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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市场及就业取向现状浅析

时间:2022-08-05 14:39:30 经济法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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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市场及就业取向现状浅析

  大学生就业市场及就业取向现状浅析
  
  近年来就业市场趋紧,大学生就业问题就越来越受到学校和学生的高度关注,很多高中学生报考志愿的填写都参考专业就业情况。土木工程专业因为就业形势不错被很多人认为是热门专业之一。未来几年土木工程这个专业的就业前景怎样?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要求是什么,大学生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学习哪些知识以适应需要?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以国家政策与国际形势为主的市场经济背景分析
  
  2011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中央政府可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指定的40个重点城市统一实施基本限购令,并采取其他措施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实施了一年有余,对原先过热的房地产市场控制效果显着。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4月18日发布的数据显示,3月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下降的城市增至38个,为2011年9月个别城市再次出现价格同比下降以来,下降城市数量最多的月份。大部分大城市在限购令政策不改动的前提下,房地产行业发展逐渐平稳,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这是个好消息。但是对于土木工程专业的毕业生来说,这同样预示着就业市场的进一步趋紧。
  
  随着2006年美国房地产泡沫破裂、华尔街金融风暴冲击、全球股市大幅下跌所产生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其强度和范围甚至强于1929年的全球经济危机。时隔多年,现在全球经济仍然没能完全回暖。中国作为有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在此金融危机中所表现出的抗逆性较强于一般资本主义国家,但不论经济发展速度或质量还是受到了不小的影响。惠誉评级(FitchRatingsService)亚洲信贷分析师皮莱(KalaiPillay)说,中国建筑市场总体上是在放缓。很多从西方进口产品的中国公司在获取信贷方面遇到很大困难,让这种放缓雪上加霜。
  
  尽管我国的房地产政策与全球经济的危机对土木专业有一定的冲击,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路网改造工作,再加上路桥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更新换代以及我国土木工程国际市场的开发,土木工程专业就业问题还是比较乐观的。
  
  二、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特点
  
  通过历年与各用工单位的交流沟通,了解到用人单位招聘员工主要的情况:第一,大部分的用人单位会为员工提供根据工作年限和业务、工作能力定期调整的待遇,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综合补贴(住房、交通、通讯)组成,一般按月发放。综合看来新员工试用期工资在1500—3000元左右,试用期结束后结算绩效工资。如果成功地经过试用期考核,那么会与公司签订一个3—5年的劳动合同。第二,比较大的用工单位对学生的专业基础扎实以及专业方向精细要求较高,学生是否通过6级英语,是否为党员、是否为学生干部等比较看重,很强调实践动手能力,当然这个行业对身体强壮、吃苦耐劳也有要求。第三,用人单位对学历比较看重,硕士研究生就业的起点比本科生高,而且以后获得提升的空间也大一些。有些单位会在招聘的时候参考学生就读的学校背景及学生在校的表现,比如说985、211大学或省属重点大学,一本还是二本,专业是否通过专业评估等。第四,用工单位注重学生的沟通、表达能力。一些单位还比较看重学生跨专业的综合能力,他们在招聘时会特别在意懂得两个专业知识的学生,在这种公司招聘里会明文规定双专业享受研究生待遇。第五,用工单位注重学生的诚信,对于违约辞职跳槽很反感,因为这样会造成人员、工作很大耽误。经常的违约甚至让用工单位对整个学校、学生有不好的印象,以后就不来招聘了。
  
  三、近年烟台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毕业生就业情况
  
  烟台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的创建与发展得到了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的大力支持。学院设有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和给排水科学与工程(2011年增设)三个本科专业。本节所涉及的统计数据来自于土木工程学院2007年至2011年5年本科毕业生当年离校的记录详情,共计1366人的去向信息,数据真实可靠。
  
  由图表中数据可知土木工程专业的毕业生除去继续深造的,主要的就业方向还是与专业密切关联的建筑施工单位,学生从事其他行业的非常少。在4%的其他行业中,主要是集中在公务员和选调生、事业单位招考,目前被大家视作“铁饭碗”上面。很多学生干部的职业目标是这个“铁饭碗”。设计院这样的单位面向本科生需求量也是很有限,设计院可以说是绝大多数女同学的理想选择。需要说明的是监理员,7.32%主要是集中在前面几年,近两年,大家认为做监理不能很好地将所学专业知识运用到工作中,一般都考虑先到施工单位实践2年再选择监理。
  
