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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权适用的法律问题

时间:2006-11-24栏目:民法论文

基本原则为代价来无限扩大自卫的范围。先发制人使用武力不能以自卫使其合法化。自卫权在本质上适用于受害国与攻击国之间的关系。但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受害国可以对应负责任的恐怖主义组织及其作为庇护者的国家或一国事实上的政府援引自卫权。无论使用武力的打击目标是谁,只有为抗拒武力攻击所必要的、比例的武力措施才是法律所允许的。必要性与武力反应的立即性相联系,它不排除攻击停止后的及时自卫行动,也不意味着攻击停止后在时间上的相当拖延符合必要性条件。比例性是取得自卫目的的比例,而非武力反应规模的比例。不必要的和过分的使用武力是非法的武装报复。
  国家行使自卫权与安理会履行其职责是一致的、相互补充和共存的。在一定意义上,自卫行动被纳入了联合国的集体机制之中。这表现在安理会的必要办法终止自卫措施和立即报告安

理会。必要办法在于其维持和平与安全的有效性,而非安理会依宪章第七章采取的任何措施。报告义务是—个程序性条件,没有报告并不使自卫措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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