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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相齐与梭伦立法对法律改革的思索

时间:2022-11-07 14:26:35 公众演讲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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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相齐与梭伦立法对法律改革的思索

  中国与西欧在环境、气候上有相当差异,而在这大的差异下,如果对某写较小的区域来进行探索、研究,也会找到某些相近似的状况。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管仲相齐与梭伦立法对法律改革的思索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管仲相齐与梭伦立法对法律改革的思索

  管仲相齐与梭伦立法对法律改革的思索 篇1

  中国与西欧在环境、气候上有相当差异,而在这大的差异下,如果对某写较小的区域来进行探索、研究,也会找到某些相近似的状况。然而,在相近的环境、历史状况下,所面临的问题即使有相似性,但人们选择处理问题的方式却会有不同的模式,而在寻求有异又有相同的模式来解决具有相似性的问题时,所得出的社会效果及历史影响也必然会既有相近又有相异的。

  在公元前7世纪到公元前6世纪之间,在东方东海之滨的中国和西方地中海沿岸的雅典相继出现了俩个对各自国家的历史、法律都有深远影响的改革家------管仲、梭伦。它们通过改革立法使各自的邦国日渐强盛,并为日后在各自地区成为盟主奠定基础。现在与全球化风潮之下,即各国面临的全球环境、政治秩序、法律秩序趋于一致而又存相异的大前提下,对两位先贤在他们的时代所运用的模式进行一些比较,也许对我们当今的改革做一番思索是有所裨益的。

  个人经历之异同

  管仲又称夷吾、敬仲,字仲,颖上人。其出身在平民或者贵族之间,资料各说不一。从史记的记载中可知 ,管仲年轻时曾与鲍叔牙一同经商。但在经商没多久后,俩人各事其主。在公子纠和公子小白争夺齐国君主之位的斗争中,小白胜而为君,管仲而受辱乃幽囚。后经鲍叔牙引荐而始辅齐,此后主齐辅政四十余年,管仲采用一系列改革,促进齐国政治、经济得以长足发展,使齐国日益富强,终助齐君桓公成就霸业,并使齐桓公成为春秋诸国之盟主多年,后于齐国之相位上辞世。

  梭伦(约BC638---BC559)古代雅典著名的改革家、立法家和诗人。他作为古代希腊谦和美德的集中体现者,被誉为古希腊颇有名望的七贤之一。梭伦是雅典萨拉米斯贵族后裔,但由于其父乐善好施,到梭伦年轻时,家庭经济已不宽裕。故他就外出做生意,以养家需。同时体会外出经营商业的酸甜苦辣,并游历地中海沿岸城邦。其足迹遍及希腊许多城邦及小亚细亚等地,他了解各地风土人情,考察各种社会制度,结交各地名贤之人。后因萨拉米斯大捷而声震雅典,并因他的才华和人品使其声望和威信在雅典人心中逐渐提高,在雅典各阶层都有一定的认可度。终于在BC594年成为九执政中的第一执政(首席执政官),此后他开始立法变革。于执政二十二年之后,在雅典人发誓十年不改其法律的誓言的情况下而离开雅典,远行至埃及等地进行游历,周游各地十年后梭伦返回雅典,又与僭主庇西特拉图做了抗争,最后终老雅典。

  从两者的经历中能看出俩人都曾经作为商业从事者于所在地域游历,并获取了详实的资料,这为两人在后来担任改革重任时(尽管一位是辅政者,一位是主政者),都能制定出切合他们所在时代和所在区域的实际状况的策略打下坚实基础。用太史公之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来表述两位先贤不畏艰难,四处经商寻求利益是有一定切合之语。但是两位先贤由于诸多情况,各自的经历又是相当有差异的。首先,两者在经商的成绩上有所不同。

