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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县政府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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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县县委 ==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5年2月28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进一步转变机关职能,规范机关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顺利落实,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机关中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紧紧围绕落实县委、县政府整体工作部署,以提高决策水平、执行水平、协调水平、服务水平和创新水平为总要求,突出思想教育,加强制度规范,严格考核奖惩,整合机关管理资源,优化机关管理要素,规范机关管理行为,完善机关运作方式,切实解决机关效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确保“三大战略”的顺利实施,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以“三大战略”统揽全局,狠抓工作落实,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效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检验效能建设的成效。二是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问题,明确主攻方向,积极探索解决深层次问题,以点的突破带动和促进机关效能建设的整体提高。三是坚持继承创新、与时俱进的原则。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和做法,大胆创新工作思路和举措,建立健全考评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努力把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四是坚持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重点抓好乡镇、县直部门,并带动站所和机关所属单位,上下结合,形成合力,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五是坚持集中抓整顿、长期抓建设的原则。在注重解决突出问题的同时,要树立长抓不懈的思想,将机关效能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实抓好。
   三、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重点内容
   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必须立足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着眼于增强我县经济实力,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全县各级机关和广大机关干部在思想认识和能力素质上有新的提高,在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上有新的提高,在人民群众对机关工作的满意度上有新的提高,着力建设和谐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现代新型机关。
   (一)着力提高决策水平,科学谋划整体工作。要围绕提高决策素质和能力,加强对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现代科技管理知识的学习和研究,特别是要注重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深化对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七届八次全会和市委六届九次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当前面临形势和任务;正确理解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明确各项工作要求;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实情,为正确决策、科学谋划奠定坚实基础。要围绕全县发展大局,以改革的精神、战略的思维谋划本单位工作,制定出切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的发展规划,做到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得力。要健全完善决策机制,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议事规则,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有效实行集中,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特别是对重大问题和关系全局性的工作,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研究,实行集体决策和民主决策,实现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
   (二)着力提高执行水平,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要从严格执行机关工作纪律抓起,各单位要制定出台切合实际的限制性规定和措施,进一步规范机关干部行为,坚决杜绝自由散漫、工作纪律涣散问题。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各项决策部署和政策规定,做到正确理解、全面掌握,防止和避免简单、机械、被动执行政策的现象。要保证政令畅通,对县委、县政府作出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决不允许当面一套、背后一套,阳奉阴违,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推拖应付,真正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将工作任务细化到岗,量化到人,做到每项工作有人干,每个项目有人抓,每个环节有人管。对上级交办的事项,必须速决速行,雷厉风行,防止棚架断档。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转变作风,精简会议,减少应酬,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真抓实干、促进发展上来。
   (三)着力提高协调水平,促进工作有序运转。要在单位内部大力发扬和衷共济、支持配合的精神,班子成员之间要精诚团结,协调一致,相互补台,齐心协力;干部职工要分工合作,配合默契,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做到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步,心齐气顺、合力合拍地开展工作。要注重同级部门之间的协调,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围绕加快淇县经济发展,自觉加强协调,相互支持配合,不允许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要加强同上级对口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发挥扩权县优势,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在项目立项、资金配套等方面争取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
   (四)着力提高服务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人人都是投资形象”的观念,把支持和服务全县经济建设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找准部门工作与服务经济建设的结合点,自觉围绕大局搞好服务。要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有限政府的理念,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行政审批程序,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机制。要坚持依法行政,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实行公开听证制度,推行收费公示制,并在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方面作出承诺,不断增加透明度,把政策交给群众、交给投资者,切实增强机关干部依法行政、照章办事的自觉性,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缺位、错位、越位等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现象。要提高办事效率,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制度,加快办事节奏,推动政务提速。
   (五)着力提高创新水平,有效指导工作开展。要始终把解放思想作为经济发展的总开关,注意学习新知识,掌握新理念,敢于冲破思维定式和条条框框的束缚,在创新中找出路,在创新中求发展。要敢于打破常规,大胆探索,打好政策擦边球,创造性地贯彻执行上级的方针政策,特别是要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和任务,及时创新思路和策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把上级精神与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新路子,以新的举措、新的办法来推进工作。
   四、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方法措施
   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必须强化效能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影响机关效能、损害发展环境的人和事,确保机关效能建设取得实效和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着力构建效能建设长效机制。
