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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的国际供给:大学需要《服务贸易总协定》吗?

时间:2022-08-09 06:52:06 教学管理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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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的国际供给:大学需要《服务贸易总协定》吗?

【内容提要】高等教育国际化主要由两种方式推动,一是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代表的方式,二是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方式。两个组织的成员国几近相同,但是在高等教育国际化方面的立场和做法却相去甚远。
  世贸组织成员国通过签署《服务贸易总协定》,同意在21世纪初就服务贸易自由化展开谈判。货物贸易的规则是否适用于服务贸易,就好像货物是否等同于贸易?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如教育)的价值是否可以用同样的方法确定?服务市场是否比货物市场更加受供给所驱使,……
  中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员,该组织以监督和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为主要任务,同时,中国又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一员,该组织创办于二战之后,以通过教育、科学和文化促进世界和平为己任。作为联合国系统的机构,这两个组织都鼓励世界上200个国家开展相互合作,而不是互相争斗。然而,尽管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由几近相同的成员国组成,涵盖了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但是它们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国际合作方式却不尽相同,反映出它们在观念上的差异,在处理教育问题,尤其是高等教育问题时,亦是如此。这种情况,实际上会在各成员国引发决策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因为这两个组织所倡导的不同的政治选择不总是那么容易调和。
    国际化进程
  当前的国际化进程主要受两种文化驱使,一种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谓的“条约”(conventions),另一种是世界贸易组织所谓的“协定”(agreements)。
  "conven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和venire,意思分别为“一起”和“来”。也就是说,“条约”是人们聚会的结果。实际上,该词的一个意思是一群抱着相同目的的人聚会,如民主党的集会。另一个后续的意思与达成最小公约数有关,以使这群人的聚会合理化。因此,“条约”也指为了相同的目的聚在一起的人们所共同接受的一份文本。这种表达共同的聚会意愿和未来目标的书面条约,通常会列出一份行动计划,以促进团体的疑聚力,并使这一群体的人们再次聚会有共同的依据。如果聚会者是国家的政府部门,那么条约也就成了国际化的手段、一种为了共同目标而达成的共识和行动的基础。条约的参与者通常通过双边接触达成一致。
  从根本上说,条约反映了一种“自下而上”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个参与者通过个人行为的调整来支持团体共同的目标。因此,国际化进程中的任何新进展都需要凝聚进一步的共识,如新一轮谈判,需要参与国确信进一步密切合作,即达成更大公约数会带来好处。因而,每一项新的妥协都会成为特别的决定,而且在寻求达成一致的过程中,政府自然会对以前的安排重新进行谈判。另一方面,“条约”文化是基于个体的选择和特别决定的结合,当参与讨论的人数很多时,就会使整个过程变得相对不稳定,非常复杂、困难和缓慢。
