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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和判断执行案件的证据

时间:2022-08-15 06:39:36 工作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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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和判断执行案件的证据


        如何审查和判断执行案件的证据
执行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执行人员对当事人及证人提供的证据和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鉴别真伪,确立证据的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则》重点是针对审理过程中的证据运用,而对执行中的证据规定则较少。实践中,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是案件能否执行的重要步骤。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家庭条件、资金周转等可能发生很大变化,执行人员只有以证据为突破口,查清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状况,才能及时采取措施,掌握执行的主动权,避免执行的盲目性。那么如何审查判断执行中的证据呢?笔者结合平时的执行工作,总结有以下几点方法:
一、印证法。也就是将收集的同一案件的若干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分析,以验证它们反映的案件事实是否相关,是否一致的一种方法。比如,房产与地产、车辆与证照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因此,我们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不能只看某一个证据,而应将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分析。看它们之间能否互相印证,协调一致。如果能互相印证,则说明证据是真实的。反之,就是虚假的,或者是互不相关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例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而申请执行第三人时,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第三人的证据,在审查判断中,既要与被执行人的证据进行印证,又要与第三人的证据进行印证。只有查清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人民法院才可以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强制执行。再如,申请执行人举出证据,认为被执行人有一台小汽车可供执行,但仅靠物证还不能完全证明小汽车的所有权属于被执行人,必须有相应的书证,如购车发票、车管部门所办的证照或者有被转让的合法手续。只有书证与物证相吻合,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否则就不能执行。
二、质证法。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经常提出一些新的证据,对抗执行,为此可让双方当事人相互质证来审查、判断、确认证据。通过执行认证,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继续举证来说明其证据的证明力,又可以对相对方举出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相互辩论和质询。实践中,许多案件就是通过“执行认证”的方式使当事人之间互相谅解,取得共识,和解执行或变通执行的。同时,要注意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对相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只有经过质证,当事人对有关证据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才能采信和确认。
三、对照法。即对相互矛盾的证据或者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对比,看它们对案件事实的反映是否一致,以判断证据的真伪或证明力的一种方法。一般说来,多个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基本一致的,则说明该证据是确实可靠的;反之,则说明证据存在一定问题,或不具有同一性,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比如,在调解案件中,当事人调解前后的态度是否一致,是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积极想办法履行,还是利用调解作为缓兵之计,甚至搪塞法院转移财产,拖延执行。前者为真,后者为假。对于判决的案件,对被执行人判决前后的财产状况,银行存款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家庭生活情况进行分析,以此判明被执行人是拒不履行还是确无履行能力。
四、综合审查法。综合审查法,就是把全案的各种证据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一种方法。证据的来源,有当事人提供的,也有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的,有书证,也有物证等。因此,我们首先应当把证明对象各个方面的证据分别加以分析审查,以验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然后,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把各种证据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对证明对象整体性的综合判断,以选择最佳执行方案。比如,在审查假集体企业债务承担的证据时,首先要对企业的资金来源,审批机关文件,经营管理方式和分配方式等方面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经营者或企业成员承担假集体企业债务的责任及其份额。最后,还要对假集体企业与其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的关系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及范围。对假集体企业债务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只有运用综合审查法,系统分析相关的证据,才能确定直接责任人或其主管部门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执行实践中,我们要注意将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提供的证据与审判阶段提供的证据相结合。申请执行人往往提供的是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履行,而被执行人则往往提供的是没有偿还能力的证据。双方各执一词,如果孤立地考察一方提供的证据,就不容易查清事实。如果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考察,就容易发现双方矛盾所在及原因,执行人员就可以抓住主要矛盾,作出准确无误的判断。
五、排除法。即通过对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的分析判断,排除虚假证据。由于执行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他们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片面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一面。如有的当事人有


