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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的意见建议

时间:2022-07-29 13:04:53 公文范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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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的意见建议

  对政协的意见建议(一)
  
  各办事处、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更好地支持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推动我县三个文明建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人民政协联系面广、包容性强、位置超脱、人才荟萃、智力密集,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提高政府工作的效能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定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5号)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指示精神,从坚持和完善基本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执政能力、打造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切实支持政协履行职能,努力开创政府工作与政协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促进的新局面。
  
  二、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政府决策程序
  
  政治协商是政府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把政治协商纳入政府决策程序,就地方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县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等,都要在人大审议、政府决定之前,提交政协进行协商,广泛听取意见。
  
  要根据年度工作重点,主动与政协沟通,确定协商议题和计划,共同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对政协全委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提出协商的议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作出安排。
  
  为保证协商工作的顺利进行,协商会议召开前,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协商的有关材料、文件送交县政协;协商会议召开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积极参加,通报有关情况,认真听取县政协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协商会议形成的《协商纪要》或《协商建议》,要及时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并对协商意见、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及时向政协反馈。
  
  三、自觉主动地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统战意识,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并以此作为改进政府工作的有效形式。国家法律 、法规 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决算的执行情况,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都要认真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政协有关会议、建议案、提案、委员视察、委员举报、大会发言、民主评议等,是政协实行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县政府在重视和支持政协通过以上形式进行民主监督的同时,将适时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和政协委员,就全县重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视察和调研,或邀请他们参加政府组织的纠风治乱检查和联合执法活动。继续完善邀请政协委员担任政府部门监督人员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有关检查、考察和评议活动,积极为他们开展监督工作提供条件。县政协和政协委员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民主监督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时办理,并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
  
  四、大力支持人民政协参政议政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支持政协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认真听取和采纳政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主动向政协推荐调研视察课题,协助安排被调查单位,积极为政协议政建言提供便利。县政府确定的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调研题目,可以委托政协就有关专题开展调查研究,也可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和政协委员进行联合调研。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向政协通报情况,拓宽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渠道,帮助他们了解大势、熟悉情况、掌握政策、献计出力。要适时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政府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应政协邀请,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作专题通报。
  
  支持政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和联谊活动。政府组织的重要内外事活动,应视情安排政协有关领导参加。
  
  五、切实抓好政协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的办理工作
  
  对经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建议案和调研报告,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提出办理意见,特别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应提交政府有关会议进行讨论,承办部门要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向政协书面反馈,必要时可由承办部门在政协有关会议上通报落实情况。
  
  要高度重视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莘县县委办公室、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莘县政协办公室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莘办发[20**]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创新方法,加大提案办理工作力度,不断提高提案落实率和委员满意率,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县政府要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的重要内容,列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跟踪督办落实,严格考核奖惩。县政府每年要向县政协常委会议通报一次提案办理情况。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提案办理情况,要有选择、有计划的通过政务信息、工作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公示。
  
  六、重视政协信息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
  
  要善于通过政协信息和政协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及时了解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呼声、愿望和要求,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畅通政协信息、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的报送渠道,规范办理程序、落实办理责任。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趋向性、警示性的社情民意,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处理,并将办理、采纳情况以不同形式予以反馈。
  
  七、进一步推动政府与政协工作联系的制度化
  
  要认真总结支持政协工作的好经验,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加强与政协联系、互相促进工作的新途径。县政府明确一名副职负责联系政协工作,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政府部门要坚持和完善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通报工作情况,交流业务信息,加强协作配合。
  
  县政府召开决定重要事项的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应根据情况邀请县政协有关领导、人民团体负责人及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或列席,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政协举办的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凡邀请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派员参加。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对全国、省、市、县重要会议、重要精神和重要情况,应根据不同内容和性质,采取不同形式向政协通报。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重要文件、行政规章等,应及时抄送政协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对政协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及时提供。
  
  八、积极为政协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要切实保证县政协的经常性经费和其他必要的专项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和政协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增加,根据财政状况,逐步改善政协的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同时,认真落实不住会政协副主席的待遇,切实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有关规定,制定落实好政协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合理确定政协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认真解决政协机关人员编制方面的问题。要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搞好政府与政协之间的干部交流,并积极为政协机关干部交流到政府部门创造条件。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努力为委员履行职能创造条件。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时间、经费和工作条件等方面予以保障。
  
  对政协的意见建议(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5号)和省委、市委的贯彻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支持人民政协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促进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自觉性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进一步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眉山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推进眉山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决策、提高行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人民政协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自觉性,进一步推进政府支持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政府决策程序
  
  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首要职能。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的必要程序,及时将有关重大问题主动提交同级政协进行协商,真正做到协商在决策和实施之前。协商的主要内容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决策和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等。
  
  各级政府要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与政协的联系和沟通,重大问题在决策前都要主动听取人民政协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全局性的特别重大问题以及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主动邀请政协委员参与咨询、听证、论证或开展联合调研。
  
  对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就有关重要问题向政府提出开展协商的建议,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及时作出安排,并及时将协商的有关材料送交政协。政协全委会及政协常委会召开的专题协商会议,政府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通报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
  
  三、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并以此作为改进政府工作的有效形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情况,都要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建立向政协通报情况制度。各级政府要主动向人民政协通报情况,(www.fwsir.com)积极支持人民政协拓宽民主监督渠道。有关文件资料要分送政协领导同志和政协办公室。有关调研和检查活动,可视情况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或政协委员参加。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应邀担任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制度。
  
  建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交办事项工作责任制。对政协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监督意见,政府及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阅批,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 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
  
  四、进一步完善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制度
  
  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联系政协工作,及时向政协常委会通报全国和省市重要会议、重要精神和本地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情况,根据不同内容和形式,采取不同形式向政协通报。政府每年向政协常委会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一般不少于2次。建立完善市政府领导与市政协委员约见制度,充分听取和采纳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积极开展约见工作,推动约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畅通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密切政府与各界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可视情况需要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列席。政府部门召开重大专业性会议应邀请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有关政协委员参加。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政协大型会议、重要活动,认真听取意见。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重要文件、规范性文件等,应按要求及时抄送政协。
  
  五、进一步做好人民政协提案、建议案办理工作
  
  要认真落实政协提案、建议案办理工作三级责任制。政府办公室作为总归口单位,负责做好指导、督促工作。重点提案、建议案政府领导亲自阅批;涉及几个部门办理的,由政府分管领导或指定牵头部门协调、督促办理。提案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三见面、两结合”工作机制,即政协委员、承办部门、督办单位三方见面,书面答复与现场办理、面上催办与重点催办相结合,对重要提案和建议案,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凡是能够解决的,都要及时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予以解决。提案、建议案一般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情况,最迟不超过6个月。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各承办部门的办理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各级政府每年向政协常委会通报一次提案、建议案的办理情况。
  
  六、进一步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创造工作条件
  
  市、区县行政学校要将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政策列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委员所在单位要统筹安排好工作,给予时间保证。认真落实好各项政策,保障政协工作的开展,为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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