  经过多年的讨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提出了一项有关欧洲学位相互认可的条约,即1997年签署的《里斯本条约》(Lisbon Convention),至今已有27个国家加入。它试图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建立一种教育和培训相互认可制度,而不是以往的那种基于课程和学分的相互认可制度,因为后者并没有促进各国与各大学之间学生、毕业生和学术人员的流动。目前,该条约也对欧洲地区以外希望从这种制度中受益并使自己融入这个学术圈的国家开放。去年4月在里斯本举行的一次会议对该条约的成果进行了评估,并建议扩大参与国的范围,以支持所谓的“博罗尼亚进程”(Bologna prccess),即到2010年,欧洲内部将形成一个覆盖35个国家的统一的“欧洲高等教育区”(EHEA)。
  另一种文化,实际上也是“条约”文化的一个特殊例子,与“协定”一词有关,法语叫"accord",来源于拉丁语"ad"和"cordia",即“到心里”,或表示“同样的心”。一项协定表达了感受和愿望的一致。协定比集会更深入。实际上,为取得统一,参与者不仅要加入文件体系,而且要把这些文件合并为一个共同的体系,以明确他们合作的条件和规范。他们必须要走出隐含着妥协(com-promise)的那种承诺(promise)模式,必须要做出“让步”(con-cessions),一种为追求共同发展而放弃自身一部分愿望的过程。一项协定不允许真正改变想法,实际上,退出合作框架体系的余地也很少。这就要求参与者开放性地接受未来可能是不可预见的安排。因此,一项协定就是对不可预见的安排的一种承诺,至少在共同接受的框架内。它不需要如条约一样就进一步密切合作不断进行新的谈判。在某种程度上,协定比条约更体现“自上而下”的特点,因为它可以自动延伸到其它共同的领域。因此,协定的执行比条约更简单、更容易、更快速。为什么?因为它比条约需要更多的信任和对未来的信心,而条约则更多的是走一步算一步。
  在这种精神的指导下,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提出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降低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的范围扩大至货物贸易以外的领域,而从20世纪60年代早期的肯尼迪回合至目前的千禧年回合,谈判主要围绕货物贸易领域展开。《服务贸易总协定》特别涉及到金融服务(如银行和保险)、旅游和运输业、健康和教育这些各国共同感兴趣的领域。1995年的协定提出了签约国政府共同接受的一些基本原则,它适用于所有正在讨论的服务业。例如,“国民待遇”(nstional treatment)条款规定,所有外国服务应与本国服务享受同等待遇;“最惠国待遇”(MFN)条款规定,对一国做出的减让应自动适用于其他所有成员国。这些原则构成了解除服务贸易管制的“框架条件”;一旦被接受,它们就成为商业国际化的“规范”——也包括教育。
  今年6月,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政府应邀划定他们准备解除管制的服务贸易领域,也就是他们愿意以本国服务供应商同样的条件向外国服务供应商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各成员国的所有提议目前正在日内瓦整理,为减让谈判做准备,一旦达成协议,将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国。整个过程预计将在2005年结束。就教育而言,已有31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表示愿意在教育和培训方面降低贸易壁垒,其中有四个成员国明确提到了高等教育,它们是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和美国,尽管他们的立场相距甚远。
    信任和价值——国际化的潜在信条
  让我们回顾一下19世纪和20世纪的国际化进程。
