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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是体育俱乐部发展的必由之路

时间:2022-08-17 19:30:29 体育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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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是体育俱乐部发展的必由之路

岳宝爱,女,1945年生,副教授,主要从事社科教学工作。 提出了俱乐部法制化发展方向:制定专门法规,加强法制教育,完善法律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中图分类法: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1999)01-0015-03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竞技体育由国家一手包办,表现为国家投资,政府管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 逐步建立,竞技体育也开始职业化、市场化。90年代初,原国家体委作出了以足球为突破口,推动我国竞技体 育改革的重大决策,提出了部分项目实行职业化的设想。1993年10月,中国足协决定对全国足球队进行改革, 建立了职业俱乐部,于是各种形式的足球俱乐部纷纷建立,成为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的开端。篮球、乒乓球、 排球、田径等项目也开始积极探索俱乐部形式和走职业化道路。
    我国体育俱乐部最深刻的变革和转轨,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改革 的深入,体育俱乐部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法律问题,由于法律意识淡漠和缺乏法律机制,体育俱乐部中普遍存在 责权不明、关系不顺、管理混乱、纠纷不断等问题。只有贯彻“依法治体”的精神,加强法制化管理,体育俱 乐部才能克服改革中的障碍,继续向纵深发展。
    1 体育俱乐部面临诸多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体育俱乐部可分为四类:政企联办合作型俱乐部,政企联办股份制俱乐部,企业独资型俱乐部 ,行业协会自办俱乐部。这些俱乐部的产生,对体育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同时,也面临如下法律问题, 亟待解决。
    1.1 产权关系不清,权责尚末理顺
    现阶段我国体育俱乐部大多由投资企业和体育行政部门合作管理。由体育行政部门组织队伍,提供训练场 地和比赛场地,企业注入资金。然而二者追求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体育行政部门期望一流的运动成绩,企业 则更注重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虽然中国足协早就提出应该合理地评估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人力、财力投 资,明确各自投资比例和利益,但执行起来却非常困难,各方谁也不愿承担责任,也难于接受对方所占的比例 。俱乐部产权关系混乱,俱乐部究竟归谁所有,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利益如何分配,大多数俱乐部在组建 之初就回避这些问题。在合作过程中,随着责、权、利的界定不明,这些深层次的矛盾会日益显示出来。许多 合作企业在俱乐部成绩辉煌时,会主动加大投入,以取得广告的轰动效应;当运动成绩出现滑坡时,则把俱乐 部交给别家或推给体育行政部门,致使一些体育俱乐部频频易嫁,给俱乐部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1.2 法律关系模糊,对外关系难以理顺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体育俱乐部的专门法规。体育俱乐部的地位,俱乐部与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俱乐 部与体育行政部门,俱乐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等诸多问题没有相应的法规予以确定。加之大部分俱乐部并未依 照国际惯例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因而没有独立的生存空间。当俱乐部作为一个整体与外界发生 矛盾时,往往无法作为独立的一方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屈从于种种行政干预。
    从俱乐部的注册登记看,我国一般实行民政和工商双重注册,将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注册混为一体,表明 我们对俱乐部的地位和性质的认识并不清楚。
    从俱乐部与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的关系看,目前的一些法律规定存在矛盾、冲突的地方。以我国俱乐部开 展最为广泛、深入的足球俱乐部为例,中国足协章程第2 条规定:“中国足协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3 条规定:“中国足协是国家体委授权指导全国足球运动的群众性组织”。《体育法》 第5 章也把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列为体育社会团体。据此,中国足协既然是一个群众性组织,就不能行使政 府行政部门的职权。作为社会团体的足协和作为企业的俱乐部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民法通则》第2 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民事争议的最终 裁决权归人民法院,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与国际体坛的基本规范相符合的。但是,中国足协章程第57 条又规定:“中国足球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其它协会之间的争议,中国足协常委会具有最高裁决权,不得将 争议提交人民法院。”据此,足协与会员俱乐部之间的纠纷,最终裁决权在足协,就像在一场比赛中,足协既 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些规定和作法,又否认了俱乐部与足协之间的平等民事地位,俱乐部仍然处在足协 的行政管理之下。为克服这一矛盾,达到“管”与“办”相分离的目的,中国足协又成立了足球运动管理中心 ,但这个中心与足协是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这一问题并未解决。
    从俱乐部与体育行政部门的关系看,由于多数俱乐部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在实际运行中,许多地方领导 把俱乐部(尤其足球俱乐部)当成本地政府的名片,俱乐部的许多重大决策都由当地领导决定。当俱乐部与外 界发生矛盾时,也大都寻求行政手段解决,而很少采用法律方式,致使纠纷的处理没有科学民主的程序,缺乏 法律依据。这对俱乐部的长远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