  史记中虽未记载管仲经商成功与否,但从管仲言“吾始困时,尝于鲍叔贾,分财利多自与,鲍叔不以我为贪,知我贫也。” 可知,至少在管仲和鲍叔之间,管仲的经营资力出于下位。“吾尝与鲍叔谋事以更穷困,鲍叔不以我为愚,只时有利不利也。” 可推知其在商业经营中没有获得较大成功才谋事以更穷困。加之西周商人的地位并不是较高,能否推算管仲在商业经营上虽然获得一定成绩,但很快就转入予他人谋其事的方向,即成为谋划策事之人。而梭伦则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梭伦在出身与名望方面均属上等阶层,但在财富与现实地位方面属于中等阶层。” ,可知其在家道渐微之时,含辛茹苦,励精图治,恢复其经济实力,使他处于中上等的地位,但仍然不是大工商主的地位。其较管子的社会地位已经不同,这其中原因与希腊原本就对商业不贬有关,商业的成功有益于社会综合地位的提升。这些使两人在后来的策事时所采取的方略有所不同。

  其次,两人改革的权力之获取方式不同。管子经过公子纠与公子小白之争,已处于幽囚,在鲍叔的举荐下方为桓公(小白)所用,后渐握相权。而梭伦则是在萨拉米斯之战中获得威望,又因其原系雅典望族,故在雅典各阶层获得认可,经公推而成为首席执政官。这样就必然形成两人在改革中寻求之目的有差异,管子必须协调其上位之人的意志与社会现实,且以上位之人(君主)的意志为首位;而梭伦则以协调各阶层的意志与社会现实,往往以社会现实为首位,寻求各阶层之共益。

  再次,两者改革立法时所处之位置相异极大。管子是以辅政之位来推行其改革,而梭伦则以主执政之职实现其立法改革。故而管子所推行之策略必须经君主的批准方可实行,这里就出现了君权不能触及之瑕,而梭伦则以首席执政官来立法并通行雅典,限制其立法的因素甚少,主要为全雅典人所共识的正义与公平。

  各自所面临的社会实况

  从史籍记载中可知,春秋时齐国背河临海,土地贫瘠又非常少,形成齐国较其他诸侯国要重视商业和手工业。根据有关资料可看出雅典(阿提卡)的地理状况与齐国的状况有许多相似之处, 不同的是,古希腊有众多岛屿城邦,而中国却是一个广域的陆地之邦。雅典有港口且是外向型的,而齐国有没有港口无资料可查,即使有也无贸易之外在对象。

  管子所处的实际环境是齐国经历了几代之后,至襄公时期,襄公弊政而使齐衰,乃至自己遭弑,终形成诸子争君。贵族及士各有所投,齐国呈乱局,及桓公立乃使齐国复定,管子经举荐从囚徒变为相国。在春秋之时由于周王室渐衰,而诸侯渐强,形成各诸侯逐渐作大而有争势之趋。梭伦所处的希腊则是由许多大大小小的城邦组成,城邦之间相互独立,自身谋求发展,各城邦之间也有争强之纷纠,乃至战争(如萨拉米斯之战)。

  雅典则处于如此状况:但公元前7世纪将要结束的时期,无助的贫困人民所遭受的痛苦和富有者在法律的保护下所积极的财富尖锐对照,已将雅典带到了革命的边缘。平等并非自然的,如果能力和诡谲均可自由发展,不平等自将成长,直到在社会战争无分轩轾的贫穷中自行毁灭为止。自由与平等并非伙伴,而系仇敌。财富的集中是不可避免的,但同时它又是命定要失败的。普卢塔赫说“贫富不均的程度已甚为严重,这个城市已真正到了危险的境地,……似乎除了一个高压力量外,并无其他方式可以解除这种困扰……”贫者发现他们的处境每况愈下,政府和军队都在他们主人的手里,腐败的法院所裁决的案件总是与他们的利益相反,于是开始讨论暴力反抗,将财富做一个彻底的重新分配。富人既不能合法的收回所贷出去的债务,同时忿怒对于他们的积蓄和财产的挑战,于是即求助于古老的法律,并准备以武力对付似乎不仅威胁他们财产,同时也威胁故有秩序、整个宗教及文明的暴民。

  管仲所相的齐国与梭伦所执之雅典,在地理状况有一定的相似性,而他们所处的政局也颇有类同之处,但其区别也是很显然的。

  首先,从外部环境来看,管子所处的是王室渐衰,诸侯渐大之春秋。各诸侯国基本上对王室指令不重视,而更重视其自身的强弱。而梭伦所处的是希腊诸各城邦国家各兴其政,以图发展。但整个希腊当时以寡国小民成实际状态,并不多见相互间的兼并。