  19世纪中期,以“民族国家联盟”著称的欧洲国家正经历着同样的工业化过程。这个过程以使用钢铁、煤和蒸汽发展海运和铁路为特征,从19世纪40年代的英国开始,并在随后的30年中扩展到整个欧洲,在转向20世纪时又扩展到整个世界。作为一群长期习惯于争斗的民族国家,欧洲各国此时意识到,他们需要某种机制来协调他们共同的经济命运,而不是坚持自己独特的政治认同。19世纪60年代在法国的领导和英国的支持下,欧洲出台了“最惠国待遇”条款,以加强各国间的经济关系。这项政策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的,一方面信任各国的合作伙伴,另一方面坚信本国能够从竞争中获益。它们相信开放的未来,并愿意为未知的因素承担风险。大部分欧洲国家的政府有足够信心去追求潜在的财富,即使这样做可能会丧失自己的传统。随着黄金成为货物交换和贸易评估的标准,这种信任转化成为价值。“最惠国待遇”和黄金标准被所有国家所接受,促进了欧洲市场对外国竞争者开放,并迅速引发了从食品到工业品的生产重组,从而改变了19世纪后半叶世界的面貌。然而,当一些群体和国家因为世界新秩序的建立而失去有利的地位和作用时,并不总是无动于衷。为了弥补这种损失,一些国家鼓励殖民地的公司只对特定合作者开展贸易,如法国和印度支那、英国和印度,更别说俄国的远东殖民地和美国的西部殖民地了。这也导致了民族主义者抛出认同问题,尤其在德国、意大利这类新兴的国家。从长远的角度看,反对自由贸易的这些偏激反应加剧了政治和军事的对抗,导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它们扼杀了20世纪大部分时间的全球变革和交流。然而,对于那时占统治地位的世界主义者而言,这50年的自由贸易留下的是“黄金时代”的回忆,在这个时代,人员、资本和商品可以自由流动,跨越边境不需要护照或签证,而黄金成为世界贸易和商品交换的标准。
  自1918年起,20世纪的历史可以被看作是重建“黄金时代”的历史。在政治上,为杜绝战争,欧洲国家联盟的范围通过“国联”(League of Nations)的成立而扩大到整个世界,并在日内瓦设立了秘书处。然而,由于美国国会拒绝跟从该组织的发起人威尔逊总统,这种国际化的努力遭到了致命的打击。在经济上,黄金又恢复成为贸易的标准。但是由于黄金价格标得太高,尤其是对英镑,在经济重建时期限制了商业的发展,反过来又刺激各个国家试图控制自身的经济命运。这种发展的结果之一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
  1945年以后,人们重新开始稳定世界的尝试,特别是成立了联合国(United Nations)组织及下属的许多专门机构,尤其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然而,超级大国不愿在战后委托一个国际组织监控和促进贸易的发展,信任他人和信任未来的问题又一次被提了出来!他们希望制定一份关税条约。这样,在多轮谈判的基础上,签署和批准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旨在减少国际贸易的障碍,特别是那些保护本国货物和产品供应商的国家法规。只有到了20世纪90年代,在乌拉圭回合期间,在关贸总协定成功地成为各国谈判论坛的鼓舞下,世界贸易组织才得以最终成立。
  一些国家的政府认为,由于参与国数量和立场分歧方面的原因,联合国机构提出的全球化战略过于缓慢和麻烦。欧洲在50年内发生两次世界大战的教训表明,如果这些地区想从废墟中崛起,需要稳定与和平的环境。在西欧,人们提出了几种彻底消除仇恨和不信任的方法,如在政治方面,帮助各国的决策者聚集在一起制定共同的规则、项目和计划。在这种情况下,欧洲理事会应运而生,其代表大会最初有来自20个国家的议员参加,目前已增加到42个国家。经济联系也被视为增强国际信任的一种可能的途径。因此,在50年代早期,曾处于两次世界大战中心的六个国家,即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在可能支撑战争的许多行业,尤其是钢铁和煤炭业,成立了统一的多国合作联合体。“欧洲钢铁和煤炭联合体”代表了一颗互信的种子,导致1957年根据《罗马条约》成立了欧洲共同市场,使欧洲的自由贸易从钢铁和煤炭延伸到其它所有货物和产品。其结果是,“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该地区得到了充分的使用,就像19世纪那样,不仅物品得到了流动,资金、更重要的是人员也得到了流动。欧元的问世并在今年1月正式投入使用,完成了前一世纪单一货币的梦想。