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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管理制度

时间:2025-02-28 08:12:10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病历管理制度经典(15篇)

  在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病历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病历管理制度经典(15篇)

病历管理制度1

一、归档回收的病案包括出院病历、借阅归还病案、复印病案等。

  二、住院病案保存期限为30年。

  三、病案归档工作要认真细致,保证病案号的`准确性,病案室每周对回收的出院病历进行整理、装订、疾病编码等程序后上架入库。

  四、病案要上架保存,病案顺序根据病案号从小到大,从左到右,从上到下保存。

  五、病案上架时要细致、准确,认真核对病历的病案号,防止错位归档。

  六、上架的病案要排放整齐,保持松紧有度,防止病案破损,提高工作效率。

  七、扫描保存后归档的病案储存在库房,做好标识,按时间先后排放,便于查阅原始资料。

  八、病案如无其他替代品不得打包存放或远距离存放,不得丢失、毁坏。

  九、严格执行病历借阅制度,每月催还外借病历,归还的病历要及时上架,以便于病历的查找。

病历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构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保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供给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供给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供给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供给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供给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能够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供给。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景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能够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景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能够是复印件。

病历管理制度3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病历全程质量监控、评价和反馈制度,提高病历质量。我院对病历质量管理将实行临床治疗组负责制,现就病历质量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要求临床医师在执业的不同阶段,需要根据其职责范围,完成一定数量的病历书写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1、病历质量要求:各级医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病历,年总病历质量甲级率>95%。

  2、病历管理职责范围:

  (1)住院医师:负责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病程记录、首页等病历资料的书写及质量,以及对实习生病历书写的检查、指导。

  (2)主治医师:除把握全面病历质量外,重点负责医疗制度落实(包括病例讨论、会诊及抗生素合理使用等)。

  (3)主任(副主任)医师:除把握全面病历质量外,重点负责疾病诊断正确性、治疗合理性、医疗知情同意等。

  (二)管理基本流程

  1、自我登记:住院医师在各自治疗组内,对自己书写和负责的出院病历,根据医院病历书写登记本进行完整登记。其他各级医师可以参照住院医师的方式进行登记。

  2、自我评估:主治医师在各自治疗组内,用医院住院病历检查评分表对治疗组内住院医师登记的出院病历进行评分并记录。

  3、住院医师及主治医师每季度将病历书写登记本、评分表交医务科核实备案。

  4、医务科每季度对上述病历及其它归档病历进行抽查评估,并记录在案。

  5、各级医师在晋升申报时,医院组织病历考核评估小组对其提交的`聘任期内登记病历资料按要求进行评估。

  (三)处罚细则:

  凡被查病历属乙级或丙级病历,都将被纳入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考核,同时根据各级医师职责与转正、定级、晋升、聘任及个人奖金挂钩:

  1、新分配住院医师:在其职责范围内一年出现三份乙级病历,或一年内出现一份丙级病历者,延缓1年转正、定级;同时扣发当月奖金。每出现一份乙级病历扣100元、一份丙级病历扣300元。

  2、住院医师(晋升主治医师前)及主治医师(晋升副高医师前):其职责范围内一年出现三份乙级病历或出现一份丙级病历者,延缓一年晋升和聘任;同时扣发当月奖金。每发现一份乙级病历扣100元、一份丙级病历扣300元。

  3、副主任医师(晋升主任医师前):一年内出现乙级及丙级病历占其职责范围内的病历数5%或以上的,延缓一年晋升和聘任;同时扣发当月奖金。每出现一份乙级病历扣50元、一份丙级病历扣150元。

  4、主任医师:出现乙级病历或丙级病历者,扣发当月奖金,每发现一份乙级病历扣50元、一份丙级病历扣150元。

  5、进修医师:在其书写的病历中,一年内出现三份乙级病历者,不发结业证。若查到丙级病历者,则取消其进修资格,改为参观学习。

病历管理制度4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时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

  (二)只允许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和司法机关,持有效证件复印病历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复印者需出具有效证件,到病案室按章办理复印有关资料事宜。

  (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病案室工作人员和申请者在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需加盖病案室证明印章方视为有效。

  (五)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

  (六)病案只限于本院临床、教学、科研人员借阅,且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如必须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过期归还者按违规处罚。

