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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义务与患者权利保障理论与实务研究

时间:2012-9-17栏目:基础医学论文

公益事业的机构而缩小医院的义务。

  五、如何协调医院义务与患者权利保障的矛盾

  国外关于解决医院治疗义务与患者权利保障的矛盾有诸多经验,如对医疗事故进行界定、区分医疗事故、误诊、并发症等概念、设立医患纠纷解决的仲裁机制、建立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医疗事故危险控制系统、转变对医患关系的认识(既关注患者权利也考虑医学的特性和发展性),最终通过社会保障体制从根本上保护患者权利。

  我国应当借鉴这些国外经验,采取措施,在医方治疗义务与患者权利保障之间达致平衡,建立较为和谐的医患关系:

  1.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我国的法律法规初步构建了医患权利义务的体系。如果将一体系很好地运用,有具体规则根据具体规则,没有具体规则根据原则并结合医疗科学的特点加以应用,可以很好地解决很多医患纠纷。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充分发挥法院司法解释的作用,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上述体系进行解释,为下级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提供较为准确的规范。

  2.制定医疗服务法。医患关系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比较庞杂,并且相互之间可能还有冲突,根据这些法律渊源我们不能非常好地明确患者的权利和医院的义务。目前医患合同关系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由于医患合同是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除了适用合同法总则外,缺少可以适用的具体规则。而医患关系直接涉及到人的健康、生命等价值,涉及到医疗事业的发展,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医疗服务法来规范医患关系,通过医疗服务法来整合现有的法律渊源、明确医方义务与患者权利。

  3.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制。医患关系的和谐根本还在于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医疗风险的合理分担。政府增加对全民医疗保障的投入,从源头上增加医疗服务,以缓解医患供求的紧张关系。此外,政府应推进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和非医疗过错造成的医疗损害的社会救济机制或保障机制,使患者的医疗损害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或补偿,以降低或弥补患者的损失,缓解医患矛盾。事实上,目前所发生的很多“医疗事故”并不是真正的医疗事故,而是医疗意外、患者特殊体质、疾病特殊、医疗技术水平局限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等非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引起的损害。我们应当将这些损害与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区分,通过社会救济或保障机制分担这种损害。

  4.医患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是社会体制与社会文化的一部分。目前医患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的不正常实际上是整个社会问题的一个侧面。因此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从根本上看还有赖于整个社会大环境的改善,尤其是社会体制的转型、道德伦理的重建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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