目前,已有12个国家采用欧元作为它们共同的货币,至少还有3个国家仍在犹豫是否放弃本国货币,它们是英国、丹麦和瑞典。这又是信任的问题!然而,拥有4亿人口的共同市场,即目前的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在50年里已经从一个灾难性的地区变成了吸引邻国的聚宝盆。欧洲联盟是当前世界贸易的主要力量,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作为单一实体与其它成员国进行谈判。在世界其他地区,也在追求同样的反对民族主义、崇尚自由化之梦,但它们的一体化层次较低,如南美的《梅考苏公约》(Mercosur Pact)和《安迪安公约》(Andean Pact),以及北美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
  所有这些努力都是基于一系列任何条约或协定未曾提及的假设,我把它们称作“信任的建立”。在我所提到的所有例子中,不管过去还是现在,首先都有合作的愿望,不论较低层面的条约还是较高层面的协定。人民、国家和政府都意识到,在他们身边还有“其他人”,不论他们是对手还是伙伴。这种“认识”是对话的首要条件。交流的第二步是建立在“比较”的基础上,与他人进行比较。这样,个人、国家和政府就能从对方的主体和行为中发现共同点和不同之处。然后,如果有兴趣合作的话,就可以将共同点看作采取共同行动的潜在重点和协商合作的基础。不过在这个层面上,制定共同的策略并不意味着对话伙伴必须改变自身行为,他们可以继续他们通常所做的事,但是应该齐头并进。长此以往,就会有共同的实践,双方对彼此的愿望和能力就更加信任。合作的第三阶段是“相容并存”。经过一段时间的比较,找出可以沟通的地方,以便使共同的实践可以导向行为的一致,即调整自身的行为以适应另一方需要。合作的第四阶段,也是最后一个阶段,是“承诺”,即当合作伙伴(不论是个人、政府或国家)认可了一个共同的目的,并为此采取共同的策略,为了取得成功,每个合作伙伴必须要相互给予无保留的合作。
  “条约文化”与前两个阶段即认识和比较相对应,导向共同的实践。如有关学位相互认可的《里斯本条约》。“协定文化”对应于合作的后两个阶段,即相容并存和承诺。这两个阶段涉及行为方式的改变以达成共同的目标,如《服务贸易总协定》需要每个成员国在早期做出承诺,以实现贸易方式的转型,这种转型至少将在很长的时期里对该国特定服务领域的供给产生深远的、通常也是意想不到影响。
  在高等教育领域,欧洲正在尝试包含以上两种文化和四个合作阶段的一体化过程,这就是所谓的“博罗尼亚进程”。1999年6月,30个国家的教育部长在意大利波罗尼亚签署了一份宣言,提出到2010年建立“欧洲高等教育区”(EHEA)的设想,加盟国家的数目不限。实际上,2001年新加入的就有三个国家,更多国家将在2003年9月于柏林召开的评估“欧洲高等教育区”发展的部长会议上要求加入“博罗尼亚进程”。“欧洲高等教育区”不预设任何内容,实际上,关于统一的学术欧洲的确也没有一个定义。说起欧盟,人们可能会想到它是一个知识和知识工作者可以自由流动的区域,学生在本国的支持下可以到成员国任何一所高等教育机构接受培训,可以从任何一个成员国招聘教授和研究人员,雇主和当局承认所有成员国颁发的学位。然而,《博罗尼亚宣言》并没有提及这类宏伟的设想,因为这种设想毕竟会使大多数学者和政治决策者感到恐慌。它只是指明了最终导致“欧洲高等教育区”建立的一体化途径,以在各成员国的高等教育体系之间实现“最大公约数”。例如,它建议各成员国建立一种“双层高教体系”,包括至少3年的学士学位加3至4学期的硕士学位,以提高各成员国间高等教育系统的可比性。它还建议各成员国使用欧洲统一的“文凭补充文件”(Diploma supplement),对在各国取得学位时所要掌握的学习内容做出说明。它要求将欧洲学分转移制度(ECTS)延伸到高等教育的所有机构和所有层面,以简化手续,鼓励高校间、国家间和各类教育培训间的流动,在传统的大学学习之外,为人们的终身学习提供方便。此外,它还建议各成员国在知识服务的质量评估方面实现一体化,消除人员和思想流动的一切行政障碍,并为学术培训制定欧洲标准。
  通过签署《博罗尼亚宣言》,各国部长们承诺他们的国家有兴趣共同朝着上述方向前进,但是各国政府在实施过程中所运用的策略不尽相同。例如,意大利在一年内将该国1500多种5年制课程重组为3 2课程,这意味着他们迅速采用了学士/硕士学位的课程结构,尽管他们自己不这样提。德国的行动要迟缓得多,政府鼓励所有大学在保留传统培训课程的同时开设学士和硕士学位课程。有些大学,如柏林的洪堡大学认为这种双轨制过于麻烦,决定只提供学士/硕士学位课程。在荷兰,议会刚刚讨论过向高等教育的学士/硕士学位体制过渡的问题。换句话说,这些国家在实施宣言提出的措施方面可以有自己的方式和步调,只要最终能导致欧洲走向一体化,促进该地区人员和思想的流动。
