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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正义与政策指针

时间:2006-11-26栏目:哲学理论论文

史进程确定其公正性,进而引导内部成员得到应份的待遇。正义与环境相联系有与以往不同的丰富内容。开发环境所得到利益集中偏落于一些集团的囊橐,另一些集团则要承担相应的灾害。这里的利益集团主要是发达国家、白人种、统治阶级、富裕层、男性、成人、当代人、人;相反被害集团主要是落后国家、有色人种、被统治阶级、贫民层、女性、儿童、后代、人以外的自然动植物。环境问题特点在于其自身循环,使所有在其中的存在蒙受灾害,从长远的观点看,没有幸免者,环境问题须从长线上看,必须保护野生自然,保护野生动植物。另一方面,眼下蒙受环境破坏的损害问题,制止非必须开发,这些问题也是当务之急,这些虽不是环境问题的全部,但又是非常主要的组成部分。
与以往的社会正义与道德相联系,可以有多种关于环境的理解。古典功利主义及其社会政策强调社会有用性,主张全社会共同富裕,但会扼杀集团内特定的人或集团的权利。与此相反,自由主义将个人自由与生命、财产权放在首位,但是一遇环境问题,则因被害者不明确,或明确了被害者而无补偿能力而无可对策。最小国家理念与解决这类环境问题的实际需要是冲突的,这种国家无法获得足够的资财以付出补偿。
马克思主义反对为私利分割自然,比起自由主义能有效地保全自然。但是,如现行社会主义所见到的,由于施行产业主义自然意识形态,在千人一面的社会过程中,必然破坏自然。社会压迫消灭了,对自然的压迫一仍旧惯。
鲁尔兹的社会正义论提供了许多环境正义的具体设想,一方面坚持自由主义原则,一方面试图对自由主义的问题有所解决。具有代表性的主张是施害责任不清或清楚了施害者为谁,但其无力补偿受害者,则国家组织社会力量哪怕是在最低限度上解决补偿等问题。而如果按温兹的主张,加厚未知层,在许多情况下可以施用更有效的社会政策。这样,南北问题、当代与未来问题乃至人与动物问题的解决不是不可能的。
鲁尔兹的环境正义论具有制定阻断不公正的受损制度,推行具有补偿蒙受灾害内涵的政策。但是他提倡促进消费,与主张保护自然的大道理,似难步调一致。他也未提出保护植物、动植物种和保护生态的具体措施。当然这些局限仍是正义论一般具有的局限。传统上,正义论保护个人的权力,保护个人所应得,从方法论上属于个体主义,从终极意义上与保护种、保护生态平衡是相龃龉的。因此,在当前发展包括保护种、保护生态的全体主义生态正义论,恐成为必要。这样就可以走出以人为中心的消极生态保护眼界,走向脱出以人为中心的积极生态一途,就不难较有效地解决环境和生态危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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