  其次,从自身来看,齐国当时为诸侯国中的大国,其所寻求的目标是维持强盛,并对其他之诸侯有兼领之图。而雅典当时是希腊的二流城邦,并不是很有实力,其目标是不断发展自身以图强。

  再次,齐国虽然有因无君而争君之乱,但其社会各阶层并没有出现相互间裂缝难合之态。而雅典之况,则已是剑拔弩张,处于冰山崩溃的前夕。

  因诸多相似及特异也必然使管仲和梭伦面临的问题有同有异,而他们在对问题之解决的策略上就必然会各有韬略,而其中有异曲同工之作,也有同曲异效之策。

  所采策略的比较

  两位改革者在他们所处的环境之下,都从经济、政治及社会诸多方面对当时各自国家进行继承、革新,以达到治国兴邦之效。两者相同之处就是都不约而同的以经济为首要方向,而且对原有法律在继承的基础之上予以修订,在人们如何进行政治生活也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各自国家在以后的措施中奠定基石。但因形势及各自传统等不同,必然是的它们在具体措施方面有相当不同。

  首先,因管子以辅政来实现其改革,那么其必须依靠其上的君王(桓公)之令才能使其策略得以贯彻,故他的法治思想必须与君王的意志寻求某种协调,因此没能形成系统的法典。而梭伦作为立法的首席执政官,则可以完成其系统的思想而颁成法典。当然梭伦也是在其执政期间逐步完善其法律。

  第二,从经济方面来看,管子采取“相地而衰征。” “陵、阜、陆、墐、井、田、畴均。” “与民分货。” 等策略。并根据齐国临海有渔、盐之利,而兴渔盐,设立盐、渔、铁官职加以管理,鼓励渔盐交易。

  他主张的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将法规建立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之上,以适应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即“下令于流水之原者,令顺民心。” 。而且管子还认为物质利益不仅是人性的追求,还是人们遵守礼仪法度的前提。即著名的语句:“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梭伦则基于经济考虑,立法的第一步就是颁布“解负令”。将已沦为债务奴隶的雅典民众恢复自由,使雅典平民收回他们已失的土地,即首先恢复雅典平民的经济地位。接着梭伦采取鼓励手工业、商业发展的措施,加强对外贸易。

  禁止农产品出口以使雅典粮食供应充足。为促进雅典农业的发展,梭轮还就水井的公用、灌溉系统的整顿、植物的栽植设立条例。尽管两位改革者所采用的方法各异,但从他们的方略中可探知他们都以极其敏锐的观察力看到一个社会稳定的根源首先要解决人们的基本生存,并且必须因势就利来发展各自的经济以达到富强,这可谓是异曲同工之妙。

  第三,从政治方面来看,他们都对已有的法规既有继承并有革新。春秋时期,三代以及西周所奉行的人格政治暂失优势,但礼之遗风尤在。故管子提出“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 ,并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将三者在制度上结合起来。即“作内政而寄军令焉。” 其“旧法”是指西周的礼制和刑罚,但范围较广。管子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强调“饰四维”、“张四维”,强调礼义的强制作用 。同时对礼的一些方面有所突破,诸如“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尊尊” 、“刑不可知”等,以达“礼以导民”, 任用贤能,及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之准则。官子在齐设立“三国五鄙制”, 将齐人分成士、农、工、商四民,使四民分居定业。梭伦则继承德拉古之法律并有革新。就如亚里士多德所记载那样:在阿里斯泰喀摩斯执政期间,德拉科(德拉古---摘注)定立了他的法规:9位执政官从那些拥有不少于10米那之自由财产的`人中选出,其他诸种较低官职则选自得以具备武装的人。将军与骑兵将官从那些显明其拥有不少于100米那自由财产并且其处于合法妻室的子女也已超过10岁人中选出。(官员必须为其官职交保,且担保人资格严格限制。---摘注)……议事会由401人组成,从公民中通过抽签产生,这一官职以及其他官职由年龄超过30岁的公民抽签决定;在所有人都轮到过之后,将重新开始抽签,在此之前同一人不得任职两次。(对未到会(议事会、公民大会)有罚金制。---摘注)……战神山议事会(元老院---摘注)为法律保护者,并且监督各类官员,以使其依照法律来统治。……这一政体中的组织形式就是这样一种性质,大多数人为少数人所奴役,平民们起来反对显贵阶层,派别之争十分激烈,而且各派别长时间的相互对峙。

