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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欺诈门”

时间:2022-08-18 13:39:09 经济学理论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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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欺诈门”

sec起诉高盛
  4月27日,美国高盛集团的7名现任及前任高管出席了一场长达10多个小时的国会听证会。听证会上,双方交锋激烈,面对参议院常设调查小组委员会的猛烈炮轰,高盛的高管团队定力十足,拒绝承认自己在被美国证交会指控的交易中有任何过错。

  事情源于4月1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起诉高盛及其副总裁法布里斯·托尔雷,指控其涉嫌证券欺诈,在向投资者销售一款自主设计的合成抵押债务债券(cdo)时,存在重大误导性陈述并隐瞒关键信息。

  sec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保尔森对冲基金公司让高盛设计并销售一种基于次贷业务的名为abacus 2007-ac1的一款合成抵押债务债券(cdo)。该cdo是在住宅类按揭贷款支持证券(rmbs)基础上再次打包生成的债券,涉及多、空两方客户。投资初衷是相信产品将增值即为多头,而保尔森公司则对上述cdo的标的rmbs(住宅房贷担保证券)进行了“做空”交易,会因相关标的基础证券的价值下跌而获利。sec指出,高盛在该cdo的产品营销说明书中没有披露保尔森公司已经作为空头这一事实导致投资者损失,因此高盛和该产品的主要负责人法布雷斯·托尔雷应为投资者的损失负责并受到 法律 制裁。

  案件的重点在于,高盛没有向投资者披露保尔森对冲基金在rmbs 参考 组合的筛选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而保尔森基金的利益恰恰是与 金融 产品的投资者直接对立。高盛还利用aca资本管理公司的信誉和品牌,让投资者相信rmbs参考组合是由客观的专业分析信用风险的第三方机构aca资本管理公司选择的。wWw.11665.cOM此外,托尔雷误导aca,让其相信保尔森基金对次金融产品投资2亿美元与其利益是一致的。但实际上,保尔森基金与aca在利益是直接冲突的。

  保尔森基金是一家成立于1994年的对冲基金,其通过cds合约为各种债务债券购买保险,从而做空次级按揭贷款。cds是一种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合约,按合约,买方需要定期交保费,而卖方为债务证券提供担保,如果债务证券出现违约,由卖方向买方支付赔偿金。2007年4月交易完成,保尔森基金向高盛支付了约1500万美元,用于该cdo的设计和营销。至2008年1月29日投资者损失了近10亿美元,而保尔森基金持有的cds合约则因此获得了近10亿美元的利润。

  sec起诉称,高盛及托尔雷的做法直接或间接触犯了美国《证券法》第17章(a)的第1、2、3条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法》第10章(b)条款和交易法规中第10章(b)的第5条。证监会将寻求向上述两位被告施加禁令救济、追回非法获利、赔偿利息以及其他适当和必要的衡平法上的救济措施。

  美国证监会与高盛可能和解

  1934年美国通过的《证券交易法》规定正式设立美国证监会(sec),美国证监会(sec)集立法、执法、准司法权于一身,可以独立对证券市场进行强有力的监管。sec在组织设置上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不隶属于总统、国会、最高法院或者任何一个行政部门。美国证监会有权直接对市场操纵者、内幕交易者和其他欺诈者提起民事诉讼。此外在对任何证券违法者的罚款超过一定数目时必须经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因此高盛案件中,美国证监会作为原告代表投资者对高盛提起了民事诉讼。与美国不同,我国证监会不能直接对证券市场市场操纵者、内幕交易者和其他欺诈者提出民事诉讼,只能由投资者进行诉讼。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7章对因欺诈而产生的证券民事责任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第17章(a)条为禁止与证券销售有关的欺诈和对重大事实的不实说明和遗漏。这是一个原则性规定,不仅适用于需要注册的证券,还适用于豁免注册的证券。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章(b)条对有关包括不实信息披露在内的证券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该款规定:在购买和销售证券中,使用或利用任何操纵性欺诈性手段或计谋,违反任何sec认为对公众利益或保护投资人是必要或适当的规则和条例,都是违法的。基于此条款,并借鉴《证券法》第17章的有关规定,sec于1942年出台了《规则10b-5》,该规则禁止在证券销售或者购买中发生的任何欺诈性手段和计谋,对重大事实的不实说明和遗漏,以及具有欺诈或欺骗作用的行为和做法。这一规则由于适用范围广泛,已经成为反证券欺诈的有力武器,绝大多数证券诉讼都是依据其提起的。

  在高盛案件中,高盛未向投资者披露有关该cdo的关键信息,这种行为符合证券销售有关的欺诈和对重大事实的不实说明和遗漏。从以下四个事实可以看出:

  1.保尔森对冲基金公司参与资产组合 rmbs的选择以及该对冲基金做空cdo的事实,高盛公司对投资者知情不报。

  2.高盛公司利用aca品牌,给投资人造成“独立第三方”挑选基础证券的假象,从而误导投资者,导致投资者相信这支证券是由客观的第三方选择的。

  3.对aca隐瞒保尔森对冲基金公司做空真相,使aca相信保尔森公司与投资者利益“正相关”。

  4.高盛明知美国房地产市场即将崩溃,却不惜“与投资者下相反的赌注”来盈利。

  从现有的资料来看,高盛在销售过程中对重大事实可能存在不实说明和遗漏,具有欺诈的行为和做法。但美国证监会掌握的证据有可能不足,很多销售文件涉及高度机密, 对于欺诈或者误导的证明,并非轻易之举,未来证监会与高盛很有的可能达成和解。