  这些年来,欧洲的大学已经实现了某种程度的相互认可,并出现了许多鼓励联合教学和共同课程开发的项目,其中至少有部分课程专门对外国学生开放,如伊拉斯谟计划(ERASMUS programme)每年资助欧洲内部十万多名学生的交流。《博罗尼亚宣言》认为,如果想从合作的“比较”阶段真正进入“相容并存”阶段,应大力加强这类有助于相互了解的交流活动,它将使各国走向中期的一体化,即2010年建立“欧洲高等教育区”的目标成为一种可能,并促使各国采用相似的发展道路。这些观点在2001年5月召开的布拉格会议得到了强化,当时各国的部长们在会上坚持认为,高等教育包括终身教育必须被当作“公共产品”,学生在社会变革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部长们再次确认了先前《博罗尼亚宣言》提出的观点,即欧洲高等教育一体化不应由政府独自包揽,而应在高教机构及其成员,包括学生、教师和管理者全力支持和创新实践的基础上实现。如果政府的职责是确保学术发展有一个良好的条件,那么欧洲的学术发展是大学的事情,它们必须在欧洲层面上采取共同的行动。
  例如,作为“博罗尼亚进程”一个组成部分,欧洲大学联合会(EUA)将于今年10月在苏黎世就“欧洲学分转移制度”的实施召开二次会议,届时将有来自各成员国的200所大学的领导、政府代表和师生代表共300人与会,他们将讨论如何把欧洲学分转移和累计制度的实施提升到最高层次,也就是从最低公约数转向最高公约数,会议的结论将作为推进一体化建议的一部分提交一年后将在柏林召开的下次部长级高峰会议讨论。与博罗尼亚会议一样,苏黎世会议在召开之前,各成员国已就有关问题展开辩论,就欧洲学分转移制度而言,他们已参观了许多采用欧洲学分的高校。如果欧洲学分转移制度扩展至所有课程,会给这些高校带来问题,并间接地影响到它们所有的活动。换言之,就高等教育而言,《博罗尼亚宣言》意味着与政府结成伙伴关系,而不是依赖政府。这意味着大学应该信任政府,当局也应该信任大学和其它高教机构,对于这个进程中的其他参与者亦是如此。如“欧洲学生会联合会”(ESIB)全面参与了“欧洲高等教育区”的规划,就此发起高校范围及全国性的讨论,组织欧洲论坛,并将讨论结果直接呈交给部长们。这也意味着一种“开放的未来”,合作伙伴之间的良好愿望可以使他们实现共同的抱负。不过,这也会带来一些不适,因为每个事情都在不断地变化。对于这个进程的所有参与者而言,每个决定都会使他们更接近于“欧洲高等教育区”的建立。
  事实上,“博罗尼亚进程”绝不是一个自动发生的过程,因为它需要逐步建立信任,需要激发人们对欧洲高等教育区提出各种创新性的构想。在某种程度上,它将赌注压在“条约”文化上,每天坚持不懈地了解别人,以达成“共同的想法”,再通过不断寻求最大公约数,走向“协定”的文化。然而,尽管各成员国同意遵守固定的一套发展模式,但是在迈向共同的目标方面,它们仍然可以有自己的方式。因此,欧洲的高等教育看起来有些像一片丛林,更多的人抱定决心要实行新的思想,而不是固定的秩序。“博罗尼亚进程”在很多方面是一项国际关系的试验,这种开放性也是它的力量之所在,正如欧洲东南部的国家所昭示的那样,它们虽然还不是《博罗尼亚宣言》的成员国,但是它们已决定按照该宣言提出的路线重组它们的高等教育体系,通过了与欧洲接轨的高等教育法,并在高等教育的发展上主动向本地区其它宣言的实施国靠拢。
  我的观点是,合作的前两个阶段是建立信任所必须的,而支持国际融合(通过贸易或其它方式)的人们有时会忘记这一点。欧洲的机遇在于,尽管在历史上和政治上存在裂痕,但是他们对于本地区共同文化以及高等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认识,却有着基本的共识。“认识”和“比较”的阶段已经在参与“博罗尼亚进程”的35个国家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尽管人们经常对普通学者缺乏对邻国教育制度的了解感到吃惊。但是它们有着共同的立场,这种状况在世界其它地区却未必存在。换言之,在“条约”文化尚未发展(即当人们还没有彼此了解)的时候就开始协定的操作,可能会导致我们不愿看到的结果,有些合作伙伴在适应变革的过程中可能会感到受压迫,而不是得到支持。
    大学需要《服务贸易总协定》吗?
