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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类十二项制度

时间:2024-01-08 07:36:58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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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类十二项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品销售类十二项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食品销售类十二项制度

食品销售类十二项制度1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食品销售类十二项制度2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严禁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

  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中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淡色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作岗位时,要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

  二、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违规行为:

  1、仪容仪表不符合卫生制度要求的。 2、进入工作间前,不按照制度进行的。 3、工作中,不注意个人卫生,不注意专用工具、用具卫生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的 4、食品销售不坚持“先进先出"。 5、办公室人员或卫生监督员不按要求值班监督卫生执行情况的。 6、员工不按照卫生要求进行监督及执行,造成卫生达不到要求。 7、不用夹子售货,用手接触散装食品的。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四、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销售类十二项制度3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进货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据票。统一按时间顺序装订建立《进货台帐》。 上述记录、票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批发经营户应当建立和使用电子台账,对进货检查验收和进销货台账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四条 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 ①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②食品包装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否则,不得销售。

  第五条 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否则,不得销售。

  第九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销售类十二项制度4

  一、 目的

  当突然发生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做出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准备和响应。

  第二章 管理规定

  一、 成立应急组织

  1、应急组织是应急处置的执行机构,是应急处置的组织基础。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行使应急组织的职责。

  2、单位负责人负责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协调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3、各组织成员负责协调相关方具体实施应急响应措施,跟踪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向负责人报告。所有组织成员应保证通讯畅通,以便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沟通信息,迅速组织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二、 监测、预警及报告

  1、单位应加强对食品质 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2、单位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3、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时,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5、必要时,对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三、 充分识别紧急情况

  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有: 1、因设备故障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2、突发的停电、停汽、停水等情况导致生产资源供应不上; 3、原辅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严重污染,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伤害;

  4、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显示公司产品安全指标不合格;

  5、国家产品标准或者进口国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检测不合格;

  6、由权威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表明单位产品可能存在严重安全危害;

  7、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

  8、有人为的恶意行为导致公司产品不安全,或者对单位产品、声誉恶意造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9、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

  四、 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1、当有信息显示单位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总经理。负责人应立即召开应急小组会议,会议首先应组织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

  2、当确定突发事件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时,负责人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应对不同的紧急情况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置:

  3、突发的设备故障或突然停电,停水使生产无法正常生产时,如果停产时间超过工艺规定时间,应对生产的产品进行隔离,并确定数量,做好标识然后,出处理。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则按照《符号品管理制度》执行。

  4、原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污染,会对消费者健康照成伤害时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受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确定处置方式.若已经出厂的销售的产品则按照《食品管理召回制度》执行

  5、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显示公司产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或国家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发生变化,公司产品检测不合格时,应正确不合格的产品范围,采取销毁,召回等措施防止危害发生。若已经出厂销售的产品则按《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执行

  6、有人为的恶意行为导致单位产品不安全,或者对单位产品,声誉恶意造谣,照成恶劣社会影响.应急组织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相关人员对外进行澄清,尽量减少对公司的声誉的损害。

  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档案

  单位应整理保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记录,并建立安全事故管理档案。

  食品从业人员学习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四、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培训方式以集中讲受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七、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销售类十二项制度5

  一、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 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 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 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 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 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 因本单位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本单位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2、 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 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 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

  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 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 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1、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3、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 每天对商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 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 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 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 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 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4. 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5. 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6。 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 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8. 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 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二、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六、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

  七、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八、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需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密闭式冷藏(保温)车,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洁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九、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十、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于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废弃物处置制度

  一、严禁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废弃物作为生产原料的管理制度 1、 废弃物包括:

  1.1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1.2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1.3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1.4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1.5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品、受污染品、落地品等。 2、对回收回来的产品质检部门应马上对该产品进行化验并作好记录。

  3、废弃物严禁进行再加工,应对加工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如有回收回来的产品进行再加工的情况品质部有权停产并对该批产品进行封存并作记录。

  二、回收食品、生产废弃物登记销毁制度 1、对不能够进行销售的产品应进行销毁并作好记录。 2、记录应当包括回收食品、生产废弃物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退货日期、退货数量、销毁地点、销毁方式、销毁数量、销毁时间、负责人员等内容。销毁食品时应当有2人以上在场并签字。

  3、本单位定期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回收食品、生产废弃物的登记和销毁情况。

  食品召回制度

  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食品安全和本单位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食品召回制度。 第一条 本本单位对缺陷食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 输费,食品的销售商应当协助本本单位履行召回义务。

