企业必须走向国际化管理的行列。为此,作为物业管理企业要打破传统思维,积极创新,融入市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新实行的法律法规,制定一套具有战略意义的目标体系,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合身、适用,而且受广大业主认同的管理、服务体系,这也是目前许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面对的课题。

  我们将抓住这个契机,努力钻研新法规和分析物业管理领域的潮流动向,培养企业具有清晰的超前意识和战略意图,依法量身定制合身、适用且科学、完善的物业经营服务体系,努力打造专业、精英团队,为企业的生存环境和发展趋势构筑良好的平台。

  二.力求“更宽松、更和谐、更满意”服务宗旨的完美演绎

  一个社区经过一流的.物业团队精心打理才能有更宽松、更和谐的居住氛围,同时,作为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应做到创新服务永无止境,迎合业主心态,适应需求,努力追求业主100%的满意率。如果我们的物业服务没有规范可言,没有相对的企业文化理念来支撑我们的日常经营服务。依照《物权法》和业主的权限,这种企业只有被撤换的可能性最大。之所以,今后的建管分离是一种趋势,物业服务企业要有自己的生存发展空间,不能再依靠“父子”关系维持。很多发达城市的物业服务行业可以让我们借鉴和学习,他们的成功少不了特色经营之道,并维持和深入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的融和关系,由于物业企业是日久见人心的行业,有口碑才有市场,这个定律不能被打折。我们的根本资源最终来自广大业主和用户,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要懂得维护业主需求和利益,自始至终以服务为本体、为谋略,那么这就需要我们桂林奥林匹克花园物业人集体去超越,甚至采纳高端酒店服务模式完美演绎我们的服务宗旨,与国际先进物业服务标准接轨,是最基本的出路。同时,我们物业服务企业有理由、有责任为业主营造一个安全、优美、清洁、舒适、方便的生活工作环境,而这个环境给予业主的就是精神体验,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三.《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后应改变的策略,避免争议

  《物权法》规定明确了业主共有部位、地上、地下车位等的归属,解决了长期以来许多社区争议的焦点。为了避免此类争议问题的发生,对此物业服务单位应有相应对策,出台一系列的小区公众制度,同时在《业主公约》明示相关条款,依法经营和开展恰当的服务。另建议在业主入住前,开发商也应当在有关合同中明示社区内相关配套、车库、车位、共用部位、会所等的归属和经营权约定,所有的前提应保证业主利益不受侵害,同时兼顾和保障物业企业的经营、活动权限。以及建立与业主委员会、业主、用户良好和无障碍的沟通渠道,形成社区共同爱护、共同管理,争取业主和企业双赢互利,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健全发展。

  四.构建物业服务形象的绝对优势,促进楼盘销售优势

  桂林奥林匹克花园是一个大型复合社区,我们当前的资质和管理水平远远不能满足今后的物业服务需要。缺陷在于我们的物业管理企业起步晚,整体人员(包含决策者)对今后物业发展趋势认识不足,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基础上,在人才的储备上也极为空洞。我们希望物业管理优势从前期必须起航和提到更高层次认识,我们曾经说过,物业管理在前期就是一个投资阶段、是一个成熟和完善阶段。因而,我们要加大力度对前期物业的投资,完善必备的组织结构和软、硬件配套,舍的发钱,才能走向成熟,才有优势可谈,否则的话,今后业主一旦入住,我们的物业企业首先就会深陷困境和卷入不作为的局势,然而,今后的销售优势也会因此受到影响和冲击。解脱物业服务的困境最终不得借助资本的强大力量,才能实现桂奥物业管理成为一个富有魅力的企业,这个领域当地有些楼盘确实做的比我们好的多,又如一些国内品牌地产商根据人们及其重视高品质物业服务是首选,客观上推出物业服务形象作为销售的辅助,这是经济市场消费的必然趋势。总之,有了物业服务的优势,才能产生共鸣,才有延续的经营和壮大。