  (七)为科研或教学大批量借阅病案时,须事先与病案室约定时间,由病案室按时供给,每次借阅不得超过三十份,并保留在病案室指定的柜内,一个月后归档。

  (八)病案室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完毕后,能够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向申请者收取工本费,并出据发票。

病历管理制度5

  一、病历书写一般要求

  1、病历书写应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和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xx 年版)》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下列规范。

  2、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3、病历书写应该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在规定的时限内由符合资质的相应医务人员书写完成。

  4、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5、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6、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7、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由相应的医务人员书写签名。各级医务人员只能签自己的名字,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8、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一般时间记录年、月、日、时,急诊病历、病危重患者病程记录、抢救时间、死亡时间、医嘱下达时间等需记录至分钟。

  9、病历中各种记录单眉栏填写齐全(姓名、住院号等),标注页码,排序正确。每一内容从起始页标注页码,如入院记录第1、2......页,病程记录第1、2......页等。

  10、各种辅助检查报告单要按规定填写完整,不得空项。在收到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病历。

  11、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12、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1、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2、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3、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4、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1、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2、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3、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4、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5、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6、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三、住院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一)病案首页

  准确地填写首页各个项目,对个人信息要核实、不能空项

  (二)入院记录

  1、要求入院24小时内由经治医师完成入院记录。

  2、一般项目填写齐全。

  3、主诉体现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能导出第一诊断。

  4、现病史必须与主诉相关、相符;能反映本次疾病起始、演变、诊疗过程;要求重点突出、层次分明、概念明确、运用术语准确,有鉴别诊断相关资料。

  5、既往史、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齐全。

  6、体格检查项目齐全,要求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

  7、有专科情况的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主要记录与本专科有关的体征,体格检查中相应项目不必书写,只写“见专科情况”。专科检查情况应全面,应详细记录与诊断及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及阴性体征。

  8、辅助检查:入院前所做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包括血、尿、粪和其他检验检查项目,如X线、CT、磁共振等特殊检查。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编号。

  9、初步诊断:应当主次分明、顺序排列、病名规范、书写全面,应尽可能包括病因诊断、病理解剖部位、病理生理诊断、疾病的分型与分期、并发症的诊断和伴发疾病诊断。不要遗漏不常见的疾病和其他疾病的诊断。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10、医师签名:经治医师(执业医师)书写签名

  (三)病程记录

  1、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完成,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

  2、日常病程记录要求:

  (1)对病危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记录一次,记录时间具体到分钟;

  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2)会诊当天、输血当天应有病程记录。

  (3)出院前一天或当天应有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病情现状、出院标准是否达到、上级医师是否同意出院、向患者或亲属沟通的`内容等。

  (4)病程记录内容要求要及时反映病情变化、分析判断、处理措施、效果观察。

  a 要记录采取的诊治措施及效果,诊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各种诊疗操作的详细过程(谁操作、谁记录);重要医嘱的更改及其理由;会诊意见及执行情况;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情况。

  b 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结果异常的处理措施。 c 医师查房意见(体现三级医师查房)、会诊意见等

  d 要记录诊治过程中需向患者及家属交待的病情及诊治情况及他们的意愿。

  3、诊疗方案的制定及治疗方案的调整必须由高级职称医师负责评价并核准签字。

  4、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

  应当在患者入院后48 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不能雷同于首次病程记录。

  5、上级医师日常查房记录要求:

  (1)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时限

  病危患者应每天一次;病重患者2-3天一次; 一般患者应每周1-2次。

  (2)对诊断不清、治疗不顺利的疑难危重患者,必须有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的查房记录。

  6、有创诊疗操作记录:

  有创诊疗操作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

  7、手术科室相关记录:

  (1)手术前一天应有病程记录。

  (2)术前小结:术前24小时内完成。术前小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并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等。