  他(梭伦---摘注)建立了一个政体,并另行制定了法律,人们停止使用德拉科除关于凶杀之外的各种法令。他确立的法律延续上百年之久。根据财产把人划入四个阶层,与先前的划分一样,500麦第姆诺户、马户(骑士)、有轭牲户、雇工;其各种官职分配给前三个阶层中的人担任,如9名执政官、财政官(司库)、主买官(监契官)、“十一人(狱吏)”和掌俸官。各种官职按各阶层财产多寡进行分派,属雇工阶层者仅仅得到参加公民大会和公审法庭的权利。……他组建了一个400人的议事会,每一部族出100人;但他指派战神山议事会负责保卫法律,就像它先前作为政体的监督者而存在那样。(梭伦并对早先时候由战神山议事会召集并自行决定适合于每种官职的人选,任期一年的制度进行了改革,由每一部族选出10位候选人以角逐9名执政官之职位,再从这些候选人中抽签而定。---摘注)

  从外在表现来看,官子与梭伦都以全民皆兵的形式寄政于军,又都将辖下之人分为四等,但他们所取得的功效却大相径庭,截然不同。管子在人格政治渐失效用之时,从社会现实中选择了“引荐”、“挑选”制之来形成国家管理官员的构成方式。而梭伦则以“级级自选”并互有制约之制来形成其官员的构成方法。

  管子将齐人四分并离居定业(以身份为基,但相互间存在一定的可变性)。梭伦则以财产为基将民四分,而各自等级之间的流动性要较管子所设的要大。

  分析其各自策略得源头,则可知华夏民族自原始之末,氏族向国家过渡的时候就是以各部落的自足为先,部落间的互换为次。每每部落之间发生争端,往往会有一存一亡之果。故而渐次形成“以食为天”、“自给自足”的主要发展模式,而此种模式下必然要形成一个群体中要有统一意志,综合成有序的规范。故三代至周形成王为独尊,官员皆归属于王之下。尽管王的中央集权并不能全部贯彻于全部领地,但王在名义上是独尊的。管子之改革自然不能完全脱离这一框架,也只能最大限度的突破,通过曲折的方向来对王的独权作一番制约。其所用“引荐”、“挑选”都是上位者通过在下位者的推荐,然后根据其意志而选,甚至于上位者可以不依引荐而自选。所以其构成之模式是以从上向下的。管子将人四分也是依据其治世之需。

  士为谋治之主,故将士列在首位;农为人食的基础,故紧列其次;工商则在当时为主辅的行业,故列三四之位。而管子之策更推进了此种模式的发展。管子对各民的自身权利未给予强调,而主要强调的是社会秩序怎么稳定。而希腊民族则可以从亚里士多德的记述所示,希腊民族是众多的城邦构成的,以城邦立国,并且大多数为小国寡民。而小国要自给自足则难度相当大,其生存之道就不能尽靠自产之食来维系,必须通过各国之间的互换。而互换必然引起人们的流动,推进商业,进而要求行动之自由。故梭伦之改也必然在其民族习俗的基础上来格制创新。所以他所采用的“级级自选”制度形成自下而上的官员构成模式,且官职之间存在制约。依此形成的法就不是某一个人的个人意志,而是众意。而众意又需有机构来保护,于是就有了元老院之制来保护法律。又因希腊民众的流动性较大,其政治之基为全民,物质基础是工商经济,梭伦必然依据财力将民四分。这更能符合希腊当时之现实。梭伦的立法不仅根据希腊的民风,而且进一步推动了希腊民族的社会意识的发展,为希腊的民主宪政奠定了基石。

  第四,从社会改革方面来看,官子主张“礼以导民”、“伸张君主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可用“使人服政、循政”来概述。梭伦则主张国民参政,并创立陪审制度来赋予贫民司法权。服政、循政往往是人们处于被动的地位,故对自身的权利的主张及义务的遵循始终不处于积极状态,而参政使人们能处于政治活动之中,从而推动政治之演进,也使人处于积极、主动的状态。