  四、毕业生就业思想调查
  
  土木工程学院在540多名2012届毕业生中采用问卷调查形式进行就业思想调查。发出问卷220份回收220份,有效问卷220份。问卷内容包括:就业信心,就业准备,就业期望,就业影响因素和有关自主创业的因素等等,具体数据见表2、表3。
  
  由表2中数据可知影响就业成功的因素中工作经验、社会适应性、能力储备不足排在前3位,学校应该更加重视学生的专业实习及社会实践,让学生能适应社会的需要,有更加强大的竞争力。由表3数据可知学生对考证很认可,77%的学生都参加计算机、英语、驾照等相关等级证书的考试。同学们的就业信息来源还是比较依赖学校,就业观念还是要专业对口。[论文网]
  
  五、给准备就业的在校大学生的几点建议
  
  1、早定目标早作储备。作为一名现代工程师应该是复合型、创造型人才,应具备:适应能力、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大学生在学校应该及早把自己就业目标确定下来,在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根据就业行业的要求积极参加活动,有目的地培养锻炼自己的沟通、表达能力。(www.fwsir.com)认真对待学校组织的生产实习,多参加社会实践提高实际动手能力及社会适应能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个健康的体魄。一个思想积极上进,学习能力强,工作能力强,讲诚信,能吃苦耐劳的学生,才是有竞争能力的,是用工单位喜欢的。
  
  2、放宽视线,放开观念。大学生不应该在择业中抱着等的依赖思想,依赖家人、依赖老师、学校,等着工作送上门。除了通过学校负责就业的部门以及亲友、老师、校友等获得就业信息外,大学生还应该运用新媒体广播、电视等获得就业信息,还可以从各就业网站、省市的人才交流中心获得,在生产实习或社会实践时表现推荐自己的好机会,还可以自己走出去毛遂自荐自主择业。学生的择业观念也应该放开一些,不要束缚于所学专业,片面强调专业对口或者一味往热门职业里钻,要充分认识自己,根据个人的实际结合就业市场情况,合理选择。比如土木专业的女生就业情况就不容乐观,这就不能抱着宁缺毋滥的心态,宁肯回家呆着也不找一个能发挥个人能力的工作,可以考虑先就业再择业,不要追求一次成功就业,追求一辈子的“铁饭碗”。国际经济主流的影响,加上国家政策影响,这势必对大学生提出更高的要求,改变自己的择业观、放宽眼界,采取多种就业方式以适应并不宽松的市场现状。
  
  3、做好期望与现实差距的心理准备。大学生的成长过程比较顺利,他们渴望毕业后在社会大舞台上一展身手,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就业期望值较高。而现实是土木工程专业特别是施工单位,非常辛苦,因为辛苦而提出解约的非常普遍。初涉职场的毕业生因为职业意识的缺乏和工作能力的有限,有时会受到领导、同事的批评冷遇而失去心理平衡,甚至一气之下跳槽走人,错失工作良机。还有的毕业生把经济物质利益放在首位,不考虑长远发展等等,这些实际上是大学生没有做好准备,就业期望与现实存在差距造成的。如果不做好期望与现实差距的心理准备,不仅自己在单位很难得到尊重和信任,而且在行业里也很难立足,还会对学院甚至学校的诚信造成不好的影响。

大学生就业市场及就业取向现状浅析

式:只在刑事法典中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这种立法模式下,虽然也可以对公职人员拥有来源不明巨额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起到遏制腐败的目的,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前置制度,其刑事追究程序的启动带有偶然性或者偶发性,不能对国家公职人员拥有的可疑财产做到实时监控,其反腐败功效也会大打折扣。

  2、财产范围广泛。

  财产的主体除了公职人员本人以外,一般还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弟妹、代理人、受托人、受赡养者等。扩大财产主体范围,可以有效查清公职人员财产的具体数额,可以防止公职人员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其他人名下,进而逃避法律的追究;财产的形式不仅包括了有形财产,而且还包括债权债务,无形财产等。

  3、说明程度不一,因立法模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第一种和第三种立法模式中,一般都对财产的说明程度要求较高,不以行为人对财产来源作出说明和解释为限,而是要求作出“令人满意”、“合理”的解释,甚至还要“提出证明”。在第三种模式中,对申报的财产,只要说明来源,不论行为人的贪污贿赂事实是否存在,只要他对自己的财产及来源拒绝申报或者作了虚假的申报说明,即构成犯罪。

  4、“无法解释财产来源”这一事实本身,可作为定案的证据。

  首先,“财产来源不明”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如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刑事不良罪”。其次,“财产来源不明”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贿赂罪或贪污罪。