  作为一个组织,欧洲大学联合会当然不反对自由贸易。考虑到1945年以来本地区货物、资金和人员日益增长的流动所带来的财富和发展,一般而言,欧洲人也不应该反对。但是问题在于,是否要把高等教育也纳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围以内?这个问题不是指我们是否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以使我们的世界更加强大,因为这是一个受欢迎的目标。问题在于,条件是否成熟?这里主要有两点值得进一步讨论。
  第一,服务是否等同于货物?当乌拉圭回合谈判接近尾声,人们清楚地意识到,《关贸总协定》这么多年来一直在推动的降低贸易壁垒并没有涵盖所有国际贸易领域。像旅游业、银行业或保险业这些部门,在世界发展中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将货物贸易自由化的基本规则运用到这些部门似乎是很正常的,如“国民待遇”条款和“最惠国待遇”条款。这种做法的假设是,服务等同于货物,并且可以用同样的方式处理。的确,两者都有体现效率费用的价格,两者的生产过程都受各国法令和关税的保护。
  然而,即使用最平和的英语,说服务的“生产者”(producer)也显得很拗口,人们宁可使用服务“提供者”(provider)一词。为什么?因为一项服务有货物所不具备的非物质特性。在某种程度上,服务业需要消费者对服务的有效性产生信任,而这种信任有别于买主对一件实物的信任。
  购买一项服务就像购买一张“尚未被激活”的关系网,以满足某种需求。例如,当我购买一趟去丝绸之路古城的旅游套餐时,我购买的是一种期待,期待自己去发现中国。为了实现这种期待,我织起了一张友好的关系网——从旅游代理到酒店保安,从博物馆导游到巴士司机,他们的许多能力在服务的实施过程中将决定我此次假期的成败。这里有一个时间的概念,而在货物交换中则不存在这个问题。货物也是能力的结果,但却是过去的事情。服务在将来会继续发展,它需要更高层次的信任。此外,当你付费时,服务通常还未结束。有趣的是,消费者如果越是信任服务的可实现性和独特性,似乎就越乐意付更多的钱。换句话说,人们有一种“主观边际评价”,它对于服务交易比货物交易更为重要。看待服务的另一种方式是考察服务是否体现了能力(有待激活)的潜在供给,而物质产品是根据现有的需求(作为能力被激活的结果)生产的。那么,为货物贸易制定的那些规则能否直接应用到服务交易中去?难道不应该考虑那种附加的信任?因为它反映了消费者心中无形的和主观的价值,是服务的全部内容。如果我的分析是有意义的话,那么服务供应商的职责是否就不同于货物生产商?服务和货物交易的规则难道没有本质上的不同?两者之间规则有足够的相似性吗?
  我要提出的第二点是,谈判过程可以看到信任吗?比方说,如果要令人信服地对这一过程的本质做出回答,所有合作伙伴应该对讨论做出自己的贡献。这有点像“博罗尼亚进程”,政府、高校、供应商和学生应该参与制定他们共同的未来。如果参加《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成员国政府就是那些参加博罗尼亚进程的成员国政府,至少在欧洲是这样,而且它们在创立欧洲高等教育区时确信伙伴关系是建立信任的最佳方式,那么它们在为建立一个全球化社会而奋斗时也应该采取相应的行动,不是吗?但这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方式,因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主要由各成员国的商业和贸易部负责,他们很少征求与谈判涉及的服务领域最为相关的政府部门同事的意见,如卫生部长或教育部长。
  这是人们对《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做出的部分反应,也包括大学。当加拿大大学联合会(AUCC)、美国教育理事会(ACE)、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CHEA)和欧洲大学联合会于2001年9月起草并签署了一份共同宣言时,代表了4000所高校的这四个组织强烈反对将高等教育列入允许自由贸易的服务业领域。为什么?因为它们担心大学不能被有效地纳入协商的过程,尽管大学仍是高等教育的主要提供者。高等教育具有自身的特点,不一定非要纳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中去。
