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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办法

时间:2007/11/7栏目:规章制度

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五)集中会审。绩效考核委员会在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的基础上,年终对科室和个人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出评审意见。
       (六)汇总评分。按照检查评定结果及会审情况进行汇总,并根据考核比例及标难,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排列、优中选取的原则,提出综合目标管理工作获奖科室名单,由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街道党工委审定。
       (七)通报结果。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将最终考核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各科室。
       七、加减分原则
       (一)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以全年完成的实绩为依据,
       (二)职位说明以外的兼职,根根工作难易程度、工作量和工作实际成果加l—5分;
       (三)获奖项目加分: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先进称号和表彰的,每项加15分—10分;获市委、市政府先进称号和表彰每项加5分;获区级先进称号和表彰每项加3分,所有获奖项目的认定以奖牌、证书和通报为依据;受到街道办事处通报表彰的每人(件)次加2分;
       (四)撰写经验材料、调研文章加分分别为:被省和市委、市政府(含省级报刊)采用或摘发的,每篇(条)加3分,被市级刊物刊发的(含经批淮在网站发表的)每篇加2分;信息加分:被市委、市政府有关内部刊物采用的,每篇(条)加2分,被区委、区政府有关内部刊物采用的,每篇(条)按1分加分;没有完成办事处下达的信息任务,每篇(条)按1分扣分;
       (五)重点目标和政府实事附加分。承担重点目标或政府实事的科室,每完成一项加1分,有一项未完成扣1分
       (六)在行风评议工作中被评为前两名的,分别加2分—1分;
       (七)对完成任务好工作突出,受到上级领导肯定,但加分因素较少的科(室)经考核委员会确定,可按3—5分予以加分。
       (八)因特殊原因并经主任办公会确认不能完成或经批准调低后完成目标任务,不扣分。
       八、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综合目标考核确定为一等奖的科室,年终目标管理奖在平均奖的基础上上浮20%;目标考核确定为二等奖的科室,年终目标管理奖在平均奖的基础上上浮10%;目标考核确定为四等奖的科室取消单位负责人的目标考核奖金,其他人员年终日标管理奖由平均奖下浮10%;上下浮动差额从目标奖总额中解决。
       (二)对目标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四等奖的科室,科室其他成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室不予评奖:
       1、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上报完成目标任务的。
       2、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年终考核被评定为三等的单位。
       4、对街道纠风工作不重视,任务不落实,检查验收不合格的。
       5、被计划生育委员会行使一票否决的。
       6、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室和个人降低奖励等级:
       1、科室负责人成员受到责任追究或纪律处分的。
       2、依照《新市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不合格的。
       3、由于工作失误导致群众聚集上访,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4、有《乌鲁木齐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第五条禁止之行为,视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的。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不予发放目标管理奖:
       1、当年未定等级、未参加考核、经考核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者;
       2、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处罚、刑事处罚者;
       3、被组织部门诫免,并在诫免期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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