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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选择的内在矛盾与对策

时间:2007-3-23栏目:财政学论文

有3年在24~40%之间,有两年在15~20%之间,只有1年低于10%(资料来源:王煜:《中国货币政策趋势》P134~135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

  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完善货币指标统计体系,决定把股票交易保证金计入货币供应量M2。需要指出的是:股票交易保证金属于投机性资金需求性质,它的变动主要受资产相对收益率变动的影响,与实体经济运行和物价变动没有什么相关性。当货币供给M2的变化主要来自居民金融资产持有行为的变化时,其在预测实体经济运行方面的有效性也必然会消失殆尽。

  三、可行的对策思路

  那么,解决问题的出路何在呢?在笔者看来,“盯住通货膨胀”应当是好的选择。但“盯住通货膨胀”要以央行具有高超的经济运行预测能力和高度的政策独立性、以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乃至产业政策之间密切配合为前提。所以,“盯住通货膨胀”在目前的中国还不具备现实性,它只能是远期目标和努力方向。当前,可行的选择应当是在进一步增加货币政策透明度、强化央行独立性(如自主调节利率等)的同时,淡化对货币量指标的关注,转向综合利用多种金融变量所提供的信息来指导货币政策的操作,而不是像一些学者所宣称的那样,考虑用利率取代货币供应量充当我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

  今后我国货币政策的操作应当体现以下要求:

  (一)央行责任更加明确,对央行的约束进一步强化

  这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赋予央行变更货币政策工具的自主权,不断增强央行的独立性;增加货币政策透明度,强化对央行的外部约束。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央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这表明我国央行并不具有真正的独立性。相应地,货币政策委员会,这个在国外通常充当货币政策决策者的机构,在中国也只起一个政策咨询机构的作用。这种做法,有利于中央政府综合各种政策手段(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乃至直接的行政管制等)来维持物价的稳定,但却使中国人民银行面临着权利与义务不对称的尴尬局面。其结果,就是当物价出现波动时,没有明确的主体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应根据时势的变化,赋予央行更多的决策自主权,明确相应责任,不断完善我国货币政策的决策机制。

  目前,中央银行公布的月度和季度金融数据,基本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标准所要求的范围、频率和即时性要求。但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相比,我国货币政策的透明度在以下方面还显得不足:(1)在人民银行网站上,对货币政策作用机制的说明不够简洁、形象,增加了公众理解上的难度;(2)货币当局虽然已经能够就货币政策的变更作出公开的解释,但对于货币政策决策的具体过程却缺乏说明,对货币政策改变对经济运行和物价变动的影响,也缺乏可信的、比较准确的预测。这种种差距为今后增加货币政策透明度指明了方向。

  (二)更加强调消费、投资等实际经济因素变动对货币政策操作的指导意义

  经济结构的迅速变化带来了货币流通渠道和规则的变化以及货币量指标有效性的下降;另一方面,资金流通环境的变化也改变着利率的作用环境,降低货币量指标有效性的因素也会降低利率指标的有效性,使利率调节作用表现出不确定性。货币量、利率等金融指标相关性的下降,不仅要求我们降低对货币量、利率等金融指标的关注程度,也要求我们寻找到新的、更有效的经济运行预测指标(体系)。物价变动是全社会供求总量对比态势发生变化的结果,因此,要准确预测物价变动趋势,就必须更加倚重投资、消费、进出口乃至设备利用率等实体经济指标所提供的信息。上世纪80年代以来,真实经济周期模型一反过去侧重于从金融变量预测经济周期的传统,把经济变动的根源归结为资本、劳动、技术进步等真实变量的变化上,并且能够逐渐流行开来,在一定的程度上就反映了这种趋势(MankiwG.:RecentDevelopmentsinMacroeconomics:aVeryQuickRefresherCourseJournalof
Money, Credit  and  Banking  vol.21,1988  pp.436~49.)。

  (三)央行政策操作的手段应当更加灵活多样

  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完善。所以,要扩大内需、消除通货紧缩的压力,就不能单纯依靠降低利息率、放宽贷款条件的办法,而应把着眼点放在理顺关系、疏通渠道上,放在鼓励金融创新、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和开拓新的信贷业务增长点上,放在调整信贷结构、以结构调整促进总量增长上。因此,我国的货币政策操作,不仅要依赖三大传统工具(公开市场操作、改变再贴现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更要因地制宜,着力通过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窗口指导等方式来实施货币政策,如通过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体系,促进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通过完善助学贷款体系,推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通过完善贷款担保体系,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完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方式,增加对农业的支持力度;适时发展民间银行,促进金融体系竞争等。

  (四)突出政策操作的“前瞻性”和“预防性”,注重对真实利率的调节

  只有真实利率才准确反

映了借贷双方的利益分配关系,因此,能够调节经济运行的,自然是真实利率而不是名义利率。相应地,货币当局也应当把政策的着眼点放在对真实利率的调节上。真实利率等于名义利率减去借贷期间的物价上涨率,所以,要调节真实利率,央行就应当突出政策操作的“预防性”和“前瞻性”,根据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物价变动趋势的预测来决定其名义利率的调节幅度。相反,仅仅根据上一阶段的物价上涨幅度,对名义利率进行适应性调整,往往会因为物价变动幅度发生变化而导致实际利率调整不到位,发生货币政策“名紧实松”或“名松实紧”的现象。今后,应尽力避免这类现象的发生。

  (五)区分外部冲击的来源和性质,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导致物价变动的原因,具体可分为带来需求变动的需求冲击和带来供给变动的供给冲击。冲击的性质不同,对均衡国民收入水平和物价变动的影响也不一样:需求冲击会导致国民收入、物价与需求的同方向变动;而且,我们可以通过对总需求的逆向调节使物价恢复稳定,把国民收入保持在潜在水平上。而供给冲击则带来国民收入与物价的逆向变动,我们不能简单地通过调节社会总需求的办法,在保持物价稳定的同时,把国民收入均衡在潜在国民收入水平上。从维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角度看,当发生供给冲击时,我们选择的只能是以一定程度的物价稳定为前提,尽可能把国民收入维持在潜在水平上。这样,在发生有利的供给冲击时(如进口原材料价格大幅下跌),我们就应该适当降低物价稳定标准的上限门槛,及早采取相应的紧缩性措施,防止物价比较稳定但经济已经过热现象的发生(具体如80年代后期的日本经济)。反之,当出现大的负面供给冲击时,为了防止国民收入的过度下降,央行应适当提高物价稳定标准的上限门槛,容忍稍高程度的物价上涨(具体如70年代的联邦德国经济)(这种因外部负面冲击而带来的物价上涨,在德国曾被称为是不可避免(unavoidable)的通货膨胀)。此外,根据外部冲击持续时间的不同,我们还可以把外部冲击分为瞬时的(或一次性的)外部冲击和持久的外部冲击。如果货币当局对瞬时的外部冲击作出敏感反应的话,那么,由于货币政策存在明显的时滞效应,也由于外部冲击对物价的影响是暂时的,货币当局稳定物价的举措不仅不可能消除已经发生的物价波动,而且还会对后期的物价稳定产生负面影响。相反,对于持续性的外部冲击而言,由于其对价格的影响也是持续的,货币当局应及时推出适当的应对措施,以维持物价稳定。

  (六)切实加强与财政政策、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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