    从俱乐部与企业的关系看,俱乐部的地位也未完全独立。我国的俱乐部是由专业队和企业嫁接而产生的, 在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被迫依赖企业,将俱乐部的管理权分给企业,甚至认为企业养活球队,俱乐部完全由企 业经营,没有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取得独立的法律地位。
    1.3 内部管理缺乏规范
    体育俱乐部的运动成绩和经营业绩,取决于符合法制的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和运作机制的流畅。目前,相 当多的俱乐部在教练的管理方面缺乏明确的目标和标准,有的甚至连合同也没有,导致责权不清,易发纠纷。 对运动员的管理则注重运动成绩,而忽视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方面的教育和管理,尤其对名运动员的不良行为 采取放任、迁就的态度,致使故意犯规、围攻裁判等现象不能根治。运动员与体育俱乐部之间的签约期限没有 法定最低期限,运动员频频转会,有些俱乐部花几百万挖一个球员,严重地背离了价值规律。这种做法,一方 面助长了球员的自我膨胀意识,也使俱乐部不堪重负,难以为续,造成俱乐部的不稳定,出现球员炒俱乐部、 俱乐部炒教练的现象。另一方面,有些俱乐部随意解除合同,随意剥夺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使运动员的合法权 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体育俱乐部是体育深化改革、走向市场的必然产物。目前,由于体育行政部门、企业、体育俱乐部三者之 间的关系未能理顺,体育俱乐部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使之对外不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内不能进行有效的 管理。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法治体。
    2 体育俱乐部法制化的发展方向
    依法治体,加强法制化建设,应以促进俱乐部的持续发展为原则。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理顺关系,为俱 乐部的发展开拓广阔的空间。
    2.1 制定有关体育俱乐部的专门法规
    《体育法》是发展我国体育事业的基本法,它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为确保体育俱乐部的深化改革,我们应 当依照《体育法》的基本精神,尽快制定专门的体育俱乐部组织法及配套法规,把《体育法》的基本原则变成 可以操作、便于实行的具体规范,实现对体育俱乐部发展的多层面覆盖和全方位调整。应明确体育俱乐部的成 立条件、组织形式、法律地位、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各类体育俱乐部的注册登记制度;统一注册标准和纳税体 制,使俱乐部的发展有法可依。
    首先,要依法确立体育俱乐部的法律地位。体育俱乐部的发展方向,将是成为独立经营的实体,即企业制 的俱乐部。俱乐部在经济上自负盈亏,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缴税收,向投资者交纳利润;在业务上由全国性单 项协会予以指导;按照财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正确处理俱乐部与企业、体育行政部门之间的 关系。俱乐部与投资企业是合作伙伴关系,不是依附关系,也不是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下属部门,俱乐部应保 持其主体地位。企业的投入可以用广告、冠名权、分红等形式予以回报。企业投到俱乐部的资金不得抽回,只 能作为股权转让,从而使俱乐部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保证其稳定发展。俱乐部与体育行政部门完全脱钩,实 行政俱分开,企俱分开,使俱乐部既不属体育行政部门,也不属于企业,俱乐部应在核准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 义开展各项工作。
    其次,要依法理顺俱乐部的内部关系。一方面要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科学的、严格的规章和管理 制度,并从实际出发不断补充、修改、完善,以此作为俱乐部工作的依据和准则,养成照章办事、依法管理的 习惯;另一方面要依法界定产权关系,明确合作各方的投资数额及其责、权、利,从而保证体育俱乐部规范运 作,健康发展。
    再次,要加强对俱乐部的法制化管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约束机制、训练竞赛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规 定俱乐部管理人员、教练员、运动员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靠有关 法规追究责任。俱乐部要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教练员、运动员也可以聘用专门的法律事务代理人和法律顾问 。
    2.2 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守法意识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须靠人来实施。加强《体育法》及体育俱乐部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自 觉守法、用法的意识,是体育俱乐部法制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方面,体育行政部门应提高依法管理的意 识,克服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另一方面,对参与俱乐部活动的人员进行守法意识宣传,自觉运用法律 手段解决所遇到的问题。
    2.3 完善体育俱乐部法规实施的法律监督
    要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俱乐部法规实施的执法监督部门,须 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体育俱乐部法规的顺利实施。又要鼓励、提倡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新闻舆论的 监督,以保证各项执法活动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保证俱乐部的健康发展。
    2.4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培养和发展体育俱乐部的前提条件。但要使法律得以适用, 尚需以规范的执法加以保障。如果没有一支素质高、作风硬的执法队伍,依法治体就是一句空话。为此,一是 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资格认证制度,建立体育执法人员档案,实行跟踪管理;二是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 考核,将培训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总之,俱乐部将成为中国体育的组织细胞,俱乐部的推广将给未来的中国体育带来生机和活力。在体制转 轨的大环境下,俱乐部的发展遇到一些困难阻力,甚至出现一些问题,都是正常的,随着依法治体观念的深入 ,以及体育俱乐部的逐步法制化,体育俱乐部必将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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