  (3)急危手术可免写术前小结,但相关内容应记录在首次病程记录中。

  (4)患者病情较重或难度较大的手术要有术前讨论,应在术前72小时内完成。

  (5)手术记录应当由手术者书写(仅限一人),应于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

  (6)术后首次病程记录要即时完成,应特别注意术后的观察事项及向患者(或近亲属)告知手术的情况。

  (7)术后连续记录三天病程记录,此三天内至少要有一次手术者查看患者的记录。

  (8)一台手术需由多个科室、多名手术者完成时,由手术者分别书写所做手术的手术记录,不能由一名手术者全部书写。

  (四)辅助检查

  1、住院48 小时以上要有血尿常规化验结果。

  2、输血前要求查血常规、肝功、血型、肝炎项目、梅毒抗体、HIV抗体。

  3、对辅助检查阳性与重要阴性结果,应在收到报告后48小时有分析记录。

  4、对属医院规定的医技科室发出的“危急值报告”结果,收到后有分析记录。

  (五)医嘱单的基本要求

  1、不能有重复拷贝,要符合有关规定。

2、医嘱执行与停止均须有签全名及时间。

  3、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六)知情同意书

  1、手术同意书应于手术前完成双方签署;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方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手术者签名等。

  2、麻醉同意书应于麻醉前完成双方签署。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科别、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患方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3、输血(血液制品)治疗知情同意书应于输血前完成双方签署。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历号、诊断、输血指征、拟输血成分、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4、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应于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完成双方签署。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5、同一次住院期间相同目的、相同操作方法的多次检查治疗,可只在第一次检查治疗时签署知情同意书,但需向患者说明并注明以后特殊检查治疗时,不再签署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

  6、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除了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还应该说明替代治疗方案等情况。

  7、病危(重)通知书在患者病情危、重时双方进行签署。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历号、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者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七)出院记录

  1、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2、一式两份,一份归入病历,一份交患者或近亲属。

  (八)各种讨论记录

  1、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由主持人签字确认后纳入病历。

  2、术前讨论:

  Ⅲ级及以上、疑难、复杂、致残、重要器官摘除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需术前讨论的Ⅱ级及其他手术由科室视患者病情而定。术前讨论应在术前72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讨论日期、记录者签名等。

  2、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记录者签名等。由主持人签字确认后纳入病历。

  (九)住院病历必须在患者出院(或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所有项目的填写,包括各级医师对病案首页的签字。

  1、转科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2、抢救记录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完成;

  3、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应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超过8小时的,需在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

  4、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应于患者死亡后24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5、住院病历的其它记录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应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内容。

  四、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在五个工作日内,最迟七个工作日内(死亡病例一周内)回收至病案室。

  五、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需亲自到病案室登记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借阅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内容,不得损毁、转借、拆散和丢失,不得擅自转抄、复制病案,按期归还,不得泄漏患者隐私。

  六、病案室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xx版》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有特殊要求的,需经医务科审核同意。

  七、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病历管理制度6

  为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xx年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病历管理制度:

  一、病历保存管理

  1、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病区负责保管。

  2、患者离院后,病历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3、病案室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病历,并做好防盗、防火及防水工作,确保病历安全。

  4、各病历保管单位应采取严密保护措施,严防病历丢失。

  5、病案室对所有病历进行编号,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惟一及永久性的编号。

  6、门诊病历由病人自己保管,留观观察病历由医院保管,保存不于少15年。住院病历保存不于少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像关法律法规予以保密。

  7、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及销毁病历。

  二、病历书写

  医师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医院《病历书写制度》的规定书写病历,各科室须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1、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允许书、麻醉允许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允许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2、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允许书、麻醉允许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允许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允许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三、病历归档管理

  1、患者出院后,主管医师应及时整理病历,由科室质控检查后,3日内送交病案室归档保管,如延长归档时间,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赋予处罚。

  2、病案室管理人员回收归档病历时,应与各临床科室认真核对后当面签收。

  3、注意检查首页病历的完整性,不得对回收的病历进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时要做好疾病编码与手术名称的分类录入,依序整理装订病历,并按号罗列后上架存档。

  4、各病区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后,应在24小时内归入病历中。

  5、对已归档病历而滞留在病区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病区应及时交给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员负责将检验及检查报告单粘贴和归入该患者的病历中,并做登记记录。

  四、病历查阅管理

  1、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医院医务科提出申请,经允许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即将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3、公、检、法、医保及卫生行政单位,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经医务科核准,可以摘录病史,其它任何单位均不能借阅或者复印病历。

  4、本院医师因医、教、研工作需要查阅病历者在病案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借阅相关病历。对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需经医务科批准后借阅;本院医师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5、病区和病案室不许擅自接待无相关证明手续的机构和个人查询患者的病历资料。