        如何审查和判断执行案件的证据
执行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执行人员对当事人及证人提供的证据和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鉴别真伪,确立证据的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则》重点是针对审理过程中的证据运用,而对执行中的证据规定则较少。实践中,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是案件能否执行的重要步骤。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家庭条件、资金周转等可能发生很大变化,执行人员只有以证据为突破口,查清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状况,才能及时采取措施,掌握执行的主动权,避免执行的盲目性。那么如何审查判断执行中的证据呢?笔者结合平时的执行工作,总结有以下几点方法:
一、印证法。也就是将收集的同一案件的若干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分析,以验证它们反映的案件事实是否相关,是否一致的一种方法。比如,房产与地产、车辆与证照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因此,我们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不能只看某一个证据,而应将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分析。看它们之间能否互相印证,协调一致。如果能互相印证,则说明证据是真实的。反之,就是虚假的,或者是互不相关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例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而申请执行第三人时,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第三人的证据,在审查判断中,既要与被执行人的证据进行印证,又要与第三人的证据进行印证。只有查清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人民法院才可以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强制执行。再如,申请执行人举出证据,认为被执行人有一台小汽车可供执行,但仅靠物证还不能完全证明小汽车的所有权属于被执行人,必须有相应的书证,如购车发票、车管部门所办的证照或者有被转让的合法手续。只有书证与物证相吻合,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否则就不能执行。
二、质证法。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经常提出一些新的证据,对抗执行,为此可让双方当事人相互质证来审查、判断、确认证据。通过执行认证,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继续举证来说明其证据的证明力,又可以对相对方举出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相互辩论和质询。实践中,许多案件就是通过“执行认证”的方式使当事人之间互相谅解,取得共识,和解执行或变通执行的。同时,要注意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对相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只有经过质证,当事人对有关证据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才能采信和确认。
三、对照法。即对相互矛盾的证据或者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对比,看它们对案件事实的反映是否一致,以判断证据的真伪或证明力的一种方法。一般说来,多个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基本一致的,则说明该证据是确实可靠的;反之,则说明证据存在一定问题,或不具有同一性,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比如,在调解案件中,当事人调解前后的态度是否一致,是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积极想办法履行,还是利用调解作为缓兵之计,甚至搪塞法院转移财产,拖延执行。前者为真,后者为假。对于判决的案件,对被执行人判决前后的财产状况,银行存款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家庭生活情况进行分析,以此判明被执行人是拒不履行还是确无履行能力。
四、综合审查法。综合审查法,就是把全案的各种证据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一种方法。证据的来源,有当事人提供的,也有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的,有书证,也有物证等。因此,我们首先应当把证明对象各个方面的证据分别加以分析审查,以验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然后,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把各种证据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对证明对象整体性的综合判断,以选择最佳执行方案。比如,在审查假集体企业债务承担的证据时,首先要对企业的资金来源,审批机关文件,经营管理方式和分配方式等方面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经营者或企业成员承担假集体企业债务的责任及其份额。最后,还要对假集体企业与其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的关系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及范围。对假集体企业债务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只有运用综合审查法,系统分析相关的证据,才能确定直接责任人或其主管部门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执行实践中,我们要注意将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提供的证据与审判阶段提供的证据相结合。申请执行人往往提供的是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履行,而被执行人则往往提供的是没有偿还能力的证据。双方各执一词,如果孤立地考察一方提供的证据,就不容易查清事实。如果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考察,就容易发现双方矛盾所在及原因,执行人员就可以抓住主要矛盾,作出准确无误的判断。
五、排除法。即通过对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的分析判断,排除虚假证据。由于执行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他们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片面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一面。如有的当事人有


        履行能力却伪装成无履行能力;有的把资金隐藏起来而提供空账号;有的转移有价值的财产而将残次产品拿来抵债;有的提供假证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歪曲和掩盖案件的真实情况,企图使执行人员作出错误的判断。因此,我们在审查判断证据时,要善于找出破绽,抓住矛盾,排除水分,去伪存真,作出正确的判断。
六、评估鉴定法。即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标准对某些证据进行检验和评估,以确定其真假。在执行实践中,有些证据仅靠执行人员的感官和经验是无法判明其性质和特征的,必须依靠评估鉴定部门才能作为执行案件的依据。因此,鉴定也就成了审查判断某些书证、物证的必要手段。如汽车的成色,物品的价格,房地产的价值等,只有借助于鉴定或评估,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
总之,审查判断执行案件证据的方法很多,是互相补充,相辅相成的。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运用,只有正确地运用证据,并从中找出收集执行证据的基本规律,那么,我们执行起来就会得心应手,事半功倍,执行工作也将一定能有一个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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