  我们桂奥物业管理服务团队永不言败,请领导给予必要的支持,我们将不负期望,倾情奉献。

  以上为仅为个人观点,本人还需要不断地学习和进步,请领导和同仁给予批评指导。

  《物权法》学习心得 篇4

  从xx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xx年3月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分别简称“草案”和《物权法》)之间的审议演变过程中,许多条款有了很大的变动。通过观察、研判这些变动痕迹,可以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分析、研究。

  通过观察“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现了许多值得关注之处。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个“主体”所使用的名称不相同。《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给了业主。

  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新的内容。这表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十三条中所列举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今后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其重担不轻。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为今后解决这一类争执,提供了法律依据。

  6.xx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在解读物权法时称:对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物权法是不溯及既往的。

  因此《物权法》不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物权法》施行之前的类似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物权法》施行时,虽然还需要“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配套法规的配合,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确了。为今后配套法规的出台,提供了大法的依据。

  综上所述,《物权法》施行后,“业主委员会”少了以往的权力,多了实实在在的义务和责任。今后其开展工作试图“有权无责”不受制约的状况将会有所改善。那些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侵权的业主有了可以获得法律支持的诉讼道路可走。那些不知道天高地厚的“委员”们,今后做事可得掂量掂量了。如果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再来辩解“三颗伪造印章”和“运动员兼裁判员”等问题,就不可能像糊弄业主们那么方便了

  《物权法》学习心得 篇5

  能与各位交流研究和学习物权法的心得,我感到很荣幸。我今天的发言分两个部分:一是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二是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XX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XX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XX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XX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下面谈4个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不可以。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不可以。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有总则,有分则。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共有人无权处分动产且已交付,而受让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价款,依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请求该共有人赔偿损失。那无权处分的是不动产呢?如该无权处分行为满足了物权法第106条的构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风险,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应以物权法第106条为判断标准,即物权法第19条受第106条约束;反之,则存在被追回的风险。这样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护交易稳定的范围内比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窄了一点。因为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行为人无权处分时第三人保护问题,而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解决的是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相对人及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故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不包括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这样安排,与我国不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关。

  这样分析后,各位是否产生一个疑问,立法机关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规范的生活事实用一个法条来概括、规定,当然不行。如果这样概括、规定,该法规范就不是法条了。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受前面所说的编纂体系的限制。因此,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的具体制度时,应将相关的法条串联起来进行理解。顺便说一下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问题,这对于我们理解物权法是有帮助的。民法兼有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双重属性。行为规则,指行为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裁判规则,指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33条至第38条。这主要涉及到行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裁判依据的问题。

  4、物权保护与侵权责任问题。

  按照我国的民事立法规划,2010年左右各单行民事法律将全部颁布,但面临着自身条文重复、适用困难的尴尬。举例来说,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是无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的,只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无权占有就可以了,物权法第34条有明文规定,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因属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物权人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如果返还义务人不是基于侵权行为,而是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权占有物权人的不动产或动产,适用法律就困难了。物权人请求排除妨碍也同样遇着这样尴尬的情形。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依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也好,“四要件”也罢,均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但排除妨碍请求权的行使,只有在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形才能适用?当然不是。物权法第35条有明文规定,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这两种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为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故被称之为物权请求权。因此,返还财产和排除妨碍这两种权利没有安排在债权法,而是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安排在物权法。

  归纳一下,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除了要清楚物权类型的体系以便于找“法”外,对具体制度的研判,还需要采用体系化解说的方法。这就是我给各位的提示,当然并不是说我完全掌握了这套方法。我今天的发言到此为止,谢谢

  《物权法》学习心得 篇6

  《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在社会生活中,小到几颗纽扣、一块手表、一部电话,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物权的归属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侵害时如何保护,这就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这部专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了制定好这部关系国家建设发展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从起草至今,历时13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八次审议,终于在2007年3月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