  6、医院职能部门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阅病历,不受份数限制。病案室应在及时提供所需病历。如无特殊情况,查阅部门应在三周内归还。

  7、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调离、外出进修、出国等离院时,必须办妥病历归还手续,有关部门应根据病案室认可印章后,再办理相关离院手续。

  五、病历复制管理

  医院病案室负责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和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6、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7、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允许书、麻醉允许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允许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允许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8、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者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份或者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允许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允许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印,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份进行复印。

  10、医院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医教科通知病案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教科确认无误后,加盖医院公章证明印记。

  11、医院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六、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1、发生医疗纠纷争议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教科、患者或者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

  2、医院申请封存病历时,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抛却实施病历封存的,医院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3、医教科负责封存病历的保管。

  4、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份进行封存。

  5、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七、病历质量管理

  1、按照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考核规定》执行。

  2、病历质量必须符合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评分表》 、《运行病历质量评分表》中有关的质量要求。

  3、各科主任对病历质量负全面责任。转科病历由出院科室对病历质量全面负责。

  八、法律责任

  浮现下列情况者,当事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违反病案管理制度,泄露患者住院资料,造成侵犯患者隐私权者;

  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者;

  3、抢夺病历者;

  4、遗失病历者。

  九、本制度按下发文件日期执行。

病历管理制度7

  为加强我院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病案室爱理复印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三、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四、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印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对于已归档的病案,由病案室审核申请人材料后,给予复印;对于还未归档的病案,由病区指定专人将病历送至病案室,交经病案室审核后给予复印。

  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病历复印人员确认无误后,加盖我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六、住院期间病历原则上不提供复印服务,特殊情况申请人确实急需病历资料时,申请人应向其主管医师提出复印需求,并指定专人携带病历资料送至病案室复印。

  病历尚未完成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印,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

  七、复印病历资料的工本费按0.4元/页收取,可门诊收费处缴纳,也可记入电子病历系统。

  八、病案室建立专用复印登记本,登记信息应准确、无误、无遗漏,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申请人伪造证件、委托书或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病历管理制度8

  一、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具有重要的医疗、科研价值,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医疗行为证据。卫生院病案室负责本院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是为了保证病历管理能够符合卫生部制订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卫生院病历和病案管理严格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医发[20xx]193号文件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在具体工作中,要求卫生院全体医务人员和行管人员严格遵守。

  三、本院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行负责保管,就诊人如因门、急诊医疗问题向卫生院提出交涉意见,必须出示在我医院就诊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由卫生院病案室负责保管。

  四、严格住院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严格杜绝他人抢夺、窃取病历资料。除负责诊疗患者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资料。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的,必须经医务科同意,查阅后必须及时归还并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

  五、病人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所收到的各种资料应当及时归入住院病历,按规定要求粘贴妥当。患者出院后,由病区负责医师审查归档后,由病案室安排专人负责集中、统一保存及管理。

  六、卫生院只受理以下人员的复制、复印病历申请:一是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是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是有合法资质的保险机构。复印复制仅限于病历中的客观性病历资料部分,患者及上述其他复印人不得要求复印、复制病历中的主观性病历资料部分,但可以要求医患双方当面予以封存。住院病历离开病区或进行复印、复制,卫生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七、卫生院受理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3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安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查阅病历资料时,应当出示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复制的病历提供,应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

  完成书写之后。复印复制工作应有申请人在场情况下,由卫生院工作人员操作,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卫生院公章,并按规定收取申请人工本费后交给申请人。

  八、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卫生院应当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的主观性资料,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可以是患方在场复印的复印件,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卫生院医务科安排专人保管。如果在解决医疗事故争议过程中需要拆封,封存时的签字人应当在场。

病历管理制度9

  一、基本要求

  (一)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初诊日期等。

  (二)门(急)诊病历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三)门(急)诊患者每次就诊,经治医师都必须填写就诊日期及科别,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危急重患者就诊时必须记录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心率、意识状态及抢救措施等。抢救无效死亡的病例,要记录抢救经过,参加抢救人员姓名、职称或职务,死亡日期及时间、死亡诊断等。 (四)初步诊断及医师签名应书写在病历右下方,医师应签全名,字迹清晰易辨。处理措施写在左半侧。

