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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才基地社团部章程

时间:2022-08-20 12:54:38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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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才基地社团部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章 学生社团负责人、社团会员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章 社团成立、注册、变更及解散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六章 机构及职责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基地社团部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基地学生社团管理,引导和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基地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基地学生社团部是全校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校内各学生社团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校社团部接受共青团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基地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基地学生社团(协会)(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基地学生为实现共同兴趣、爱好、意愿,依照本条例和社团章程,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是广大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拓展素质的重要园地。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各具特色的学术科技、文明道德、文化艺术、社会实践、个性发展、就业创业等活动。校级学生社团由校社团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宗旨和活动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四项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在深化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活跃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章 社团成立、注册、变更及解散
  
  第五条 成立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基地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十名以上的学生发起,发起人应是我校正式注册、具有学籍的在校生;
  
  (二)指定负责人,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
  
  (四)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指导老师或指导单位;
  
  (五)学生社团名称规范,不得与校内其他学生社团名称混同,其全称须冠以“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基地”或“福建商专人才基地”字样。
  
  第六条 凡属下列性质之一者,不得成立学生社团:
  
  (一)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
  
  (二)妨碍学校秩序;
  
  (三)有碍校园的治安管理;
  
  (四)同乡会、同学会;
  
  (五)不遵守校社团部章程;
  
  (六)学生社团活动不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甚至危及到学生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七)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校社团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二)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社团筹备组成员简历及学院意见;
  
  (四)校级社团挂靠某个单位(系)的,应由挂靠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需要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学生社团章程不得与社团部章程相违背,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社团名称;
  
  (二)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及理事会产生、罢免程序和职权范围;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九条 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校社团部提交第七条所规定的材料,社团部予以审查;
  
  (二)校社团部审查通过后,由校社团部部长、社团负责人报校团委审批;
  
  (三)校团委审批通过后,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方可成立;
  
  (四)校社团部从收到成立学生社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并报校团委,校团委自收到校社团部上报材料作出审批,未按时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
  
  (五)申请成立校级社团,须报校社团部、校团委员
  
  委备案。
  
  第十条 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进行注册,具体安排如下:
  
  (一)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一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到校社团部进行年度注册,注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学年的工作计划;
  
  2.现有会员人数情况登记表;
  
  3.上学年财务结算报告;
  
  4.本社团章程;
  
  (二)上交以上材料后,由部长填写学生社团注册表;
  
  (三)逾期不进行注册的学生社团,由校社团部直接对其进行注销。凡未经注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校社团部将报校团委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社长任期为一年,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开始学生社团社长换届,在全面总结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任社长向校社团部提交学年工作总结和换届申请。校社团部通过后开始换届,换届程序如下:
  
  (一)候选人的产生。候选人必须是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必须向校社团部递交竞聘申请书以及学年工作计划。候选人产生方式有以下三种:
  
  1.上届社长推荐;
  
  2.会员推荐;
  
  3.自荐;
  
  (二)学生社团召开会员大会,经社团全体会员4/5以上成员到会投票产生新任社长;
  
  (三)得票数最高者即为新任社长(或由社团部指任);
  
  (四)由校团委和校社团部组织对新任社长的培训和考核;
  
  (五)新任社长有一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社团成员有权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留任;
  
  (六)学生社团社长不得在其他各种学生组织中兼职。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变更
  
  (一)学生社团更改名称须向校社团部递交变更申请,并详细填写《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基地学生社团变更登记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实行变更。
  
  (二)学生社团的指导老师或主要负责人变更时学生社团须与校社团部联系,经校社团部审查合格方可正式上任,校社团部保留对社团负责人的免权。
  
  (三)学生社团既更改名称又更改活动范围的视为原社团解散。
  
  第十三条 社团解散
  
  (一)解散条件:
  
  1.学生社团自行申请对社团进行解散;
  
  2.学生社团出现以下问题之一者,校社团部将会对其进行解散;
  
  1)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重触犯校纪校规;
  
  2)利用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活动,背离社团宗旨,影响恶劣;
  