  所实现的成果的比较

  齐桓公因用管子之谋而成春秋霸主,“九合诸侯、一匡天下。” 。此后又经李悝、申不害、商鞅各自发展这样的理论,形成法家思想并应用于不同的诸侯国。到韩非乃集法家之大成,构建完整系统的法家理论。李斯将这一理论实践于秦国终使赢政并六国成一统。梭伦执政雅典二十二载,使雅典的强国之基坚实。其后,庇西特拉图僭主之政虽成专制,但在很大的范围上继承了梭伦所立之法。正因庇西特拉图用梭伦之法,渐使雅典成为希腊的一流城邦。终于在两位贫民出身的执政官克里斯提尼、伯里克利先后进一步完成民主宪政,使雅典登上希腊盟主之位。并号称“全希腊的学校”。管子和梭伦的改革所取的效果是人所共知的,其对后世的影响也各有千秋。管子以辅政执齐,则他的策略之效用因主上采用必然能达到迅捷之效,快速使齐国成为春秋首霸。但同时由于管子处于辅政,在桓公之后他的政略必受影响。齐国后来之亡于管子之政的渐消不无关系。但是其理论又在其他君王诸侯中得以更新发展,使这些诸侯国交替强盛。梭伦因其是雅典的首席执政,在立法的时候必须考虑雅典各阶层的利益,寻求在各阶层之间达到平衡与协调。故他的立法的效果就不是能够立竿见影的,而是经庇西特拉图的继承并执行多年后才渐显良效。然而梭伦制定的法的效力却是非常长久的,以致罗马的西塞罗时期,西塞罗仍说梭伦的法律在雅典仍有效。

  管仲因其政绩之宏和思想之博,不仅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而且后来既为法家所尊崇,有为儒家所称道,还为道家所赞誉。甚至到中国近代化以后,还为精通西方法学的学者所高度评价:管子不独是中国最伟大的政治家,而且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是一位见解超群,学识卓越,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伟大政治家。……管子是中国法治之祖,也是世界法治之祖。 梭伦由于他梭奠定的希腊民主宪政,也深受西方学者的赞誉:说起来似乎很难使人相信,雅典在这种情况之下(各国在历史上也一再出现此一情形),能有一个人,既不诉诸暴力,也不做慷慨激昂的演说,而能说服贫富双方达成折衷方案,不仅扭转社会的暴乱,也为雅典独立发展的其余时期建立一个新颖而更宽宏的经济秩序。梭伦的和平革命实在是历史上一个令人兴奋的奇迹。 而梭伦塑像上的铭文更能说明他在人们心里的地位:摧毁过无端骄傲的波斯侵略者的萨拉米斯岛养育了梭伦,这位伟大的立法者。

  结语

  管子以“社会为本位”、“独尊君权”为核心建立起法律思想,在他首创的思想之基础上后来多位先贤又作以阐发,终形成法家思想。这在后世中国两千余年的帝制时代有着深远的影响作用。而作为华夏民族两千余年帝制时代法律源头之一的法家思想的某些内容在民族的潜意识中是根深蒂固的,甚至于顺着时间的横轴沿入现在。我们没办法忽视它的存在,更不可漠视这一思想在人们行为中的潜在规则作用。梭伦以希腊人特有的利己主义思想出发,主张保护个人权利,维护国人参政权,寻求公平与正义。他的法律不仅在西方具有深刻的影响,而且在今天的社会中不乏借鉴意义。但当我们处于现在这一新世纪的界点回顾历史,思问两位先贤的改革,做如此的假设:将管子之政换予当时之雅典,而将梭伦之法颁于春秋之齐国。想必答案不问自知。在当今之世,各国面临难以回避的全球化风潮,而各民族的自身传统不可全然抛弃,更不可不予重视。如何完善各国的自身之政,有能合于全球化之趋,是各民族各国家都必须审慎对待的问题。