  该诉讼的关键是看高盛在交易中是否严格遵循了利益回避机制。这个金融衍生产品的关键问题在于参考组合rmbs的选择和保险购买者是同一方,也就是保尔森对冲基金,在交易中保尔森对冲基金利用cds获得了大笔收益。而保尔森对冲基金公司与投资者和aca的利益是相对的,但保尔森对冲基金作为利益相关者在rmbs的选择中没有进行回避。有评论者将保尔森对冲基金的获利模式经典地概括为:“这相当于有人特意挑选一些表面健康,实际病入膏肓的人,给他们上集体保险。当病人的症状发作后,获得赔付的不是病人,而是买保险的人,而卖保险的人 自然 会亏损。”高盛作为中间人,没有透露挑选参考组合的人和投保的人都是保尔森对冲基金这一关键事实,这就是高盛被诉的关键。

  高盛效应持续扩大

  美国证监会民事控告投资大行高盛欺诈客户后,证监会也在调查德意志银行、瑞银和现属美国银行的美林证券,是否同样在次按市场涉及不道德交易。随着金融业的快速 发展 ,金融产品变得越来越复杂,一些投资银行凭借其在复杂金融衍生品中拥有的信息和技术不对称优势,精心设计复杂的金融衍生品骗局,从中获取巨额利润。在交易中,除了设计这些金融衍生品的专业人士之外,参与其中的投资者根本不可能知道其中掩藏的风险。在这种复杂的金融衍生品背后,欺诈、操纵、误导和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交易行为屡屡存在。投资银行不能倚靠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而获得巨额利润,应该将重心放在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上,否则必将催生更加严格的甚至是过度的监管。

  投资者对高盛的信心最主要取决于对美国的金融监管的信心,取决于处理此案的时候,是不是把信息披露得更加充分,采取比较合适的监管手段。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规划设立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按揭、信用和贷款被滥用。新法案还将对华尔街金融衍生品进行更严格的制约。

  高盛事件是 金融 危机爆发以来,美国政府真正推进金融监管改革的标志性事件。

  高盛事件所引发的效应正持续扩大,在欧洲,高盛欺诈事件引起了强烈反应。英国前首相布朗曾要求当局对高盛展开调查,德国政府也公开表示要求了解该事件的详尽信息。这可能是两国对高盛采取 法律 行动的前奏,高盛事件表明各国政府都需要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改革。

  高盛事件对我国的启示

  高盛事件中投资银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实施了欺诈和误导,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美国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存在一定缺失。

  我国已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在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上有了进一步的 发展 。高盛事件对场内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有一定的启示,加强场内交易的公开透明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是落实适当投资者制度,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投资者才能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防止投资者进行不适当的投资行为。此外,监管机构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出更详细和具体的规章,来促进中介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和处理,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

  这次全球金融危机恰恰是非专业风险投资者进入复杂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投资而加剧风险的结果。近年来我国投资者由于监管的缺失,购买了国外金融衍生品,导致了很大的亏损。

  金融危机袭来,中信泰富、东航、中航、深南电等国有 企业 纷纷暴露出巨额衍生品交易亏损,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我国多数国企只是把金融业务当做副业,对衍生产品领域很陌生,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一旦入局,便会被熟悉游戏规则的投行掌握主动权。除了企业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外,许多内地的个人投资者购买了外资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亏损严重,雷曼兄弟、汇丰、星展等外资银行都因理财产品而与客户发生纠纷。外资银行为中国有钱人量身定做的理财产品,也演变为吞噬巨额财富的陷阱。

  随着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和复杂化,“投资陷阱”更加难以被投资者发现,导致了金融衍生品交易容易出现误导、欺诈和不当陈述等侵权问题。金融衍生品市场具有信息不对称性的特点,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金融市场的发展固然离不开衍生品的创新与发展,但对于复杂衍生产品则应加小心,慎之又慎,初涉市场者切不可对自己无法理解的复杂产品轻易出手,这对我国从事域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投资者是一个警示。

  对金融衍生品监管,监管部门首先要做的是为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投资者设置风险准入门槛,避免非专业的风险投资者或缺乏相应风险承载能力的投资者盲目进入复杂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我国目前金融市场还不够成熟完善,虽然没有美国那样复杂多样的金融衍生品,但是通过美国的经验来看,加强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建立前瞻性的防控风险监管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应当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修改现行相关法律,完善金融衍生品立法,待时机成熟后,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投资服务法》,实现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立法;强化销售者的告知说明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在举证责任方面,受到侵权损害的投资人只需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即可,至于损害结果的大小及其与违反说明义务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由金融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予以证明。此外,还应构建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统合体系,具体包括固有投诉制度统合、发展金融仲裁解决金融纠纷、导入金融fos制度,分阶段分步骤实现金融纠纷处理机制的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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