  我们的确听说通过加拿大各大学的努力,高等教育将在《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中发挥潜在的作用,因为加拿大已经存在一种良好的协商文化。在渥太华,当政府考虑加拿大是否应该将教育纳入自由贸易的范畴时,贸易部征求过教育部的意见,而教育部已要求它通常的合作伙伴加拿大大学联合会准备一份文件,以表明教育部对这个问题的立场。然而,在华盛顿和欧洲许多国家的首都,贸易部的官员就不那么有合作意识,似乎因为有了货物贸易自由化方面的经验,他们就可以对服务业进行类似的操作。因而,贸易部长们很少和教育部同行协商,这无助于促进他们与服务供应者本身及他们的代表机构开展对话。我们的这份跨大西洋宣言以一种方式提醒人们,最先应该考虑的机构是大学,因此,我们应该成为对话的伙伴。这又是信任的问题,对概念的信任、对定义的信任、对谈判者的信任,总之,这是一种基于以往经验及求同存异的信任。在高等教育领域,我们不知道世界180多个国家认识和包容的基础是否足以使它们向“比较”和“承诺”的阶段前进。一项协定如果想仅仅通过制定贸易增长的规则建立一个开放的未来,需要比较和承诺。
  《服务贸易总协定》文件本身的模糊性加剧了人们对误解的担忧,如条款1.3对不列入谈判的服务业种类,特别是由政府对本国公民提供的服务业种类,进行了界定。但是,如果政府控制的高校被排除在外,那么私立大学如何承担一种公共的角色?反过来,已设立私立分支机构开展新的教育服务的公立院校又如何看待?另一个需要澄清的是该协定对高等教育体系欠发达国家的影响,这类国家的高等教育体系经常与文化认同联系在一起。《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否会导致来源于别的文化背景的那些全面而又廉价的外国服务取代有重要价值但效率低下的本国服务?换句话说,是否所有世贸组织的成员国都有能力并愿意承受自由化的冲击?尤其在教育领域,它与文化一样,体现群体的认同和国家的特性。
  如果我们对高等教育的“质量”有明确的认识,我们就可以减少上述案例中所出现的不信任现象。如果服务指的是有待激活的“一系列能力”,那么这些能力会因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同,尽管都是整个服务的一部分,并有着共同的称呼。如何评价这种无形的生产过程的质量?至少就一件产品而言,其本身的能力含量是有限的,做出质量判断也要容易的多。因此,作为高校间的合作机构,我们将愿意讨论并赞同使用“标准”,以便使各种教育服务在具备足够相似性的情况下在世界市场中展开竞争。如果我们想保护学生,恢复家长的信心,如果我们想为教师、雇主和专业指出一条一体化道路,以便他们在全球化进程中有某种程度的秩序,那么这样做就至关重要。
  去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华盛顿组织了一次有关服务贸易的论坛,会上有专家指出这个进程是无害的和可逆转的,各成员国可以对任何已做出的减让进行控制,并对每个领域中公共服务和质量的含义拥有决定权。然而,《服务贸易总协定》不是一项条约,而是一项协定。条约采用的是专门的和循序渐进的方法,而协定则运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方法使不确定的东西一体化。在这种情况下,大学是否应该认同上述观点?此外,人们对官方谈判者轻视学生的意见感到担忧,后者在欧洲强烈反对他们所称的高等教育“商品化”。在他们看来,教育是一个与人相关的过程,一场与知识的亲密接触,不同老师有自己独特的体验和解释。如果把学习当作一套产品、一种背离其供应模式的“商品”,就会丧失教育过程之精髓,把教育变为简单的教。人们可以对上述意见提出反驳,但决不应该像在该论坛出现的情况那样,将上述意见斥为无关主题。我们是否正在朝“世界课程”迈进?就像“世界车”那样,由不同国家生产的接近标准化的零部件构成,但组装方式却因地区而异,给顾客留下了这台机器是为自己度身定做的印象。从传统上看,高等教育是建立在差异、教学自由和机构自治的基础上,我们是否应该对“知识产业化”并最终走向一体化感到担心?《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专家回答说“不”,因为该协定将提供规则,以促进国际化的发展,这也是整个进程所要达到的目标。
  然而,对于整个观念和过程,人们没有信心,各成员国政府内部及许多教育服务提供者和受益者也没有信心。如果信任是一个包括认识、比较、兼容和承诺的过程,那么虽然《服务贸易总协定》使各成员国走上了通往国际化的快车道,但是人们最终也意识到,许多成员国相互了解及合作能力并没有得到试验和培育。不幸的是,高等教育机构和政府学术主管部门从某种程度上看尚未进入“学习共同体”的阶段,即基于个人和机构的信心并最终产生群体共识的最低公约数。由于合作的潜力尚未开发,要想自动进入一个国际“学习共同体”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是最高公约数。换句话说,对于教育而言,迅速解除国家对学术服务的保护,时机尚不成熟。如果《服务贸易总协定》推进的步伐过快,那么其危险将会是,某些服务提供者可以利用许多国家教育体系中那些隐藏的但又是非常明显的弱点取而代之。不过消费者对其产品相关性的信任却无从得到保障,失望的情绪可能会变成对帝国主义的控诉。