   (一)建立效能监察“四室联动”工作制度。整合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纪委效能监察室、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的力量,实行“四室联动”,共同对县委、县政府督办事项进行效能监察,对未完成的督办事项实施效能责任追究。通过建立月例会制度、效能监察事项移送制度,采取现场察看、调查走访、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效能监督,查时间、查进度、查效果、查质量,确保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事项和各项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二)建立效能监察跟踪问效制度。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重要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和重点项目的进度等重要内容,进行跟踪问效。一是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全县各单位每季度要向县督查中心报告一次工作落实情况、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效能建设情况。二是建立监察制度。县督查中心要建立督查、监察台帐,定期对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对督查事项和效能建设情况记录归档。三是建立与人大、政协联系制度。加强与人大、政协的联系,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效能监察投诉处理制度。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尽快挂牌,负责受理社会各界对各类效能问题的投诉和处理。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箱,公开投诉电话。对投诉的内容及时交办,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逾期办不完的,视情况进行催办、让其说明情况、追究其责任。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典型案件,快速出击,严肃查处,通过召开案件处理大会、电视曝光等形式,定期公开和通报处理结果。各乡镇、区都要建立健全效能投诉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公开受理投诉,建立起全县上下联动、高效快捷的效能投诉网络和处理机制。
   (四)建立效能监察评估评议制度。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准确地评价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绩效。县委、县政府每年对各单位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考核评估一次,对重点单位问卷评议一次。通过评估评议,对各单位的效能建设情况分别确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五)建立效能监察结果运用制度。对效能监察的情况和结果,及时向效能监察对象反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提出效能监察建议。同时,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效能监察结果。县委、县政府对评为优秀档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对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要把各单位机关效能建设情况,作为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把效能监察评估评议结果,作为单位评先、公务员年度考核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制度。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效能问题,严肃追究当事人或领导的责任。受到效能监察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效能监察机关的处理意见认真及时进行整改,对态度不好、不整改、整改不及时的,坚决进行组织处理。
   五、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要求
   (一)强化领导责任。机关效能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尚晓轩任组长,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苏哲,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李香芳,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秦滨清,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海涛,县委常委、副县长张连才任副组长。各乡镇区、委局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努力在全县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单位各司其职,干部和群众广泛参与”的上下联动工作机制。
   (二)加强督促检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要体现效能的原则,加强督查,注重实效,确保质量。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检查各乡镇区、委局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情况。各乡镇区、委局也要建立相应督查制度,加大对下属单位效能建设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力度,敢于动真格,不怕得罪人,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搞好衔接配合。机关效能建设不再单独开展活动,要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密切结合起来,相互配合,共同促进。要把效能建设作为我县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一项内容,在教育活动的每一阶段都要增加效能建设的任务,通过扎实有效的活动,切实解决乡镇、县直部门和部门干部在机关效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全县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实现机关效能建设的预期目的。
   (四)推动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树立抓效能建设促工作落实的指导思想,根据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围绕加快推进“三大战略”这一主题,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解决好当前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用工作落实的水平来衡量机关效能建设的水平,用改革发展稳定的成果来检验机关效能建设的成果,努力通过机关效能建设,推动我县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附:淇县机关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此件发至乡级)
    
   附件:
   淇县机关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整体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效能监察,是指对全县各级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使机关整体工作效能全面提升。
   第三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影响机关效能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 违反机关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不能完成或按时完成工作责任目标或未按要求完成县委、县政府督查事项,影响整体工作落实的;
   (三)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以致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搞假公开、无效公开的;
   (五)上班时间玩牌、打麻将、上网聊天、擅离工作岗位等违反工作纪律的;
   (六)机关工作人员借工作之便接受宴请或工作日午餐饮酒的(接待县外客人除外);
   (七)对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接受或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推拖扯皮的;
   第五条 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理结果的;
   (三)向生产经营者或管理服务对象索要赞助、摊派,吃、拿、卡、要的;
   (四)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无法定依据强制服务对象接受许可前的有偿培训、有偿咨询及其他有偿服务,或违法收取抵押金和许可费用的;
   (六)违法委托、准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或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收费、检查和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经县经保委批准,擅自到企业实施检查、收费、罚款的;
   (二)随意查扣运输我县企业生产原料和产品运输车辆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七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效能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党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单位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本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被效能告诫两次的,给予通报批评;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对单位主要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
   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可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可予以诫勉谈话;受到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诫免谈话或行政警告处分、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九条 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机关效能责任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十条 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一条 效能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督查中心负责追究。
   第十二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效能责任追究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决定进行受理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十三条 对效能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十四条 效能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效能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复申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实际,制定本单位效能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业务实际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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