  19世纪中叶,西学携着炮舰打开天国大门,曾经藐视西洋的华夏之民,仿佛一下子掉入万丈泥渊,不知所措。紧接而来的是西学东渐,西法渐盛,对自己原有的一切给予全盘否定。在西法东来近一个多世纪之后,华夏民族在经历了曲折的实践之后开始反思。虽然这反思来的较晚,但毕竟是有所深醒。纸上的法能不能是实在的法?曾经抛弃的是不是一点不足取?吸收进来的是不是完全正确?对传统思想的评述已深如瀚海,对外来思想的引荐更时广如繁星,此处无需再作赘述。对希腊文明尤其雅典之政的评述也有许多,文章仅借引汤因比之述已期使读者深思。我们已经看到,雅典如何因成功战胜了早期所面对的自然和人类的挑战,以及不断创造出超凡脱俗,光辉灿烂的国内文化,从而赢得了暂时的荣耀----一个崇高的称号。他对希腊的贡献十分巨大,但它赖以获得“全希腊的学校”这个头衔的理由,恐怕只是对它的子孙后代们是个提醒:他们的成就离完美还差得很远。……这场致命的战争之所以爆发,是因为雅典已证明他对下一个挑战,即来自它已取得的国内成就的挑战,已没有战而胜之的能力。

  阿提卡的利己主义给雅典带来一连串的灾难,……并引起希腊文明的衰落。……它的根深蒂固的利己主义,在公元前4世纪毁掉了希腊世界与威胁性的马其顿统治相对抗的机会。……退缩到自私孤立的状态,从此消极地目睹着罗马一个接一个收拾它的强大竞争对手,压垮了雅典周围的邻国。而它的邻国却一直在缺乏雅典的援助下力求通过一个联盟来改变这场灾祸。雅典就是以这种极端不合理之态度静观其变,直到罗马的世界霸权在粉粹了一切主要竞争对手后变得坚不可摧为止。

  概而言之,文章的目的在于使读者理解到正如历史法学派所言: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在当今面临法律得多层次改革之时,是否应深思曾经所作的许多法律革新;是否应该对民族精神的内涵予以发掘,并培养新的民族精神。而不是仅仅制定纸上的法,全然不顾现实之情况---十三亿人民中,各类人口所占比率如何?各生活在什么样的区域?等等。

  管仲夷吾者,颖上人也。少时常与鲍叔牙游,鲍叔知其贤,管仲贫困,常欺鲍叔,鲍叔终善遇之,不以为言。已而鲍叔事齐公子小白,管子事公子纠。---《史记.管晏列传》

  Attica之土壤甚为贫瘠,几乎所有地区的地下石均接近地表面,使生活所需的极简单之农作物亦甚困难,令人极为沮丧。仅有冒险性之行业及需要耐心培植之橄榄与葡萄,始促成Attica之文明。……因为土地贫瘠,接近海岸以及港口众多,遂诱使Attica人民从事贸易;因为人民坚定勇敢,富于发明创造遂使其赢得爱琴海的市场。通过这个商业商国,雅典在伯利克利时期获的财富、权力并达到文化之巅峰。

  《世界文明史.希腊的生活》pa141--143

  《世界文明史.希腊的生活》pa146

  《国语.战国策》卷六 齐语 pa60

  《管子.乘马》转载于《中国法律思想史》pa29

  《管子.牧民》转载于《中国法律思想史》pa26

  《管子.牧民》转载于《中国法律思想史》pa29

  《国语.战国策》卷六 齐语 pa58

  《国语.战国策》卷六 齐语 pa59

  《管子.牧民》转载于《中国法律思想史》pa28

  《礼记.曲礼上》转载于《中国法制史》pa28

  《礼记.大传》转载于《中国法律思想史》pa13

  《管子.枢言》转载于《中国法律思想史》pa28

  《国语.战国策》卷六 齐语 pa57-58

  《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pa296--298

  《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pa298--302

  《史记.管晏列传》

  《先秦诸子法律思想》梅仲协 著 转载于《管子的法律思想》pa一四六

  《世界文明史.希腊的生活》pa147

  《改革精英》pa47

  《历史研究》pa148

  参考文献:

  《国语·战国策》 左丘明/刘向 著 岳麓书社出版 1988年版

  《管子的法律思想》 戴东雄 著 中央文物供应社

  《中国法律思想史》 杨鹤皋 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中国法制史》 张晋藩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世界文明史·希腊的生活》(中译本) 威尔·杜兰 著 译者:幼狮文化公司 东方出版社1999年版

  《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颜一 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历史研究》 阿诺德·汤因比 著 刘北成 郭小凌 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改革精英》 丁瑞忠 主编 群众出版社 1996年版