  3)学生社团出现重大财务漏洞,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可挽回的损失;
  
  4)因社团问题,校社团部通知其停止活动予以整顿,但未见好转;
  
  5)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非法活动;
  
  6)每学期未在湘农学堂开过培训课;
  
  7)每学期未开展过任何活动;
  
  8)未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社长;
  
  9)出现其他因予以解散的情况;
  
  3.社员少于15名者,由校社团部综合考察后上报校团委予以解散。
  
  (二)解散程序:
  
  1.申请自行解散的学生社团
  
  1)学生社团申请自行解散,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校社团部提交解散申请报告;
  
  2)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学生社团基本情况:学生社团名称、主要负责人、指导老师、成员情况、财务状况等;
  
  ② 申请解散原因;
  
  ③ 学生社团财务处理意见;
  
  ④ 负责人签名(社长、副社长)。
  
  3)校社团部初步审核学生社团解散申请报告后上报部长;
  
  4)由校社团部常委会讨论是否接受学生社团解散,并将结果上交校团委;
  
  5)被解散学生社团由校社团部干事统一备案并填写《关于撤销社团调查材料》;
  
  6)向全校发布解散公告。
  
  2.校社团部解散学生社团
  
  1)凡满足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学生社团;
  
  2)校社团部对学生社团进行解散;
  
  3)由校社团部干事起草解散意见,并经校社团部部长上报校团委;
  
  4) 被解散学生社团由校社团部干事统一备案并填写《关于撤销社团调查材料》;
  
  5)向全校发布解散公告。
  
  (三)学生社团解散后续工作:
  
  1.学生社团自被解散之日起停止一切工作;
  
  2. 财务由校社团部进行统一处理;
  
  3. 出现重大违反法律或学校纪律情况,将报请学校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学生社团负责人、社团会员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是指社团的社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社团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校社团部及校团委考核;
  
  (二)专科二年级以上(含大二);
  
  (三)参加每年的学生社团培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曾受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二)曾因违反相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和被责令解散的社团负责人; ;
  
  (三)正在担任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者(包括学生会其他部门);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者。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权利:
  
  (一)享有组织管理所在社团的权利;
  
  (二)享有组织所在社团开展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校社团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有自由发表见解的权利;
  
  (四)享有向校社团部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义务:
  
  (一)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遵守《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基地学生社团部章程》及实施细则;
  
  (三)遵守本社团章程,维护本学生社团及社团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按时参加校社团部召开的会议,汇报社团活动的开展情况,反馈会员意见和建议,安排社团的重要活动;
  
  (五)积极参加校社团部的各种活动,执行校社团部的各项决议;
  
  (六)对社团活动的组织、安全性、合法性负责;
  
  (七)对本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状况负责。
  
  第十八条 成为学生社团会员的条件:
  
  (一)凡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基地全日制在籍学生,均可按自愿原则申请参加学生社团。
  
  (二)承认社团章程,参加社团活动,服从组织领导,履行社团成员义务。
  
  第十九条 招聘新会员:
  
  (一)学生社团只能在校社团部规定的时间、地点统一招聘新成员,不能擅自招聘新成员,如有特殊情况要另外招聘新成员,须向校社团部申请,经批准之后才能招聘新成员。
  
  (二)学生社团招收新会员前须向校社团部上报拟招人数,经校社团部、社团负责人商讨后确定招收人数。 。
  
  (三)招聘新成员工作结束后,各社团要如实上交报名表和确定的社团成员名单。
  
  (四)招聘新成员所收的会员费需如实上报校社团部统一规范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会员(普通会员和管理层人员)以学生社团为单位,以社团社长为代表,享有校社团部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参与所在社团的各项活动,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职务;
  
  (四)监督权,对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会员利益的负责人向校社团部进行反映、投诉。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组织的活动,配合社团干部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每学年交纳一次会员费,会费每人控制在20元以内,具体金额由各社团自己确定;
  
  (三)遵守学校社团相关制度及社团章程,不得损害学校、社团及其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员管理制度
  