  (五)儿科患者、意识障碍患者、创伤患者及精神病患者就诊须写明陪伴者姓名以及与患者的关系,必要时写明陪伴者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电话。

  (六)患者在其他医院所做检查,应注明所做检查医院名称及检查日期。

  (七)法定传染病应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八)门诊患者住院须填写住院证。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与格式

  (一)出诊病历记录

  1、首页(封面)

  2、就诊日期及科别

  3、主诉:主要症状及持续时间

  4、现病史:现病史应重点突出,包括本次患病日期、主要症状及特点、伴随症状、他院诊治情况及疗效等,并简要记述既往史、个人史、婚姻史、月经及生育史、家族史等。

  5、体格检查:一般情况,重点记录阳性体征及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情况。

  6、辅助检查

  注:主诉、现病史、辅助检查不需列题。

  7、初步诊断:如诊断不明确可在疾病名称后“”或写“××症状待查”,并在其后按可能性大小排列2―3个疾病名称。 8、处理措施:

  ⑴药品名称、剂量、总量、用法

  ⑵进一步诊治的措施

  ⑶注意事项或建议

  9、医师签全名(楷书)

  (二)复诊病历记录

  1、记录就诊日期及科别。

  2、重点询问及记录上次治疗后的病情变化、治疗反应,避免用“病情同前”字样。

  3、体格检查着重记录既往阳性体征的变化及新发现的阳性体征。

  4、需要补充的辅助检查。

  5、诊断;既往已确诊的.患者,如诊断无变更,可不再重写。

  6、三次就诊尚不能确诊的患者,接诊医师应请上级医师或他科医师会诊,会诊医师应在病历上写明会诊意见、时间并签全名。

  7、处理措施:

  ⑴药品名称、剂量、总量、用法。

  ⑵进一步诊治的措施。

  ⑶注意事项或建议。

病历管理制度10

  为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xx年9月1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

  根据我院工作实际情况,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48小时后(特殊情况可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办理)。

  二、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院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

  三、病历复印合法人员:根据相关法规,以下三种人员为病历复印的合法人员,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的病历。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委派工作人员。

  四、复印病历必须向医院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家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病历复印的内容:

  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公检法部门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须两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医务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开具证明到病案室进行查阅或复印。

  七、正在住院的病人病历中的客观病历资料须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室去复印。

  八、纠纷病历由科室领导、负责人或当班工作人员直接与医务科联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九、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十、按照规定病历复印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病历管理制度11

  (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

  3.三级质控部门由医院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师组成,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

  4.四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验、责任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特别是重视对病历内涵质量的审查。

  (二)贯彻执行卫生部及我省《病历书写规范》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书写,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

  2.平诊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在8小时内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入院记录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小时内完成;抢救记录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至少1--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死亡记录应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死亡讨论应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应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主持下进行,死亡讨论综合意见记入病历中。

  5.阶段小结:

  (1)第1次阶段小结应在住院后4周完成;

  (2)以后每个月写1次阶段小结。

  6.各种化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据,应将相关内容记入病程纪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

  7.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8.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由病案室专人复印。

  9.各医院的临床科室应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

  10.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可以根据患者的要求对病历进行封存,封存病历应有医患双方签字,封存的病历由医务处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11.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擅自借阅该患者的病历,借阅病历要办理借阅手续。

  12.本院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13.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保密法》予以保密。

病历管理制度12

  为了维护病案的完整与安全,最大限度在延长病案的“寿命”,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

  (一)病案库房建筑防火,建筑构件符合耐火要求。

  (二)病案库房内外防火,病案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电源、线路经常检查维修;离开库房要切断电源;库房内外配备消防器械,并处于良好状态;库房内安装火警报警装置,及时发现火情。

  二、防水、防潮(屋顶、门窗、外墙、地面)。

  三、防尘:库房安装密闭门窗,经常清扫,保持卫生清洁。

  四、防虫

  (一)改善库房建筑条件,确保库房地面、墙壁、屋顶无孔、洞、缝。

  (二)控制库房温度在14—24℃,相对湿度保持在45%—60%,不适于害虫生长。

  (三)保持入库前检查,对可能感染害虫的病案进行彻底消毒。

  (四)保持库房内外清洁卫生,防止害虫生长繁殖。

  (五)库房内放置防虫剂。

  (六)害虫的.杀灭熏蒸及符合要求。

  五、防光:库房内采用白炽灯,不宜使用日光灯。

病历管理制度13

  为进一步加强病案质量管理,保障病案资料及时归档,更好地发挥病案的服务和利用功能,根据《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20xx年版)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出院病历三日归档制度,即病历在患者出院三日内归入病案室。