  第二条 售出的食品存在本规定称缺陷时,本本单位按照规定中主动召回的要求,组织实 施缺陷食品的召回。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是指按国家标准规定,在正常存储条件下于保质期内用于食 用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事指所有的代理商和分销商。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本单位选择就地报废、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缺陷的过程。 缺陷食品召回的管理

  第四条 缺陷食品召回的期限,食品自生产日期起,至食品保质期满为止。

  第五条 判断食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 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符合有关国家食品强制标准的; (二) 经本单位品检验部门检测产品质量存在的缺陷可能危害食用者的健康的; (三) 因设计、原料、生产造成产品不符合企业标准的。 根据缺陷食品存在的产生健康损害风险的大小,缺陷食品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一) 一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的可能性较大的缺陷食品. (二) 二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暂时的健康损害且这种损害可以康复,或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可能性较小的缺陷食品。 (三) 三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明显健康损害后果的缺陷食品. 第六条 缺陷食品召回按照主动召回和执法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本单位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等相关各方关于其食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执法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食品召回.

  食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七条 本单位确认生产的食品存在缺陷时,以电话、传真、本单位网站公告等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食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

  第八条 销售商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报告。 第九条 销售商应把缺陷产品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及时通知本单位品保部门, 必要时应把缺陷产品抽样寄回本单位检测,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本单位根据缺陷产品的具体缺陷程度以及缺陷产品数量决定是否派人上门处理或选择就地报废由销售协助托运回本单位集中处理。

  缺陷食品主动召回程序

  第十条 本单位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食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向相关 部门提交缺陷食品召回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提交相关部门.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有效停止缺陷食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

  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食品的措施; (三) 有效通知相关客户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四) 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并及时将召回结果想社会公布。 实施召回的食品属于一级缺陷食品的,应当在提交召回报告之时起24小时内制定并提交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属于二级、三级缺陷食品,应当在提交召回报告之时起72小时内制定并提交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

  第十一条 在向相关部门提交上述召回文件的同时,应当以最快捷、最有效的方式通知批发零售单位停止销售缺陷食品,或根据情况向消费者收回缺陷食品,并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 第十二条 在向相关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后,应及时向批发零售单位机消费者通知缺陷食品召回事项,并实施召回计划. 召回通知书发布的范围应当覆盖应予召回的范围,保证批发零售单位及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召回的有关事项。 对属于一级缺陷食品的召回,应当通过相关媒体向公众公布召回通知书,收回层面应当延伸至消费、使用层面或食品最终到达的层面,并在72小时内完成召回行动. 对属于二级缺陷食品的召回,应当通过相关媒体向公众公布通知书,收回层面应当延伸至消费、使用层面或食品最终到达的层面,并在7天内完成召回行动。 对属于三级缺陷食品的召回,收回层面根据情况可以延伸至批发或零售层面。

  第十三条 按计划实施缺陷食品召回后,应当在结束召回后的10天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召回终结报告。 终结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缺陷食品产生的原因分析。 (二) 召回计划实施的详细情况,包括召回的具体技术措施和方法。 (三) 缺陷食品的销售范围和数量。 (四) 本次召回行动的效果(包括应召回的、已召回和仍未召回的食品渠道和数 量)。 (五) 对尚未召回的缺陷食品的原因的说明,以及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六) 对防止再次产生同样缺陷食品的措施和计划.

  结束召回后,如市场上仍存在缺陷食品,应当继续做好缺陷食品收回工作。

  缺陷食品责令召回程序

  第十四条 在接到相关部门的缺陷食品召回令后,应当按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要求提交缺陷食品召回报告,制定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 属于一级缺陷食品的,应当在收到缺陷食品召回令之时起24小时内制定并提交缺陷食品召回报告、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属于二级、三级缺陷食品,应当在收到缺陷食品召回令之时起72小时内制定并提交召回报告、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 接到相关部门的责令召回令,应当按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采取召回的各项前期措施.

  第十五条 在向相关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本制度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缺陷产品召回、进行总结报告和后续处理等。

  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经营单位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和销货台帐台帐。 第三条 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规格(品种)、数量、生产批号、进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销货时,按照统一的供货凭证样式如实填制,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提供给进货商。食品批发单位和购货者实行台帐建立模式,即进货商将批发商开具的销售票据粘贴成进货台帐. 第九条 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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