  自动续期。这个问题总算得到了最终和合理的解决,顺从了民意,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最后,它合理调整了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还有一些与财产相联的关系,其中的相邻关系比较突出,物权法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有利生产等精神,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比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因为,这会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又如,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迫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物权法》学习心得 篇7

  xxx年5月3日,律师协会举办了两期关于《物权法》的学习班,我和十几位同事一起去参加了第一期的学习。感觉收获很大,特别是第一天由“泰斗”教授讲授的物权法相关知识更是觉得受益匪浅,当然其后也有许多教授或名人等人也各有特色,但可能安排的问题,部分老师在讲授内容上存在不少重复之处,给课程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这次物权法是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增加了一些新鲜事物:

  一、地役权

  这个内容都是一些新增部分

  二、质权取代质押权

  摒弃了原来质押权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质权。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并首次提出应收账款也可设定权利质权,但该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抵押权中增加了动产的浮动抵押

  这是效仿国外的一种方式,指的是可以将企业生产用的设备、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均一起抵押,由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在抵押期内企业可以继续生产、销售,而抵押权不受影响,当抵押期限届满时,再确认抵押物价值的一种方式。很新颖,但在中国这个诚信匮乏的现状中,我对它的抵押权设定与实现还是持一种保留的态度。但不管如何,这绝对一个新的亮点。

  四、关于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法定

  明确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即除了物权法中明确的几种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内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权方式均不被法律所认可。比如有人曾提出过居住权是不是物权的问题,期待相关司法解释对其明示。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明确为物权的一种方式

  对于保护农民利益来说,是一件好事。并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年限内不得任意收回及征收。到期后,也可以按相关规定继续承包经营,性质上非常象国外的永佃权,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利益。

  另外,集体土地被征收后,除了要按《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给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费等以外,还应给付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即为被征地农民交纳相关养老、医疗保险等。

  六、明确了征用与征收的概念

  征收仅用于集体土地被国家收购后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的这样一种方式;而征用则指在特殊时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国家机关征用个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公安机关征用公民车辆用于制止犯罪等。但关于公共利益需要是指什么,物权法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七、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一事

  各位教授讲课过程中最常引用的一个案例就是重庆的“钉子户”,这次物权法提出,当城市居民房屋被拆迁时,应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即被拆迁后,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费再购买的房屋应不低于原居住条件。

  八、不动产登记

  1、明确不动产应统一登记。

  以改变原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房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现状,以避免二部门登记发生冲突的事实出现。但具体收归哪一个部门,尚须司法解释或相关法规明确。

  2、登记按件收费,取消原按标的收费的规定

  3、首次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如消费者购买期房,为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避免房屋的再次转让。

  4、首次提出不动产所有权的异议登记

  不动产权属不清时,为防止登记所有权人在产权不明时将房屋转让,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登记后15天内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否则异议自动失效,且异议错误时异议申请人应赔偿登记所有权人的损失。

  九、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

  以往法律均规定“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权法却明确规定,当具备几个条件,特别是已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

  十、遗失物处理

  所有权人及其它权利人可以追回遗失物,但需对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善意第三人支付购买费用后方可购回,所有权人支付的费用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但赃物的取得,应适用原法律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权力机关有权追回。

  十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取代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称呼,也有别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十二、小区车位

  建筑区划内,规划为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但应首先满足小区内业主需要。规划范围外的、或占用公共部位的车库车位为小区业主共有。

  十三、居民购买的房屋所附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

  曾经是很多购房人担心的,因为怕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房屋存续或土地出让金补缴问题,但现在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房屋存在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则自动续期。对购房人来说,等于吃了一个定心丸。

  十四、抵押权设立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均需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方设立,其它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十五、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受偿

  《物权法》学习心得 篇8

  物权是民法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正经历着转型的大国,由于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物权制度长期被忽视、被否定,物权观念长期被粉碎,所以,物权对中国来说更为重要。具体来说有下面几点意义:

  第一,物权对中国基本制度有积极作用。我们原以为有了公有制,国家就能富强,经济就会繁荣起来,但十几年的实践证明,有时事与愿违。因为公有制本身尽管有很多优越之处,却也有缺陷。例如,它把劳动者、企业和生产资料的距离拉得很远,使他们创造财富的动力削弱,也常使所有者虚化。由于我们的制度不健全,我们对国家财产的支配、监督不到位,结果造成权力滥用和公有财产流失。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公有制会发生私有制条件下所想象不到的大破坏,即在政权、革命口号的号召下发生了破坏。我们该如何转变这种状态,使以公有制为主的经济制度得到巩固呢?我认为,就是要把我们的劳动者、我们的企业的`物质利益从物权制度的高度巩固下来,通过物权制度使我们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得以巩固。这样呢,才能使社会进步,经济繁荣,人民生活幸福。

  第二,物权法可以使我们的各种经济成分共同繁荣。今天的中国已经不是公有制一统天下,而是一种混合经济,即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存共融的经济。那么,怎样才能使这些经济取长补短,互相协调,共同繁荣呢?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建立物权制度。如果没有物权制度,就会发生此荣彼衰、不荣皆衰的状态。物权制度是可以使各种经济成分共同繁荣的制度。

  第三,物权法可以促进我们的先进生产力大大发展,或者说在广阔的天地不断前进。因为,物权法本身能够调动所有的劳动者、所有的企业,使他们把自己所追求的物质利益和客观上推动经济前进的力量统一起来,就是说所有的劳动者在物权制度的激励下,为自己财产的增值和社会财富的增加来劳动。这样就能调动千百万、亿万人的积极性,去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就可以使我们的生产得到极大的发展。过去我们在这方面没做好,百姓不知道自己的劳动能不能得到相应的报酬,不知道自己的劳动创造的财富能不能够得到保障,所以说,他们不愿干。我们有这么大的国家、这么广袤的土地,但是,我们有个时期竟发生经济短缺,吃饭、穿衣都成问题。若我们建立物权制度,这些问题便能得到解决。我们在八十年代初步建立了自己的物权制度。我们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证明,同样的天、同样的地、同样的人创造了我们前几十年所想象不到的财富或富裕。

  第四,物权法的长处是能促进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大家知道,物权本身也是基本人权的内容之一。人至少要能生存发展,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他必须要有物权。如果人生来没有财产、没有物权,谈何富裕,谈何体面,谈何幸福?所以,我觉得物权法能够促进人权的实现或者更好、更充分的实现。没有物权法,一个人的物权得不到保障,很难使稳定、生存、发展这些目标能够得以实现,这一点非常重要。

  这就是我要讲的物权法,我认为非常重要的一个理由是:物权法是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我们的人民幸福生活的一个前提条件。

  《物权法》学习心得 篇9

  参加xx举办的《物权法》培训班,受益匪浅。培训结束,顺路去书店买了相关的书籍,进行了自习,这次培训真是督促我自习的及时雨呀!

  对于张雅律师的讲课印象比较深刻,不仅因为他讲了一些物权法中比较重点的问题,还因为透露了一些物权法出台背景、立法者的思想,让我们可以从另一个侧面理解物权法。

  首先物权法是民商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各种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是关系到国有资产保护、各种市场主体财产权益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物权法》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

  其次,它解决了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特别是其中的房产。房产是一种不动产,价值比较大,许多家庭因此而倾其所有,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很大。可是,住宅建设地使用权在70年后将如何处理,我国的法律则没有规定,因此大家都很关心这一问题。这次通过的物权法,对这一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了明文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问题总算得到了最终和合理的解决,顺从了~,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最后,它合理调整了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还有一些与财产相联的关系,其中的相邻关系比较突出,物权法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有利生产等精神,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比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因为,这会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又如,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的,应当给予赔偿。

  总之,《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由于它与社会公众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总之,《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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