  二、病案室监控病历归档时限,并报医务科备案。

  三、归档日计算方式

  (一)工作日出院病历的.归档日:病案首页的出院日期后三日内归档。

  (二)节假日出院病历归档日:按节假日顺延至三个工作日。

  四、病案归档采取收、送结合的方式。

  (一)患者出院后三日内,主管医师应将病历交科室主任审核,科主任审核后,安派人员将病历送至病案室。

  (二)病案室负责定期催交病历,各临床科室接到催收病历电话后,应在三日内将未及时归档的病历送至病案室。

  (三)病案室工作人员在接收归档病案时,若发现病案有缺页、缺项、填写不全、严重玷污和破损等问题时,有权拒收、并由相关科室完善后当日送交病案室,归档时间不得延迟。

  (四)病历归档过程中,送达人和接收人均需在签收记录上签字确认。

  五、病案室每周五下午对应归档病案进行梳理,未及时归档的病案要及时通知主管医师并报医务科,医务科按照以下措施进行处罚:

  (一)对未按时归档的病历,科主任、医师分别每份每天扣罚质量分0.1分、0.2分,直至病历归档为止。

  (二)医务科不定期对病历归档情况进行抽查,若发现病案室有未报、漏报、错报现象,每份病历扣罚质量分0.1分。

  (三)由于特殊原因病案不能按时归档时,主管医师应及时和医务科沟通,医务科将根据实际情况通知病案室延长相关病案归档时间。

  六、各临床科室及病案室应妥善保管病案,若有遗失,按照以下措施处罚:

  (一)遗失一份归档病历罚款500元,从遗失者(或病案室)效益工资中扣除。

  (二)遗失一份运行病历罚款500元,从遗失者(或遗失科室)效益工资中扣除。

  (三)如在各科室病历交接不清楚情况下遗失,出现推诿扯皮现象,所涉科室或个人各扣罚300元。

  (四)若病历遗失当中出现医疗纠纷的,除经济处罚外,责任人必须承担由病历遗失造成的一切后果。

  七、本规定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病历管理制度14

  一、日常管理

  (一)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病案。

  (二)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24小时内(死亡病历一周内)全部回收病案室。

  (三)负责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记、索引编目、装订以及保管工作,在与病房交接病历时,逐一登记住院号、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记处由交接双方签字。

  (四)计算机组与病案管理员进行病案交接手续,认真进行病案录入及核对工作,按月造表及打印台帐。

  二、病案保管与供应

  1、负责临床、教学和科研以及个别调阅病案的供应和回收工作。

  2、负责办理院际病案摘录和经过医务科同意的外调接待工作。

  3、配合统计人员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

  4、把好病案书写质量的初查关,促进病案书写质量的不断提高。

  5、切实做好病案储藏室的安全和对病案资料的适当保密工作。

  6、住院病案一律由病案室长期统一保管,负责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分类、统计、登记、顺号上架,不得丢失和破损,要坚持清洁,妥善保管。并准确及时的`供应医疗、教学、科研所需要的资料,以及接待外来查访和持有批准手续的借阅、抄录病历等。

  7、医疗统计工作的原始资料应以病案为主,仅有病案资料所反映的情景才是最真实、最确切的,所以在医院中统计工作与病案管理工作应密切配合。

  8、病案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病案中一切秘密,不得随意泄露。

  9、病案室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病历质量和资料是否系统、完整,从中提出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善办法。

  10、患者门诊须要参阅住院病案时,由门诊医师到病案室查阅。

  11、提高科研分析用的病案,应在病案室内阅毕归档,必须借出时,须经医务科批准,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出,两周内归还。逾期不能归还者,应到病案室续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12、院外和本院非医务人员,不得查阅病案,进修医生查阅病案,须经科主任批准,但不得借出病案室。

