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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艺术家申报材料

时间:2024-10-17 08:24:47 申报材料

小小艺术家申报材料通用

小小艺术家申报材料通用1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xx〕35号),进一步做好我省的节能降耗和工业节水及工业污染治理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xx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xx〕1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申报xx年度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和清洁生产奖励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小小艺术家申报材料通用

  一、申请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

  (一)申报内容

  1.节能。突出抓好高耗能行业和高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xx年节能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1)工业和生活锅炉及系统更新改造。针对在役锅炉单容量小、设备陈旧老化、运行效率低的问题,采用循环流化床等高效、低污染工业锅炉替代低效落后锅炉;以及采用集中供热的方式替代工业小锅炉和生活锅炉。

  (2)电力生产、输配与热力系统降耗。实施降低供电煤耗、厂用电率和电网损耗;优化发电企业机炉结构,辅机系统改造,推广背压气轮机拖动、等离子点火等节电新技术;推广热电企业集中供应压缩空气和分布式热电冷三联供等节电新技术。

  (3)余热余压利用。在钢铁、建材、石化三大重点用能行业采用余热、余压利用技术等。

  (4)重点用能单位能量系统优化改造,重点推动电力、纺织印染、造纸、冶金、建材、石化等高耗能行业的耗能设备、耗能工艺的节能改造等节能重大示范项目。

  (5)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技术与产品等。

  (6)推广应用太阳能节电技术与产品等。

  2.工业节水。工业节水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扶持重点、扶持方式等按照《暂行办法》执行。具体内容包括:节水效果明显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废水重复利用技术和中水回用技术,利用雨水、污水、矿井水等;开发和利用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替代淡水资源;开发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

  (二)选项原则

  1.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符合《xx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和《暂行办法》要求。

  2.紧紧围绕专项申报内容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根据我省节能改造目标和工业节水重点方向,要求节能、节水技术先进、实用,效果明显,并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3.在全省、全国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有示范和辐射作用,有助于提升节能和工业节水的整体技术水平,有利于促进全省节能降耗目标的完成。

  4、企业综合实力较强。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2-3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优良,项目资本金落实。

  5.符合《xx省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及《xx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优先支持省重点用能单位申报的项目。

  6.优先支持xx年至xx年度实施完成的项目。

  7.xx年已获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xx年原则上不予考虑。

  (三)申报材料

  1.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正式申请文件(省级单位由主管部门或集团总公司拟文并上报申请文件,萧山区、余杭区需经杭州市转报),并填报xx年度xx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作为附件。

  2.项目申请单位需上报的材料:

  (1)xx年xx省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2)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项目完成情况及成效等;

  (3)项目投资明细清单(见附件3),相应凭证复印件请报当地财政局和经贸部门核实并保存;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及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相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7)效益评估、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审计报告。

  3.涉及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还需附相关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评审意见;国内外技术转让的,附相关技术合同复印件;属于专利发明的,附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中第2项中的第(6)、(7)项可作为附属材料,以供参考。其余为必报材料。

  (四)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3.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4.各申请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当地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

  5.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按照专项申报内容和选项原则,依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并审核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认真把好初选关,积极遴选、推荐本地区优秀项目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县(市)经贸局同时报市经贸委(经委)备案。

  6.省级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7.申报名额:为集中财力扶优持强,并适当兼顾地区平衡,各地申报的节能及工业节水专项名额为:省辖市不超过5个,经济扩权县(市、区)不超过3个,其它县(市)不超过2个。超过规定上报数不予受理。省级单位不限。

  8.申报日期: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和财政部门于xx年9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分别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五)为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作为xx年申请专项的前置条件,请你们根据本地区、本单位xx年节能(节电)、工业节水专项项目完成情况,填写xx年省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表(附件4)后一并报送。

  (六)联系方式

  1.省经贸委资源处联系电话:0571-87056763,

  联系人:屠国富、陈小惠,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2.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72,

  联系人:张卉,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二、申请清洁生产奖励资金

  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由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按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xx年度审核评分排序和专家验收综合评审意见,推荐本地区先进企业,每个市报送名额不超过4家企业。

  (一)申报条件

  1.列入省计划的xx年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

  2.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效果明显,清洁生产成果显著;

  3.被评为xx年“绿色企业”的企业,优先推荐。

  (二)申报材料

  1.xx年xx省清洁生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

  2.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只需首页复印件);

  3.企业清洁生产总结报告(不超过3000字);

  4.清洁生产验收意见;

  5、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由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联合正式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

  2.申请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3.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小小艺术家申报材料通用2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促进新材料产业的发展,我委决定于x-年组织实施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的主要内容

  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是指用高性能纤维与高性能基体按性能设计要求,用专门的工艺复合而成的一类新型工程材料,是新材料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发展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升国家的综合实力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新材料产业的现状及发展目标,按照“加速发展新材料产业,满足国家重大需求”的原则,专项重点支持碳纤维、芳纶纤维、高强聚乙烯纤维及其高性能复合材料的生产技术及关键装备的产业化示范,满足国民经济以及航空航天等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总体需求。具体如下:

  (一)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开展高性能碳纤维及复合材料的产业化、研发以及相关标准的制定,重点支持千吨级高性能碳纤维和聚丙烯腈原丝生产工艺技术,预氧化炉、碳化炉等大型关键设备制造,纺丝油剂、碳纤维上浆剂、预浸料等重要辅助材料,以及高性能树脂基体材料、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应用技术等的产业化;制定和完善高性能碳纤维生产、产品和应用的相关标准。

  (二)高性能芳纶纤维复合材料。开展高性能芳纶及复合材料的产业化,重点支持千吨级芳纶-II生产工艺技术、关键技术装备,以及高性能芳纶-II复合材料关键生产工艺技术等的产业化。

  (三)超高强聚乙烯纤维复合材料。开展超高强聚乙烯纤维及复合材料的产业化,重点支持超高强聚乙烯纤维及复合材料生产工艺技术、关键技术装备、表面改性技术等的产业化;以及超高强聚乙烯纤维在海洋工程、交通、通讯等领域应用技术的产业化。

  二、专项的实施目标

  实施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主要目标是突破制约我国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缩小我国同发达国家的差距,带动相关产业的技术升级和发展,提高我国高性能复合材料设计、制造和开发应用的水平,建立一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的新型产业群和研发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加快提升我国新材料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三、专项实施的原则

  为确保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在专项的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鼓励自主创新。着重推动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和自有品牌产品的产业化,促进我国产业技术基础和优势领域的形成。

  (二)促进产学研用联合。重点支持合作关系清晰、合作实体明确、合作任务落实的产学研用合作项目。

  (三)培育龙头企业。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作用,充分带动社会资源投资新材料领域,培育具有较强技术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四)重视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管理、筹资等方面的能力。

  四、具体要求和进度安排

  (一)专项项目应按照我委颁布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开展项目组织、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工作。

  (二)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申报单位(包括技术依托单位)应是行业或区域有实力、影响力的单位,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资金筹集等方面的能力。项目需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生产许可文件。

  (三)项目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四)每个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项。

  请你们对已完成项目备案程序、并符合专项重点内容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组织编写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于x年4月15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简介和有关附件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小小艺术家申报材料通用3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加快文化强市建设步伐,根据《市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厅发〔〕67号),设立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为市本级财政安排的支持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引导激励、科学评估、择优扶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重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依照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国统字〔〕24号)规定,包括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旅游服务和其他文化服务。

  第五条结合我市实际,现阶段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门类是:文化旅游业、文艺演出业、文化娱乐业、广告会展业、影视音像业、文化产品业、动漫产业和体育竞技产业。根据发展需要,不同阶段会对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门类做出调整。

  第三章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创意、文化产品的研发、制作、推广销售的企业和其他法人单位。

  第七条在以资助对象自身力量为主的基础上,专项资金采取无偿扶持、借款、贷款贴息三种方式予以资助。

  (一)无偿扶持适用于市场前景较好、收益回报周期较长、科技含量较高,对提升我市文化软实力作用较大、启动阶段有较大困难的项目。无偿扶持每年安排的资金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30%。

  (二)借款适用于市场前景较好、人才技术力量储备较强、处于提升产业层次关键阶段、资金运转有一定困难、对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项目。借款每年安排的资金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30%。

  (三)贷款贴息适用于上一年度利用在市注册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发放的进行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及市场适应性较强、发展潜力较大、处于品牌建设关键阶段的项目贷款。贷款贴息每年安排的资金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40%。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项目的同一个环节已经获得市其他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人因其违法行为被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人在享受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或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申请人商业信誉及经营能力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六)申请人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七)被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每年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规定支持重点,指标分配,各门类的扶持方式、额度和申请人条件、申报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申报指南,填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企业效益报告,申请资助理由,申请资助方式、额度,上年度银行贷款协议、利息结算清单,还款计划以及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原件等。

  第十一条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的申请人按所申报的项目行业门类向相应的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申报指南要求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审查意见,对于不受理的`要告知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在旗区工商部门注册的申请人向旗区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旗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22个工作日内按申报指南要求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审查意见,对于不受理的要告知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市行政主管部门和旗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在完成初审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风险评估机构对各部门各旗区审查通过的资助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和评估,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市级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项目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下发审批文件,由财政部门下达指标文件,与受资助人签订借款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人要接受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专项资金使用人应于每年年终向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送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会计报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有关材料。在旗区工商部门注册的专项资金使用人应于每年年终向旗区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和财政局报送上述材料,旗区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和财政局汇总后报送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相关专家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行业和地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确定资助重点的依据。资助项目完成后适时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对于弄虚作假套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已资助专项资金,对于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责令其改正,归垫资金用途,并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风险评估机构和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评审、评估资格,并做出相应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审批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受理、审批、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中、、的,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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