  管仲相齐与梭伦立法对法律改革的思索 篇2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局势当中,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相关问题是不能不提的,其既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只有让审理者担负起裁判的工作,让裁判者对整体问题进行负责,才能够保证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质量。除此之外,在开展改革的过程中,负责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相关人士还需要将审判权赋予给独任法官,并在此基础上解决改革给法律适用统一性带来的挑战。面对现有挑战,必须要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体系进行健全,同时持续的对制度规范进行供给,对工作机制进行完善,促进司法公正,满足群众需求。据此,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具备一定程度上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适用统一的内涵与重要价值

  想要对整体问题进行分析,就必须要在一定程度上明确法律适用统一的内涵与重要价值。对于法律适用统一而言,其在司法实践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程度,如果处理不善就会降低司法公信力,所以必须要加强对问题的重视。想要公平的处理问题,就必须要保持一种原则,对相同的问题,应采用相同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不同的问题,应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此就可以满足公平正义的具体要求,促进社会的发展,对于一组案件来说,其所涉及到的要点如果存在着相同的情况,那么对于双方的当事人来说,其自然就会期望对案件的决定完全相同,如果采取不同标准决定这些案件,那就会产生不公平的相关因素,实际上,人们必须要对法律适用统一进行理性认识。具体的说,法律适用统一与同案同办的相关问题并不相同,其仅仅是社会群众对审判工作的具体要求,但实际上在这个世界当中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案件,无论是案件发生的地点与时间都存在着细节方面的差别,所以并不能够达到“同判”的标准。无论如何,对不同案件的审理都会存在着现实中的差别,因为案件并不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而是具有复杂性的具体事务,只有让具备专业能力的司法人眼在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中合理协调,才可以得出最接近公平的理性判断。

  除此之外,人们往往追求法律适用统一,但这种统一并不是绝对的统一,而是相对意义上的统一,这也较好的体现了其具体的价值,在现实情况中,类似事实并不存在着类似判决的现象,无论社会法律制度是否完善,都不能排除法官司法不公的问题,也无法完全杜绝这种现象,所以应尽量追求法律适用统一,但却不能够为其所累。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给法律适用统一带来的挑战

  (一)法官认识难以统一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司法责任制改革给法律适用统一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挑战,具体的问题包括法官认识难以统一。法官的具体认识之所以难以统一,主要就是因为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情况下,审判自主判断权得到了增强,在改革持续深入的过程中,原有的审判管理监督权出现了弱化的情况,导致裁判标准不一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另外,对于法官来说,不同法官的经验存在着差异,专业背景也存在不同,即便是知识结构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所以,对于同一法律条款来说,无论是在认知方面还是在理解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尤其是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院内部管理水平出现了降低的情况,独任法官渐渐的成为了审判权的基础与核心,传统的审判业务庭被直接划分为不同的审判团队,这进一步的增加了法官统一认识的难度,因为审判团队的数量越来越多,法官对法律条款的理解也不够一致。

  (二)文书审核难以统一法律适用

  现有的文书审核无法对法律适用进行统一,之所以会如此,主要是因为原有的法庭庭长不再负责对裁判文书进行签发,这种饱受社会批评的制度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性,所以法庭庭长被杜绝签发相关的裁判文书,除此之外,从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对于法庭庭长来说,其在审判业务领域基本都具有着一定的威望与能力,如果能够让他们对裁判文书进行具体的审核,就可以更好的明确裁判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审判业务水平进行提升。在司法责任制进行具体的改革后,原有的独任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必须要同时负责印发裁判文书,而对于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具体的裁判文书则需要由合议庭成员进行签署印发。审判委员会除了需要对相关的案件进行讨论外,还需要参与其他工作,这也直接对审判管理权进行了弱化,影响了审判条线内的法律适用统一。

  (三)裁判标准统一难度变大

  裁判标准统一难度变大的问题是不能不提的。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所以审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往往会全身心的投入到具体的审理工作当中,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法院内部裁判的思路,但是,审判委员会权利过于集中使得社会普遍不满意这种审判权力运行模式,因此司法责任制改革也加强了对审判委员会的重视。在改革的过程中,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责任变成了对审判经验进行总结,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着的具体问题进行细致研究,进而发挥自身的审判作用,无论是审判监督还是审判指导,亦或是审判决策都包括在其中。所以,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少,这也弱化了审判委员会决定个案的功能,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既存在着客观性也存在着主观性,尤其是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以往的问题显示的更加明显,应引起人们的重视。