  13、本院医生不允许查阅与本专业无关的病历。特殊原因需要,须经医政处或医患办签字。

  14、复印时,病案室工作人员根据复印证件带患者或家属到指定地点,按规定复印相关资料,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和复印病历。

  15、任何科室及个人在病案室内讨论、查阅病案必须办理手续。

  16、病人及其陪护人员不得翻阅病案。病案在院内各部门间的流动,应由有关工作人员传递,不要让病人或其陪护人员携带。

病历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历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师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并签名。

  第三条

  住院医师负责病历书写,科主任或主治医师负责病历的审核。特殊情况由科室主治以上医师书写。实习医师不能代替住院医师书写入院记录,其书写的病程记录及进修医师书写的病历内容须本院上级医师审核签字。科主任是病历管理的责任人。医务科负责病历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病历检查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病案室按时反馈当月检查情况。各科科主任每月应至少抽查10份本科室病历,了解病历书写情况,加强病历书写管理。

  第五条

  医务科组织专家对每份出院病历进行检查,并建立专业人员的技术档案,将病历书写检查情况记录在案,作为评选先进、晋升职称的依据。

  第六条

  病历检查的重点

  (一)病历书写是否真实、清晰,表达是否准确。

  (二)各项记录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1各项记录完成时间

  入院记录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首次病程记录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

  出院记录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死亡记录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手术记录由术者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抢救记录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2病程记录时间

  病危患者随时记录病情变化,每天至少一次,记录时间具体到分钟。

  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

  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

  术前及出院前一天需有病程记录。

  手术患者的病程记录中要反映术前术者看患者的情况。

  有手术前、后麻醉医师查看患者的记录。

  术后前三天每天至少记录一次病程。

  患者住院时间超过一个月,每月须做一次病情小结。

  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须写交、接班记录。

  3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患者入院48小时内必须有主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查房及初步诊断治疗意见。

  疑难患者必须有科主任或主治医师查房及病例讨论记录。

  病危患者每天要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病重患者至少3天有一次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病情稳定患者5天内必须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4需要手术、特殊检查和治疗应有知情同意书。

  第七条

  各临床科室、科主任、医务科要认真做好环节病历检查和终末病历质量检查,科主任应加强对环节病历抽查工作。病历回病案室前,科主任负责病历全面检查并填写检查表作出质量评估,检查表随出院病历一起完成,由病案室收回。医务科组织专家对病历进行检查评估。

  第八条

  医务科每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科病历管理情况。

  第三章

  病历检查结果的奖罚

  第九条

  每出现一份乙级病历扣奖金==元;每出现一份丙级病历扣奖金==元。科主任根据当事医师病历缺陷中的责任大小处罚至个人。

  第十条

  年度内出现一份丙级病历或三份乙级病历者还将受到以下处理

  对当事人所在科室主任予以全院通报。

  第十一条

  对病历其他缺陷纳入病历管理中扣分。

  第十二条

  对终未病历质量检查评分,当月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有丙级病历或全年共发生3%乙级病历的科室不能参加先进科室的评选。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乙级病历定义

  存在以下重大质量缺陷之一者为乙级病历

  (一)首页医疗信息未填写。

  (二)传染病漏报。

  (三)缺首次病程记录或首次病程记录中缺主要诊断的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及诊疗计划。

  (四)缺由科主任或主治及以上的上级医师签名确认的诊疗方案(或手术方案)。

  (五)危重患者住院期间缺科主任或主治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查房记录。

  (六)缺手术记录。

  (七)死亡病例缺死亡前的抢救记录。

  (八)缺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

  (九)开展的新手术(技术)与大型手术缺由科主任或授权的上级医师的签名确认。

  (十)缺有创检查(治疗)、手术同意书、病情知情同意书或缺患者(委托人)签字。

  (十一)缺对诊断、治疗起决定性作用的辅助检查报告单。

  (十二)有证据证明病历记录系拷贝行为导致的原则性错误。

  (十三)缺整页病历记录造成病历不完整。

  (十四)有明显涂改。

  (十五)在病历中模仿他人或代替他人签名。

  第十五条

  丙级病历定义。在终末病历中缺入院记录或存在三项以上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缺陷。

  第十六条

  环节病历检查为患者仍在住院中,对病历重点环节的检查。

  第十七条

  终末病历质量检查是指病历回病案室存档前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2月16日修订通过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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