  (一)学生社团必须至少召开三次以上会员大会以及若干次其他活动;
  
  (二)召开会员大会或举办活动时必须保证有4/5以上成员参加,校社团部将派人到场监督、考核;
  
  (三)校社团部将根据各月会员大会以及活动到会的人数对各社团进行检查、考核,了解各社团对会员的管理情况及会员流失情况,并纳入社团月评;
  
  (四)学生社团的每位成员都具有监督本社团社长的权利,经1/2成员提议、2/3成员同意,可弹劾本社团不称职的社长。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四条 活动申报程序
  
  (一)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上交详细的活动申请表、财务预算表、场地申请表以及活动策划书;
  
  (二)活动申请表须由各学生社团部长盖章签字后方可上报,经校社团部审批后,由校社团部成员审批,并经校社团部送至校团委审批盖章后活动方可进行。
  
  (三)学生社团与商家签定的赞助合同须经校社团部报校团委审批;
  
  (四)学生社团对商家的赞助回报活动须报经校团委审批,严禁任何人以社团名义进行商业性宣传和商业性活动;
  
  (五)活动的前期、中期、后期须与校社团部活动部保持密切联系,以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
  
  (六)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所需场地须报校社团部审批后才能向学校各有关部门申请;
  
  (七)社团常规活动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校社团部审核,报校团委审批;公开出版发行刊物,按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出版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须按期召开常务例会和全体成员大会,以保证社团的组织纪律性。校社团部将定期进行检查,并纳入月评与年度评优。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海报、展板、喷绘等宣传样本须先经校社团部审批,待活动经校团委批准后才可张贴在制定或许可的地点,且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学生社团所印发会员证及相关宣传资料等,必须经社团部部长签字才有效。
  
  第二十八条校级学生社团举行全校性的大型活动时,须报校社团部审查,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活动内容和活动范围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改变。同时活动组织者必须认真做好组织管理工作,严禁任何妨碍学校公共安全及学校正常秩序的事件发生,否则追究组织者的责任,校社团部社长负连带责任,同时校社团部将按情节轻重对该社团作出取消年度评优资格、限期整顿或注销的处理决定。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各学生社团在未向校社团部报告的情况下私自与商家联系开展活动的,取消该社团当月评优资格,并追究该社团社长的责任,责成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停止该社团一切活动进行整顿或撤消该社团社长的职务。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如不按期召开例会(全体成员大会)将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相关负责人两次以上缺席校社团部召开的会议或社团社长两次以上缺席本社团会员大会以及活动的,取消该社团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十三条 一个学期不召开例会的学生社团,撤消该社团社长的职务,对学生社团进行整顿,并向全校通报。
  
  第三十四条 校社团部须协助校团委评选年度明星社团和优秀社团并给予重点帮助和支持。
  
  第三十五条 校社团部须严格按照月评制度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并对违规违纪社团进行整顿。
  
  第六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六条 校社团部由部长、副部长、各干事及各校级学生社团社长组成,实行部长团负责制;部长团设部长1名,副部长若干名。
  
  第三十七条 校社团部部长、副部长及干事任期一年。
  
  第三十八条 校社团部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 部长团:部长团为校社团部领导机构,负责学校学生社团的建设与发展。
  
  (二)职责:
  
  1.负责校社团部办公室日常事务;督查各社团办公室的规范管理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保存。
  
  2.监督和管理各校级社团财务,包括会费、赞助金、奖金和固定资产。
  
  3.:全面负责学生社团发展建设的理论研究和社团会员的交流与财务;负责监督社团活动的开展和评估,为学生社团的发展提供参考。
  
  4.社团的成立、换届、注册、整顿与注销,部长的培训,社团招聘新成员及社团会员管理以及对社团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察。
  
  5.全面负责校社团部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学生社团部活动资金筹集;负责对各社团公关工作的统一指导工作。
  
  6.策划校社团部各项大型活动,审批、监督以及评比各校级社团活动。加强校社团部与各个社团以及校内外各部门的联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基地学生校社团部负责解释,由校团委指导、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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