  三、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法律适用统一的措施

  (一)对审判权的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完善

  在这一部分,提出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法律适用统一的措施。想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对审判权的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完善,持续增强司法解释等规则供给,对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工作机制进行健全。从完善审判权的监督管理体系角度来看,虽然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的在于优化现有体系,但并不说明审判权不受到监督,所以应保证控制权力与放权的平衡,加强监督,避免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情况出现。除此之外,在创新式的司法改革形势下,还需要不断的提升审判监督管理水平。

  相关人士需要在现实情况中对审判权监督管理进行合理分层,尤其是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无论是法院院长还是法庭庭长都不能够越位监督,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能够发挥其具体的作用,就必须要明确审判监督的重点与审理的难点,形成优势互补的合力局面。从审判委员会的角度来看,其具体的职能定位开始被调整,以往的审判委员会以讨论个案为主要的职能,目前则必须要减少对个案进行审理的情况,确保法律适用统一。为了做到这一点,各级法院审判外援和需要合理把关业务文件,对业务文件进行审批,防止以文件冲突而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如果审判委员会无法对法律适用统一的问题进行解决,就可以将其上报给高级法院,诠释其存在着的具体作用,合理把关。

  (二)持续增强司法解释等规则供给

  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法院组织体系的最高位置基本都是最高人民法院,这也体现了以民为主的发展原则。从我国的角度来看,想要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职能,就必须要以司法解释为基础,促进法律的适用统一,增加司法解释的供给,结合司法实践的需求,对相关的法律实施细则进行出台,推动法院更进一步的理解法律,明确法规,合理对其进行实施。与此同时,还有必要对司法解释的工作机制进行健全,结合新的法律定期修改、完善司法解释,对于一些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环境的司法解释,应合理对其进行清理,或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编纂。在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各个地区的法院还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不同层次的业务文件进行制定,对法律适用统一进行推动与促进。

  在增强司法解释等规则供给的过程中,除了需要保证审判业务文件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该使其具体的法律法规与审判业务文件相一致,一旦出现与司法解释冲突的情况,就应细致的进行分析,避免冲突。此外,应对审判业务文件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研究,不能够空喊口号,搞形式主义,而是需要结合审判业务文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新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改,不断的提高审判业务文件的实效性。最后,应该对于审判责任制有关的意见进行不断的完善与健全,通过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能够保证制度合理落实,同时如果法官在不具备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背离审理思路,直接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就必须要对其审判责任进行追究。

  (三)对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工作机制进行健全

  法律适用统一的工作机制在现实情况中必须要得到完善,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部分指导性案例,但是对于这些指导性案例来说,其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应用的程度还不够深,应用的次数还不够多,所以各级法院必须要对指导性案例的作用进行发挥,推动案例的实践应用,建立指导性案例的监督机制,一旦出现背离指导性案例的情况,就必须要要求法官不断的审理案件,及时向审判委员会就案例进行报告,充分阐明背离案例的具体理由。

  对于各个高级法院而言,其还必须要对各自辖区的具体情况进行结合,及时的向法官发布参考性案例,目的在于为他们对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在对同类案件进行审理时,法官就可以做出更加正确的决策,推动法律适用统一。各中级法院以及相关的基层法院也可以对典型案例进行发布,让法官能够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充分借鉴。最后需要对专业法官会议进行完善,尤其是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后,专业法官会议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所以各级法院应对法官会议进行积极的组织,让不同审判领域的专业法官都能够完全的参与到会议当中,就复杂的案件进行讨论,虽然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的结论具备参考性特征与咨询性特征, 但是最终是否会对其进行采纳则需要由复议决定,经过专业会议的讨论能够为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建议,同时也可以为审判业务提供审理思路,保证法律适用统一。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只有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才能够更好的发挥法律的作用,确保司法公正。除此之外,人们往往追求法律适用统一,但这种统一并不是绝对的统一,而是相对意义上的统一。所以,在开展改革的过程中,负责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相关人士必须要将审判权赋予给独任法官,并在此基础上解决改革给法律适用统一性带来的挑战。面对现有挑战,应合理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体系进行健全,同时持续的对制度规范进行供给,对工作机制进行完善,促进司法公正,满足群众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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