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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执行工作之我见

时间:2022-08-15 01:21:52 工作体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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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执行工作之我见

 法律的权威来自法律的强制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执行力、强制力的。很多当事人在用尽其他方法追偿不到自己合法权益时,希望到法院通过诉讼来使自己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这里我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
加强学习,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执行工作
执行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执行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因此,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执行工作,以党风廉政建设为重点,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及相关法律知识,建立定期业务学习制度,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进行重点学习,并认真领会贯通。在学习中要相互研究探讨法律问题,交流审判经验,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执行法官的政治素质及业务水平,以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
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院党组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下,实行全方位的执行监督管理机制,增强执行透明度。在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在社会的监督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各种各样行之有效、灵活、交通、快捷的执行方式提高执行效率。
严格遵守执行程序
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及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是判决能否得以执行的必备条件。对执行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委托拍卖都要按法定程序进行。
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其他执行案件的顺利执行
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成隐匿财产的,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为查明被执行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可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询问。被执行人主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如实提供其财产状况,否则,视为妨碍诉讼行为,将受到强制措施的制裁。
对下落不明、逃避、转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要力争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协助,充分调动社会舆论力量给被执行人施加社会压力,或采取登报公告等各种渠道全面清查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及其财产情况。当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产权不明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查清产权权属。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这样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节省诉讼成本,方便快捷。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推出土地的,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对以金钱给复为内容的执行案件,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以评估、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理。在作出冻结、划拨裁定时,应当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或迟延履行违约金等其他法定费用一并计算在内,同时冻结、划拨。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应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对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执行案件,经过听证合议庭合议和批准程序,该终结的就终结,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证书,避免案件久执不结。
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务的,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之规定: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可强制执行。
对政府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不仅需要人大的监督指导,而且还需要与政府机关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这样,才能减少和缓解工作中有可能发生的矛盾,较好地解决工作中所面临的实际困难,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我们只有不断探索执行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才能彻底摆脱“执行难”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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