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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学院学生支部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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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学院学生支部管理工作制度

河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学生支部管理工作制度

土木工程学院学生支部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党支部是党在学生中的政治核心组织,是党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团结带领党员和学生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
党的教育方针的战斗堡垒。
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我系学生党支部建设,规范学生党支部日常工作,使学生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任务与职责

第三条 学生党支部在系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本院学生的思想、作风和党的组织建设、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教育党员和广大团员青年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带领广大学生,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科研各项活动,形成有利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协助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综合测评、日常管理、评奖评优、毕
业生就业、社会实践等工作。
第四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
科学、文化知识。认真组织支部党员开展民主生活会。
第五条 对学生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思想政治觉悟和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学生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不良风气,同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切
实履行义务。
第六条 积极和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在学习、实践和社会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全面成才,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计划,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切实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八条 经常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思想情绪,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积极开展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定期开展“三会”制度。党支部一个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会,半个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一个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
第十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一个支部、小组或特定组织,参加其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内外群众的
监督。
第十一条 党员汇报制度。党员每学期要以书面形式或在组织生活会上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包括学习理论、工作情况、党员作用
等内容,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和今后的工作目标。
第十二条 党员学习制度。党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坚持党员的学习制度,党支部要制定学
习计划,抓好计划的落实。
第十三条 党员联系人制度。每位学生党员必须要做到“二联系二负责”,即每位预备党员联系1-2名入党积极分子,负责做好培养考察工作;每位正式党员联系1-2名预备党员,负责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提高工作;每位学生党员联系1-2名“三难”学生,负责做好“三难”学生的思想工作,并切实解决他们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党员下班制度。下班党员每月至少有两次与所下班级学生谈话,主动参加所下班级的班会、团支部的组织生活会,深入班级内部了解情况,收集信息,并指导团支部和班委会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党支部推优制度。党支部在各团支部推优的同时,召开党支部推优会议,推荐须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第十六条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党员每半年或一年按通知的时间带党费证将党费交党支部,支部要认真登记,并由收缴人填写党费证。党支部应及时将党费上交党总支。党支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交纳情况。
第十七条 值班制度。学生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党支部根据院重点工作安排的值班工作,不得无故缺席、提前下岗,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支部请假,并找好代班人员,做好换岗事宜。
第四章 党员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党员管理与考核在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学生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全面安排,统一部署,由其下设部门考核监督部负责具体操作。要求各学生党支部及各相关部门积
极配合此项考核工作。
十九条 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学院学生党员管理考核分为:“政治理论学习”、“思想道德修养”、“学习和专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党风党纪”五个部分,分别从思想、学习、生活及工作等各个角度规范学生党员行为。
第二十条 党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差四个等次。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党员,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凡是考
核不合格的正式党员需向支部提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情况,汇报要求实事求是。预备党员中凡属以
下情况应延长预备期:
(1)入党时存在的缺点,但预备期改正不明显。
(2)入党以后在思想、学习、工作上出现明显的退步。
(3)预备期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
误的。
(4)入党以后对自己要求不高,总体表现一般,先锋作用不明显。
(5)在预备期内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党员。
(6)其他需要延长预备期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员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取消年度内评奖评优资格,预备党员受到行政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预备期延长半年
至一年,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党员犯严重错误,且不思悔改,造成恶劣影响的,如是正式党员可进行党内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如是预备党员
则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相应规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党员在学术、文体竞赛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
的,在党员考核中可酌情加分。
第二十五条 党员考核结果一学期公布一次,一学年综合考核一
次,考核结果存入党员档案中。

 

 

200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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