  三 、我国的立法现状

  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立法,不仅指刑法中关于该罪的规定,还包括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关的一些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党的政策等方面的规定。

  1、刑事立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1988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997年修订刑法,将《补充规定》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了部分修改,纳入刑法典,列为第395条第1款;

  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一、(九)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行政相关立法及规定。1999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初步建立了财产申报,对申报的主体、申报的内容、时间、程序、责任作了相应规定。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六项规定》,决定实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2001年首先在省(部)级领导干部中实行这项制度”。

  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并于2000年4月1日起实行。

  金融机构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包括如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四、 我国的立法特点

  和国外立法相比较,宏观方面,我国立法形式多样,有刑事法典、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党的政策等各种形式;和该罪相关制度的立法,总体上看,效力层次不高,有的重要制度只停留在政策层面;系统整体不协调,一些规定不能相互衔接,影响了立法宗旨的实现。在微观方面,我国立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主体方面的特点:适用主体范围较小,犯罪主体和财产申报主体范围不一致。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是一种身份犯,即只有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才有可能构成此种犯罪。在相关的行政立法中,特别是在财产申报制度中,适用主体限于一些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同时申报的财产仅限于其个人的财产,不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的财产。适用主体过于狭窄,可能造成申报的财产或者犯罪行为对象(巨额财产)发生转移,不利于准确确定犯罪数额、查清犯罪事实,不利于确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和财产申报适用主体的范围不一致,申报主体限于一定级别的国家工作人员,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却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整体,二者相差甚大。这种差距导致了财产申报制度和刑事立法的严重脱节,财产申报制度无法成为刑事立法的前置制度,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状况不能做到实时监控,刑事追究带有偶发性和偶然性。范围的不一致是造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沦为附随性或者附带性罪名的主体因素。

  2、财产方面的特点:犯罪行为对象(巨额财产)和申报财产的范围不周延,给规避财产留有余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求的“财产、支出和收入”仅指行为人的财产、支出和收入,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和收入。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和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我国绝大多数的家庭在财产上采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或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很难分清一笔支出真正属于谁的支出,界限非常模糊,这给规避财产留下较大余地,看似严密的法网其实存在着很大漏洞。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仅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和合法收入,但对于行为人的债务的增减状况、行为人拥有的知识产权、财产期权没有考察。

  同样,《关于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只称为“收入申报”,而不是称为“财产申报”,报的只是个人的部分收入,而非全部收入,更非申报主体的整个家庭财产状况。 “收入”与“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财产”当然包括“收入”,而“收入”却不能涵盖“财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债权与债务。仅仅申报个人的部分收入,而对个人的债务偿还、不动产的产权以及整个家庭的全部财产不予申报,这容易给规避申报者以可乘之机。

  3、定罪依据方面的特点:非法的概率高于合法即可确定为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巨额财产,经责令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追究的依据和基础主要建立在司法人员推定上,虽然这种推定也有一定的事实为前提,但这种前提并不足以证明行为人行为的非法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当然不能否定其来源非法的高度可能性,但是,我们同样也不能否定来源合法的可能性。不能说明财产来源合法,则推定为非法,非法性的概率高于合法性就确定为犯罪,这种盖然性立法体现了立法者相当功利的价值取向。

  4、“说明”方面的特点:没有具体规定“说明”的程度,说明的内容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立法中对“说明”的要求是:“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在程度上仅规定“说明”即可,没有要求给出“令人满意的”、“合理的”解释或者说明。究竟“说明”到什么程度?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标准的混乱。

  另外,在说明的内容上,立法上要求“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但从本罪的客

观方面来看,“说明合法”并无必要,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财产来源是非法,并且查证属实的,同样也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应该按财产非法来源的性质进行处罚。

  5、办案程序方面的特点:程序设计上的缺陷,直接影响责任的追究。如,没有规定“无法解释财产来源”这一事实本身可否作为定案的证据;没有明确规定拒绝那些机关的责令说明可以构成犯罪;没有规定行为人作出说明或者解释的时间。

  五、结语

  在我国尚未建立真正法律意义的财产申报制度的前提下,现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无论立法的正当性,还是立法技术自身,都存在许多未能克服的缺陷,这也是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尴尬处境和学界争论不止的原因。解决之道是,尽快制定有关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法律,在法律层面形成完整系统的财产制度;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计成为纯粹的不作为犯,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行为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即建构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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