  这不是推动国际化的最佳方式。《服务贸易总协定》仅仅是一种工具,其自上而下的能力尚不成熟。然而,如果这个星球想要避免新的世界冲突,我们就需要更好地相互理解,需要人员和思想的交流,这对于目前而言极其重要,就像1945年时那样。如果我们不能做到齐心协力、遵守协定,我们仍然可以运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方法,通过条约形成共同的文本。当然,它被证明是降低壁垒(学术上或是行政上)的一种缓慢的方法。条约应该成为改革的动力,而不是拖延的理由,尽管这和条约本身没有关系,而更多的是与签约国前进的愿望有关。《关贸总协定》已使世界市场的联系更为紧密,甚至将它们变成了一个共同经济圈,这个过程通常被称作“全球化”过程。在欧洲,货物、人员和资金可以在一个拥有4亿公民的区域内自由流动,如果我们想从欧洲汲取经验,我们就应该将它们建立“欧洲高等教育区”的要求归功于它们在其它领域日益增长的互动。欧洲各国的政府通过相互接触和合作,已经建立起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目前的确可以在文化和教育这些体现国家特色的领域采取共同的立场。这也许就是为什么《博罗尼亚宣言》体现的是一种政府之间的进程,而不是由一个超国家实体,如布鲁塞尔的欧洲联盟运作的一体化进程,而欧盟是基于一项国际协定而成立的。
  从全球的角度看,各国政府都意识到它们已经成为经济一体化的组成部分,只有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经济一体化才能真正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政府对教育的责任将转化成一种国际性的文化政策,而这种政策将受到各国参与其它商业领域谈判的影响。要想仿效欧洲的模式,可以通过“博罗尼亚进程”提出的策略使条约的方式得到加强,因为“博罗尼亚进程”也采用专门的和循序渐进的方式促进各国的兼容并存,并鼓励各国遵守程序,以取得更大公约数。信任程度的衡量标准是各国政府为有关各方制定的伙伴关系水平,这些国家既支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支持世界贸易组织。
    暂时性的结论
  正如我们的报纸所报道的那样,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两种文化同时存在并互相传承,难怪有人将协定看作是一种特殊的条约。我已对它们之间的联系做出了说明,国际化是它们共同的目标,为此它们采取了不同的方法。但是这两种方法又具有互补性,条约采用的是自下而上的方法,而协定更多的是体现自上而下的过程。然而,只要教育舞台的参与者没有显示出足够的互信,只要他们没有实现“学习共同体”的坚定愿望,这两种文化就会相互对立。事实上,在各成员国的行动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接轨之前,对各种高等教育体系(不论在国家或其它层面)的认识和比较是合作的一个必要的阶段。当合作的前两个阶段完成之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程序才能付诸实施,因为高等教育参与者(现已成为合作伙伴)之间的互信已经建立。同时,还要开展更多的自下而上的活动,甚至抛开自由贸易政策。正如欧洲的“博罗尼亚进程”所显示的那样,建立“欧洲高等教育区”的长期目标应该通过所有合作伙伴的创造力来实现,因为他们从事的是一项共同的事业。
  那么,大学需要《服务贸易总协定》吗?不是现在,如果我们不想在担心之外再对学习共同体增添更多的不信任,因为学习共同体还不成熟。在上面提出的许多问题得到满意的回答之前,这只是一个暂时的答案。大学必须参与到这场辩论中去,只有这样,自由贸易的快车道才有可能甚至成为走向知识全球化和世界知识社会的一条简明的道路。
【责任编辑】汪利兵/范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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